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煤矿瓦斯抽采工培训教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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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煤矿瓦斯抽采工安全技术培训(新训)教案贵州永风公司矿山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煤矿安全技术培训中心目录第一讲 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规章制度 .1第二讲 煤矿瓦斯抽采工的职业特殊性及重要性 .14第三讲 煤矿生产基本知识 .17第四讲 煤矿主要事故、灾害及其防治 .29第五讲 煤与瓦斯突出基本知识 .44第六讲 瓦斯抽采系统与基本参数 .57第七讲 煤矿瓦斯抽采方法 .63第八讲 煤矿瓦斯抽采钻孔与管路 .72第九讲 煤矿瓦斯抽采相关设备与设施 .78第十讲 煤矿瓦斯抽采管理 .92第十一讲 煤矿职业危害防治 .99第十二讲 煤矿矿用产品的安全标志及其识别 .102第十三讲 矿工自救、互救与创伤急救

2、.104第十四讲 事故案例分析 .1141第一讲 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规章制度教学内容:a)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等;b)煤矿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c)煤矿安全管理制度;d)劳动保护制度和工伤保险管理制度等。教学对象:煤矿瓦斯抽采工。教学目的:a)了解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等;b)掌握煤矿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c)了解煤矿安全管理制度;d)了解劳动保护制度和工伤保险管理制度等。教学学时:4 学时教学过程:第一节 煤矿安全生产方针煤矿安全生产方针是党和国家为确保煤矿安全生产而确定的指导思想和行动准则,即“安全第一、

3、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一、煤矿安全生产方针的重要意义:安全第一,是强调安全、突出安全、安全优先,把安全放在一切工作的首位;预防为主,是实现安全第一的前提条件。综合治理,是煤矿实现安全的技术手段。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是目标原则和手段的关系。不能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很难落实;坚持安全第一,才能自觉地或科学地预防,达到预期目的。反之,只有坚持预防为主,才能减少事故、消灭隐患,才能做到安全生产。二、 煤矿安全生产方针的贯彻落实:(1)坚持管理、装备、培训并重的原则;(2)坚持煤矿安全生产方针标准的原则;2(3)坚持各项行之有效的措施的原则。第二节 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一、我国煤矿安全生产法

4、律法规体系主要内容有:法律有安全生产法 、 煤炭法 、 矿山安全法 、 劳动法 、 矿山资源法等。行政法规有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 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乡镇煤矿管理条例 、 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 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 、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等。地方性法规有省矿山安全法实施办法 、 省煤炭法实施办法等。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有煤矿安全规程 、 爆破安全规程 、 特种作业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等。二、主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一) 安全生产法于 2002 年 6 月 29 日第九届全国人大代表常务委员会第 28 次全体会议通过,于 2002 年 11 月

5、 1 日起施行。安全生产法的意义是四个需要:一是依法加强监督管理、安全监察依法行政的需要;二是预防和减少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的需要;三是依法制裁安全生产违法犯罪的需要;四是建立和完善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需要。(二) 矿山安全法于 1992 年 11 月 7 日由第七届全国人大代表常务委员会第 28 次全体会议通过,由国家主席以第 65 号命令发布,自 1993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1)立法目的。其立法目的是:保障矿山安全生产,防止矿山事故,保护矿山职工的人身安全,促进采矿工业健康发展,健全矿山法制。(2)指导思想。坚持保护矿工生命安全的宗旨,从实际出发,做到劳动部门监督与

6、矿山企业主管部门的管理结合、国家监督和民众监督结合,建立健全各级生产和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3)主要内容。该法共八章 50 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矿山建设的安全保障、第三章矿山开采的安全保障、第四章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第五章矿山安全的监督和管理、第六章矿山事故处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其主要内容包括: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简称“三同时” ) ;矿井的通风系统,供电系统,提升、运输系统,防水、排水系统和防火、灭火系统,防瓦斯和防尘3系统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矿山企业职工有权对危害安全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控告;矿山

7、企业必须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专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的,方可上岗作业;矿长必须经过考核,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矿山事故的能力;矿山企业必须对瓦斯爆炸、煤尘爆炸、冲击地压、瓦斯突出、火灾、水害、冒顶等危害安全的事故隐患采取预防措施;已投入生产的矿山企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强行开采的要责令限期改进,逾期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停产整顿或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矿山企业主管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导致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和对矿山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导致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依

8、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 煤炭法于 1996 年 8 月 29 日由第八届全国人大代表常务委员会第 21 次全体会议通过,由国家主席以第 75 号命令发布,自 1996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是中国第一部煤炭法。(1)立法目的。立法目的是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煤炭资源,规范煤炭生产、经营活动,促进和保障煤炭行业的发展。(2)主要内容。该法共八章 81 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煤炭生产开发规划与煤矿建设、第三章煤炭生产与安全管理、第四章煤炭经营、第五章煤矿矿区保护、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该法确立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提出了保障国有煤矿的健康发展;开发

9、利用煤炭资源,应当遵守环保法规、法律,做到使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严格实行煤炭生产许可证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及上岗作业培训制度;加强矿区保护,加强煤矿企业监督检查,要求煤矿企业依法办事;维护煤矿企业合法权益,禁止违法开采、违章指挥、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冒险作业,依法追究煤矿企业管理人员违法责任等。该法对煤矿企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四)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于 2000 年 11 月 7 日以国务院第 296 号命令颁布,于 2000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该条例明确了煤矿安全监察制度、权力、地位、职责、监察内容、行政处罚种类、工作原则及与政府

10、的关系等,是我国第一部较为全面的煤矿安全监察的行政法规,是依法监察的法律武器,填补了煤矿监察法规空白,对于依法治矿,促进安全生产具有重大意义。1.立法背景和立法目的4制定煤矿安全监察条例有三个背景:一是煤矿安全监察体制改革的需要。二是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开展工作的需要。三是改变和促进我国煤矿安全状况根本好转的客观需要。制定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的目的是:保障煤矿安全,规范煤矿安全监察工作,保护煤矿职工人身安全和健康,促进煤矿健康发展。(2)主要监察内容及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的方针。主要监察内容是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执行安全生产法 、 煤炭法 、 矿山安全法和其他有关煤矿安全的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安全标准、行

11、业安全标准、 煤矿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情况实施监察。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的方针是“以预防为主,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有效纠正影响煤矿安全生产的违法行为,实行安全监察与促进安全管理相结合、教育与惩处想结合。 ”(五) 、 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规程制定的目的及意义1、目的:是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职工人身安全,防止煤矿事故。2、意义:规范煤矿工作,加强管理和监察执法,遏制重大、特大事故,保护职工安全和健康,保证和促进我国煤炭工业健康发展和煤矿安全状况稳定好转,为国家步入小康社会做出应有贡献。(六) 、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的特别规定简称特别规定 。2005 年 9月 3 日起施行制定特别规

12、定的目的是及时发现并排除煤矿安全生产隐患,落实煤矿安全检查生产责任,预防煤矿安全生产事故发生,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煤矿安全生产。主要条款第五条规定:煤矿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矿长未取得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的,煤矿不得从事生产。第八条规定:煤矿有下列重大安全生产和隐患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1)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2)瓦斯超限作业的;(3)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4)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按照规定实施防突措施的;(5)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性的;(6)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

13、施的;5(7)超层越界开采的;(8)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的;(9)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10)使用明令禁止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的;(11)年产 6 万吨以上的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的;(12)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区域生产的,或者在其它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的;(13)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以后,未重新取得安全检查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的,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的;(14)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

14、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15)有其它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六) 、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52 号。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已经 2012 年 5 月 3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 2012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1)方法目的:为了加强和规范煤矿安全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2)部分规定:煤矿企业必须对职工进行安全培训。未经安全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培圳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

15、必须达到下列规定学时: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煤矿矿长资格初次培训不少于 48 学时,复训不少于 24 学时。煤矿矿长资格和安全资格合并培训初次培训不少于 64 学时,复训不少于 32 学时。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初次培训不少于 90 学时,复训不少于 24 学时。新招入矿的井下从业人员安全培训不少于 72 学时,经考核合格并在有经验的职工带领下实习满 4 个月后方可独立上岗作业。煤矿井下其他从业人员每年安全培训不少于 20 学时。6三、安全生产法律责任(一)民事责任停止侵害、消除危害、返还财产、赔礼道歉、赔偿损失。(二)行政责任行政处分:警告、记过、降职、撤职行政处罚:通报、罚款

16、、责令停产、吊销执照。(三)刑事责任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四)违法与法律制裁、犯罪及其特征1、违法违法是指不履行法定义务或者做出的法律禁止的行为。2、违法的四要素:(1)必须是一种行为;(2)必须侵犯了客体;(3)违法的主体必须是有责任能力的人或依法设置的法人(4)必须是行为者主观上出于故意或过失。3、法律制裁:主要有(1)刑事制裁(2)民事制裁(3)行政制裁 三种。4、犯罪凡是违反刑法危害社会而应受到刑事处罚的称为犯罪。5、犯罪的三个特征:(1)具有社会危害性,是一切犯罪的客观属性;(2)刑事违法性,即违反刑事法律的禁令;(3)应受惩罚性。第三节 职工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一

17、、 职工安全生产的权利1、要求获得劳动保护的权利;2、知情权;3、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4、参加安全教育的权利;5、获得职业健康防治的权利6、工伤保险和民事索赔权;7、批评、检举和控告权。二、 职工安全生产的义务1、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义务;2、服从管理的义务;3、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义务;74、发现隐患及时报告的义务;5、接受安全生产培训教育的义务。第四节 煤矿安全管理的基本概念、目的和任务一、煤矿安全管理的基本概念1、安全生产管理的概念安全生产既是为了预防生产过程中发生人身和设备事故,形成良好的劳动环境和工作秩序而采取的一系列措施和活动,又是企业生产的一项方针、原则

18、和要求。因此,安全生产是显了使生产过程在符合俾工作秩序下进行,防止发生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等生产事故,消除和控制危险、有害因素,保障人身安全与健康、设备和设施免受损坏、环境免遭破坏的总称。安全生产管理就是人们为了实现安全生产而进行的一系列活动。2、安全生产管理的目的安全生产管理的目的是提高灾害防治科学水平,预先发现、消除或控制生产过程中的各种危险,防止发生事故、职业病和环境灾害,避免各种损失,最大限度地发挥安全技术措施的作用,提高安全投入效益,推动企业生产活动的正常进行。3、安全生产管理的任务(1)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和有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2)制定并实施煤矿安全生产的的各种规程

19、、规定和规章制度。(3)采取各种安全工程技术措施,推广使用新装备、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努力减少和杜绝各类灾害事故以避免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4)采用各种劳动卫生措施,不断改善作业环境和工作条件,防止和消除职业危害,保障从业人员身体健康。(5)加强对煤矿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素质。(6)对职工伤亡及生产过程中的各类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和处理。(7)推广和应用现代化安全管理技术和方法,不断深化企业安全管理。二、煤矿安全管理的必要性1、煤矿自然条件特殊性所决定煤炭行业作为高危行业之一,安全生产始终是生产领域中的头等大事。由于煤矿井下生产条件比较特殊,除了生产过程比较复杂。环节多、作业场所和自然条件下经常变化,还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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