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法律法规第三章作业 整理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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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金融法律法规第三章作业 一、 思考题 1、 我国对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与对外国银行分行业务范围的规定有何不同?理由何在? 答:( 1)按照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业务范围,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外汇业务以及对除中国境内公民以外客户的人民币业务:吸收公共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买卖股票以外的其他外币有价证券;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办理国内外结算;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代理保险;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保管箱服务;提供资信调查和咨询服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 准的其他业务。 ( 2)理由:由于是国外或中外合资分行,法人地位与中国不同

2、。 2、 如果理解我国商业银行业务的禁止性规定? 答:第四十三条 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或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十二条 商业银行因行使抵押权、质权而取得的不动产或者股权,应当自取得之日起两年内予以处分。 ( 1)在我国目前的金融发展条件下,保证分业经营。因为就目前和未来一段时间内,金融监管还有待加强,监管水平有限,不分业很难实施有效 监管;同时,我国金融各业发展极不平衡,不分业,各业很难平衡发展;金融人才专业化水平有待提高,不分业,很难培养出优秀的专业人才,也不利于行业队伍素质的提高;金融业竞争秩序极

3、不规范,不分业,不利于实现有效竞争和经营规范化。 ( 2)隔离风险。我国银行整体资产质量不高,隐含着极大地金融风险,而证券业市场容量有限,证券市场的公司基础水平不高,证券从业人员及证券监管水平,监管力量有限,如不分业,极易诱发金融危机。 ( 3)防止泡沫。股票市场容量有限,资金供给过多,必然形成泡沫;人多地少,房子更少,使需求过分集 中于房地产,因此,大量资金对房地产业趋之若鹜,亦极易形成泡沫。如果允许商业银行资金介入,更是火上浇油。 ( 4)保证流动性。我国银行业资产质量水平使我国商业银行的流动性成为保证银行稳健的一个关键的因素,而房地产、普通企业的投资,都具有流动性差的特点,如果允许银行介

4、入,除了泡沫问题带来的风险外,还直接会导致商业银行的流动性不足,从而引起银行业乃至金融业的危机甚至崩溃。 ( 5)只限于中国境内。我国采取分业体制,根本上是基于我国金融业的基本国情的,使为了保证我国金融业整体的稳健发展。但对于我国一些优秀的 金融企业来讲,如果到国外去发展,而我们自缚手脚,自然不利于中国金融企业在国外的竞争。同时,就我国的商业银行而言,也可能是由外国投资或外国投资的商业银行及其分行,我国的规定如果强行要求外资银行的总行或其母行是不可行的。 6、 我国为何要对同业拆借市场拆借资金的用途、期限和限额进行规定? 答:市场主体不断扩大,但仍要注意多元化;市场交易量不断加大,但要避免趋同

5、化;我国同业拆借市场发展处于初级阶段;同业拆借市场缺乏有效的经纪人管理制度;同业拆借市场监管仍需进一步加强;符合贷款的原则;分散原则,保险保护原则,择优放款原 则,贷款与负债对称原则。 8、 商业银行法对于贷款人贷款应当遵守的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主要有哪些?如何理解这些规定? 答:贷款应当遵守下列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八;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七十五;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十;其他规定。 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是我国商业银行法的核心内容之一,它既是中央银行监管商

6、业银行的基本方法,也是商业银行自律的措施。所谓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 制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根据商业银行的提点,主要包括各种贷款、库存现金、证券及投资等;所谓负债是指企业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付的债务。商业银行的负债包括各项存款、借款、金融机构往来等。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是对资产和负债之间的组合关系,通过比例的形式进行科学的、及时的协调,正确处理控制风险与增加收益的关系,在保证资金使用的流动性、安全性的前提下,获得尽可能多的盈利。 二、 案例分析题 案例 9: 原告:赵刚 被告:中国工商银行三门峡分行。 2002 年 9 月中旬,原告赵刚与山西省平陆冶金矿产公 司业务员朱守

7、金签订一份生铁购销合同。当年 9 月 12日,按照双方约定,赵刚在中国工商银行三门峡分行湖滨支行花坛储蓄所存入 10 元开户。 9 月 17 日,赵又汇入该帐户 25万元作为合同保证金,并将该存折交给朱守金,但未告知朱该存折密码。为骗取该存款,朱守金诱使赵刚将自己的身份证以传真的方式传给了朱守金。 9 月 26日,朱守金持伪造的赵刚的身份证在该储蓄所代理办理了密码挂失。 10 月 3 日,朱守金到工行湖滨支行重置了密码后,分别于 10 月 3 日、 4 日、 5 日分三次从工行三门峡分行营业部将 25 万元取出。后朱守金被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追赃款及赃物总价值 97058.

8、5 元,其余款项被挥霍未能追回。原告赵刚向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被告中国工商银行三门峡分行严重违规操作,致使自己合法权益受侵害为由,要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兑付原告银行存款 25.01 万元及同期存款利息 1000 元,并赔偿其经济损失 2000 元。被告在庭审中口头辩称原告起诉有误,银行无违规操作,应驳回原告的起诉。 请问:该案中应如何认定原、被告的行为?为什么? 答: ( 1)被告:从有关储蓄的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看,银行的过错主要体现在两个环节。首先在违规操作致使朱守 金挂失更换了密码,其次在于未能识别伪造的身份证致使朱守金将巨额存款冒领。 1993 年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储蓄管

9、理条例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储户的存单、存折如有遗失,必须立即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明,并提供姓名、存款时间、种类、金额、帐号及住址等有关情况,书面向原储蓄机构正式声明挂失止付。储蓄机构在确认该笔存款未被支取的前提下,方可受理挂失手续。挂失7 天后,储户需与储蓄机构约定时间,办理补领新存单(折)或支取存款手续。如储户本人不能前往办理,可委托代他人代为办理挂失手续,但被委托人要出示其身份证明。”从该 规定中可看出,他人代办挂失手续的,需被委托人出示其身份证明,同时提供储户本人居民身份证明,并提供存款有关情况等。 朱守金持伪造的赵刚的身份证到工行三门峡分行湖滨支行代为挂失时银行识别出伪造的身份证即

10、为其办理了挂失。 7 日后朱守金去更换密码时,湖滨支行更是严重违犯操作规程,将按规程本应由原存款人亲自到场办理的更换密码行为,在朱守金持伪造的赵刚的身份证的情况下,竟使朱守金“代理更换”了赵刚存折的密码,从而为其将赵刚的巨额存款取走排除了最大的障碍。作为工商银行系统的行业规范,中国工商银行综合系统个人金融业务操作规 程规定“办理挂失申请七天后,客户可凭挂失申请及本人身份证件,到开户网点办理挂开、挂换、挂销手续。若是代理挂失的,则只能由原存款人而不能由代理挂失人代理。”该规定正是为了防止个人存折(单)及身份证同时丢失、被盗、被骗时存折(单)持有人从银行更换密码后将款取走而使储户和银行遭受损失。工

11、商银行三门峡分行湖滨支行在办理这 25 万元存折密码更换的过程中,恰恰违犯这一规定,在代理挂失时由代理人代理更换了密码而没有让原存款人到场办理。 工商银行三门峡分行的第二个失误之处在于,朱守金更换赵刚的存折密码后,持伪造的赵刚的身份 证以代理人身份取款时,没有尽到仔细审查赵刚身份证真伪之责,致使朱守金用伪造的赵刚的身份证分三次取走了 25 万元巨款。银行否认违规,称工作人员在朱守金代理取款时审查了原存款人与朱守金的身份证,且原存款人身份证的记录与银行相符,以身份证的真伪银行以现有的工作条件都是工作人员用眼睛察看,无特别方式来鉴别身份证的真伪来抗辩。银行所辩虽是客观现实,但在取款时审验身份证的目

12、的在于保证银行支付行为的真实无误。银行不能以自己不能辩明身份证的真伪而将错误支付的后果转嫁到储户身上。银行只有针对出现的问题不断改进工作方法,加强工作 人员的责任心,以确保对储户款项的正确支付,才能维护储户的合法权益,也才能维护银行信誉,促进自身发展。 ( 2)原告:原告存款被骗领的损失银行应承担主要责任,储户自身也有一定责任。原告赵刚的 25 万元巨额存款被朱守金骗领,作为合同诈骗的受害人,赵刚有权且首先应当请求公安机关向已被缉拿归案的朱守金追讨赃款返还给自己。赵刚实际得到了追回的赃款赃物共计价值 97058.5 元,由于朱守金的挥霍,致使赵刚的 25 万元存款有 152941.5 元未能追

13、回。这部分损失按理应当由诈骗者朱守金负担。由于这部分损失很可能无法追回,故这部分损 失是由原告赵刚直接向朱守金追讨还是由银行给储户赔偿后再由银行向朱守金追讨成为双方争执的焦点。存折是银行签发给储户的存款证明和取款凭证。储户虽不持有存折,如毁损、丢失等,只要能够证实确实在银行存款项,银行理应支付存款。同时作为取款凭证,当存折持有人向银行请求支付款项时,银行就应无条件或按规定程序支付。决定银行有无过错是否承担责任的关键在于银行工作人员的行为是否符合储蓄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从前面分析看,银行的行为确有违规之处,主要体现在更换密码时让他人代理更换而未让存款人本人到场,和密码挂失及支付大额款项( 5

14、万元以上)时未尽谨慎审验之责致使朱守金用伪造的赵刚的身份证取走了巨款。银行既然违规操作就应承担错误支付之责。按便于理解的程序,银行错误支付就应由银行向取款人追索错误支付的款项及不能追索的损失。而相对于存款人赵刚而言,只要能够证实在银行确有存款且无串通诈骗之嫌,银行就应将赵刚的存款支付给赵刚,不能因自身违规操作错误支付而推诿。鉴于赵刚已作为诈骗案件的受害人从公安机关领取了从诈骗人处追回的赃款赃物,银行对这部分款项的支付义务可以免除,银行只须支付赵刚未追回的款项的损失即可。赵刚将作为取款凭证的存折交给他人,为诈 骗人从银行取款创造了基本条件,且又将身份证复印传真给诈骗人,从而使诈骗人获悉了其身份证

15、的详细信息,得以伪造难以识别的假身份证,为其冒领巨款提供了极大的方便。诈骗的得逞与原告赵刚的疏忽有必然联系。对于损失的发生原告赵刚有一定的过错,故原告赵刚也应承担一定责任。 案例 15: 1993 年 2 月某商业银行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共同开发某经济特区的房地产项目,并成立项目公司,因该行副行长兼任房地产公司副董事长,商业银行向该项目公司投资 1亿元人民币。同年 6月房地产开发公司以该公司的房地产作抵押,向商业银行提出贷款申请,商业 银行经审核后,向其发放了 2 亿元抵押贷款。该行当月资本余额为 17.9 亿元人民币。 1994 年 7 月,房地产开发公司因经营亏损濒临破产,商业银行的贷款无法

16、收回。 1994 年年底该商业银行被中国人民银行决定接管。(来源:刘旭东, P37) 请问: ( 1)商业银行能否向项目公司投资?为什么? ( 2)商业银行能否向房地产开发公司发放抵押贷款?为什么? ( 3)商业银行向房地产开发公司发放 2 亿元人民币贷款是否合法?为什么? ( 4)人民银行对该商业银行的接管决定是否正确?为什么? 答: ( 1)不能。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向企 业投资。 ( 2)能发放抵押贷款。商业银行法禁止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并不禁止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只是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 ( 3)不合法。商业银行法关于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 10%,该商业银行向房地产开发公司发放 2 亿元人民币贷款超过“当月资本余额为 17.9 亿元人民币”的 10%。 ( 4)正确。因为该商业银行巨额贷款无法收回,可能发生信用危机,在此情况下人民银行可以对该银行实行接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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