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防治法讲义2016.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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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主要内容介绍,主要内容,立法背景职业病防治法主要内容认真学习贯彻职业病防治法,一、立法背景,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4次会议通过2011年12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4次会议通过修改 2016年7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2016年7月2日签署第四十八号主席令发布,立法背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政府机构改革加入WTO和经济全球化趋势职业病防治形势严峻,依法治

2、国 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运用法律手段调整与防治职业病有关的社会经济关系,是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必然要求将行之有效的职业病防治措施上升为法律制度,增强全社会职业卫生法制意识,是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规范用人单位、劳动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政府部门职业病防治的权利、义务、责任,为依法行政,依法办事,依法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提供了依据职业病防治必须纳入法制化管理轨道,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国企改革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用工制度改革与劳动者流动多种所有制共存与市场经济发展职业卫生服务社会化趋势,政府机构改革,政府机构改革的要求:依法行政,精简机构,政事分开,转

3、变职能,综合管理,提高效率卫生监督体制改革目标:调整卫生资源配置,理顺和完善卫生监督体制,建立结构合理、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程序明晰、执法有力、办事高效的卫生监督新体制,加入WTO和经济全球化趋势,我国加入WTO,履行承诺,遵守WTO规则随着国际经济一体化,国外、境外职业危害向内地转移将增加企业只有严格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要求,提高管理能力和水平,遵循国际准则,符合国际惯例,才能走向世界参与国际经济竞争,尘肺病(2000年):累积发病558万,死亡133万,现患425万我国尘肺病的人数居世界之首目前尚无有效治疗方法防治关键是落实预防措施,职业病危害的严重性迫使国家出台法律,急性职业中毒(2000年

4、报告数): 230起,785例,死亡169人 重大事故22起,中毒124人,死亡88人, 特大事故3起,中毒48人,死亡40人 苯、硫化氢、一氧化碳中毒居前3位,近年来新出现一些严重的职业病中毒事故:苯中毒正己烷中毒三氯甲烷中毒醋酸乙烯酯中毒三氯乙烯中毒和变态反应二甲基甲酰胺中毒砷化氢中毒. .,“三资企业”职业病发病率逐年增加: 2000年,“三资企业”发生职业中毒人数比1999年上升438,给我国广大劳动者和家庭带来严重打击。,卫生部对 15个省市30个县区的乡镇工业职业病危害情况调查显示:82%的乡镇企业存在不同程度的职业病危害。近30%的乡镇工业企业职工接触尘、毒等职业病危害。职业病发

5、病率高 职业病人检出率4.3%,可疑职业病检出率高达11.4%,是同期我国职业病发病率的8-10倍。,乡镇企业职业病危害,职业病危害的行业分布,分布于30余个行业,其中以煤炭、冶金、建材、有色金属、机械、化工等行业最为突出。,经济损失,据统计,目前我国接触职业危害人数、职业病患者累积病例数,均居世界首位,因职业病造成的经济损失每年超过百亿元人民币。根据全国44个耐火材料厂的统计,每例尘肺病人每年的经济损失为3.41万元,按照现患尘肺42万人计,直接损失就达120多亿元,新增尘肺病例的经济损失也在以每年6亿多元的速度增加。据联合国的资料估计,由于职业病和职业外伤造成的全球经济损失高达世界各国国民

6、生产总值的4%。,职业病防治任务重、难度大到2015年底,我国共有工业企业1790多万个,劳动力人口7.3亿,劳动力参与率为;城镇从业人员占从业人员总数的,乡村从业人员占从业人员总数的; 乡镇企业2000万个,从业人员1.4亿人许多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劳动条件差,职业病危害严重企业主法制意识淡漠,对应承担的保护劳动者健康的责任认识不清劳动者素质低、职业卫生知识缺乏,自我保护能力差,职业病危害转移趋势由境外向境内转移由大型企业向中、小型企业转移由城市向农村转移由经济发达地区向欠发达地区转移实施西部开发战略,也存在职业病危害向西部地区转移的可能性,劳动者的流动和轮换 流动工人难以得到职业卫生服务 流

7、动工人诊断职业病困难 确定流动工人接触职业危害的责任困难 轮换工制度掩盖了职业病发病的真实性,旧的危害没有得到有效控制,新的危害又不断产生尘肺病患者接尘工龄短,出现发病年龄越来越小的趋势急性职业中毒呈多发趋势,恶性事件时有发生现代工作方式和新材料、新工艺技术应用而产生新的职业危害,如:视屏作业、环境中不良工效学所致职业性损伤;精神紧张引起的高血压、冠心病;西部开发引起的高原病;由于职业活动而引起的传染病大量职业病患者流入社会,报告病例数远远低于实际危害程度专家预计今后10年我国将进入职业病高发期,二、职业病防治法的主要内容,用人单位,劳动者,履行保护健康义务,主张保护健康权利,职业病防治中有关

8、法律关系,职业病防治法目录,第一章 总则(1-13条)第二章 前期预防(1419条)第三章 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2042条)第四章 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4361条)第五章 监督检查(6268条)第六章 法律责任(6984条)第七章 附则(8588条),第一章 总 则,立法宗旨(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职业病防治法的适用范围(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 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

9、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防治法的适用范围(续)(第八十八条),本法第二条规定的用人单位以外的单位,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其职业病防治活动可以参照本法执行。劳务派遣用工单位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用人单位的义务。中国人民解放军参照执行本法的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职业病防治工作方针(第三条),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用人单位责任(第四、五、六、七条),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

10、,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职业卫生监督制度(第九条),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确定的职责,负责全国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职业卫生监督

11、制度(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普及职业病防治的知识,增强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观念,提高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意识、自我保护意识和行使职业卫生保护权利的能力。,职业卫生标准(第十二条),有关防治职业病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制定并公布。,第二章 前期预防,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要求,严格遵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落实职业病预防措施,从源头上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前期预防,主要内容工作场所的基本卫生要求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建设项目职业危害预评价制度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审查验收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

12、构资质认证特殊作业的管理,工作场所基本卫生要求,(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二)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三)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四)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五)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第三章 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主要内容用人单位应当采取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组织机构、防治计划、管理制度、档案管理、监测评价、 事故应急救援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

13、,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防护用品必须符合防治职业病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 建立作业场所危害控制制度作业场所危害监测评价、危害警示标志、危害控制措施劳动者健康监护上岗前、在岗中、离岗时健康检查紧急情况下应急体检,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续),第二十五条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劳动过程中的防

14、护与管理(续),第二十六条 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用人单位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续),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

15、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续),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必须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后,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业。,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用人单位违反前两款规定的,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与劳动者所订立的劳动合

16、同。,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续),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续),第三十六条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续),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

17、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续),职业健康检查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续),第三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

18、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续),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续),劳动者享有下列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一)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二)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三)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四)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五)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

19、控告;(六)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七)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续),用人单位,10项保护劳动者健康义务:配备防护设施、治理职业危害作业场所危害评价与管理劳动者健康监护(上岗前、在岗中、离岗时)危害告知(合同、作用场所、培训教育)建立危害监测和劳动者健康档案职业病报告义务对患职业病者的救治、妥善安置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落实职业病危害治理和职业病防治经费未成年工、女工保护,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续),7项职业卫生保护权利: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服务知情权:危害、危害

20、后果、防护措施要求提供防护设施和用品、改善工作条件批评、检举、控告违反职业病防治法的行为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无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参与职业卫生工作民主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企业职业安全健康的主体责任,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为劳动者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第四条 用人单位是职业病防治的责任主体,并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第九条 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

21、的职业卫生知识和管理能力,并接受职业卫生培训。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职业卫生培训,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二)职业病危害预防和控制的基本知识;(三)职业卫生管理相关知识;(四)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内容。,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操作规程。用人单位应当对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岗位的劳动者,进行专门的职业卫生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企业职业安全健康的主体责任,第十二条 产生职

22、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工作场所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一)生产布局合理,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二)工作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工作场所不得住人;(三)有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相适应的有效防护设施;(四)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五)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六)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七)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其他规定。,第十五条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的

23、工作场所、作业岗位、设备、设施,应当按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的规定,在醒目位置设置图形、警示线、警示语句等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存在或产生高毒物品的作业岗位,应当按照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GBZ/T203)的规定,在醒目位置设置高毒物品告知卡,告知卡应当载明高毒物品的名称、理化特性、健康危害、防护措施及应急处理等告知内容与警示标识。,企业职业安全健康的主体责任,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并督促、指导劳动者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使用,不得发放

24、钱物替代发放职业病防护用品。用人单位应当对职业病防护用品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确保防护用品有效,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或者已经失效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第十七条 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等应当设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工作场所或者临近地点,并在醒目位置设置清晰的标识。在可能突然泄漏或者逸出大量有害物质的密闭或者半密闭工作场所,除遵守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外,用人单位还应当安装事故通风装置以及与事故排风系统相连锁的泄漏报警装置。,企业职业安全健康的主体责任,第十八条

25、 用人单位应当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和保养,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第十九条 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第二十条 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除遵守前款规定外,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应当存入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和劳动者公布。,第二十二条

26、 用人单位在日常的职业病危害监测或者定期检测、现状评价过程中,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确保其符合职业卫生环境和条件的要求;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必须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后,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业。,企业职业安全健康的主体责任,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第三十条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用

27、人单位应当按照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235)等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如实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处理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

28、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企业职业安全健康的主体责任,第三十二条 劳动者健康出现损害需要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的,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和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结果等资料。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或者消除职业病危害因素,防止事故扩大。对遭受或者可

29、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并承担所需费用。用人单位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职业病危害事故。,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及时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第三十七条 工作场所使用有毒物品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1.公司法定代表人是企业职业健康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

30、,对企业的职业健康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2.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3.监督公司主管部门将职业健康安全生产的责任层层落实到主体单位。4.研究解决有关职业健康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5.建立健全公司的职业健康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合理配备专职职业健康安全生产管理人员。6.负责审批公司职业健康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7.公司若发生重大职业及中毒事故,积极组织抢险和善后,及时如实上报职业健康安全生产事故。8.督导各有关单位足额提取职业健康安全生产费用,确保职业健康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9.高度重视职业健康安全生产,加强领导,督促各有关单位履行职业健康安全生

31、产监督管理职责。10.督导公司全体员工的职业健康培训管理工作。,职业健康主管部门职责,1.贯彻职业病防治法及有关劳动保护的政策、法律法规。2.制定公司年度职业健康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及工作计划。3.组织员工进行职业健康培训。4.负责组织生产环境尘毒及物理因素的监测和分析。5.对新入厂职工进行就业前体检,对接触有毒有害因素的职工进行定期职业性体检和职业病普查工作,并进行登记、统计和报告。6.参与新、改、扩建项目的职业健康防护设施的设计审查、竣工验收,提出健康监督建议,协助做好新装置的职业健康预评价。,7.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8.负责职业健康和职业病防治检查监督工作。9.编制年度计划和

32、总结,建立健全尘毒岗位有毒有害物质监测、职工身体健康档案。10.组织和编制防尘防毒技术措施,不断改善劳动条件。,监督检查,第九条 国家实行职业卫生监督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统称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监督检查,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依据职责划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第三十九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用人单位执行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

33、检查,重点监督检查下列内容:(一)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情况;(二)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建立、落实及公布情况;(三)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工作岗位的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情况;(四)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制度落实情况;(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情况;,(六)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检测、评价及结果报告和公布情况;(七)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的配置、维护、保养情况,以及职业病防护用品的发放、管理及劳动者佩戴使用情况;(八)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危害后果警示、告知情况;(九)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放射工作人员

34、个人剂量监测情况;(十)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情况;(十一)提供劳动者健康损害与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关系等相关资料的情况;(十二)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第四章 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人保障,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人保障,职业病诊断职业病诊断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病诊断标准和职业病诊断、鉴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职业病伤残等级的鉴定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人保障(续),诊断争议鉴定对诊断有异议时,申

35、请职业病诊断鉴定鉴定的地域管辖:诊断机构所在地地市级、省级设诊断鉴定委员会对市级鉴定不服,可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设专家库,随机抽取鉴定专家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人保障(续),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提供上述资料;劳动者和有关机构也应当提供与职业病诊断、鉴定有关的资料。,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人保障(续),第四十九条 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中,用人单位不提供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的,诊断、鉴

36、定机构应当结合劳动者的临床表现、辅助检查结果和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并参考劳动者的自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供的日常监督检查信息等,作出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人保障(续),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主张有关的证据的,仲裁庭应当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业病诊断与职业病人保障(续),第五十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告知劳动者本人并及时通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安排对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

37、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人保障(续),第六十条 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该用人单位承担。,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人保障(续),职业病人保障职业病人的保障:就医、治疗、康复、工作安排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获得赔偿医疗和生活保障费用承担责任用人单位变更时职业病人的安置,第六章 法律责任,法律责任,第七十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

38、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法律责任(续),(一)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或者未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开工建设的;(二)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三)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或者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施工的;(四)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法律责任(续),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

39、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责任(续),(一)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的;(二)未采取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三)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四)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的;(五)国内首次使用或者首次进口与职业病危害有关的化学材料,未按照规定报送毒性鉴定资料以及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或者批准进口的文件的。,法律责任(续),第七十二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

40、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责任(续),(一)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二)未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三)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四)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五)未依照本法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法律责任(续),第七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

41、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法律责任(续),(一)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二)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三)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未按照规定进行维护、检修、检测,或者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四)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

42、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未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的;,法律责任(续),(六)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七)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八)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九)拒绝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十)隐瞒、伪造、篡改、毁损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等相关资料,或者拒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的;(十一)未按照规定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和职业病病人的医疗、生活保障费用的。,法律责任(续),第七十四条 向用人

43、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材料,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责任(续),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法律责任(续),(一)隐瞒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而采用的;(二)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的;(三)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放射工作场所或者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

44、贮存不符合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四)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法律责任(续),(五)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六)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的;(七)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八)违章指挥和强令劳动者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法律责任(续),第八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未依照本法履行职责,本行政区域出现重大职业病危害

45、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的处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不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工会组织的法定职责,第四十一条 工会组织应当督促并协助用人单位开展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和培训,有权对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依法代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与用人单位就劳动者反映的有关职业病防治的问题进行协调并督促解决。,工会组织的法定职责(续),

46、工会组织对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时,有权要求采取防护措施,或者向政府有关部门建议采取强制性措施;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有权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发现危及劳动者生命健康的情形时,有权向用人单位建议组织劳动者撤离危险现场,用人单位应当立即作出处理。,认真学习、严格执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及卫生标准,职业病防治法律体系,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放射防护器材与含放射性产品管理办法,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放射事故管理规定,配套规章:职业病分类目录职业

47、病诊断、鉴定管理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职业卫生监督程序 ,尘肺病防治条例,核设施放射卫生防护管理规定,规范用人单位,规范执法行为,规范技术服务,标准与技术规范,职业病防治法配套规章框架,职业病防治法配套规章,职业病危害分类危害项目申报职业病危害因素职业病目录作业场所管理作业管理,健康监护职业病诊断鉴定技术服务机构职业危害评价职业病危害监测,标准管理办法职业病分类建设项目设计接触限值检验方法放射卫生防护听力保护规范,事故处理监督程序处罚办法,现已发布的配套规章和文件,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卫生部令20号)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卫生部

48、令21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卫生部令22号)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卫生部令23号)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部令24号)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卫生部令25号)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卫法监发2002 63号文)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2002 63号文)职业病目录(卫生部、劳动保障部 卫法监发2002 108号文),正在起草的规章,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及使用管理办法职业卫生防护设施与个人防护用品管理办法核设施放射卫生防护管理规定核事故医学应急计划,化学品毒性鉴定管理办法职业病防治法处罚办法职业卫生监督程序职业病统计报告管理办法职业病危害检测评价管理办法职业病诊断鉴定专家库管理规定,石棉作业职业卫生管理规范服装干洗业职业卫生管理规范作业场所职业中毒卫生工程防护技术规范粉尘作业场所管理规范放射诊疗卫生防护规范工业企业听力保护规范行业职业卫生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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