1、海 船 法 定 营 运 检 验 技 术 规 程2009(报批稿)2010年 1月目 录第 1章 通则 .11.1 目的和应用 .11.2 定义 .11.3 检验申请 .11.4 一般要求 .21.5 技术问题处理原则 .21.6 船舶修理 .31.7 等效与免除 .3第 2章 检验与证书 .4第 3章 船体及其设备 .53.1 一般规定 .53.2 初次检验 .53.3 年度检验 .63.4 中间检验 .83.5 船底外部检查(坞内检查) .93.6 换证检验 .123.7 船体强度衡准 .163.8 船体和设备修理要求 .183.9 附加检验 .18第 4章 船舶载重线与稳性 .204.1
2、年度检验和换证检验 .204.2 初次检验 .20第 5章 锅炉检验 .235.1 一般要求 .235.2 内部检验 .235.3 锅炉的附件检验 .295.4 锅炉的液压试验 .295.5 锅炉工作状态(蒸汽)下的检验 .305.6 热油加热器的检验 .315.7 锅炉的附加检验 .315.8 展期检验 .31第 6章 机械装置和轴系检验 .326.1 一般要求 .326.2 初次检验 .326.3 年度检验 .336.4 中间检验 .336.5 换证检验 .346.6 附加检验 .576.7 系泊和航行试验 .57第 7章 电气设备和自动化设备 .607.1 一般要求 .607.2 电气设
3、备检验 .607.3 自动化系统检验 .68第 8章 货物冷藏装置 .718.1 一般规定 .718.2 初次检验 .718.3 年度检验 .718.4 换证检验 .728.5 附加检验 .758.6 冷藏装置试验 .75第 9章 船舶安全设备 .769.1 一般规定 .769.2 消防设备(包括防火结构)检验和试验 .769.3 救生设备 .849.4 航行设备 .899.5 信号设备 .919.6 无线电设备 .91第 10章 防污染结构和设备 .9510.1 防止油类污染检验 .9510.2 防止有毒液体物质污染检验 .9810.3 防止生活污水污染检验 .10310.4 防止垃圾污染检
4、验 .10410.5 防止空气污染检验 .105第 11章 起重设备检验 .10911.1 年度检验 .10911.2 换证检验(4 年度全面检验) .11011.3 附加检验和试验 .11111.4 不允许存在的缺陷 .1111第 1章 通则1.1 目的和应用1.1.1为有效实施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 (以下简称“国内海船法规” ) ,确保营运船舶符合我国政府的有关法令、条例和满足本局有关规定和标准,促进船舶保持安全航行、防止船舶造成环境污染的技术条件,特制定本规程。1.1.2 除高速船外,本规程适用于所有船舶检验机构执行船长 20m及以上的国内航行钢质海船的营运检验。船舶检验机构可以
5、根据本规程制定和应用更详细指导性文件,但不得低于本规程的要求。1.1.3 本规程各章规定适用性取决于国内海船法规对特定船舶的具体要求,其中超出国内海船法规规定范围的检验可根据船东和/或船厂自愿申请予以实施。1.2 定义1.2.1国内海船法规有关定义适用本规程。 1.2.2本规程有关定义如下:(1)本规程: 系指海船法定营运检验技术规程 。(2)营运检验:系指国内海船法规规定的投入营运后船舶的初次检验、各类定期检验、临时检验。(3)验船师:具有规定从业资格的并由船舶检验机构聘用的船舶检验技术人员。(4)船舶重大改装:系指现有船舶一个或多个重大特征的修理、改建和改装。重大特征包括如下类别: 船舶主
6、尺度; 船型; 船舶分舱水平; 船舶承载能力; 乘客居住处所; 延长船舶营运寿命。 船舶重大改装类别的举例及其涉及现行法规要求见表 1.2(4)。表 1.2(4)重大改装类别涉及现行标准 举例“国内法规”第4篇第2-1章“国内法规”第4篇第2-2章“国内法规”第4篇第3章“国内法规”第 4篇第 6-2章/“国际法规”附则5/“国际法规”附则 6“国内法规”第 5篇第 2章、第 3章“国内法规”第 3篇1、改变船型(1)货船 改装成散货船X - - - X X2、改 (2)新增导致船长 X X - - X X2重大改装类别涉及现行标准 举例“国内法规”第4篇第2-1章“国内法规”第4篇第2-2章
7、“国内法规”第4篇第3章“国内法规”第 4篇第 6-2章/“国际法规”附则5/“国际法规”附则 6“国内法规”第 5篇第 2章、第 3章“国内法规”第 3篇改变的相同型宽和型深的船体平行中段变船舶主尺度(3)新增导致船长和/或型宽和/或型深改变的船体段X X - - X X3、改变船舶分舱水平(4) A/R 改装后 A/R改装前 且 A/R 改装后 1X - - - - X(5)单壳油船改装成双壳油船X - - - - X(6)货舱和/或货物区域整体更换 X X - - X X(7)更换或增加救生设备或装置- - X - - -4、增加船舶营运寿命(8)更换和新建乘客居住处所- X - - -
8、 -(9)增加货物载运容量- - - - X -5、增加承载能力(10)增加乘客人数 - X - - - -注: 货船系指不同于改装后船舶类型的货船,如油船。 “X”表示“适用现行法规” , “-”表示“适用原船舶建造时的法规” 。1.3 检验申请1.3.1船东或船舶经营人应向船舶检验机构书面提出营运检验的申请。除 1.3.3外,检验申请应至少在检验前 24小时书面通知船舶检验机构。船舶检验机构在接到检验申请书时,应尽快安排验船师按约定到现场检验。1.3.2 船舶定期检验应向签发证书的船舶检验机构申请。1.3.3船舶发生机海损时,船东应立即通知船籍港船舶检验机构,并在船舶所在港口或进入第一个港
9、口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附加检验。1.3.4船舶修理应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附加检验。如船舶修理结合定期检验进行,则可不单独3申请检验。1.3.5 船东或船舶经营人应确保船舶处于检验准备状态,包括检验场所清洁、适合条件和安全措施等。当船舶在船舶修理厂和港口进行检验时,船东还应确保船舶修造厂、港口有关方为验船师执行检验工作提供必要的安全措施与方便条件。1.4 一般要求1.4.1船东应安排其机务代表、船长或其指派的高级船员全程陪同验船师进行检验,并确认检验结果。如果船舶未做好检验准备工作,导致验船师无法完成检验工作,或检验安全措施缺乏或经验船师专业判断认为所采取的安全措施不适宜,验船师应中止检验。1.4.
10、2用于船舶检验的所有计量仪表、检测器具和试验设备应符合国家计量部门的规定。1.4.3每次营运检验,船东应向验船师通报如下方面的船舶状况,并提供相应的技术资料和文件:(1)两次检验期间,船舶营运和维护保养总体状况;(2)已发现的船舶缺陷或隐患;(2)上次检验以来船舶技术状况的变化和船舶修理情况。 1.4.4 老龄船舶尚应符合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 (本规程附件 1)相关规定。1.4.5 单壳油轮应符合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提前淘汰国内航行单壳油轮实施方案的公告”(本规程附件 2)的相关规定。1.5 技术问题处理原则1.5.1如果验船师检验发现被检验的船舶及其设备、系统和布置等不符合国内海船法规的适用
11、要求,则应要求其采取纠正措施,以确保符合国内海船法规的相关要求。1.5.2对于重大改装的船舶,改装部分应满足现行国内海船法规的要求。改装后的船舶至少应满足新船型和/或新船舶尺度和/或总吨位对应的建造时国内海船法规适用要求。 1.5.3对购进船舶进行初次检验时,应提供船舶进口技术评估书和进口完税证明文件,检验范围和深度可酌情考虑船舶建造日期,及其持有证书的有效性予以确定,但图纸资料应按本局的有关规定配备和保存。 1.5.4当船舶存在对其安全不构成明显危险的缺陷,且在某个时间内对其消除确有困难时,根据船东或船舶经营人的申请,经船舶检验机构同意,可作为遗留项目推迟到最近一次计划修理时或在规定期限内消
12、除。必要时,对该船舶规定营运限制,如:(1) 增加干舷;(2) 限制风浪等级;(3) 限制载运货物种类;(4) 限制航区;(5) 降低主机功率(降低主机转速) ;(6) 降低锅炉汽压;4(7) 减少乘客定额及限制乘客活动区域;(8) 限制装卸方式;(9) 压载航行;(10)限制船舶和浮吊起重机的起重量、吊杆变幅范围;(11)船舶检验机构根据船舶的用途和技术状况所确定的其它限制条件。1.5.5当船舶存在影响船舶航行安全的缺陷时,验船师可根据具体情况提出附加检验要求,必要时应进行试验。1.5.6在营运检验过程中出现的技术上的争议,有关方应及时向验船师所在的船舶检验机构提出书面申诉,由上一级船舶检验
13、机构调查处理。有关方如对其处理意见仍有异议,则可以书面连同详细背景材料报本局研究裁决。本局的裁决将作为最终结论。1.6 船舶修理1.6.1任何船舶修理前,船东或船舶经营人应按本规程有关技术要求,对船舶进行勘察;同时也应查明验船师给出的遗留项目,以便确定修理范围。1.6.2船舶修船厂应确保船舶修理工艺符合中国船级社相关规范以及国家有关技术标准,以确保修船质量。凡涉及到船舶安全航行方面的重要工艺、新材料、新技术,应经船舶检验机构审批。1.6.3 现有船舶重大改装,改装部分应尽实际可行满足现行法规。如果船舶重大改装引起船舶要素的改变,除重大改装部分外,改装后船舶应按新的船舶要素,满足原船舶建造时的适
14、用法规,但需要征得本局同意。1.6.4船舶增配或更新的设备和/或系统,以及用于重大改装的材料,包括内装饰材料应满足现行法规。特殊情况可特别考虑。1.6.5 船舶重大改装检验和试验应满足如下要求: (1)船舶重大改装检验应符合批准的图纸。(2)船舶重大改装部分及其相关部分的检验,原则上应该按照船舶建造检验和试验的规定进行,同时也应考虑到与重大改装检验同时进行的其它检验,如换证检验和中间检验等要求。(3)船型和决定法规应用的船舶要素改变的重大改装船舶应进行初次检验。(4)重大改装船舶一般应进行倾斜试验。(5)除满足下列所有条件外,经重大改装的船舶一般应进行航行试验: 未改变主推进系统; 未改变舵系
15、; 未改变船舶主尺度及型线; 未增加吃水。1.7 等效与免除1.7.1 等效、免除申请应由船东、船舶设计单位或修船厂申报,执行检验的船舶检验机构进行初步审核,再由船舶检验机构连同审核意见上报本局审批。5第 2章 检验与证书检验与发证按国内海船法规第 1篇执行。6第 3章 船体及其设备3.1 一般规定3.1.1 除另有规定外,本章适用于所有船舶的船体和设备的各种检验。达到规定船龄 1的油船、散货船及化学品船的检验尚应满足本章附录1的要求。3.1.2 检验时,船舶检验机构根据情况进行与证书相关项目的总体检验,以确认其符合适用的国内海船法规及规范的规定。3.1.3 船东应提供必要的检验条件,以便于检
16、验、测厚和检查,包括:(1)被检舱柜和处所应能安全进入,即油气清除、通风和足够的照明。(2)被检验处所应进行清洁和提供照明,包括清除所有表层积存的锈皮、积水、污物和残油等,以使能够显示腐蚀、变形、裂纹、损坏和其他结构缺陷的状况;(3)提供必要的检验平台和/ 或甲板下构件的提升设备。3.1.4 任何与超过允许极限的结构蚀耗有关的损坏( 包括屈曲、凹槽、脱开或断裂) 或大面积区域的蚀耗超过允许极限,并影响或将影响船舶的结构、水密或风雨密完整性时,均应立即进行彻底修理。3.2 初次检验3.2.1 图纸审查(1) 现有船舶申请初次检验时,船东应按国内海船法规第 1篇附录“送审图纸目录”2.1 或 5.
17、1船体部分规定以及下列图纸资料 1式 3份提交船舶检验机构审查。经批准的图纸资料一般退给申请方和执行检验的机构各一份,另一份由执行审图的船舶检验机构存档。 船中横剖面图; 基本结构图,包括纵剖面图、各层甲板图、内底结构图、上层建筑和甲板室结构图; 横舱壁图; 外板展开图; 舵和舵杆图; 舱口盖图。(2)除本局另有规定外,现有船舶初次检验的船舶图纸和资料应按该船安放龙骨时适用的国内海船法规和相应的规范进行审查。(3)如果船舶稳性资料及装载手册等资料的文字非中文,则应要求船东将稳性资料及装载手册翻译成中文。3.2.2检验范围(1)初次检验范围应按国内海船法规第 1篇对签发相应法定证书规定的初次检验
18、范围进行全面检1 按本规程附件 1 规定。7查。(2)尽管有上述(1)规定,如该船舶在申请初次检验之前持有本局接受的船级社有效入级证书和法定证书并从事国际航行,则各证书初次检验可按如下原则进行: 原证书保持对应的检验类别(即年度、中间和换证检验) ,和; 对船舶适航证书,尚应检查下列项目:(a) 船龄5 年以下的船应进行年度检验;(b) 船龄5 及以上至10 年以下的船舶,除上述a) 的要求外,还应增加检查适当数量有代表性的海水压载舱;(c) 船龄10 年及以上至15 年以下的船舶,除上述b) 的要求外,还应增加检查适当数量有代表性的货舱/ 液货舱;(d) 船龄15 年及以上至20 年以下的船
19、舶,应按换证检验或中间检验( 以先到期者为准) 的要求进行;(e) 船龄20 年及以上的船,应按换证检验要求进行;(f) 最近一次坞内检验报告经审查后符合规范要求,可以接受。3.3 年度检验3.3.1 确认船舶持有下列资料:(1)船舶完整稳性资料和分舱、破舱稳性资料(如适用时);(2)装载和压载资料;(3)船舶证书与文件;(4)航海日志已按规定记载了消防、救生和应急操舵演习。(5)船舶安全和防污染操作程序手册(对客滚船) 。3.3.2 确认下列船体和设备处于有效技术状态:(1)封闭上层建筑、甲板室、升降口及其风雨密关闭装置,以及甲板上的人孔与平舱口及其水密关闭设施:确认首楼、桥楼、尾楼、甲板室和升降口的围壁板、甲板无裂纹、烂穿、过度腐蚀、凹1陷、皱折等缺陷;如对风雨密门、窗、甲板上的人孔和平的小舱口及其水密关闭装置有怀疑(包括橡胶垫2及螺栓等) ,可要求进行冲水试验。(2)露天甲板、船壳板、以及干舷甲板和上层建筑甲板上的货舱口围板、舱口盖及其风雨密关闭设施:确认上述范围内所有可见部分的船壳板无裂纹和烂穿,过度的蚀耗、凹陷、皱析及焊缝1腐蚀等缺陷。舱口围板及其扶强材无超过允许的腐蚀、变形和裂纹等。2舱口盖应在开启和关闭两种状态下检查。检查包括:3(a) 每块盖板的风雨密密封装置(密封垫料、垫料槽和疏水槽道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