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地产开发类项目跟投管理制度(试行)编号:LM-ZD-HR14版号:A/0页码:第 1 页 共 5 页地产开发类项目跟投管理制度(试行)编制 _ 日期 _审核 _ 日期 _批准 _ 日期 _修订记录日期 修订状态 修订内容 修订人 审核人 审批人地产开发类项目跟投管理制度(试行)编号:LM-ZD-HR14版号:A/0页码:第 2 页 共 5 页1 目的为了提升集团的整体竞争力,促进集团与员工及利益相关方通过共同创业、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的方式共同成长,促使各级经营者从项目价值最大化的角度经营项目,有效减少经营者的利己短期行为,特制定本制度。2 适用范围2.1 适用于集团 2015 年起所
2、有地产类新拓展项目。2.2 跟投人员限为本集团员工,分为强制跟投和自愿跟投两类。类型 机构范围 人员范围一线公司总经理及管理班子全体成员一线公司项目负责人及操盘核心团队、拓展部门第一负责人强制跟投类集团 集团投资拓展、营销、工程、成本、设计、财务分管领导;拓展部门第一负责人一线公司 项目所在一线公司员工自愿跟投类集团 集团副总监以上员工3 术语与定义无。4 职责4.1 集团执董会:是监督和指导本制度实施的最高决策机构。4.2 经营发展部:是本制度及其实施方案的日常管理和协调执行归口机构。5 关键活动描述5.1 投资架构及出资管理5.1.1 本制度按照每个项目设置一个虚拟股权架构进行运作。跟投人
3、的投资份额为单个项目的虚拟股权,跟投人优先享受项目收益分配但无项目决策表决权。5.1.2 单个项目的股权总份额:按照项目启动会所确认的项目资金峰值作为项目股权总份额。跟投人投资资金由投资人自行筹集,跟投人投资份额之外的项目股权份额由集团出资。地产开发类项目跟投管理制度(试行)编号:LM-ZD-HR14版号:A/0页码:第 3 页 共 5 页5.1.3 项目跟投人投资总份额:单个项目所有跟投人投资总额原则上不超过该项目股权总份额的 5%10%(具体跟投资金峰值比例由项目启动会决策) 。5.1.4 集团投资拓展、营销、工程、成本、设计、财务分管领导,项目所在一线公司总经理及项目负责人等强制跟投人员
4、认购金额不得低于 50 万;其他强制跟投人员认购金额不得低于 25 万。自愿跟投人员认购金额不得低于 10 万。5.1.5 跟投人认购的跟投份额超出公司限定额度时,除强制跟投人员所认份额外,原则上以个人缴款先后顺序确定跟投人资格,最终认定资格方案由执董会确认。5.1.6 对于自愿跟投人员,如在规定期限内资金不能到位,视自动放弃投资机会。5.1.7 跟投资金缴纳时间:原则上为项目启动会后 30 个自然日内。具体按每个项目的操作方案执行。5.2 项目收益分配模式5.2.1 当项目结算时项目年化收益率小于等于 0 时:集团高管以下员工执行保本原则,由集团确保对跟投人所投入资金支付本金;集团高管则按风
5、险共担、共负盈亏原则(不保本) ,跟投人年化收益率按项目年化收益率执行。5.2.2 当项目结算时项目年化收益率大于 0%小于等于 8%时:所有跟投人年化收益率均按项目年化收益率执行。5.2.3 当项目结算时项目年化收益率大于 8%时:为了更好的激励跟投人员为项目创造超额收益,在跟投人按股权比例所应获的收益外,对超出 8%的超额收益部分集团将给与额外激励。对集团高管和高管以下员工的跟投人收益分别按以下公式执行:(1) 集团高管以下员工收益:跟投人收益率 = 项目年化收益率 +(项目年化收益率 - 8%)* 1集团高管以下员工收益率(示例表)项目年化收益率(静态) 1% 2% 3% 8% 9% 1
6、0% 11% 12%跟投人年化收益率(静态) 1% 2% 3% 8% 10% 12% 14% 16%(2) 集团高管收益:跟投人收益率 = 项目年化收益率 +(项目年化收益率 - 8%)* 2集团高管收益率(示例表)项目年化收益率(静态) 1% 2% 3% 8% 9% 10% 11% 12%跟投人年化收益率(静态) 1% 2% 3% 8% 11% 14% 17% 20%其中,地产开发类项目跟投管理制度(试行)编号:LM-ZD-HR14版号:A/0页码:第 4 页 共 5 页 项目年化收益率 = 项目净利润/项目资金峰值/投入本金回收周期 投入本金回收周期:跟投资金缴纳截止日至投入本金全部回收日
7、的时间(折算为年) 。5.3 项目资金分配管理及结算5.3.1 当项目累计净现金流为正时,在保证项目正常运行的基础上,经集团总裁办公会同意,集团及跟投人即日起即可按股权开始收回本金,本金回收工作完成时间必须在项目累计净现金流为正之日起 90 天内完成。5.3.2 当项目签约销售面积达可售物业面积 80%时(若有自持物业,则扣减自持物业后)即可进行跟投结算。未售部分以项目最后一期的销售价格为基础,核算整体项目开发完毕后项目的各项经营指标。5.3.3 项目跟投结算周期一般不超过 3 年;对于周期超过 3 年的项目,在实行跟投方案之前即行约定实施期限,一般按照不超过 3 年来设置分期分阶段实施。5.
8、4 退出机制5.4.1 如项目需引入新的投资方或对外转让股权,新投资方须无条件接受项目已执行的跟投方案;或由集团对跟投人股份回购后再行转让,回购利率可在跟投方案执行前事先约定。5.4.2 跟投员工跟随投资之行为不因员工离职、解聘、退休等因素而受到影响,员工离职后跟随投资协议之相关法律文件继续有效,员工继续承担跟随投资的全部收益或风险。5.4.3 调动人员仅参与到岗后的新项目投资,已发生投资行为不受调动影响。5.5 其他5.5.1 如出现因政策、环境或其他事项导致在本制度规定的投资项目范围内的个别项目不适合投资的情况,经董事会批准后可不实施本办法。5.5.2 本制度执行过程中如发现较为严重的违规项目或违规人员,经董事会批准,可以要求上述违规项目的全部投资员工或违规人按原始出资金额退出,并保留对上述违规人员追究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利。6 支持文件无。7 相关工具 无。地产开发类项目跟投管理制度(试行)编号:LM-ZD-HR14版号:A/0页码:第 5 页 共 5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