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的概述.doc

上传人:ng****60 文档编号:2374983 上传时间:2019-05-09 格式:DOC 页数:9 大小:54.50KB
下载 相关 举报
保险的概述.doc_第1页
第1页 / 共9页
保险的概述.doc_第2页
第2页 / 共9页
保险的概述.doc_第3页
第3页 / 共9页
保险的概述.doc_第4页
第4页 / 共9页
保险的概述.doc_第5页
第5页 / 共9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保险的概述自有人类以来,人们就一直在寻求防灾避祸的方法,但真正意义上的保险制度却是形成于近代社会。保险虽然是对风险的承保,但它并不能对付所有的风险,而只能对付满足可保风险条件的那些风险。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保险业也在不断地发展和完善。一、保险的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第 2 条规定:“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的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一般说来,保险(Insurance)有广义和狭

2、义之分。广义的保险是指通过建立专门用途的后备基金或保障基金,用于补偿因自然灾害和意外造成的损失,是为社会安定发展而建立物质储备的一种经济补偿制度。广义的保险包括国家政府部门经办的社会保险、按商业原则经营的商业保险以及由保险人集资合办的合作保险等,范围比较广泛。狭义的保险仅指商业保险,即按照商业化的原则,通过合同的形式,采用科学的计算方法,集合多数单位和个人,收取保险费,建立保险基金,用于对在合同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进行补偿的经济保障制度。本教材所研究的保险即为狭义的商业保险。通过对狭义商业保险分析,我们可以得到如下结论:从经济的角度来看,保险是分摊灾害事故的一种方法。保险把具有同样危险

3、威胁的人和单位组织起来,根据保险费率收取保险费,建立保险基金,以补偿财产损失或对人身事件给付保险金,因此保险对现实生活中面临的危险给予了经济保障。从法律的角度来看,保险是通过合同的形式,运用商业化的经营原则,由保险经营者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建立保险基金,当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时或保险条件实现时,保险人对财产的损失进行补偿、对人身伤亡或年老丧失劳动能力时给付的一种经济保障制度。 现代保险学认为,保险按定义应该包括四方面:一是指商业保险行为;二是合同行为;三是权利义务行为;四是经济补偿或保险金给付以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为条件。二、保险的构成要素保险的构成要素主要包括三方面:前提要素、基础要素

4、、功能要素。保险的前提要素是危险的存在。保险的基础要素是众人协力,即多数人参与。保险的功能要素是损失补偿。在保险实务中如何体现三大基本要素,要从以下五个方面体现。1、必须以存在的不确定的危险为前提所谓风险是指在将来遭遇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以致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可能性。保险制度的功能在于分散危险,转移危险,因此,保险以风险为经营对象。但是,并非所有的风险都可成为保险的对象,只有具有不确定的危险,才是可投保的危险。不确定的危险必须是: (1)危险发生与否不能确定,即危险的因素是客观存在的,但是是否发生确不能确定。绝对不可能发生的危险和一定会发生的危险,都不是保险危险。(2)危险发生的时间不能确

5、定,即危险肯定会发生,但是于何时发生是不能确定的。如人的死亡,一定会发生,但无法确定发生的时间,因而死亡是保险人承保的危险。(3)危险所导致的后果不能确定,即某一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是否会造成损失以及造成损失有多大是无法确定的。如每年都会有大量的交通事故发生,但是每一起事故所导致的损失不一定,有的损失轻,有的损失很重。2、必须以多数人的互助共济为基础保险制度的产生,是为了弥补单个人抵御风险能力的不足,集合众人的力量,从而形成了一套经济上合理、操作上规范的制度。通过这个制度,负担同类危险的人分别缴纳一定的保险费给保险人,建立保险基金,当个别投保人因为遭遇保险危险而遭受损失时,由保险人弥补他的损失

6、,从而实现保险风险的转移和分散。保险的这种社会互助共济性,要求必须有尽可能多的人参加,参加保险的人越多,保险基金的积累就越多,保险人的偿付能力也就越强,或者说投保人获得保障的程度也就越高。3、保险费率的厘定必须合理保险费率是保险人计算保险费的依据,它是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收取的每单位保险金额的保险费,通常都用百分率或千分率来表示。保险从经济角度上讲是一种商业行为,因此制定保险商品的价格和厘定合理的保险费率就显得尤为重要了。如果保险费率过高,就会影响保险的社会需求,也违背了保险的原则;相反的,如果费率过低,则会出现保险行业的亏损,保险供给得不到保障。4、保险基金的建立保险基金是指保险人为保证其能够如

7、约履行保险赔偿与给付业务,根据政府有关法律法规或业务特定需要,从保费收入或盈余中提取的与其所承担的保险责任相对应的一定量的基金。为了保证保险公司的正常经营,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各国一般都以保险立法的形式规定保险公司应提存保险准备金,以确保保险公司具备与其保险业务规模相应的偿付能力。5、签订保险合同保险是一种经济关系,是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的经济关系。这种经济关系是通过合同的订立来确定的。保险合同就是指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订立的一种具有法律约束力、前者向后者交付保险费、后者按规定对前者负赔偿责任(或支付一定金额)的协议。保险是针对不确定的风险及其造成的损失来给予赔偿的,会不会发生、何时

8、发生、会导致什么结果、如何赔偿、损失如何等都是不确定的。因此,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应通过一定方式来确定双方在保险过程中所应承担的义务及权利,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订立保险合同。所以保险合同是保险得以成立的基本要素,是保险成立的法律保证。三、有关保险的名词解释1、保险标的我国保险法第十一条第四款规定:“保险标的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 ”保险标的是直接获得保险合同保障的物、民事权利、民事责任、人的身体与寿命等保险合同权利义务直接的对象。不同的保险标的,保险价值不同,面临的危险种类、危险因素多少、危险程度高低不同,直接影响着保险人所承担的义务,也使投保人所付的对价(保险费)随

9、之变化。因此,保险标的是保险合同客体的重要组成部分,影响着保险合同的权利义务内容,但它不等同于保险合同的客体。保险标的与保险利益、保险合同客体是三个相互联系义相互区别的概念。其相互联系表现在,保险标的是保险利益的载体,保险利益是保险标的与投保人之间的经济利害关系。保险标的是保险合同客体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不等同于保险合同的客体。保险标的是保险保障的目标和实体,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保障标的可以是财产、与财产有关的利益或责任,也可以是人的生命或身体。2、保险利益保险利益又称可保利益。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也就是说,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

10、利害关系。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受到损害,他们的经济利益也随之遭受损害;或者在没有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标的不受损害,他们则继续享有经济利益。这就表明他们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如果保险事故发生,保险标的受到损害,而他们的经济利益没有受到任何影响,则说明他们对保险标的没有保险利益。3、保险人保险人又称承保人,是经营保险业务收取保险费和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负责给付保险金的人。保险人以法人经营为主,通常称为保险公司。保险人具有以下法律特点:(1)保险人是保险基金的组织、管理和使用人。保险人通过收取保险费而建立保险基金、经营保险业务,保险资金的分配和运用由保险人根据有关法律和合同规定办理。(2)保险人

11、必须是依法成立并允许经营保险业务的法人。由于保险业涉及社会公众利益,因此各国保险法对保险人的资格以及组织形式都作了严格规定。世界上除英国允许个人经营保险业务外,都规定以法人经营为原则。我国保险法对保险公司的设立均作了较其他行业更为严格的规定。(3)保险人是履行补偿损失或给付保险金义务的人。保险人的这种义务不是因侵权或违约行为而产生的,而是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义务。(4)保险人是有权向投保人请求缴付保险费的人,但人寿保险另有法律规定者除外。4、投保人投保人是指对保险标的具有可保利益,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并负有交付保险费义务的人。投保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当投保人为自己的利益投保,投

12、保人必须具有以下条件。(1)必须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权利能力是指能够参加一定的法律关系,依法享受一定权利和承担一定义务的资格。这是实际取得权利、承担义务的先决条件,并不是权利本身。行为能力是指法律关系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实现取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由其章程设定,由营业执照加以公示。(2)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对投保人的这一资格限制是各国立法的普遍规定,也是保险不同于赌博的核心所在。我国保险法第十一条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 ”(3)必须承担

13、缴付保险费的义务。保险合同为标准的有偿合同,投保人取得经济补偿的代价就是支付保险费。不论投保人为谁的利益而订立保险合同,均应承担支付保险费的义务。如投保人因故未付保险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及其他人也可以代为缴付,保险人不得拒收。5、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是指保险事故在其财产或其身体上发生而受到损失时享有向保险人要求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人。被保险人是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以其财产、生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享有保险金请求权。被保险人与投保人是否相同,视保险的具体情况而定。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是以其生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并以其生存、死亡、疾病或伤害为保险事故的人,也就是保险的对象,也可说是

14、指保险事故发生时,遭受损害的人。投保人不仅可以以自己的身体为标的而订立保险契约,也可以以他人的身体为标的而订立保险契约。例如,丈夫为妻子、父母为孩子购买人寿保险单。6、保险责任保险责任是指保险人承担的经济损失补偿或人身保险金给付的责任。即保险合同中约定由保险人承担的危险范围,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所负的赔偿责任,包括损害赔偿、责任赔偿、保险金给付、施救费用、救助费用、诉讼费用等。被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并交付保险费后,保险合同条款中规定的责任范围,即成为保险人承担的责任。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发生财产损失或人身保险事故,保险人均要负责赔偿或给付保险金。保险人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范围包括:损害发生在保险责任内

15、;保险责任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以保险金额为限度。因此,保险责任既是保险人承担保障的保障责任,也是负责赔偿和给付保险金的依据和范围;同时也是被保险人要求保障的责任和获得赔偿或给付的依据和范围。7、除外责任除外责任是指财产保险合同中列明的保险人不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风险损失。保险合同列明的除外责任,主要有三部分:一是明确列入除外责任条款之内,如战争、军事行动、暴力行为、核子辐射和污染等;二是不在列举的保险责任范围之内,如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三是由于除外责任列举事项引起的保险事故损失,如由于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造成的火灾、爆炸等,即使火灾、爆炸属于保险责任,但却是除外责任中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所

16、引起,因而仍作除外责任。8、保险期限保险期限,也称保险期间,指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限,即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履行权利和义务的起讫时间。 。由于保险期限一方面是计算保险费的依据之一,另一方面又是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双方履行权利和义务的责任期限,所以它是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之一。财产保险按保险期限的不同分为定期保险和不定期保险。定期保险以一定的时间标准(即年、月、日、时)来计算保险责任的开始与终止,其中,超过 1 年期的为长期保险,1 年期以下的为短期保险,相应确定不同的费率标准。保险期限一经确定,无特殊原因,一般不得随意更改。不定期保险,也叫航程险、航次险,其保险责任的开始与终止主要不是按确定的时问标准,而

17、是根据保险标的行动过程来确定,如船舶保险、货物运输保险等。9、保险价值保险价值是指保险标的在某一特定时期内以金钱估计的价值总额,是确定保险金额和损失赔偿的计算基础。存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价值的确定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定值保险;另一种是不定值保险。保险价值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约定,并在合同中明确做出记载。合同当事人通常都根据保险财产在订立合同时的市场价格估定其保险价值,有些不能以市场价格估定的,就由双方当事人约定其价值。事先约定保险价值的合同为定值保险合同,采用这种保险合同的保险,是定值保险。属于定值保险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不论所保财产当时的实际价值是多少,保险人都要按保险合同

18、上载明的保险价值计算赔偿金额。保险价值可以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按照当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在保险事故已经发生,需要确定保险赔偿金额时,才去确定保险价值的保险,是不定值保险,采取不定值保险方式订立的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对于不定值保险的保险价值,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并不加以确定,因此,不定值保险合同中只记载保险金额,不记载保险价值。在人身保险合同中,由于人的身体和寿命无法用金钱衡量,不存在保险价值的问题,只需在保险合同中约定一个保险金额,由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依约定给付,因此称为定值保险。10、保险金额保险金额,简称“保额” ,是保险利益的货币价值表现,是投保时给保险标的确定的金额

19、,是指一个保险合同项下保险公司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即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实际投保金额。同时又是保险公司收取保险费的计算基础。在不同的保险合同中,保险金额的确定方法和原则不同。(1)在财产保险合同中,对保险价值的估价和确定直接影响保险金额的大小。保险价值等于保险金额是足额保险。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是不足额保险,保险公司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赔偿。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是超额保险,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金额无效,恶意超额保险是欺诈行为,可能使保险合同无效。(2)在人身保险合同中,人身的价值无法衡量,保险金额是人身保险合同双方约定的,由保险人承担的最高给付的限额或实际给付的金额。11、保

20、险费保险费是投保人为转嫁风险支付给保险人的与保险责任相应的价金。一般情况下,保险费按保险金额与保险费率的乘积来计收,也可按固定金额收取。我同保险法第十三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这是保险法对保险合同当事人的基本权利义务的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的基本义务是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的义务是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保险费是投保人参加保险时,根据其投保时所订的保险费率,向保险人交付的费用。当保险财产遭受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全部或部分损失,或人身保险中人身发牛意外时,保险人均要付给保险金。保险费由保险金额

21、、保险费率和保险期限构成。保险费的数额同保险金额的大小、保险费率的高低和保险期限的长短成正比,即保险金额越大,保险费率越高,保险期限越长,则保险费也就越多。交纳保险费是投保人的义务。如投保人不按期交纳保险费,在自愿保险中,则保险合同失效;在强制保险中,就要附加一定数额的滞纳金。交纳保险费一般有 4 种方式:一次交纳、按年交纳、按季交纳、按月交纳。12、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并依法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的单位或者个人。在现代保险市场上,保险代理人已成为世界各国保险企业开发保险业务的主要形式和途径之一。根据我国的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

22、,保险代理人分为专业代理人、兼业代理人和个人代理人三种。其中,专业保险代理人是指专门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代理公司。在保险代理人中,只有它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兼业保险代理人是指受保险人委托,在从事自身业务的同时,指定专用设备专人为保险人代办保险业务的单位,主要有行业兼业代理、企业兼业代理和金融机构兼业代理、群众团体兼业代理等形式。个人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办保险业务并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的个人。个人代理人展业方式灵活,为众多寿险公司广泛采用。根据我国保险法和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 ,从事保险代理业务必须持有国家保险监管机关颁发的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 ,并与保险公

23、司签订代理公司,获得保险代理人展业证书后,方可从事保险代理活动。13、保险经纪人保险经纪人是完整保险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代表投保人、被保险人利益的保险中介组织。保险经纪人与保险人在主体性质和作业方式等方面具有本质的不同,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保险经纪人是客户利益的代表。我国保险法第一百二十三规定: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单位。保险经纪人是代表被保险人在保险市场上选择保险人或保险人组合,同保险方洽谈保险合同条款并代办保险手续以及提供相关服务的中间人。(2)保险经纪人的服务是为每个客户量体裁衣。保险公司业务人员和代理人的作业

24、方式,是在市场上销售保险公司成型的保险产品。而这些成型产品是适应广泛市场需求设计的,并不一定能够满足需求多变的每个个体。保险经纪人的作业方式,是在充分了解客户保险需求的前提下,突破保险公司条款限制,根据保险原理,设计最符合客户实际情况的保险方案。通过保险方案在市场上的招投标运作,最大程度地满足客户的实际要求。(3)保险经纪人为客户提供专业化的团队服务。保险公司在展业过程中,通常采用的是、世务人员的单兵作战方式。保险经纪人公司在与客户服务过程巾,通常是由各方面专业人-t=组成业务刚队,确保为客户提供最专业、最优质的服务。(4)保险经纪人为客户服务,不额外增加客户成本。根据国际惯例,保险经纪人为客

25、户安排保险,不应向客户收费,而应由保险公司支付佣金,给保险经纪人佣金比例在保险公司的报价中应明确列明,以确保公平、公开、公正。(5)保险经纪人通过规模购买效应为客户争取最合理的价格、最全面的保障、最完善的服务。保险经纪人代表客户的利益,保险经纪人身后都有一个客户群体,保险公司视保险经纪公司为一个特殊的客户,会给予保险经纪公司更优惠的承保条件,保险经纪公司的每一个客户也会凶此而受益。(6)保险经纪人为客户提供完善的售后服务,同时督促、监督保险公司对客户的服务,确保客户能够获得预期的保险保障。协助客户解决保险期问内的各种纠纷。(7)保险经纪人为客户提供的服务具有法律保障。保险经纪人在为客户提供服务

26、的过程中,要受到我国民法 、 保险法 、经济合同法 、 经纪人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制约。要服从保险监管机构的管理,并对经纪人的行为承担过错赔偿责任,确保客户的利益不受损失。14、保险公估人保险公估人是站在第三者的立场上,依法为保险合同当事人办理保险标的的查勘、鉴定、估计损失及理赔款项清算业务并予以证明的人。保险公估人的主要任务是在风险事故发生后判断损失的原因及程度,并出具公证书。公证书不具有强制力,但它是有关部门处理保险争议的权威性依据。由于保险公估人通常是由具有专业知识和技术的专家组成,且具有公正、公平的立场,因而权威性较高,所做出的公证书通常为保险双方当事人接受,成为建立保险关

27、系、履行保险合同、解决保险纠纷的有力保障。被保险人和保险人都有权委托保险公估人办理相关事宜。四、保险的分类1、按保险的实施方式划分(1)自愿保险。自愿保险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当事人双方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根据自愿的原则签订的保险合同。投保人可以自由决定是否投保、向谁投保、中途退保等,也可以自由选择保险金额、保障范围、保障程度和保险期限等。保险人也可以根据情况自愿决定是否承保、怎样承保等。(2)强制保险。强制保险(又称“法定保险”)是由国家(政府)通过法律或行政手段强制实施的一种保险。强制保险的保险关系虽然也是产生于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的合同行为,但是,合同的订立受制于国家或政府的

28、法律规定。强制保险的实施方式有两种选择:一是保险标的与保险人均由法律限定;二是保险标的由法律限定,但投保人可以自由选择保险人。强制保险具有全面性与统一性的特征,如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2、按保险的性质分类(1)商业保险。它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缴纳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终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或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达到丝定年龄、期限时给付保险金的保险行为。例如,汽车保险、人寿保险等。(2)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手段对公民强制征收保险费,形成保险基金,以对其中因年老、疾病、生育、伤残、死亡和失业而致丧失劳动能力或失去工作机会的成员提供基本生活保

29、障的一种社会制度。社会保险不以营利为目标,运行中若出现赤字,国家财政将给予支持。社会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主要包括统筹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社会保险资金的来源是国家、单位及个人三方面共同承担。社会保险所提供的仅仅是对社会成员最基本生活的物质补助。(3)政策保险。这是政府为了一定的目的,运用普通保险的技术而开办的一种保险。例如,为辅助农牧渔业增产增收的种植业保险;为促进出口贸易的出口信用保险等。3、按照保险保障的范围分类(1)财产保险。这里是指狭义的财产保险,它是以有形的财产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保险人承担的保险标的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而受损失的经济赔偿责任。财

30、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等保险业务。财产保险是以各类有形财产为保险标的的财产保险。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依照法律和契约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信用保险是以各种信用行为为保险标的的保险。(2)人身保险。人身保险是以人的生命和身体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无法用货币来衡量,但保险金额可以根据投保人的经济生活需要和交费能力来决定。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4、按风险转移的方式划分(1)原保险。原保险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直接订立合同,确立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投保人将危险转

31、移给保险人。在原保险关系中,保险需求者将其风险转嫁给保险人,当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直接对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原保险简称“保险“,我们平时用的最多的就是原保险。(2)再保险。是指保险人将所承保到的保险业务的一部分或全部,向另一个保险人再一次保险,也就是保险的保险,这种方式也称“分保” 。转让业务的是原保险人,接受分保业务的是再保险人。这种风险转嫁方式是保险人对原始风险的纵向转嫁,是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的业务往来,即第二次风险转嫁。(3)共同保险。共同保险又称共保,是由多个保险人联合起来共同承担同一标的、同一风险、同一保险利益的保险,并且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标的的价值,发生保

32、险责任时,赔偿是依照各保险人承担的金额比例分摊。与再保险不同,这种风险转嫁方式是保险人对原始风险的横向转嫁,它仍属于风险的第一次转嫁。(4)重复保险。重复保险是投保人以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一种保险,并且各保险人承担的保险金额总和大于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重复保险也是投保人对原始风险的横向转嫁,也属于风险的第一次转嫁。5、按承保的客户分类(1)个人保险。投保人是自然人,即家庭或个人为保障主体,以个人的名义购买保险单。(2)团体保险。投保人为集体,投保的团体与保险人签订一份合同,集体内的所有成员为被保险人,每一被保险人均应有一份保险凭证。(

33、3)企业事业单位保险。它是以企业、事业、机关团体等作为保障主体,这些单位除了面临生产和经营风险外,还面临着各种财产损失、营业中断、人员伤亡、责任风险等,需要各种保险提供保障6、按保险金额的确定方式分类根据保险价值在保险时是否是预先确定为标准,可以将保险分为定值保险和不定值保险。(1)定值保险。定值保险是指双方当事人事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标的的价值,以确定保险金最高限额的保险。保险标的的价值是指保险财产投保当时的实际价值,也称约定保险价值。在定值保险的场合,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应该按照约定的保险价值作为给付保险赔偿金的基础。在实践中,定值保险多适用于以艺术品、矿石标本、邮票

34、等不易确定价值的特殊商品为标的的财产保险。海洋货物运输保险也多采用这种方式。在定值保险中,除非保险人能够证明被保险人有欺诈行为,否则的话,在保险事故发生以后,保险人不得以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与约定价值不符为由拒绝履行赔偿义务,即发生保险事故时,不论财产的价值如何,保险人均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来计算赔款。如果发生部分损失则按照保险金额乘以损失程度进行赔偿。(2)不定值保险不定值保险是指保险双方当事人对保险标的不预先确定价值,而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再估算价值、确定损失的保险形式。也就是说,在保险合同中只列明保险的金额作为赔偿的最高限额而不是列明保险标的的价值。在实践中,大多数财产保险,如企业财产保险、机动车辆保险等均采用不定值保险的形式。不定值保险的保险金额是在订立合同时确定的,而核定保险价值是在保险事故发生的时候,由于随着时间的伸延产生价差,即在客观上就会产生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不相一致的情况。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教育教学资料库 > 精品笔记

Copyright © 2018-2021 Wenke99.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工信部备案号浙ICP备20026746号-2  

公安局备案号:浙公网安备33038302330469号

本站为C2C交文档易平台,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卖给下载用户,本站只是网络服务中间平台,所有原创文档下载所得归上传人所有,若您发现上传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立刻联系网站客服并提供证据,平台将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