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厂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 总则 第 1 条 为规范公司和员工的行为,维护公司和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 2 条 公司简介 (用一两句话简单说明公司的投资者、主要产品和生产规模 即可 ) 第 3 条 公司机构 (用一两句话简单说明公司的部门划分、管理层次和主要管理人员即可 ) 第 4 条 本规章制度所称的公司是指 有限公司 ;员工是指 有限公司招用的所有人员 (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普通员工 )。 第 5 条 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 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普通员工 ;包括试用工和正式工 ;对特殊职位的员工另有规定
2、的从其规定。 第 6 条 员工享 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享受社 会保险和福利等劳动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公司规章制度 和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 第 7 条 公司负有支付员工劳动报酬、为 员工提供劳动和生活条件、保护员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同时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劳动用工和人事管理权、工资奖金分配权、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权等权利。 第二章 员工招用与培训教育 第 8 条 公司招用 员工实行男 女平等、民族平等原则,特殊工种或岗位对性别、民族有 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 9 条 公司招用员工实行全面考核、择优录用、任人唯贤、先内部选用后对外招聘的原则,不招用不符合
3、录用条件的员工。 第 10 条 员工应聘公司职位时,一般应当年满 18 周岁 ( 必须年满 16 周岁 ),身体健康,现实表现良好。 第 11 条 员工应聘公司职位时,必须是与其他用人单位合法解除或终 止了劳动关系,必须如实正确填写入职登记表,不得填写任何虚假内容 。 第 12 条 员工应聘时提供的身份证、毕业证、计生证等 证件必须是本人的真实 证件,不得借用或伪造证件欺骗公司。 公司录用员工,不收取员工的押金(物 ),不扣留员工的身份证、毕业证等证件。 第 13 条 公司十分重视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根据员工素质和岗位要求,实行职前培训、职业教育或在 岗深造培训教育,培养员工 的职业自豪感和职业
4、道德意识。 第 14 条 公司用于员工职 业技能培训费用的支付和员工违约时培训费用的赔偿问题由劳动合同另行约 定。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和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员工不用支付培训费 用 ;员工无过错而由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不用支付培训费用。 第 15 条 劳动合 同对培训费用的支付没有约定时,如果试用期满 在合同期内,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则公司有权要求员工支付培训费用,具体支付办法是 : 约定服务期的,按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员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 ;没有约定服务期的,按劳动合同期等分出资金额,以员工已履行的合同期限递减支付 ;没有约定合同期的,按 5 年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员工已履
5、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 第 16 条 公司对新录用的员工实行试用期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试用期为 15 天至 6 个月 : 合同期限不满 6 个月的,试用期 15 天 ;合同期限满 6 个月不满一年 的,试用 期 30天 ;合同期限满一年不满两年的,试用期 60天 ;合同期限满两年以上的,试用期 3 至 6 个月。 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 限中,并算作本公司的工作年限。 第三章 劳动合同管理 第 17条 公司招用员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自员工入职之日起 30日内签 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双方各执一份。 第 18 条 劳动合同统一使用劳动局印制的劳动合同文本,劳动合同必须 经员工本人、公司
6、法定代表人 (或 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人 )签字,并加盖 公司公章方能生效。 第 19 条 劳动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时 成立并生效 ;劳动合同对合同生效时间或条件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 20条 在本公司连续工作满 10年以上的员工,可以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但公司不同意续延的除外。 深圳户口的员工,男性连续工龄满25年、女性连续工龄满 20年,且在本公司连续工龄满 5年的,可以与公司签订无固期限 的劳动合同,但公司不同意续延的除外。 第 21 条 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法支付员 工经济补偿金 (按本规定第 31 条支付 );由员工提出解除劳
7、动合同 的,可以不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双方协商一致可 以变更劳动合同 的内容,包括变更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劳动报酬、违约责任等。 第 22 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公司规章制度的 ;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 (5)、被劳动教养的 ; (6)、公司依法制定的惩罚制度中规定可以辞退的 ;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依本条规定解除劳 动合同,可以不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第 23 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提前 3
8、0 天书面通知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1)、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 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 (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 ); (2)、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 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 ; (4)、公司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 ;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 他情形。 公司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 按国家及 本省、市有关规定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按本规 定第 31 条支付 );未提前 30 天通知员工的,另多支付员工一个月
9、工资的补偿金 (代通知金 ); 依本条第一款第 (1)项解除劳动合同,除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外,同时支付员工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 50%,患绝症的增加 100%。 第 22 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 第 23 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但可以依据本规定 第 24 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 之一,公司不得依据本规定 (1)、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被确认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 (2)、患病或非因工负 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 (3)、女职工在符合 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应征入伍,在义务服兵役期间的 ;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 25 条 公司
10、与员工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反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违约金的 约定,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 员工违反法律规定或劳动合 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应赔偿公司下列损失 : (1)、公司录用员工所支付的费用 ; (2)、公司为员工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 (3)、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 (4)、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第 26 条 非公司过错,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 3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 知悉公司商业秘密的员工,劳动合同 或保密协议对提前通知期另 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不超过 6 个月 )。 员工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的,不得依前两款规定解
11、除劳动合同。 员工自动离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本规定第 25 条第二款的规定赔偿公司的损失。 第 27 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合同终止 : (1)、劳动合同期满,双方不再续订的 ; (2)、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的 ; (3)、 员工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 ; (4)、公司依法解散、破产或者被撤销的 ;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终止劳动合同,公司可以不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法律、法规、规章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 28 条 员工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 同期满的,劳 动合同的期限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
12、、产期和哺乳期满为止 (本规定第 22 条的情形除外 )。 第 29 条 劳动合同期满公司需要续签劳动合同的,提前 30 天通知员工,并在 30 日内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不再续签 的,在合同期满前书面通知员工,向员工出具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在合同期 满后 3 个工作日内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 第 30 条 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向员工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并在合同解除后 3 个工作日内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第 31 条 经济补偿的支付标准按员工在本公司的连 续工作年限计算 : 每满一年,发给员工一个月工资 ;满半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发 ;不满半年的发给半个月工资。 公司依本规定第 21
13、条和第 23 条第 (2)项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最高不超过 12 个月工资 ;依 本规定第 23 条第 (1)、 (3)、 (4)项等员工无过错情形解除劳动合 同时,经济补偿金可以超过 12 个月工资 (不封顶 )。 依本规定第 23 条 (1)、 (3)、 (4)项解除劳动合同时,员工月平均工资低于公司月平均工资的,按公司月 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 经济补偿金的月工资以解除劳动合同前三个月员工的月平均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加 班加点工资、奖金和工资性的补贴、津贴。 第四章 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第 32条 公司实行每日工作 8小时、每周工作 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 ;对特殊岗位
14、的员工,经劳动部门 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时工作制的 另行规定。 第 33 条 员工每天正常上班时间为 : 上午 8: 00 12: 00,下午 13:30 17: 30 第 34 条 公司根据生产需要,经与员工协商可以依法延长日工作时间和安排员工休息日 (星期 六、日 )加班,但每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不超过 3 小时,并保证员 工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第 35 条 员工加班加点应由部门经理、主管安排或经本人申请而由部门经理、主管批准 ;员工经批准加班的,依国家规定支付加班工资或安排补休。 第 36 条 员工的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如下 : (1)休息日 : 星期六、星期日 ; (2)休假日 :
15、 元旦 1 天、春节 3 天、五一节 3 天、国庆节 3 天。 第 37 条 员工的其他假期如下 : (1)、年休假 : 工作满 一年未满五年者 5 天,满五年未满十年者 7 天,满十年未满二十年者10 天,满二十年以上者 14 天。年休假与春节假一起连休。 (2)、婚 假 : 员工本人结婚,可享受婚假 3 天 ;晚婚者 (男年满 25 周岁、女年满 23 周岁 )增加 10 天。 (3)、丧 假 : 员工直系亲属 (父母 、配偶、子女 )死亡,可享受丧假 3 天 ;员工配偶的父母死亡 ,经公司总经 理批准,可给予 3 天以内的丧假。 (4)、产 假 : 女员工生育,可享受产 假 90天,其中
16、产前休假 15天 ;难产的增加 30天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 15天 ;实行晚育者 (24周岁以后生育第一胎 )增加产假 15 天 ;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的增加产假 35 天,产假期间给予 男方看护假 10 天。 (5)、探亲假 : 在公司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的员工,与配偶或者父母不住在一地, 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内回家居住一个白天和一个晚上的,在年休假期间 安排探亲,不再另行休探亲假。 深圳户口员工患病或 非因工负伤的 医疗期为 3 至 24 个月 : (1)、实际工作年限 10 年以下的,在本公 司工作年限 5 年以下的为 3 个月 ;5年以上的为 6 个月。 (2)、实际工作
17、年限 10 年以上的,在本公司工作年限 5 年以下的为 6 个月 ;5年以上 10 年以下的为 9 个月 ;10 年以上 15 年以下的为 12 个月 ;15 年以上 20 年以下的为 18 个月 ;20 年以上的为 24 个月。 劳务工 (非深圳户口员工 )的医疗期为 15 日至 90 日 : 不满一年的,为累计 15日 ;满一年的,从第二年起每年增加 15日,但最长不超过 90 日。 第五章 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第 39 条 员工的最低工 资不低于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中夜班津贴、高低温津贴、有毒有害津贴和社会保 险福利待遇。 第 40 条 公
18、司实行结构工资制,员工的工资总额包括基础工资、岗位 (职务 )工资、工龄工资、加班加点工资、 奖金、津贴和补贴 ;员工的基本工资 (标准工资 )包括基础工资、岗 位工资和工龄工资。 工资的决定、计算、增减等事项另行规定。 第 41 条 员工的加班加点工资以员工的基本工资作为计算基数 ;员工的正常日工资 ,基 本工资 ?20(92 天,小时工资 ,基本工资 ?167(4 小时 ;加 班加点工资是正常日工资或小时工资的法定倍数。 第 42条 按劳动法的规定,平日加点,支付基本工资的 150%的加点工资 ;休息 日加班,支付基本工资的 200%的加班工资 ;法定休假日加班,支付基本工资的 300%的
19、加班工资。 第 43 条 休息日安排员工加 班,公司可以安排员工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 第 44 条 公司以现金形式发放工资或委托银行代发工资,公司在支付工资时向员工提 供其本人的工资清单 (一式二份 ),员工领取工资时应在工资清单上签名。 第 45 条 公司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员工工资 ;每月 15 日前 发放前一个月的工资 ;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 同后 3 日内一次性付清员工工资和依法享有的经济补偿金。 第 46 条 公司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 (1 个月内 )的, 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员工工资 ;停工、停产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 ,发给员工基本生活费,基
20、本生活费的标准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 80%。 第 47 条 员工医疗期在一年内累计不超过六个月的,其病伤假工资为 : 工龄不满五年者,为本人工资的 60%;工龄 满五年不满十年者,为本人工资的 70%;工龄十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的 80%。 第 48 条 员工医疗期在一年内累计超过六个月的 ,停发病假工资,按下列标准付给病伤救济费 : 工龄不满五 年者,为本人工资的 50%;工龄满五年及五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的 60%。 第 49 条 病伤假工资或救济费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 80%。 第 50条 因员工原因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公司可以要求员工赔偿,并可从员工本人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部分不超
21、过员工当月工资的 20%,扣除后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依公司规章制度对员工进行处罚的罚款可以在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部分不超过员工当月工资的 20%,扣除后不低 于最低工资标准。 罚款和赔偿可以同时执行,但每月扣除的工资总额不超过本人工资的 20%,扣除后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第 51 条 员工依法享受节日休假、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员工因私事请假,公司不予发放工资。 第 52 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公司可以代扣或减发员工工资而不属于克扣工资 : (1)、代扣代缴员工 个人所得税 ; (2)、代扣代缴员工个人负担的社会 保险费、住房公积金 ; (3)、法院判决、裁定中
22、要 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 (4)、扣除依法赔偿给 公司的费用 ; (5)、扣除员工违规违纪受到公司处 罚的罚款 ; (6)、劳动合同约定的可以减发的工资 ; (7)、依法制定的公司规章制度规定可以减发的 工资 ; (8)、经济效益下浮而减发的浮动工资 ; (9)、员工请事假而减发的工资。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扣除的工资或费用。 第 53 条 公司逐步改善和提高员工的各项福利待遇,改善员工的食宿条件和工作条件,增加各项津贴和补贴。 第 54 条公司依法为员工 办理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 育等社会保险,并依法支付应由公司负担的社会保险待遇。 公司依法为 员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六章 劳动安全卫生与劳动保护 第 55 条 公司努力贯彻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为员工提供符合 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 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员工和未成年工 定期进行检查。 第 56 条 公司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使员工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意识, 熟悉安全生产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第 57 条 公司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部门经理 (或部 门主管 )对本部门的安全问题负责,法定代表人 (或总经理、安全主 任 )对全公司的安全 问题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