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版权著作权申请指南 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登记须知 一、根据国家版权局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凡本省的作者、其他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和专有权的所有人及其代理人,均可申请作品登记。 二、国家版权局负责全国的作品自愿登记工作,具体承办部门是国家版权局受理。 三、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应按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的规定提交有关证明和材料: 1、 填写作品登记申请书、作品登记表、权利保证书各一份,提交作品原件及复印件、作品 说明 书(说明创作构思、作品主要特点及内容等)各一份; 2、个人作者申请登记的,还应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3、委托创作作品申请登记的,著作权人还应提交著作权人及创作者
2、的身份证复印件(著作 权人或创作者是单位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或法人代码证的复印件、法人代表的身份证复 印件)、委托创作合同或协议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4、合作作品申请登记的,还应提交合作作者的身份证复印件(合作作者是单位的,应提交 营业执照或法人代码证的复印件、法人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合作创作合同或协议的 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5、职务作品申请登记的,应提交作者的身份证复印件、著作权人或专有使用权人的营业执 照或法人代码证的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聘用合同及著作权归属证明原件及 复印件; 6、美术作品或摄影作品申请登记的,申请人除按上述情况提交有关材料外,还需提交作品 照片两张(不大于 3R,可电脑打印),一张贴在 “作品登记申请书 ”左下方空白处,并 在上面盖骑缝章,另一张随材料提交。 四、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作品不予登记: 1、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2、超 过著作权保护期的作品; 3、依法禁止出版和传播的作品。 五、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作品撤消登记: 1、登记后发现有第四条规定的情况的; 2、登记后发现与事实不相符的; 3、申请人申请撤消原作品登记的; 4、登记后发现是重复登记的。 六、经审核确认符合登记条件的,发给作品登记证。 七、登记部门自受理作品登记申请之日起 30 日内决定是否准予登记;不予登记的, 要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