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南平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暂行规定 南政( 1995)综字 051 号 第一条 为绿化、美化城市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城市园林绿化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城市绿化条例和福建省人大常委会颁布的福建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南平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园林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适用本暂行规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城市园林绿化,是指城市园林绿地、树木花草和园林设施。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把城市园林绿地建设纳入国民经济 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强城市园林绿化的科学普及和宣传教育,鼓励单位和个人积极参与园林绿化建设,重视园林绿化管理和科学技术工作
2、,提高城市园林绿化水平。 第五条 南平市建设委员会主管全市园林绿化工作。园林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 第六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爱护城市园林绿化,有权劝阻和检举、揭发损害城市园林绿化的行为。 对城市园林绿化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市人民政府或园林管理部门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 城市总体规划包括城市园林绿化规划。 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 门会同园林管理部门共同编制。城市园林绿化详细规划,由园林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园林绿化规划进行编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园林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第八条 南平市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确定为园林绿化规划用地
3、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因建设或其它特殊需要临时使用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用地的(含占用道路绿地)必须向园林管理部门提出临时使用申请。申请临时使用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用地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交有关使用目的、地点、面积、方式、使用期限及保护绿地措施等内容的文件,经园林管理部门同意并 按日每平方米 1 元至 5 元缴纳绿地临时使用费和每平方米 30 元至 60 元的绿地保证金后方可使用。若超过批准的期限或使用中绿地受到损害,园林管理部门分别处以日每平方米 5 元至 20 元的罚款,由园林管理部门使用绿地保证金恢复原貌。 因建设或特殊需要必须占用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用地的,须经园林管理部门同意,并采取先补偿后占用
4、和按照每平方米 30元至 60 元的补偿办法向园林管理部门缴纳占用城市园林绿化用地补偿费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第九条 擅自将规划确定的园林绿化规划用地改作他用或侵占现有园林绿地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按日每 平方米 30 元处以罚款;对已形成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它设施,由园林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拆除、补种或给予没收。 第十条 城市各项建设项目应当留足园林绿化用地,其园林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项目用地总面积的比例分别为: (一)新建区不低于 30%,旧城改造区不低于 25%,其中居住小区还应按居住人口人均 1 平方米以上标准建设公共绿地; (二)新建区的主干道不低于 20%,次干道不低于 15%;旧城改
5、造区扩建的主干道不低于 15%,次干道不低于 10%。 (三)城市园林绿化苗圃、草圃、花圃、盆景基地等生产绿地的建设,应当 适应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的需要,其用地面积不低于建成区面积的 2%; (四)新建医院、疗养院、学校不低于 35%; (五)新建有大气污染的建设项目不低于 30%,并应按有关规定营建卫生防护林带; (六)公园不低于陆地面积的 70%。 第十一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一切新建、扩建、改建的基建项目要按以上规定的比例核实园林绿化用地面积,未达到要求的,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因特殊情况凡在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其绿化用地面积达不到以上标准又确需建设的,应从严审批,按不足绿化用地面积
6、向园林管理部门缴纳每平方米 30 元至 50 元的异地绿化补偿费后,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方可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二条 园林绿化建设应当与其他建设项目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投资。建设单位应按照批准的绿化设计方案进行建设,于主体工程竣工后一年内完成园林绿化工程。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的规划,应当组织园林管理部门进行会签;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有园林管理部门参加。 占地面积在 200 平方米以上的园林绿化的设计与施工,必须由具有相应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施工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第十三条 园林绿化资金,实 行财政拨款和多渠道筹集结合的办法。 市政府在预算内安排相应的园林绿
7、化经费。 绿化建设费用,应当列入各项建设项目总投资。高层建筑不得低于土建工程总投资的 1%,非高层建筑不得低于 2%。 建设单位应按绿化面积每平方米 30 元向园林管理部门缴纳绿化保证金。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保证金如数退还建设单位。凡达不到标准的,由园林管理部门以保证金为“代植”费用,组织实施。 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单位的绿化任务和养护标准,按有关规定安排绿化经费。居住区、居住小区的绿化养护费用由房屋产权所有者承担。 无 故不履行全民义务植树的单位和适龄公民,应按国家规定缴纳绿化费。 绿化经费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或挪作他用。 第十四条 违反本暂行规定第十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
8、门核发的有关规划许可证无效。对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行政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五条 违反本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园林管理部门处罚: (一)应经批准的园林绿化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或未按经批准的园林绿化设计方案施工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该园林绿化工程投资总额的 30%罚款; (二)设计、施工单位不执行园林绿 化设计规范和施工规程影响工程质量的,责令返工; (三)将园林绿化工程发包给无园林绿化资质证书或不具有相应园林绿化资质的单位设计或施工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该工程设计费或承包价款总额的 30%罚款; (四)无园林绿化资质证书或超越园林绿化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承担园
9、林绿化设计或施工任务的,责令停止设计或施工,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等额罚款; 第十六条 单位和居住小区现有园林绿化用地低于第十条规定要求的,尚有空地可绿化 的,应当限期绿化,不得闲置,不得他用。同时,应切实搞好垂直绿化和平屋顶绿化,改善居住环境。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或修剪城市树木、因特殊需要砍伐、移植或修剪,不论树权归属,应向园林管理部门申请,经审查批准和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进行。 经批准砍伐、移植树木的,应当按砍伐、移植数量的三至五倍株数在园林管理部门指定地点补种。 在紧急状态下,必须砍伐、移植修剪树木(不含古树名木)的,可以先行处理,但应当在砍伐、移植或修剪之日
10、起三天内到园林管理部门补办有关手续。 未经批准砍伐、移植或修 剪树木的(不含古树名木),园林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其立即停止,拒不停止的,没收有关器具,并按情节轻重处以 500 元至 1000 元罚款。 未经批准砍伐、移植或修剪树木造成死亡的(不含古树名木),除按本暂行规定第十八条标准赔偿损失外,还应处以该标准的五至十倍的罚款。 第十八条 砍伐城市树木(不含古树名木)按下列标准核收补偿费: 1、胸高直径不足 10 厘米,每株 200 元; 2、胸高直径 10.019.9 厘米的,每株 300 至 800 元; 3、胸高直径 20.029.9 厘米的,每株 900 至 1500 元; 4、胸高 直径
11、30.039.9 厘米的,每株 1600 至 2300 元; 5、胸高直径 40.049.9 厘米的,每株 2400 至 4000 元; 6、胸高直径 50.059.9 厘米的,每株 5000 至 8000 元; 7、胸高直径超过 60 厘米以上,每株 9000 至 30000 元。 第十九条 凡在规划区范围内的面城面江一重山,作为城市风景防护林地(原林权不变),属城市园林绿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必须严加保护,不得随意砍伐。如确需间伐,应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园林管理部门批准,在园林管理部门监督下间伐。否则按本暂行规定第十八条标准 予以罚款,并视情节轻重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百年树龄以上的树
12、木,稀有珍贵的树木,具有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的树木,均属古树名木,园林管理部门应负责建档、挂牌、重点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损坏和砍伐。 城市公共地段的古树名木,由园林管理部门组织养护;风景名胜区内的古树名木,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指导。 散生于各单位范围内或私人庭院内的古树明木,由所在单位或居民负责管理养护,并接受园林管理部门监督和技术指导。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损坏和砍伐古树名木。损伤、砍伐古树名木的,由园林管理 部门责令其按古树名木的评估价赔偿损失,并处以该评估价等额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在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必须向园林管理部门提
13、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营业执照,在园林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从事经营活动,并遵守公共绿地和工商行政管理的规定。 未经批准擅自在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从事经营活动,或虽经批准不按指定地点从事经营活动的,以侵占绿地处罚。 第二十三条 禁止下列损害城市园林绿化的行为: 1、掐叶、摘花、采果、拆枝; 2、利用树木搭棚、架设线路和拉直钢筋; 3、在树上刻字、打钉和栓系牲畜; 4、在距离树木 2 米以内挖土、挖坑; 5、剥、削树皮和挖树根; 6、损坏草坪、花坛和绿篱; 7、在公共绿地(含街道绿地和沿江绿地)和风景林地内倾倒废弃物、放牧、采石、挖土和其他有害绿地的行为; 8、破坏城
14、市园林设施; 违反上款规定之一的,责令其立即停止损害行为,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并处以 5 元至 500 元罚款。 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园林绿化及其设施负有保护责任(含行道树)。园林管理部门可依实际情况收取绿化保 证金。因施工活动损害园林绿化的,施工单位应负责恢复原貌,经园林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如数退还保证金,或由保证金支付赔偿。 城市范围内的工厂、饮食服务、商店的烟囱、排气扇、污水等不得直接对准城市树木、花草。如因排出的废气、污水等造成树木花草死亡的,按暂行规定第十八条标准赔偿和处罚,并限期进行改造。 第二十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各种管线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与树木保持距离。 对
15、原有的绿化树木和地上地下的设施未达到国家有关规定的,用统筹兼顾,互相协调,按城市总体规划合理安排。 供电、电讯、市政等单位敷设 各种管线和建设公用设施,影响园林绿化的,在设计中和施工前,建设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园林管理部门确定保护措施。未会同园林管理部门采取必要措施而造成绿化树木、花草损害而至死亡的,处以评估价五倍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城市共工绿地和城市道路绿化的建设,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土地有偿使用费和新菜地建设资金。 第二十七条 阻止、妨碍园林管理人员执行公务,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 ,由公安机关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暂行规定行为
16、的行政处罚,由南平市建设委员会或其授权单位决定。 当事人对园林管理部门所作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内,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起诉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单位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园林绿化行政处罚文书格式,由园林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制发。 第二十九条 园林管理部门及其所属专业管理机构对城市园林绿地和花草树木要严格管理,精心养护及时防治病虫害。 第三十条 园林管理部门及其管理人员不许忠于职守,秉公办事,廉洁奉公,严格执法。对滥用职权、玩 忽职守,徇私舞弊,监督不力的,由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本暂行规定县(市)可参照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暂行规定的应用解释权属于南平市人民政府。 第三十三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