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GB13223-2003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1 主要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按时间段规定了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限值,适用于现有火电厂的排放管理以及火电厂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和建成运行后的排放管理。本标准适用于使用单台出力 65t/h 以上除层燃炉、抛煤机炉外的燃煤发电锅炉;各种容量的煤粉发电锅炉;单台出力 65t/h 以上燃油发电锅炉;以及各种容量的燃气轮机组的火电厂。单台出力 65t/h 以上采用甘蔗渣、锯末、树皮等生物质燃料的发电锅炉,参照本标准中以煤矸石等为主要燃料的资源综合利用火力发电锅炉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执行。本标准不适用于各种容量的以生活垃圾、危险废物
2、为燃料的火电厂。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的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紫外分光光度法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HJ/T 5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碘量法HJ/T 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H
3、J/T 75 火电厂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空气与废气监测分析方法(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3 术语和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3.1 火电厂 thermal power plant燃烧固体、液体、气体燃料的发电厂。3.2 坑口电厂 coal mine mouth power plant位于煤矿附近,以皮带运输机、汽车或煤矿铁路专用线运输燃煤的发电厂。3.3 标准状态 standard condition烟气在温度为 273K,压力为 101325Pa 时的状态,简称“标态”。本标准中所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均指标准状态下干烟气的数值。3.4 烟气排放连续监测 continuous emis
4、sions monitoring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是指对火电厂排放的烟气进行连续、实时跟踪监测。3.5 过量空气系数 excess air coefficient燃料燃烧时,实际空气供给量与理论空气需要量之比值,用“”表示。3.6 干燥无灰基挥发分 volatile matter (dry ash-free basis)以假想无水、无灰状态的煤为基准,将煤样在规定条件下隔绝空气加热,并进行水分和灰分校正后的质量损失,称之干燥无灰基挥发分,用“Vdaf”表示。3.7 西部地区 western region西部地区是指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
5、、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 4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4.1 时段的划分本标准分三个时段,对不同时期的火电厂建设项目分别规定了排放控制要求:1996 年 12 月 31 日前建成投产或通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的新建、扩建、改建火电厂建设项目,执行第 1 时段排放控制要求。1997 年 1 月 1 日起至本标准实施前通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的新建、扩建、改建火电厂建设项目,执行第 2 时段排放控制要求。自 2004 年 1 月 1 日起,通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的新建、扩建、改建火电厂建设项目(含在第 2 时段中通过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的新建、扩建、改建火电
6、厂建设项目,自批准之日起满 5 年,在本标准实施前尚未开工建设的火电厂建设项目) ,执行第 3 时段排放控制要求。4.2 污染物排放限值4.2.1 烟尘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限值各时段火力发电锅炉烟尘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执行表 1 规定的限值。表 1 火力发电锅炉烟尘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限值烟尘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单位:mg/m3 ) 烟气黑度(林格曼黑度,级)时段 第 1 时段 第 2 时段 第 3 时段 实施时间 2005 年 1 2010 2005 2010 2004 年 2004 年月 1 日 年 1 月 1 日年 1 月 1 日年 1 月 1 日1 月 1 日1 月 1
7、 日燃煤锅炉300(1600(2200200(1500(250100(3200(450100(3200(4燃油锅炉 200 100 100 50 501.0注: (1 县级及县级以上城市建成区及规划区内的火力发电锅炉执行该限值。(2 县级及县级以上城市建成区及规划区以外的火力发电锅炉执行该限值。(3 在本标准实施前,环境影响报告书已批复的脱硫机组,以及位于西部非两控区的燃用特低硫煤(入炉燃煤收到基硫分小于 0.5%)的坑口电厂锅炉执行该限值。(4 以煤矸石等为主要燃料(入炉燃料收到基低位发热量小于等于 12550kJ/kg)的资源综合利用火力发电锅炉执行该限值。4.2.2 二氧化硫最高允许排放
8、浓度限值各时段火力发电锅炉二氧化硫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执行表 2 规定的限值。第 3 时段位于西部非两控区的燃用特低硫煤(入炉燃煤收到基硫分小于 0.5%)的坑口电厂锅炉须预留脱硫装置空间。表 2 火力发电锅炉二氧化硫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单位:mg/m3时段 第 1 时段 第 2 时段 第 3 时段实施时间2005 年1 月 1 日2010 年1 月 1 日2005 年1 月 1 日2010 年1 月 1 日2004 年1 月 1 日燃煤锅炉及燃油锅炉2100(1 1200(121001200(24001200(2400800(31200(4注: (1 该限值为全厂第 1 时段火力发电锅炉平均值。(
9、2 在本标准实施前,环境影响报告书已批复的脱硫机组,以及位于西部非两控区的燃用特低硫煤(入炉燃煤收到基硫分小于 0.5%)的坑口电厂锅炉执行该限值。(3 以煤矸石等为主要燃料(入炉燃料收到基低位发热量小于等于 12550kJ/kg)的资源综合利用火力发电锅炉执行该限值。(4 位于西部非两控区内的燃用特低硫煤(入炉燃煤收到基硫分小于 0.5%)的坑口电厂锅炉执行该限值。在本标准实施前,环境影响报告书已批复的第 2 时段脱硫机组,自 2015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400mg/m3 的限值,其中以煤矸石等为主要燃料(入炉燃料收到基低位发热量小于等于 12550kJ/kg)的资源综合利用火力发电
10、锅炉执行 800mg/m3 的限值。4.2.3 氮氧化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火力发电锅炉及燃气轮机组氮氧化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执行表 3 规定的限值。第 3 时段火力发电锅炉须预留烟气脱除氮氧化物装置空间。液态排渣煤粉炉执行 Vdaf 10的氮氧化物排放浓度限值。 表 3 火力发电锅炉及燃气轮机组氮氧化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单位:mg/m3时段 第 1 时段 第 2 时段 第 3 时段实施时间 2005 年 1 月 1 日 2005 年 1 月 1 日2004 年 1 月 1 日Vdaf10% 1500 1300 110010%Vdaf 20% 650燃煤锅炉Vdaf 20% 1100 650 4
11、50燃油锅炉 650 400 200燃油 150燃气轮机组燃气 804.3 全厂二氧化硫最高允许排放速率4.3.1 全厂二氧化硫最高允许排放速率的计算新建、改建和扩建属于第 3 时段的火电厂建设项目,在满足 4.2 中规定的排放浓度限值要求时,还须同时满足火电厂全厂二氧化硫最高允许排放速率限值要求。火电厂全厂二氧化硫最高允许排放速率按公式(1)(3)计算。Q = P U 平均 H g 210 3 -(1)NU 平均 =1/NU I - (2)i=1 - (3)式中:Q 全厂二氧化硫允许排放速率,kg/h;P 排放控制系数;U 各烟囱出口处环境风速的平均值,m/s;Hg 全厂烟囱等效单源高度,m
12、;Hei 第 i 个烟囱有效高度,m;Ui 第 i 个烟囱出口处的环境风速,m/s;按附录 A 规定计算。烟囱的有效高度计算方法如下:H e H s +H . (4)式中:H e 烟囱有效高度, m;H s 烟囱几何高度,m;当烟囱几何高度超过 240 米时,仍按 240 米计算H 烟气抬升高度,m,按附录 A 规定计算。4.3.2 P 值的确定各地区最高允许排放控制系数 P 执行表 4 中给出的限值。表 4 各地区最高允许排放控制系数 P 限值区域北京、天津、河北、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海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
13、、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内蒙古、广西重点城市建成区及规划区(12.6 3.8 5.1一般城市建成区及规划区(26.7 8.2 9.7城市建成区和规划区外11.5 13.3 15.4注: (1 重点城市是指国务院批复的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2 一般城市是指县级及县级以上的城市。4.3.3 烟囱高度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规定烟囱高度最低限值。5 监测5.1 大气污染物的监测分析方法火电厂大气污染物的监测应在机组运行负荷的 75%以上进行。5.1.1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的采样方法火电厂大气污染物的采样方法执行 GB/T 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规定
14、。5.1.2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的分析方法火电厂大气污染物的分析方法见表 5。5.2 大气污染物的过量空气系数折算值实测的火电厂烟尘、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必须执行 GB/T 16157 规定按公式(5)进行折算,燃煤锅炉按过量空气系数折算值 1.4 进行折算;燃油锅炉按过量空气系数折算值 1.2 进行折算;燃气轮机组按过量空气系数折算值 3.5 进行折算。C = C (/ ) . (5)GB132232003式中: C 折算后的火电机组烟尘、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浓度, mg/m3;C 实测的火电机组烟尘、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浓度, mg/m3; 实测的过量空气系数; 规定的过量空气折
15、算系数。5.3 全厂第 1 时段火力发电锅炉二氧化硫平均浓度计算全厂第 1 时段火力发电锅炉二氧化硫平均浓度按公式(6)计算。C= ( C1 V1 + C2 V2 + + C n V ) / (V 1 + V 2 + V n) (6)式中: C 全厂第 1 时段火力发电锅炉二氧化硫平均浓度, mg/m3;C1 、C2 、Cn 按 5.2 中的方法折算后的第 1 时段中第 1、2、n 台火力发电锅炉二氧化硫浓度,mg/m3;V1 、 V2 、Vn 第 1 时段中第 1、2、n 台火力发电锅炉排烟率, Nm3/s;表 5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分析方法序号 分析项目 大气污染物分析方法1 烟尘 GB/T
16、 16157 重量法2 烟气黑度林格曼黑度法空气和废气监测分析方法测烟望远镜法空气和废气监测分析方法光电测烟仪法空气和废气监测分析方法3 二氧化硫 HJ/T 56 碘量法HJ/T 57 定电位电解法自动滴定碘量法空气和废气监测分析方法非分散红外吸收法空气和废气监测分析方法电导率法空气和废气监测分析方法4 氮氧化物HJ/T 42 紫外分光光度法HJ/T 43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定电位电解法空气和废气监测分析方法非分散红外法空气和废气监测分析方法5.4 气态污染物浓度换算本标准中 1mol/mol(1ppm)二氧化硫相当于 2.86mg/m3 二氧化硫质量浓度。氮氧化物质量浓度以二氧化氮计,按 1mol/mol(1ppm)氮氧化物相当于 2.05mg/m3,将体积浓度换算成质量浓度。5.5 烟气排放的连续监测5.5.1 火力发电锅炉须装设符合 HJ/T75 要求的烟气排放连续监测仪器。5.5.2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的连续监测按 HJ/T75 中的规定执行。5.5.3 烟气排放连续监测装置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在有效期内其监测数据为有效数据。6 标准实施6.1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6.2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除执行本标准外,还须执行国家和地方总量排放控制指标。GB13223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