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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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一、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体检,持健康证上岗;新员工必须体检、培训合格后才能上岗。 二、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将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原件或复印件按照岗位分类存档,到期 前 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 ,确保健康证明在有效期内 。 三、从业人员 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疾病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从业人员 有发热、腹 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卫生病症 的,应主动报告,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 明原因、排除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四、实行每日岗前健康检查制度,每日上岗

2、前由班组长逐一检查每个从业人员个人卫生、健康状况,并详细记录。 五 、从业人员应保持良好个人卫生,操作时应穿戴清洁的工作服、工作帽 ,专间操作人员还需戴口罩, 头发不得外露,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佩带饰物。 六、上岗操作前应洗手,操作时手部应保持清洁。接触直接入口食品时,应该经常用 75%酒精擦手进行消毒。 七、自觉接受企业内部的健康晨检制度;并熟记本岗 位卫生知识及应知应会的内容。 八、入厕 前必须换下工服,出厕后必须洗净双手、重新换上工作服方可进入食品操作场所。 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 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处罚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制定本施行细则。 第二条 处罚规定第二条

3、所称“国家机关”包括: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所属常设工作机构;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所属常设工作机构; 国务院所属各部门;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 中国人民解放军所属各机关; 各级司法机关。 第三条 处罚规定第二条所称“全民所有制企业”包括: 国家投资兴办的企业; 全民所有制企业之间的联营企业; 全民所有制企业投资兴办的企业; 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投资兴办的企业; 财产归全民所有的其他企业。 第四条 处罚规定第二条所称“事业单位”包括: 实行全额、差额和自收自支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 全民所有制企业兴办的事业单位; 财产归全民所有的其他事业单位。 第五条 处罚规定第二条所

4、称“由国家拨给经费的团体”包括: 各级政党组织; 各级政协组织; 各级工会组织; 各级共产主义青年团组织; 各级妇女联合会组织; 其他社会团体。 第六条 处罚规定所称“财政法规”包括: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发布的有关财政的法律; 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财政的行政法规; 省、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发布的有关财政的地方性法规,以及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发布的有关财政的规定; 财政部及其授权部门为了贯彻法律、行政法规,单独发布或与国务院其它部、委联合发布的财政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为了贯彻法律、行政法规、全国性规章,发布的财政规章。 第七条 依照处罚规定予以处罚的行为,应当是违反财政法规未构成犯罪,或者虽构成犯罪,但依法未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同时,有关法规对于该行为没有作出处罚规定的。 第八条 处罚规定第四条所称“直接责任人员”包括违反财政法规行为的决定者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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