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GB-19298-2014).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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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 根据原卫生部关于印发 2010 年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清理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卫办监督发 2010 106 号),浙江省卫生监督所、中国饮料工业协会、国家饮用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舟山市卫生监督所等承担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起草组工作。起草组分析了国内外包装饮用水相关标准及安全指标要求,在瓶(桶)装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19298-2003)及瓶(桶)装饮用纯净水卫生标准( GB 17324-2003)的基础上,整合修订形成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 (GB 19298-2014)。该标准由国家卫生计生委于 2014年 12月 24日批准发布,自 2015年

2、5 月 24 日起实施,标准中对包装饮用水的标签标识要求( 4.1 和 4.2)自 2016 年 1 月 1日起实施。 1 关于标准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直接饮用的包装饮用水,即:密封于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相关规定的包装容器中,可供直接饮用的水,不适用于饮用天然矿泉水。天然矿泉水将另行修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饮用天然矿泉水( GB 8537)。 2关于原料要求 包装饮用水的原料有两种主要来源:一是公共供水系统,二是非公共供水系统的水源。非公 共供水系统的水源又可分为地表水和地下水。 3关于“添加食品添加剂用于调节口味” 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2760-2014),当添加使用

3、硫酸镁、硫酸锌、氯化钙、氯化钾等食品添加剂用于调节口味时,需在产品名称的邻近位置标示“添加食品添加剂用于调节口味”等类似字样。对仅使用加工助剂(如氮气)的,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7718 2011)规定,可不标示加工助剂,也不需标识“添加食品添加剂用于调节口味”等类似字样。 4关于包装饮用水的名称 包装饮用水的名称应当真 实、科学,不得以水以外的一种或若干种成分来命名包装饮用水。包装饮用水的标签标识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包装通则( GB 7718)的规定,应清晰、醒目、持久,使消费者购买时易于辨认和识读。包装饮用水的产品名称不得标注“活化水”、“小分子团水”

4、、“功能水”、“能量水”以及其他不科学的内容。 5关于微生物指标 本标准保留了大肠菌群指标,新增了铜绿假单胞菌指标,不再保留菌落总数、霉菌和酵母计数、金黄色葡萄球菌、沙门氏菌及志贺氏菌指标。 菌落总数、霉菌、酵母属于卫生指示菌,一般情况下不会影响公众健康,而过 度控制卫生指示菌和杀菌可能导致饮用水中溴酸盐含量升高,构成健康风险。目前,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 CAC)、国际食品微生物标准委员会( ICMSF)、国际瓶装水协会( IBWA)、美国、澳大利亚和欧盟等相关标准法规中,未对包装饮用水设立卫生指示菌指标。我委正在组织起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生产卫生规范,将通过生产加工过程控制,加强对

5、卫生指示菌的监测和管理。因此,本标准不再保留上述指标。 依据饮用水检测结果和 CAC、 ICMSF 及我国相关标准,本标准保留了大肠菌群指标,增加了条件致病菌 铜绿假单胞菌(又称绿 脓杆菌)指标。由于国际上没有饮用水中金黄色葡萄球菌、沙门氏菌及志贺氏菌指标,且尚无充分科学依据,本标准不再保留。 6关于标签标识的实施 本标准对包装饮用水的标签标识要求( 4.1 和 4.2)自 2016 年 1月 1 日起实施。 2016 年 1 月 1 日以后生产的包装饮用水的标签标识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 GB19298-2014)要求,在此以前生产的包装饮用水可以继续销售至保质期为止。 7关于桶装水的周转桶的标签 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起,桶装水周转桶的标签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对于将不符合本标准规定的产品名称直 接注塑凸印或漆印在桶身上的周转桶,对名称进行更正(如通过桶口套标的方式)后允许使用至 2016年 12 月 31 日,并在产品保质期内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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