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财产清查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财产管理,保证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财产清查是指通过对实物、现金的实地盘点,银行存款和往来款项的核对,确定企业资产实有数额,发现并解决帐实不符的一种专门方法,是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防止资产流失的重要保障。第三条 本公司的财产清查工作具体由财务部负责,相关的财产使用部门配合清查。第二章 财产清查的范围与期限第四条 公司财产清查的范围包括所有的财产物资、债权、债务。具体包括如下:(一) 固定资产。含生产用、封存、出租、租入等;(二) 材料。含仓库保管科、在途料、帐外料、废旧料、备用料等;(三) 低值易耗品。含在用及库存的家具备品、办公用品、清扫用
2、具等;(四) 库存现金、油价证券、银行存款;(五) 应收、应付款项。含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预付账款及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预收账款等。第三章 财产清查的期限与组织第五条 财产清查的期限(一) 公司应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财产清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的大清查工作;(二) 遇单位撤销、合并、分立、改制、改变隶属关系时,必须对财产物资、债权、债务进行盘清查,并编制清查报表;(三) 人员调动时,必须对所保管的财产物资、经办的债权债务进行清查;(四) 部门/单位负责人更换时,必须对部门 /单位的财产物资进行清查。第六条 财产清查的组织(一) 日常的财产清查工作由财务部根据需要灵活安排,由财务部直接与相关部
3、门/ 单位 联系清查;(二) 全公司进行财产普查时,成立领导小组具体指导清查工作。由公司负责人和财务部、行政事务部、其他职能部门的有关人员组成,以便清查工作、有组织有步骤地进行;(三) 在进行财产清查的过程中,各有关部门、单位要主动配合,积极做好各方面的准备工作。财产物资保管人员,对已经发生的经济业务,应做到全部登记入帐;对所保管的财产物资,应整理清楚,排列整齐,挂好标签,表明品种、规格和结存数量,以便盘点清查。财务部门应将有关帐目登记齐全,核对清楚,做好记录,计算完整、准确,保证帐帐、帐证相符。第四章 财产清查的方法与程序第七条 固定资产、材料、地址已耗品等实物清查方法有实地盘点法和技术推算
4、法 。实地盘点法主要清查财产的数量;技术推算法主要清查财产的价值。第八条 固定资产清查工作由财务部、行政事务部、总部相关职能部门和使用部门共同配合进行。具体程序如下:(一) 由财务部门核对固定资产帐册和卡片,做到报表与总分类账一致,总分类账余额与明细分类账余额一致,明细分类账余额与固定资产卡片金额之和一致;(二) 由财务部门和使用部门核对定资产台帐(履历簿)和卡片,保证相互一致;(三) 由财务部负责组织使用部门进行固定资产盘点清查,以卡对物,以物对卡,保证相互一致。并对固定资产的使用状况、使用状态进行核实。对闲置、封存、使用率不高等分别著名、进行登记 、统计。对移动使用的固定资产要经常做到轮流
5、盘点,重点抽查,确保卡物相符。第九条 材料、低值易耗品清查由财务部、材料物资管理部门、使用部门共同进行。其方法和程序包括:(一) 清查要求达到“三清”:数量清即帐卡物相符;质量清即查清成新率、变质、损坏物资的品种、规格、数量;入库日期清即查明超保管期限及积压呆滞物资的品种、规格、数量,并提出处理意见;(二) 使用部门应将帐内、帐外等所有材料用盘点单进行登记(一式三份)报材料物资管理部门汇总,并分别注明多余、积压等异常现状。材料物资部门对多余、积压物资进行调剂或及时回收;(三) 材料物资保管部门对由仓库保管的材料、低值易耗品用盘点单进行全面盘点登记,并注明多余、积压等异常现状;(四) 对在用低值
6、易耗品应分部门建立备品手册管理。备品手册一是两本,一本存材料物资管理部门,一本由使用部门保管。使用部门定期与材料物资管理部门进行核对,做到帐、物相符。材料物资部门每年对在用低值易耗品进行清查并进行标记。第十条 货币资金、有价证券的清查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的清查。清查方法有实地盘点和开户银行对帐。具体方法如下:(一) 库存现金、有价证券清查1、一般采用湿地盼电的方法来确定实存数,然后与现金日记账、有关会计账簿余额进行核实,以查明帐实是否相符。2、库存现金清查时,出纳人员必须在场。不得允许以借条、收据等白条抵库。3、财务分管每月抽查不少于 2 次。根据清查结果编制现金、有价证券清查结果
7、报告表,并在现金日记账余额栏外盖章。(二) 银行存款清查1、一般采用与开户银行对帐方法,将企业记账的银行结算单据逐笔与开户银行对帐单核对,以查明是否相符。2、对双方记账时间不一致产生的“未达帐项” ,造成双方余额有差异的应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进行调整。3、财务经理每月抽查不少于 2 次,并在银行存款日记账余额栏外盖章。第十一条 债权、债务往来款项清查包括各种应收、应付款项。清查方法采用与债权债务单位或个人对帐的方法,并要求双方进行书面前人。除了做到帐帐相符以外,还应查明双方有无发生争议的款项,以及可能无法收回的款项,以便及时采取措施 ,避免和减少坏帐损失。特别对经办人员调离时,应及时处理。第
8、五章 财产清查结果的处理与考核第十二条 对在财产清查过程中发现的资产盘盈、盘亏、毁损、报废等,应当分别情况进行处理和考核。第十三条 由财产清查小组核对盘盈、盘亏、报废等结果,查明原因,分清责任 。分别填制“固定资产盘盈、盘亏理由书” 、 “固定资产报废申请单” 、 “材质鉴定书”等,并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列销。第十四条 由于事故责任造成的损失,应根据责任损失承担单位,由事故责任单位负责给予补偿。第十五条 由于人为因素造成的损失,应由保险公司赔偿或铸就个人经济责任、行政或法律责任。(一) 低值易耗品在规定使用期限内,由于管理不善造成人为损坏、丢失,要先赔偿,后补发。已到使用年限,经鉴定小组认可,同
9、意报废更新的,必须以旧换新。(二) 因不负责任造成财产物资损坏、变质、丢失的,除按损失费用的 5%-50%赔偿外,还应按经济责任制进行考核;将公家财产物资送人或占为己有的,除按价值全部赔偿外,还应视情节轻重追究经济责任、行政或法律责任。对工程余料、废旧料、帐外料管理不善,造成流失、被盗的,按损失金额,由责任单位及个人全额赔偿,并按经济责任制进行考核。(三) 对各部门公用的工具、备品(含公私两用的财产物资) ,必须要有数量借用台帐。部门内热源调动必须办理交接手续,如交接不清,由部门负责人负责赔偿。第十六条 对无法收回的款项,应对欠款单位或个人采取法律手段予以追收, 并对经办人采取经济连带赔偿制度。第十七条 对积压物资、呆滞物资、多余物资及时回收、调剂、变卖。同时分析原因,分清责任,对经办人进行经济责任制考核。第十八条 对闲置、未使用、封存的固定资产应及时调剂、变卖,并着重分析原因,提高资产使用效率。第六章 附则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财务部负责解释。第二十条 本制度经单位办公会审定通过后公布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