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经典).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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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一章 第一节 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体系 一 证券市场法律法规 体现的主要层次 1.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并颁布的法律 2. 由国务院制定并颁布的行政法规 3. 由证券监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制定的部门规章及规范 性 文件 4. 由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业协会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等自律组织制定的行业自律规则 二 证券市场各层级的 法律、法规 (一) 法律 现行的证券市场法律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 国刑法等。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法律也与资本市场有

2、着密切的联系 (二) 行政法规 与证券经营机构密切相关的有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 (三) 部门规章及规范 性 文件 具体包括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 (四) 证券市场自律性组织 及其职责 1. 证券交易所 对证券 交易活动进行管理;对会员进行管理;对上市公司进行管理 2. 中国证券业协会 对会员单位的自律管理;从业人员的自律管理;代办股权转让系统 3.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 证券账户、结算账户的设立和管理;证券的存管和过户

3、;证券持有人名册登记及权益登记 ; 证券和资金的清算交收及相关管理;受发行人的委托派发证券权益;依法提供与证券登记结算业务有关的查询、信息、咨询和培训服务; 第二节 公司法 一 公司的种类 1. 有限责任公司 50 人 以下 出资成立,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 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两者都以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2. 母公司与 子 公司 母公司 是指拥有其他公司一定比例的股份或者根据协议可以支配或控制其他公司的人事、财务、业务等事项的公司,母公司与子公司都有法人资格 3. 总公司与分公司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4

4、. 本国公司与外国公司 依据中国法律在中国登记与批准设立的公司均为中国公司,反之为外国公司 二 公司法人财产权的概念 公司的财产一般被称为公司资产,包括:动产、不动产;货币组成的有形财产、无形财产。公司的财产与股东的 个人财产相分离 ,这是公 司财产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公司区别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重要标志 三 公司经营原则 1. 合法经营 2. 自主经营 3. 自负盈亏 4. 依法接受国家宏观调控 5. 实现资产保值 增值 四 公司的设立与登记要求 (一) 设立方式 公司设立方式基本有两种,发起设立与募集设立 发起设立又叫同时设立、单纯设立;募集设立又叫渐次设立、复杂设立 有限责任公司只能

5、发起设立, 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发起设立,业可以采取募集设立 募集设立既可以通过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也可以不发行股票只向特定对象募集设立 (二) 设立登记 公司营业执照 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五 公司章程的内容 公司章程具有法定性、真实性、自治性和公开性的基本特征 六 公司对外投资和担保的规定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不得成为对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公司提供担保的方式主要是保证、抵押和质押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七 禁止公司

6、股东滥用权力的规定 滥用的方式 包括股东权力、滥用公司独立法人地位 和滥用股东有限责任 滥用损害对象 包括其他股东、公司和债权人 滥用的后果 包括给公司造成损失、给股东造成损失、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 滥用的责任 八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 1-50 人 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其组织机构为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股东人数少或规模较小的为股东会、执行董事和监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国有独资有限公司其组织机构为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 九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 会的职权 1. 股东会 股东会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权力机关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

7、议依照公司章程召开,代办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1/3 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会议,应当召开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 通知全体股东,表决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除外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办 2/3 以上表决权 的股东通过 2. 董事会 董事会是有限责任公司的业务执行机关,享有业务执行权和日常经 营决策权 ; 董事会其成员为 3 人至 13 人, 可以有职工代表 ,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 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 每届任期不得超过 3 年

8、,选举可以连任 3. 监事会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 3 人, 股东人数少或规模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 1 至 2 名监事,不设监事会;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 1/3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 3 年,任期届满选举可以连任 监事 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会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十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 相关规定 1. 公司内部转让 有限公司 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 公司外部转让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半数同意,书面征求意见, 30 日 未答复视为同意 2.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转让,其他股东自法院通

9、知之日起满 20 日不行使优先权购买股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a. 公司连续 5 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 5 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b. 公司合并、 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c.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十一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与程序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该有 2 人以上 200 人以下的发起人 ,其中须有半数以上在中国境内居住 募集设立程序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

10、公司募集设立程序主要包括订立章程、发起人认购股份、募股程序、召开创立大会、设立登记 (一) 以募集设立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 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 的 35% (二) 发行股票的股款缴足后, 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公司验资并出具证明,发起人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 30 日召开公司创立大会, 30 日未召开,返还认股人股款并加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三) 董事会应于创立大会结束后 30 日内,向公司登记机会报送相关文件 十二 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结构 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结构主要包括 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和监事会 1. 股东大会 (一) 股东大会应该每年召开一次年会 (二) 董事长主持 副董

11、事长主持 半数以上董事推举一名主持 监事会主持 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三) 召开股东大会会议, 20 日前通知各 股东,临时股东大会 15 日前通知各股东 (四)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没有表决权,股东大会作出决议,需半数通过,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等决议,需 2/3 以上通过 2. 董事会 董事会是股份有限公司必设的业务执行机构和经营决定机构, 董事会成员由 5 人至 19人,董事会 每年度至少召开 2 次会议 ,10 日 前通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代表 1/10

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1/3 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3. 监事会 监事会是股份有限公司必设的监察机构 ,其成员不少于 3 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十三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原则 1. 公平、公正的原则 2. 同股同价 原则 十四 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的相关规定 1 发起人股份转让的限制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2 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限制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在任职期司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

13、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 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十五 公司财务会计制度的基本要求和内容 1. 股份有限公司的会计报告应当在股东大会年会的 20 日前置于本公司 2.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的法定公积金 ,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3.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股本,但是 资本公积金 不得用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 的 25% 十六 公司合并、分立的种类及程序 公司应该 作出合并

14、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公告 公司的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方式 ,其中新设合并又称为创设合并 公司的分立分为新设分立和派生分立 新设分立是指将一个公司分割设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原公司丧失法人资格;派生分立是指将原公司的一部分财产或营业分出去成立一个或几个新公司,原公司继续存在 十七 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关联关系的概念 1. 高级管理人员 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2. 控股股东 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 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

15、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3. 实际控制人 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 有限公司 , 但通过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4. 关联关系 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十八 虚 报注册资本、欺诈取得公司登记、虚假出资的法律责任 1. 责令改正 2. 罚款 罚款是行政处罚的一种方式。由公司登记机关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 5

16、%以上 15%以下 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 5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3. 撤销公司登记 采取欺诈手段,违法取得公司登记, 情节严重的, 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撤销公司登记 4. 吊销营业执照 因此只能适用于 违法行为特别严重 、已不能行使营业执照所赋予权利的违法者 另外另立帐薄处 以 5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 下的罚款 ;财务会计报告虚假记录,对直接负责处 以 3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节 证券法 一 证券法的适用范围 只限于股票、企业债券、政府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和证券衍生品 二 证券发行和交易的三公原则 公开 公平 公正

17、原则 三 证券发行、交易活动禁止行为的规定 1. 禁止 内幕交易 2. 禁止 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3. 禁止 传播虚假信息 4. 禁止 证券欺诈 四 公开发行证券的有关规定 证券发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 : 1.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 2. 向累计超过 200 人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 3. 法律、行政法规规 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新股发行的条件 : 1. 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2. 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3. 最近 3 年财务会计无虚假记载,无其它重大违法行为 4. 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司债券发行的条件 : 1. 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

18、民币 3000 万,有限责任公司 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 万 2. 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 40% 3. 最近 3 年平均可 分配 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 1 年的利息 4. 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5. 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五 证券承销业务的种类 1. 证券承 销业务:代销和包销两种,包销又分为全额包销和余额包销 2. 承销团又称联合承销,指两个以上的证券经营机构组成的承销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证券面超过 5000 万,必须采用承销团 主承销人与其他各家承销人的关系属于民法上的委托代理关系,主承销人的行为后果有承销团承担,主承销人应该具备的条件: a)

19、具备法定最低限额以上的实收货币资本 b) 主要负责人中 2/3 的人员有 3 年以上的证券管理工作经验,或者 5 年以上的金融管理工作经验 c) 有足够数量的证券专业操作人员,其中 70%以上的人员在证券专业岗位工作 2 年以上 d) 全部从业人员在以往 3 年内的 承销过程中,没有因为内幕交易、侵害客户利益等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六 证券销售期限 1. 证券的代销、包销最长不得超过 90 日 2. 股票发行采用代销方式,向投资者发行股票数量未到达公开发行股票 70%的,发行失败 七 股票上市的条件、申请和公告 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应该符合下面条件 : 1. 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20、已公开发行 2. 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 3000 万 3. 公司发行 的股本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以上,公司股本额超过 4 亿人民币的,公开发行股份比例为 10%以上的 4. 公司最近 3 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 虚假记载 上市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 八 证券交易暂停和终止的情形 九 上市公司收购的概念和方式 收购方式 :要约收购 协议收购 其他合法方式收购 要约收购 :收购人在收购期限内,不得卖出收购公 司的股票 协议收购 :达成协议后,收购人 3 日内 将收购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 十 上市公司收购的程序和规则 通过证券交

21、易所证券交易,达到持股 5%, 3 日内公告,每变动 5%应报告,在上述期限内以及公告 2 日内,不得买卖股票 收购要约 :通过证券交易,达到上市公司发行股票 30%时 ,继续收购的 收购要约的期限 30 日至 60 日,收购完成 后 15 日公告 终止上市 :大于 75% 股票 终止上市 应当收购 :大于 90% 其余仍持有股票,有权以同等条件出售其股票给收购者 未按照证 券法收购公告、收购要约等义务的,罚款 10 至 30 万,直接负责人 3 至 30 万 利用上市公司收购损害公司及股东的,情节严重的,罚款 10 至 60 万,直接负责人 3 至 30万 十一 违法证券 发行规定 的法律责

22、任 1. 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的,责令停止发行 ,退还本金加利息, 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 1%以上 5%以下的罚款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 3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 2. 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尚未发行证券的,处以 30 万元以上 60 万元以下的罚款;已经发行 证券的,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 1%以上 5%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 3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 3. 未经核准擅自公开发行的证券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 l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

23、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30 万元的,处以 30 万元以上 6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并处以 3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 4. 券商虚假宣传,不正当手段招揽承销业务的,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 30 万元以上 6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 或者撤销相关业务许可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 3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 5. 保荐人出具有虚假记载 , 给予警告,没收业务收入,并处以业务收入 1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严

24、重的,暂停或者撤销相关业务许可 ,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 3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 6. 发行人或上市公司 违反信息披露 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30 万元以上 6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 3 万元以上30 万元以下的罚款 7. 发行人、上市公司 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的用途 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 3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节 基金法 一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概念、权力和义务 1. 基金管理人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记录

25、 15 年以上 2. 基金托管人,又叫基金保管人,在证券投资基金运作中承担资产保管、交易监督、信息披露与会计核算等相应职位的当事人 二 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条件 注册资本不低于 1 亿元,且为实缴货币资产 主要股东从事金融相关, 3 年没有违法记录 三 公募 基金运作的方式 按运作方式不同,基金可分为封闭式基金与开放式基金 1. 封闭式基金是指经核准的基金份额总额在基金合同期限内固定不变,基金份额可以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交易,但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申请赎回的基金 2. 开放式基金是指基金规模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可以随时根据市场供求情况发行新份额或被投资人赎回的投资基金 四 基金财产的独立性要求 1.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自有财产,不得归入自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 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终止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2. 基金 的 债权与不属于基金的债务不得相互抵销,不同基金的债权不得相互抵销 3. 非因基金本身承担的债务,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主张强制执行 4. 基金托管人对其托管的基金应当独立设置账户,确保基金的完整与独立 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没有独立财产, 5 万至 50 万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暂停或撤销从业资格, 3 万至 30 万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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