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闲置设备管理制度 1、目的 规范公司闲置设备管理,做好闲置设备处理工作,合理调配公司设备,提高设备利用率。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分厂、部门闲置设备的管理。 3、定义和术语 本规定所称闲置设备是指:因项目技改、设备更新改造淘汰不用的设备;购进二年以上,因各种原因未能投产使用的设备。 4、职责 4.1公司生产设备条线 是公司闲置设备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承担以下管理职责: 4.1.1负责公司闲置设备统一管理及相关管理制度的制(修)订工作,并对各单位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4.1.2负责组织闲置设备 的确认,指定存放场地, 拆除、转移等工作, 并组织制定保养、维修方案及实施工作。 4.
2、1.3负责闲置设备的内部调剂和对外处理工作等工作安排。 4.2公司设备科是闲置设备管理执行部门,在生产设备条线的领导下,负责公司闲置设备登记、变更,协调拆除、转移等工作。 4.3各分厂、部门负责本部门闲置设备的上报工作,负责本部门闲置设备维护、保养方案的拟定和具体实施工作。 4.4安全科负责闲置设备拆除、转移等过程中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并有相关记录材料。涉及特种设备的,要加强安全管理,同时做好特种设备台帐、资料相关工作。 4.5财务 科 负责组织成套或综合性闲置设备的评估工作,选择、联系评估机构,并将评估结果报公司主管领导审核批准;负责闲置设备处理款项的收取及帐务处理。 5、管理内容与要求
3、5.1闲置设备的确认及管理 5.1.1设备使用 分厂、部门根据生产运行实际及项目技改等 上报闲置设备清单,由 生产设备条线 进行确认。 5.1.2各 分厂、部门 上报的闲置设备经确认后,由 设备科 登记造册,并对设备给予封存。 5.1.3闲置设备在使用 分厂、部门 原地封存的,由原使用 分厂、部门 保管,闲置设备在公司内部异地封存的 由公司设备科 保管。 5.1.4闲置设 备一经封存,任何单位和人员未经批准,不得启用或拆卸设备配件。 5.1.5为保持闲置设备的完好性,保管单位须拟定可行的维护保养方案,并指定专人对封存的设备定期进行维护保养。 5.2闲置设备的处置 5.2.1公司闲置设备主要采取
4、内部调剂利用、对外租赁、作价出让的三种方式进行处置。 5.2.2闲置设备的处置原则 5.2.2.1先内后外原则。公司内部能够调剂或经简易改造,拼装后能够利用的要先保证公司内部利用。 5.2.2.2效益最大化原则。对外租赁和出让闲置设备必须进行评估,报集团公司统一管理,以保证收益的最大化。 5.2.2.3评估与处置分离原则。参与闲置设备处置的机构和人员不 得参与闲置设备的评估工作。 5.2.3各 分厂、部门 需添置设备,由生产设备条线先从闲置设备中调剂解决,无法调剂的方可对外采购。 5.2.4公司设备科定期向生产设备条线提供闲置设备清单一份,生产设备条线在进行工程设计工作中应优先选用闲置设备。
5、5.2.5闲置设备在公司内部无法调剂利用的,经生产设备条线进行确认并报总经理批准后,报集团公司统一管理。未经公司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闲置设备对外租赁或出让。 5.2.6已报废设备中可利用部分(含备件 )的处理按本规定办理。 5.2.7闲置设备拆除、转移程序 5.2.7.1闲置设备需拆除、转移的,经生产设备条线审核、批准后,统一安排拆除、转移工作,明确拆除、转移责任部门,监督管理部门及相关工作要求,形成相关文件,监督执行。 5.2.7.2公司设备科具体负责落实生产设备条线拆除、转移闲置设备工作方案,并对拆除、转移后的闲置设备进行台帐记录、现场标识、拟定维护保养方案等工作。 5.2.7.3安全科具体负责拆除、转移过程中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指定专(兼)职安全员现场指挥,确保安全操作、无事故。 5.2.7.4负 责闲置设备拆除、转移的分厂、部门严格按照生产设备条线闲置设备拆除、转移工作方案进行工作安排,并细化、落实相关责任人,做好安全工作,确保拆除、转移过程顺利、安全。 5.4 考核 5.4.1 各 分厂、部门 在处理闲置设备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本规定,对违反本规定的 分厂、部门及人员 ,公司将视情节给予相应 行政或经济处罚。 5.5 本 制度 发布 之日起 实施 ,其他未尽事宜由生产设备条线另作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