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工程质量监督程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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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成都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工程质量监督程序成都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我站)受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委托,对全市建设工程实施具体的监督管理,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章条款履行责任和义务,并依照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技术标准、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有关质量监督规定对工程质量实施监督检查。监督工作主要内容和职责:一、监督工作的主要内容是监督检查有关质量责任主体执行工程建设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重点是监督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责任主体及有关机构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和检查地基基础、主体结构以及其他涉及结构安全、使用安全、使用功能的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三、我站

2、在实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时的主要职责是:(一)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受监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及有关机构履行质量责任和义务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二)按照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技术标准和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以下统称施工图设计文件),对受监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三)对施工技术资料、监理资料、质量检测报告等工程建设的质量文件(资料)进行监督检查。(四)对工程质量验收和竣工验收进行监督。(五)对工程建设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初步调查取证,并提出处理建议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六)及时、如实作好监督工作记录和质量监督文件签发、收集以及监督档案的整理工作。在规定的

3、时间内完成监督报告,并提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七)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对优质(精品)工程进行初评推荐。(八)参与工程建设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的质量信誉评价。(九)受理工程质量投诉,监督有关责任方对质量投诉的处理。(十)监督机构在履行监督职责、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有权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结果进行复查、重新组织质量验收等措施,并以书面的形式通知有关责任单位。质量行为监督工程建设过程中,我站将结合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情况实施对各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质量行为的监督。对监督工作中发现的工程建设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的不良行为进行记录、核实,按规定的程序和权限通过信息系统向社会公示并向上

4、级有关部门报送。质量行为监督的主要内容:一、对建设单位的下列质量行为进行监督抽查:(一)施工前办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质量监督备案手续、施工许可手续等工程项目报建情况;(二)按规定委托监理情况;建设单位自行管理工程的,工程项目质量管理机构和制度建立情况以及相应专业技术人员配备情况;(三)工程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工程发包情况; (四)工程建设过程中,涉及工程建设规模、结构体系、工程用途等重大设计变更重新报审情况;(五)工程建设过程中,涉及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和主要责任人员的变更向有关部门和机构重新报审、备案情况;(六)组织工程质量验收情况。二、对勘察、设计单位的下列质量行为进行监督抽查: (一)勘察

5、、设计单位在实施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变更或补充时执行有关规定情况;(二)参加地基验槽以及桩基础、地基处理、钢结构(含网架)、预应力、建筑幕墙、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等工程重要部位隐蔽检查、质量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情况和质量文件签证情况;(三)参加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理情况。 三、对施工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抽查:(一)分包施工单位资质、工程项目管理人员资格和配备情况;(二)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责任制建立和落实情况,总包单位对分包单位的质量管理情况;(三)施工现场施工操作技术规程及国家规范、标准的配置情况;(四)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的审批和执行情况;(五)国家有关技术标准(特别是强制性标准条文)和施工图设计

6、文件的执行情况;(六)质量自检、互检、交接检制度及执行情况; (七)进场原材料、构配件、半成品和设备进场检查、检验和使用情况;(八)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和相关隐蔽工程项目的检查评定情况; (九)关键部位和关键工序隐蔽前按规定告知监督机构的情况;(十)质量问题的整改和质量事故的处理情况;(十一)工程质量检测和有关功能性试验实施情况;(十二)技术资料的收集和整理情况。四、对监理单位的下列质量行为进行监督抽查:(一)监理单位资质,项目监理机构的人员资格、配备及到位情况; (二)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关键部位和工序的确定与措施)的编制、审批和执行情况; (三)国家有关

7、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在监理工作中的执行情况;(四)对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实施旁站监理情况和日常巡视、平行检验监理情况;(五)对原材料、构配件、半成品和设备投入使用或安装前的检查验收情况以及见证取样的实施情况;(六)对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和相关隐蔽工程项目的质量验收检查组织情况以及质量文件的签认情况; (七)对监理过程中发现问题的督促整改、复查情况和工程发生质量事故后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机构的报告情况; (八)对分包单位资质、施工人员资格的核查情况; (九)对施工质量评价情况;(十)监理资料收集整理情况。五、对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的下列质量行为进行

8、监督抽查:(一)是否超越核准的类别、业务范围承接任务;(二)检测人员(技术负责人、审核人、试验人)资格情况; (三)检测业务基本管理制度情况;(四)检测内容、方法和程序的规范性情况;(五)检测报告形成程序、数据及结论的符合性等情况。工程实体质量监督的主要方式和内容一、我站对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检查应以抽查为主,在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自检自评的基础上,采取巡检抽查施工作业面的施工质量和关键部位重点监督相结合的方式开展监督工作,并辅以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测等手段。二、对工程实体质量监督的主要内容有:(一)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工程质量和环境质量、重要使用功能;(二)抽查涉及结构安全

9、和使用功能的主要材料、构配件、半成品和设备的出厂合格证、试验报告、见证取样资料及结构实体检验报告;(三)抽查结构混凝土及承重砌体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情况;(四)对结构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测。三、下列关键部位(工序)为工程质量重点监督项目,施工单位在其隐蔽或质量验收前 2 个工作日通知监督机构,监督机构应到现场监督检查:(一)建筑工程1、地基与基础工程(1)地基基槽(坑)隐蔽、挖(钻)孔桩基底隐蔽;(2)桩基础、地基处理工程质量验收;(3)基础(地下室)结构工程隐蔽;(4)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质量验收。2、主体结构工程(1)结构转换层钢筋隐蔽;(2)钢结构(含网架)、预应力结构和其他特殊结构形式工程隐

10、蔽;(3)主体结构工程隐蔽;(4)主体结构分部工程质量验收。3、装饰装修工程及建筑设备安装工程(1)建筑幕墙结构隐蔽;(2)大型公共建筑装修工程的吊顶和线路管道、重要设备隐蔽;(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1、地基与基础工程(1)各专业工程(除给水、燃气、电力浅沟、排管工程)第一检验批及不良地质段地基基槽(坑)隐蔽、挖(钻)孔桩桩孔隐蔽;(2)桩基础工程、地基处理工程第一检验批质量验收;(3)道路工程路床第一检验批隐蔽(含弯沉测试);(4)河堤工程基础第一检验批隐蔽;(5)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质量验收。2、主体结构工程(1)桥梁工程第一检验批盖梁、拱座、现浇梁板、拱圈钢筋工程隐蔽和第一作业段的预应力张拉

11、;(2)隧道工程框架顶板钢筋工程第一检验批隐蔽;主体结构第一检验批隐蔽(外防水施工前);(3)河堤工程墙身砌体(含泄水孔、沉降缝、卸荷台)第一检验批隐蔽;(4)构筑物底板、侧壁钢筋工程第一检验批隐蔽(含满水试验、气密性试验);(5)道路工程基层、面层第一检验批隐蔽(含弯沉试验);(6)排水工程污水管道第一检验批隐蔽(含闭水试验);(7)电力通道(浅沟、排管、隧道)工程 U 型槽、排管钢筋、隧道主体结构第一检验批隐蔽(含接地电阻测试、隧道装水试验);(8)给水、燃气等管线工程第一检验批隐蔽(含严密性试验);(9)主体结构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四、下列重要部位(工序)为工程质量重点巡检抽查项目,施工单

12、位在其隐蔽前应提前 1 个工作日通知监督机构,监督机构可根据工程特点和质量责任主体的信誉和质量保证能力安排监督抽查:(一)建筑工程1、地基与基础工程(1)桩基础工程打试桩;(2)桩基础桩身完整性检测、单桩承载力检测,地基处理工程地基承载力检测;(3)基础钢筋工程隐蔽;(4)地下室防水工程隐蔽。2、主体结构工程(1)一层钢筋工程隐蔽;(2)顶层钢筋工程隐蔽。3、装饰装修工程及建筑设备安装工程建筑节能工程中的围护结构保温隔热措施隐蔽。(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1、地基与基础工程(1)桥梁及下穿隧道工程其余检验批地基基槽(坑)隐蔽、挖(钻)孔桩基底隐蔽;(2)桩基础桩身完整性检测、单桩承载力检测,地基处

13、理工程地基承载力检测;(3)桩基础工程、地基处理工程其余检验批质量验收;(4)桥梁工程承台第一检验批钢筋隐蔽;(5)桥梁工程扩大基础及承台结构工程第一检验批隐蔽。2、主体结构工程(1)桥梁工程其余检验批现浇梁板、拱圈钢筋工程隐蔽和第一作业段的预应力孔道压浆;预制梁板第一检验批钢筋隐蔽及预应力张拉;第一作业段预制梁板、钢梁安装;(2)隧道工程底板钢筋第一检验批隐蔽;主体结构外防水第一检验批隐蔽;(3)排水工程雨水污水管道、砌体第一检验批隐蔽;(4)电力隧道工程箱体钢筋第一检验批隐蔽;五、对规定的涉及安全的重点监督项目,施工单位未通知我站监督抽查就擅自隐蔽的,以及质量文件(资料)存有疑问、缺失或无

14、法证明工程质量状况的,责令施工单位委托法定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鉴定。六、对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检测中发现工程存在不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规定或设计文件要求等质量问题的,责令施工单位委托法定检测单位按有关规定重新进行检测,检测报告交质量我站备案;经法定检测单位检测仍然不符合要求的工程,责令有关责任主体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七、对工程质量管理水平低下、责任主体行为不规范、实体质量水平差的工程,应加强监管,按规定的程序及时调整监督工作方案,实施跟踪监督。工程竣工验收监督一、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对工程进行竣工验收。二、 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 5 个工作日前将验收时间、地点、内容及验收组名单书面通知质量监督机构。 三、 我站对建设单位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监督。监督工程竣工验收的主要内容有:(一)对工程竣工验收条件和有关质量文件(资料)进行查验;(二)对竣工验收组织形式和竣工验收方案进行监督;(三)对竣工验收程序进行监督;(四)对有关工程建设质量责任主体执行国家技术标准和质量验收规范的情况进行监督;(五)对工程实体质量和观感质量进行抽查。四、发现有关建设质量责任主体在工程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行为或者工程存在有影响安全或使用功能的质量问题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建设单位停止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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