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宪法全文(含27条修正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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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美 利 坚 合 众 国 宪 法序言我们合众国人民,为了建立一个更完善的联邦,树立正义,确保国内安宁,完备共同防御,增进公共福利,并保证我们自身和子孙后代永享自由的幸福,特制定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第一条第一款本宪法所授予的全部立法权均属于由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的合众国国会。第二款众议院由各州人民每两年选举产生的议员组成,每州的选举人应具备该州州议会人数最多一院的选举人所需具备的资格。年龄未满 25 岁,为合众国公民未满 7 年以及当选时非其选出州居民者,不得为众议院议员。众议院人数和直接税税额均应按本联邦所辖各州的人口比例分配于各州,各州人口数目指自由人总数加上所有其他人口的 3/5。自由人总数包括

2、必须在一定年限内服役的人,但不包括未被征税的印地安人。人口的实际统计应于合众国国会第一次会议 3 年内,以及此后每 10 年内依照法律规定的方式进行。众议员人数以每 3 万人选出 1 人为限,但每州至少应有众议员 1 人。在实行此种人口统计前,新罕布什尔州可选出 3 人,马萨诸塞州 8 人,罗得岛州和普罗维登斯种植地 1 人,康涅狄格州 5 人,纽约州 6 人,新泽西州 4 人,宾夕法尼亚州 8 人,特拉华州 1 人,马里兰州 6 人,弗吉尼亚州 10 人,北卡罗莱纳州 5 人,南卡罗莱纳州 5 人,佐治亚州 3 人。任何一州所选众议员中出现缺额时,该州行政长官应发布选举令以补足此项缺额。众议

3、院应选举该院议长和其他官员,并独自享有弹劾权。第三款合众国参议院由每州州议会选出 2 名参议员组成,参议员任期 6 年,每名参议员有 1 票表决权。参议员在第一次选举后集会时,应即尽可能平均分为三组:第一组参议员应于第 2 年年终改选,第二组参议员应于第 4 年年终改选,第 3 组参议员应于第 6 年年终改选,以便每两年改选参议员总数的 1/3。在任何一州州议会休会期间,如因辞职或其他原因出现参议员缺额,该州行政长官可在州议会召开下次会议补足缺额之前,任命临时参议员。年龄未满 30 岁,为合众国公民未满 9 年以及当选时非其选出州居民者,不得为参议院议员。合众国副总统应为参议院议长,但除非出现

4、该院全体参议员的赞成票和反对票相等的情况,无表决权。参议院应选定本院其他官员,遇副总统缺席或行使合众国总统职权时,并应选举临时议长。参议院享有审理一切弹劾案的全权。因审理弹劾案而开庭时,参议员应进行宣誓或作郑重声明。合众国总统受审时,应由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主持审判,无论何人,非经出席参议员 2/3 人数同意,不得被定罪。弹劾案的判决,应以免职和剥夺其担任和享有合众国荣誉职位、信任职位或高收益职位的资格为限;但被定罪者仍应依法接受起诉、审讯、判决和惩罚。第四款举行参议员和众议员选举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由各州州议会自行规定,但除选举参议员地点一项外,国会可随时以法律规定或改变此类规定。国会每年至少

5、应开会一次,除以法律另行指定日期外,会议应在 12 月第一个星期一举行。第五款各院应自行审查本院议员的选举、选举结果报告和议员资格;各院议员出席过半数即构成议事的法定人数;不足法定人数时可逐日休会,并可依照各院规定的方式与罚则强迫缺席议员出席会议。各院可制定其议事规则,处罚扰乱秩序的议员,并可经 2/3 人数同意开除议员。各院应保持本院的会议记录,并不时予以公布,但各该院认为需要保密的那部分除外;各院议员对任何问题所投的赞成票和反对票应依出席议员 1/5 的请求,载入会议记录。在国会开会期间,一院未经另一院同意不得休会 3 日以上,也不得从两院开会地点移往他处。第六款参议员和众议员应取得由法律

6、规定,并从合众国国库中支付的服务报酬。两院议员,除犯有叛国罪、重罪和妨害治安罪外,在出席各自议院会议期间和往返于各自议院途中不受逮捕;也不得因其在各自议院发表的演说或辩论而在其他任何地方受到质问。参议员或众议员在其当选期内不得出任合众国当局在此期间设置或增加薪俸的任何文官职务;在合众国属下供职者,在其继续任职期间,不得担任国会任何一院的议员。第七款所有征税议议案应首先由众议院提出;但参议院可以如同对待其他议案一样,提出修正案或对修正案表示赞同。众议院或参议院通过的每一议案,均应在成为法律之前送交合众国总统;总统如批准该议案,即应签署;如不批准,则应附上异议书将议案退还给提出该项议案的议院,该院

7、应将总统异议详细载入本院会议记录,并进行复议。如复议后,该院 2/3 议员同意通过,即应将该议案连同异议书送交另一院,另一院亦应加以复议,如经该院 2/3 议员认可,该项议案即成为法律。但在这种情况下,两院的表决应以投赞成票和反对票决定,投赞成票或反对票的议员的姓名应分别载入各该院的会议记录。如议案在送交总统后 10 日内(星期日除外)未经退还,即视为业经总统签署,该项议案即成为法律;但如因国会休会而阻碍该议案退还,则该项议案不能成为法律。凡须经参议院和众议院一致同意的命令、决议或表决(有关休会问题者除外)均应送交合众国总统,以上命令、决议或表决须经总统批准始能生效。如总统不予批准,则应按照对

8、于议案所规定的规则与限制,由参议院和众议院 2/3 议员再行通过。第八款国会拥有下列权力:规定和征收直接税、间接税、进口税与货物税,以偿付国债、提供合众国共同防御与公共福利,但所有间接税、进口税与货物税应全国统一;以合众国的名义借贷款项;管理合众国与外国的、各州之间的以及与印地安部落的贸易;制定全国统一的归化条例和破产法;铸造货币,厘定国币和外币的价值,并确定度量衡的标准;制定关于伪造合众国证券和通货的罚则;设立邮局并开辟邮路;保障著作家和发明家对其著作和发明在限定期间内的专利权,以促进科学与实用技艺的发展;设立低于最高法院的各级法院;明确划定并惩罚在公海上所犯的海盗罪与重罪以及违反国际法的犯

9、罪行为;宣战,颁发缉拿敌船许可证和报复性拘捕证,制定关于陆上和水上的拘捕条例;招募陆军并供应给养,但此项用途的拨款期限不得超过两年;装备海军并供应给养;规定征召民兵的组织、装备和纪律,规定可能征召为合众国服务的那部分民兵的管理办法;但民兵军官的任命和按照国会规定纪律训练民兵的权力由各州保留;在任何情况下,对由某些州让与合众国,经国会接受,充作合众国政府所在地的区域(其面积不超过 10 平方英里)行使专有的立法权;并对经州立法机构同意由合众国在该州购买的一切用于修筑要塞、军火库、兵工厂、船厂及其他必要建筑物的地方行使同样权力。制定为执行以上各项权力和依据本宪法授予合众国政府或政府中任何机关或官员

10、的其他一切权力所必要的和恰当的法律。第九款现有任何一州认为应予接纳的人员移居或入境时,国会在 1808 年以前不得加以禁止;但对入境者可征收每人不超过 10 美元的税金或关税。根据人身保护令享有的特权,除非在发生叛乱或遭遇入侵,公共治安需要停止此项特权时,不得中止。不得通过公民权利剥夺法案或追溯既往的法律。除按本宪法前文对人口普查或统计结果规定的比例征税外,不得征收人头税或其他直接税。对于从任何一州输入的货物不得征收直接税或间接税。任何贸易条例或税收条例不得给予一州港口以优于另一州港口的特惠,开往或来自一州的船舶不得强令其在另一州入港、出港或交纳关税。除依据法律规定拨款外不得从国库支款;一切公

11、款的收支报告和帐目应不时予以公布。合众国不得授予贵族爵位;在合众国担任任何信任职位或高收益职位者,未经国会许可,不得接受任何外国君主或国家所赠予的任何礼物、酬金、官职或爵位。第十款无论何州不得缔结条约、结盟或加入联邦;不得颁发缉拿敌船许可证和报复性拘捕证;不得铸造货币;不得发行信用券;不得将金银币以外的任何物品作为偿还债务的法定货币;不得通过公民权利剥夺法案、追溯既往的法律或损害契约义务的法律;不得授予任何贵族爵位。无论何州,不经国会同意,不得对进出口货物征收进口税或间接税,但为执行该州检查法令所绝对必要者不在此限。任何一州对进出口货物征得的一切间接税和进口税的净所得额应充合众国国库之用,所有

12、这类法律都应由国会负责修订与控制。无论何州,未经国会同意,不得征收船舶吨位税,不得在和平时期保持军队或战舰,不得与另一州或外国缔结协定或条约,除非已实际遭受入侵或遇到刻不容缓的危险,不得进行战争。第二条第一款行政权属于美利坚合众国总统。总统任期为 4 年,副总统任期与总统任期相同。总统和副总统的选举办法如下:各州应按照该州议会规定的方式选派选举人若干名,其人数应与该州所应选派于国会的参议员和众议员的总数相等;但参议员或众议员或在合众国政府中担任信任职位或高收益职位者不得被选派为选举人。选举人应在本州集会,投票选举 2 人,其中至少应有 1 人不是选举人同州的居民。选举人应开列名单,写明所有被选

13、举人和每人所得票数,在名单上签名作证,封印后送至合众国政府所在地,呈交参议院议长。参议院议长应在参议院和众议院全体议员面前开拆所有证明书,计算票数。获得选票最多者如选票超出选举人总数的一半即当选为总统。如不止 1 人获得半数选票且票数相当,众议院应立即投票其中 1 人为总统。如无人获得过半数票,则众议院应以同样方式从名单上得票最多的 5 人中选举 1 人为总统。但众议院选举总统时应以州为单位投票,每州代表有 1 票表决权;以此种方式选举总统的法定人数为全国 2/3 的州各有 1 名或数名代表出席,并须取得所有州的过半数票始能当选。在总统选出后,获得选举人所投票数最多者即当选为副总统;但如有 2

14、 人或数人获得相等票数,参议院应投票选举其中 1 人为副总统。国会可决定选出选举人的时间以及选举人的投票日期,该日期须全国统一。任何人除出生于合众国的公民或在本宪法通过时已为合众国公民者外,不得当选为总统。年龄未满 35 岁及居住于合众国境内未满 14 年者亦不得当选为总统。如遇总统免职、死亡、辞职或丧失履行总统权力和职责的能力时,该项职务应移交给副总统;在总统与副总统均为免职、死亡、辞职或丧失履行总统权力和职责的能力时,国会得依法律规定宣布某一官员代行总统职权,该官员即为总统,直至总统恢复任职能力或新总统选出为止。总统应在规定时间获得服务报酬,此项报酬在其当选任总统期间不得增加或减少。总统在

15、任期内不得收受合众国或任何一州给予的任何其他酬金。总统在就职前应作如下宣誓或郑重声明:“我谨庄严宣誓(或郑重声明),我一定忠实执行合众国总统职务,竭尽全力,恪守、维护和捍卫合众国宪法。”第二款总统为合众国陆海军的总司令,并在各州民团奉召为合众国执行任务的担任统帅 ; 他可以要求每个行政部门的主管官员提出有关他们职务的任何事件的书面意见,除了弹劫案之外,他有权对於违犯合众国法律者颁赐缓刑和特赦。总统有权缔订条约,但须争取参议院的意见和同意,并须出席的参议员中叁分之二的人赞成;总统应提出人选,并于取得参议院的意见和同意后,任命大使、公使及领事、最高法院的法官,以及一切其他在本宪法中未经明定、但以后

16、将依法律的规定而设置之合众国官员。国会可以制定法律,酌情把这些下级官员的任命权,授予总统本人,或授予法院,或授予各部部长。在参议院休会期间,如遇有职位出缺,总统有权任命官员补充缺额,任期於参议院下届会议结束时终结。第三款总统应经常向国会有关国情的报告,并向国会提出他认为必要和适当的措施,供其考虑;在非常时期,总统可召集两院或其中一院开会,如两院对于休会时间意见不一致时,总统可使两院休会到他认为适当的时期为止;总统应接见大使和公使;他应监督一切法律的切实执行,并任命合众国的一切官员。第四款合众国总统、副总统及其他所有文官,因叛国、贿赂或其它重罪和轻罪而遭弹劾并被判定有罪时,应予以免职。第三条第一

17、款合众国的司法权属于最高法院以及由国会随时下令设立的低级法院。最高法院和低级法院的法官,如果尽忠职守得继续任职,并应在规定时间获得服务报酬,此项报酬在他们继续任职期间不得减少。第二款司法权适用的范围如下:一切基于本宪法、合众国法律以及根据合众国权力所缔结的及将缔结的条约而产生的普通法的及衡平法的案件;一切涉及大使、其他使节及领事的案件;一切有关海事法和海事管辖权的案件;以合众国为当事人的诉讼;两个州或数个州之间的诉讼;一州与另一州的公民之间的诉讼;一州公民与另一州公民之间的诉讼;同州公民之间对他州让与土地的所有权的诉讼;一州或其公民与外国或外国公民或国民之间的诉讼。涉及大使、其他使节和领事以及

18、以州为当事人的一切案件,其初审权属于最高法院。对上述的所有其它案件,无论是法律方面还是事实方面,最高法院有上诉审理权,但须遵照国会所规定的例外与规则。一切罪案,除弹劫案外,均应由陪审团审判;审判应在犯罪发生的州内进行;但如不止在一个州内发生,审判应在国会以法律规定的一处或数处地点进行。第三款只有对合众国发动战争,或依附、帮助、庇护合众国敌人者,才犯叛国罪。无论何人,如非经由两个证人证明他的公然的叛国行为,或经由本人在公开法庭认罪者,均不得被判叛国罪。国会有权宣布对于叛国罪的惩处,但叛国罪犯公民权的剥夺,不得影响其继承人的权益,除剥夺公民权利终身者外,不得包括没收财产。第四条第一款各州对其它州的

19、公共法令、记录、和司法诉讼程序应给予完全的信任和尊重。国会可用一般法律规定此类法令、记录、和司法诉讼程序的验定方法及其效力。第二款每州公民应享受其他各州公民所有之一切特权及豁免权。凡在任何一州被控犯有叛国罪、重罪或其它罪行的人并于另一州被缉获时,该州应即依照该人所逃出之州的行政当局的请求,将其交出,以便押送到对该罪行有审理权的州。凡根据一州之法律应在该州服兵役或服劳役者,逃往另一州时,不得根据逃往州的任何法律或规章解除该兵役或劳役,而应依照有权得到劳役或劳动的当事人的要求,将其交出。第三款 国会可准许新州加入本联邦;便不得在任何其他州的管辖权之内组成或建立新州,亦不得未经有关州议会和国会同意合

20、并两州或数州的部分地区建立新州。国会有权处置并制定合众国领土或其它财产的一切必要法章和条例;对本宪法条文,不得作有损于合众国或任何特定州的任何权利的解释。第四款合众国应保障联邦各州实行共和政体,保护各州免受入侵,并应根据州议会或州行政长官 (当州议会不能召集时) 的请求平定内乱。第五条国会应在两院各 2/3 议员认为必要时,提出本宪法的修正案,或根据全国 2/3 州议会的请求召开公议提出修正案。以上任何一种情况下提出的修正案,经全国的州议会或 3/4 州的制宪会议批准,即成为本宪法的一部分而发生实际效力;采用那种批准方式可由国会提出。但在 1808 年前所制定的修正案不得以任何形式影响本宪法第

21、一条第九款之第一、第四两项;任何一州,未经其同意,不得被剥夺它在参议院中的平等投票权。第六条本宪法生效前所负的一切债务和所签订一切契约在本宪法生效后对合众国仍然有效,其效力一如邦联时代。本宪法及依照本宪法所制定之合众国法律以及根据合众国权力所缔结或将缔结的一切条约,均为全国的最高法律;即使与任何一州的宪法或法律相抵触,各州的法官仍应遵守。任何一州宪法或法律中的任何内容与之抵触时,均不得违返本宪法。上述参议员和众议员、各州议会议员以及合众国政府和各州一切行政、司法官员均应宣誓或郑重声明拥护本宪法;但不得以宗教信仰作为担任合众国任何官职或公职的必要资格。第七条经过 9 个州的制宪会议批准,即足以使

22、本宪法在批准本宪法的各州成立。本宪法于耶稣纪元 1787 年,即美利坚合众国独立后第 12 年的 9 月 17 日,经出席制宪会议各州与会者一致同意后制定。我们谨在此签名作证。乔治.华盛顿会议主席、弗吉尼亚州代表=依照宪法第五条的规定,经国会提出和各州州议会批准的美利坚合众国宪法增添与修正条文如下:以下一至十条修正案于 1791 年批准生效,也称为“权利法案”。宪法修正案第一条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确立国教或禁止宗教活动自由;剥夺言论或出版自由;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和向政府诉冤请愿的权利。宪法修正案第二条管理良好的民兵是保障自由州的安全所必需,人民持有和携带武器的权利不得侵犯。宪法修正案

23、第三条士兵在和平时期,非经房主许可不得驻扎于任何民房;在战争时期,除依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外亦不得进驻民房。宪法修正案第四条人民保护其人身、住房、文件和财物不受无理搜查扣押的权利不得侵犯;除非有合理的根据认为有罪,以宣誓或郑重声明保证,并详细开列应予搜查的地点、应予扣押的人或物,不得颁发搜查和扣押证。宪法修正案第五条非经大陪审团提出报告或起诉,任何人不受死罪和其他重罪的惩罚,惟在战时或国家危急时期发生在陆、海军中或正在服役的民兵中的案件不在此限。任何人不得因同一犯罪行为而两次遭受生命或身体伤残的危害;不得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被迫自证其罪;未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非有恰当补偿

24、,不得将私有财产充作公用。宪法修正案第六条在一切刑事诉讼中,被告应享受下列权利:由犯罪行为发生地的州和地区的公正陪审团予以迅速和公开的审判,该地区应事先已由法律确定;获知受控事件的性质和原因;与原告证人对质;以强制程序取得有利于自己的证据,并取得律师的帮助为其辩护。宪法修正案第七条在习惯法诉讼中,争执价额超过 20 美元者,由陪审团审判的权利应予保护;案情事实经陪审团审定后,除非依照习惯法的规则,合众国的任何法院不得再行审理。宪法修正案第八条不得索取过多的保释金,不得处以过重的罚金,或施加残酷的、非常的刑罚。宪法修正案第九条本宪法对某些权利的列举不得被解释为否定或轻视人民保有的其他权利。宪法修

25、正案第十条本宪法未授予合众国也未禁止各州行使的权力,分别由各州或由人民保留。宪法修正案第十一条1798 年批准生效合众国司法权不得被解释为可扩大受理另一州公民或任何外国公民或国民对合众国任何一州提出的或起诉的任何普通法或衡平法的诉讼。宪法修正案第十二条1804 年批准生效选举人应在本州集会,投票选举总统和副总统,所选总统和副总统中至少应有一人不是选举人本州的居民;选举人应在选票上写明被选为总统之人的姓名,并在另一选票上写明被选为副总统之人的姓名。选举人须将所有被选为总统及副总统的人分别开列名单,写明每人所得票数,在名单上签名作证,封印后送至合众国政府所在地,呈交参议院议长。参议院议长应在参议院

26、和众议院全体议员面前开拆所有证明书,然后计算票数。获得总统选票最多者,如所得选票超出选举人总数的一半,即当选为总统。如无人获得过半数票,众议院应以立即从被选为总统之人的名单上得票最多者(不超过 3 人)中投票选举其中 1 人为总统。但众议院选举总统时应以州为单位投票,每州代表有 1 票表决权。以此种方式选举总统的法定人数为全国 2/3 的州各有 1 名或数名代表出席,选出总统需要所有州的过半数票。如选举总统的权力转移给众议院而该院于次年 3 月 4 日前尚未选出总统,则副总统应按总统死亡或宪法所规定的其他有关丧失任职能力的条款代行总统职务。获得副总统选票最多者,如所得票数超过选举人总数之半,即

27、当选为副总统。如无人获得过半数票,参议院应以从名单上得票最多者的 2 人中选举 1 人为副总统。以此种方式选举选举副总统的法定人数为参议员总数的 2/3,选出副总统需要参议员总数过半数票。但依宪法规定无资格当选为合众国总统的人不得当选为合众国副总统。宪法修正案第十三条1865 年批准生效第一款在合众国境内或属合众国管辖的任何地方,不准有奴隶制或强制劳役存在,惟用于业经定罪的罪犯作为惩罚者不在此限。第二款国会有权以适当立法实施本条规定。宪法修正案第十四条1868 年批准生效第一款在合众国出生或归化于合众国并受合众国管辖的人,均为合众国和他所居住的州的公民。无论何州均不得制定或实施任何剥夺合众国公

28、民的特权或豁免的法律;无论何州未经正当法律程序均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亦不得拒绝给予在其管辖下的任何人以同等的法律保护。第二款众议员名额应按各州人口总数的比例分配,但不纳税的印地安人除外。各州年满 21 岁且为合众国公民的男性居民,除因参加叛乱或犯其他罪行者外,其选举合众国总统与副总统选举人、国会众议员、州行政与司法官员或州议会议员的权利被取消或剥夺时,该州众议员人数应按上述男性公民的人数同该州年满 21 岁的男性公民总人数的比例予以削减。第三款曾经作为国会议员、合众国官员、州议会议员或州行政或司法官员,宣誓拥护合众国宪法,而又参与反对合众国的暴乱或谋反,或给予合合众国敌人以帮助或

29、庇护者,不得为国会参议员或众议员、总统和副总统选举人,或在合众国或任何一州任文职、军职官员。但国会可以每院 2/3 的票数取消此项限制。第四款经法律认可的合众国公债,包括因支付对平定暴乱或叛乱有功人员的养老金与奖金而产生的债务,其效力不得怀疑。但合众国或任何一州都不得承担或偿付因资助对合众国作乱或谋叛而产生的债务或义务,或因丧失或解放任何奴隶而提出的赔偿要求;所有此类债务、义务和要求应视为非法和无效。第五款国会有权以适当立法实施本条各项规定。宪法修正案第十五条1870 年批准生效第一款合众国或任何一州不得因种族、肤色或以前的奴隶身份而否认或剥夺合众国公民的选举权。第二款国会有权以适当立法实施本条规定。宪法修正案第十六条1913 年批准生效国会有权对任何来源的收入规定并征收所得税,所得税收入不必按比例分配于各州,也不必考虑任何人口普查或统计。宪法修正案第十七条1913 年批准生效合众国参议院由每州人民选出两名参议员组成,参议员任期 6 年,各有 1 票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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