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序号: 002-01行使主体(责任主体):昆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子项名称: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设定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 年 11 月 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91 号公布,2011 年 4 月 22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46 号修改)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部门规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14 年 6 月 25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18 号公布)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
2、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承诺时限: 3责任事项: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初审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审核通过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监督检查,确保项目建设内容与核准
3、内容一致。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追责情形: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企业申请不予受理核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企业予以受理核准的3.擅自增设、变更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4.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重大损失的5.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的6.其他违法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追责依据:部门规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2014 年 6 月 25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18 号公布,2014 年 10 月 25 日施行。)监督方式:1.窗口咨询或投诉:高新区住建局 603 室,电话号码:(0871)68155296,昆明高新区科高路 1612 号高新火炬大厦;2.纪检监察投诉:高新区监察审计局,68155101; 3.信函投诉:高新区监察审计局,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高新区科高路 1612 号,邮政编码:650118;4.网站:高新区管委会门户网站()。电子邮箱: 。救济途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