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九江市公安机关 110接处警工作规定 (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 110 接处警工作规范化建设,提高 110 接处警单位的工作质量和效率,圆满完成接处警工作任务,依据公安部 110 接处警工作规则、省公安厅 110 接处警工作规则实施细则及市局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110 报警服务台实行 24 小时值班,受理公众电话报警、危难求助和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正在发生的违法违纪或者失职行为的投诉等。 第三条 110 接处警工作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依法打击违法犯罪活动,遵循公正 、高效、文明的原则,维护社会治安、提供安全服务。 第四条 指挥中心是本级公安
2、机关警务指挥枢纽,代表本级公安机关行使指挥权。根据领导授权和预案要求,指挥中心 110 报警服务台在接处警工作中具有直接指挥权、先期处置权、通报协调权、装备调用权、检查督导权和信息归口权。各单位、各警种接到指挥中心指令后必须无条件执行,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拖延或拒绝出警以及迟报、瞒报、漏报相关信息等。处警单位如认为指挥中心指令有误,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提出意见,但不得擅自终止或变更指令的执行;提出的意见未被采纳时,必须无条件执行。处 警单位和处警民警对指挥中心和指挥中心工作人员的工作有监督权,对其违法违规行为可以提出举报、控告或投诉。 第五条 指挥中心 110 报警服务台实行一级接警。对于一
3、般警情处置遵循属地管辖原则、就近处警原则和业务管辖原则下达处警指令,处警单位必须执行。 (一)根据辖区划分,指令对案发地有管辖权的单位、警种到现场进行处置。 (二)根据业务分工和案(事)件的管辖范围,指令有关警种到现场进行处置。 (三)对管辖权和案(事)件性质一时无法判明的紧急警情,指挥中心有权临时指定受理的部门,被指定的部门应立即赶赴现场进行先期处置 。 (四)对有现实危险性的紧急警情,指挥中心不受警种、辖区和业务分工的限制,有权直接向事发地就近的处警单位和民警下达处警指令。 (五)对需要协同作战的重大紧急警情,指挥中心可调集有关处警单位同时赶赴现场进行处置。 (六)同一处警单位内同时发生多
4、起紧急警情,导致该处警单位警力不足时,应及时向指挥中心报告。指挥中心根据实际情况指派其他处警单位先期处置,然后移交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 浔阳区、庐山区、八里湖公安分局同一处警单位同时发生多起紧急警情,导致该处警单位警力不足时,应及时向分局指挥中心或值班局领导报告,由分 局指挥中心指派其他处警单位先期处置;如遇重大、紧急等情况,由分局指挥中心或值班局领导视情向市局指挥中心报告,市局指挥中心根据实际情况指派其他处警单位先期处置,然后移交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 第六条 指挥中心 110 报警服务台工作人员应当使用普通话,上班时应着统一服装,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在接处警时应做到: (一)在 110
5、接警电话铃声响三声内接听电话,并主动说: “您好! 110号为您服务,请讲。 ” (二)语言规范,文明礼貌,语速适中自然,语调平稳流畅,服务耐心周到,态度热情和蔼,引导报警群众准确简练叙述 事件过程的基本要素 (何时、何地、何人、何事、何因、何物、何果等 )。 (三)及时向报警人问明案(事)件的主要情况,案(事)件发生的地点、时间、报警地点和联系方式,迅速向相关出警单位下达指令。紧急时可先下达指令,再问明具体情况及时通报给处警单位。 (四)按照规范的表格要求,认真做好接报警、指挥调度、处警反馈工作登记,存档备查。 第七条 对危及公共安全、人身或财产安全,迫切需要处置的紧急报警、求助和对正在发生
6、的民警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投诉, 110 报警服务台应在问清具体情况、地点后 1 分钟内下达处警指令,对其他的报警 、求助和投诉需要公安机关处置的, 110 报警服务台也应及时下达处警指令。对无声电话及忙呼电话必须进行反查,若有警情,应立即派警。 第八条 110 报警服务台下达指令必须简明、扼要、清晰、准确。处警单位接到指令后,应在规定时限内到达现场,到达现场后立即向 110 报警服务台报告; 110 报警服务台在发令中,对处警单位呼两次三遍,没有应答的视为离岗,并视情给予通报。 第九条 110 报警服务台在接到突发、重大案(事)件的紧急报警时,应问清案 (事 )件地点、简要情况,立即指令巡警先
7、期处置,并通知相关单位,报告中心值班领导 ,再询问案 (事 )件的详细情况,根据领导指示及时补充指令。 第十条 重、特大案 (事 )件、多警种出警的现场指挥,由指挥中心根据市局领导指令,指派现场职务最高的同志负责协调指挥。 第十一条 对重大、路面 “两抢 ”案件,作案时间与报警时间间隔较短,嫌疑人特征、乘坐交通工具、逃窜路线等线索明确,有围捕价值的,指挥中心应主动介入组织辖区路面警力进行围捕,并在适当位置设卡拦截。指挥中心要求相关巡区设卡盘查时,接警单位应在最短时间内到达指定地点。 第十二条 为确保通讯畅通、快速反应,指挥中心每周不定时对各分局、派出所、 巡警等出警单位、警种进行点名,每月通报
8、点名情况,并将点名结果列入年终 110 接处警工作评比考核的内容。点名内容 (以巡警一号点为例 ):路面各巡逻单位请注意,指挥中心现在开始点名 (呼两遍 ),一号车、一号车听到请回答(呼三遍 ),无应答的视为离岗。 第十三条 出(处)警准备。出(处)警准备是指为保证任务完成需要,在现场处置前,处警单位及民警在思想、警力、车辆、装备等方面所要达到的标准和状态。 第十四条 处警单位接到处警指令后,必须无条件出警,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或拖延出警,影响警情处置。一般情况下,市区 5-10 分 钟内到达现场;对农村或市内较远地区的报警和求助,处警单位立即出警,视距离远近、道路交通和天气状况,以最快速度到达
9、现场。 第十五条 处警单位接到处警指令后一般应派 2 名以上民警处警。处警民警应按规定着装,佩戴 110 标识,并随身携带警官证。如携带协警员处警,协警员应着统一制服。原则上负责处警现场指挥调度的指挥员应具备两年以上一线处警经验。 第十六条 处警民警应携带单警装备。必要时应携带武器警械,每组至少配备手枪 1 支、弹夹 2 个,配戴必要的个人防护装备,包括防暴头盔(防弹头盔)、防弹背心(防刺服)等。 第十七条 处警单位及民警应保持 350 兆电台畅通,出警时民警应携带一部 350 兆手持台用于通讯联络,携带手机作为备用。 第十八条 处警民警应携带必要的现场取证设备和物品,包括物证袋、棉纱手套、镊
10、子、卷尺等物证提取工具;取证笔记本、记录笔、印泥等证言提取物品;物品、文件扣押书等需现场开据的材料;录音笔、录像机、数码相机等证据固定设备。 第十九条 处警民警应随警携带常用的法律文书,包括接处警登记簿、当场处罚裁决书、罚没款收据等。 第二十条 专用处警车辆必须统一外观制式,车顶安装警灯,车内装载警笛、 350 兆移动车载台、 高音喊话等装置。 第二十一条 专用处警车辆应随车配备常用警械和工具,包括停车示意牌、警戒带、防暴网枪、约束带若干、反光背心、灭火器、救生衣、医药箱、绳索、一次性塑料雨衣、手套、鞋套、塑料头套、拖车绳、打气筒、应急灯、车辆维修工具等,并注意日常维护保养。 第二十二条 专用
11、处警车辆应及时更新、提前检修,保持车况良好、油料充足,工作期间不得挪作他用或搭乘无关人员。 第二十三条 处警民警出警后,如果发现警情不属本单位和本警种的管辖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受理或报请指挥中心向有管辖权的单位协调移交, 接交民警未到达警情现场时,出警民警不得擅自离开现场。 各处警单位内部警种(如各县区局的所、队)之间需要移交案件或提供刑事技术支持的,应按规定的程序自行办理。需跨县(区)移交的,可请求指挥中心协调。 各类警情的具体处置工作由接受出警指令的处警单位具体负责,处置过程中如需请示处置措施,应请示本单位负责人。 对正在发生的案 (事 )件,最先到达现场的处警民警不足以制
12、止或者难以控制局面的,应当立即报告单位领导或指挥中心。指挥中心应按照工作预案,调集、指挥有关警种、部门赶赴现场增援或者进行布控查缉。 第二十四条 处警反 馈是指处警民警在处警过程中,要执行两次汇报制度,随时与指挥中心保持联系,反馈各阶段处警情况及结果,以便调整警力部署和事后备查。具体包括现场反馈和结果反馈。 第二十五条 处警民警到达现场后,应第一时间向发出指令的指挥部门简要报告现场情况;对正在发生的案 (事 )件 ,最先到达的处警民警不足以制止或者控制局面的,应立即请求支援。 如现场事态紧急,不及时处置可能导致严重后果,并且具备控制条件的,可在控制事态后,再进行报告。 第二十六条 警情处置完毕
13、或进行现场移交后,处警单位应按要求及时将处警情况向各级指挥中心反馈, 由本级指挥中心录入处警信息。浔阳区、庐山区公安分局处警单位直接向分局指挥中心反馈,由分局指挥中心录入处警信息。市区其他单位直接向市局指挥中心报告处警结果,由指挥中心录入处警信息。 第二十七条 各县区(分)局、各警种及处警单位,要定期对本单位、部门的接处警工作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作为评比考核单位及民警主要依据之一。指挥中心、纪检、督察等部门,要不定期对各处警单位、各警种的处警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处警好的单位给予通报表彰,对处警差的、不负责任的单位或民警,给予通报批评并提请主管机关予以相应处理,限期改正。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
14、市局指挥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各县区(分)局、各警种可参照本规定制定接处警工作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九江市公安机关 110接处警部分警情和 问题处置方法 一、刑事案件类报警处置 (一)盗窃案件: 1、问清发案地点,报警人的姓名、联系电话,被盗物品情况,并告知报警人保护现场,迅速指令辖区派出所或治安部门出警。 2、遇到犯罪嫌疑人被群众控制在现场时或报警人称嫌疑人可能还在现场作案的,应立即就近调动警力抓捕。 (二)诈骗案件: 1、问清报警人姓名、 联系电话、被骗的时间、地点及被骗财物,根据案情通知辖区派出所出警或利用三方通话将报警人电话转至辖区派出所。 2、对犯罪嫌
15、疑人藏匿地点明确的,直接指令巡警或辖区派出所出警处置。 (三)抢劫案件: 1、对正在进行抢劫的案件,问清案件发生的准确地点,立即指令巡警或派出所出警处置。 2、对案发后报警的案件,要问清案发地点、时间、受害人姓名、联系电话及简要经过,指令刑警或辖区派出所处置,重大和情节严重的案件要及时向有关领导报告。 3、对受害人身体受到严重伤害的,同时通知 120 急救中心及相关警种到现场进行急救、处置。 4、对抢劫车辆的报警,要问清被抢车辆的牌号、车型、颜色、抢劫时间、逃跑方向、报警人的姓名及联系电话,并立即用 350 兆电台通播部署堵截,同时通知辖区派出所与报案人联系受理案件。对报警时间拖延过长的,已经
16、或可能跨市、区逃跑的应立即向上一级 110 指挥中心汇报或沿线 110 指挥中心通报,请求协查堵截。对装有 GPS定位的出租车被抢应立即启动 GPS定位终端系统指挥调度。 5、对驾车进行抢劫的,应问清犯罪嫌疑人所驾车的基本情况及逃跑方向,立即用 350 兆电台通播部警堵截。已经或可能跨市、区逃跑的,应立即向上一级110 指挥中心 报告或沿线 110 指挥中心通报,请求进行协查堵截,并通知辖区派出所与报案人联系受理案件。 6、接到在长途客车上进行抢劫的报警,如犯罪嫌疑人仍在车上,要问清长途车的牌号、型号、行驶的路段、方向,迅速指令就近派出所和沿途公安机关进行堵截。对犯罪嫌疑人已下车的,问清下车地
17、点、人数及特征,及时通知附近的公安机关进行搜捕。 7、接到持枪抢劫的报警,在问清报警人的姓名、联系电话和发案时间、犯罪嫌疑人是否开枪、有无人员伤亡、是否看清枪的型号、犯罪嫌疑人特征的同时,快速指令巡警、派出所、刑警、交警等出警围捕、设卡堵截,并告知 出警民警注意安全,立即报告值班领导。 8、接到金融系统和重点要害部位被抢的报警,要问清案件发生的准确地点,指令就近警种、辖区派出所、刑警赶赴现场围捕,并立即向值班领导报告。如犯罪嫌疑人已逃离现场,要问清犯罪嫌疑人逃跑的方向、所乘交通工具等情况及犯罪嫌疑人的特征、人数,据情部署警力设卡堵截。 (四)爆炸案件: 1、问清发案地点、爆炸现场基本情况,在立
18、即向值班领导汇报的同时,指令巡警、辖区派出所、刑侦部门警力赶赴现场,并视情通知消防、交警出警。 2、若有人员伤亡,及时通知 120 急救中心。 (五)杀人案件 1、问清杀人现场的准确地点,报警人的姓名、联系电话及现场的大致情况,并告报警人保护好现场,立即指令刑警、辖区派出所出现场,并根据案件等级,及时向值班领导报告。 2、对犯罪嫌疑人明确,逃离现场时间不长的,应向报警人或知情人问清嫌疑人体貌特征,是否乘座交通工具及逃跑大致方向,应先行指令有关力量和卡点追捕、堵截,并指令刑警、派出所等警力出现场。 3、对杀人犯罪嫌疑人还在现场的,立即指令就近警力赶赴现场实施抓捕,同时指令刑警、派出所出警。 (六
19、)绑架案件 1、问清嫌疑人数、作案工具、被绑架的人数、案发地点,指令巡 警出警,嫌疑人携带武器的,告知巡警注意安全。 2、报警人发现正在行驶的车辆上有人被绑架的,问清嫌疑车的车型、牌号、颜色、逃窜的路线、方向、大概位置后,报告值班领导,并用 350 兆电台通播方式指令辖区交警、巡警进行围堵、相邻辖区交警、巡警向嫌疑车辆行驶的路线靠拢,并在适当位置设卡拦截。 3、受害者亲属报警称嫌疑人索要赎金的,应告知其注意保密,以保证人质安全,指令辖区派出所与报警人联系。 4、受害者逃脱后报警的,问清报警地点与案发地点,若两地相距较近的应指令案发地派出所或巡警出警;若报警点与案发地相距较远,由报警 点辖区派出
20、所先受理并负责移交。有人员受伤的,应通知 120 急救中心。 (七)强奸案件 1、问清报警人的姓名、联系电话,告受害人保护现场及物证,通知刑警或辖区派出所派警处理。 2、对犯罪嫌疑人还在现场或藏匿地点明确的,应立即指令辖区派出所或巡警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抓捕。 3、强奸案件已发生多日的,建议报警人尽快到案发地派出所报案。 (八)劫持人质 问清案发时间和地点,了解人质的身份、人数及犯罪嫌疑人的人数、凶器、交通工具、逃跑方向、体貌特征等情况,在立即报告领导的同时,指令派出所、巡警先期出警,并根据领导指示调度指挥相关警力妥善处置。 (九)敲诈勒索 建议报警人到案发地派出所报案处理。情况紧急的,应立即派警到现场处置。 (十)拐卖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