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附件: 城镇给水排水构筑物及管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强制性条文 3.1.3 工程所用的主要原材料、半成品、构(配)件、设备等产品,进入施工现场时必须进行进场验收。 进场验收时应检查每批产品的订购合同、质量合格证书、性能检验报告、使用说明书、进口产品的商检及证件等,并按国家有关标准规定进行复验,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混凝土、砂浆、防水涂料等现场配制的材料应经检测合格后使用。 3.1.5 城镇给水排水构筑物应按国家有关标准和设计文件规定进行功能性试验。 5.2.3 基坑支护结构应具有足够的强度、刚 度和稳定性;支护部件的型号、尺寸、支撑点的布设位置,各类桩的如土深度及锚杆选用等应经计算确定
2、。支护应安全可靠,安装、拆除方便,并不得妨碍基坑开挖及构筑物的施工。 现行标准中无依据 7.1.2 模板、支架的加工、安装、拆除应编制专项施工技术方案和安全措施方案 ,并按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要求对危险性较大的专项安全措施方案进行专家论证。 15.2.6 给排水管道工程所用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等产品的品种、规格、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和设计要求;接触应用水的产品必须复核有关卫生要求。严禁使用国家、地方明令淘汰、禁用的产品。 16.1.9 给水管道必须水压试验合格,并网运行前进行冲洗与消毒,2 经检验水质达到标准后,方可允许并网通水投入运行。 16.1.10 污水、雨污水合流管道及湿陷土、膨胀土、疏砂地区的雨水管道,必须经严密性试验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