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作人:葛璐璐,背景,为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宪法,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防治法经2001年10月27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通过;根据2011年12月31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修正。职业病防治法分总则、前期预防、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7章90条,自2011年12月31日起施行,职业病范围,用人单位的职责与前期预防,职业病预防与管理、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请在此添加段落
2、内容,请在此添加段落内容,导致职业病防治法修改的2个重大案例,职业病防治法修改的背景,1、职业病诊断难 、鉴定难、维权难2、职业危害调查、取证、监管难张海超“开胸验肺事件”3、职业危害事故处理、处罚、执法难福建省仙游县外来农民工患矽肺病事件,案例1:张海超事件(一),新密市一企业工人张海超工作3年多后,被多家医院诊断为尘肺,但郑州职防所为其做出了“肺结核”的诊断。为寻求真相,28岁的他跑到郑大一附院,不顾医生劝阻,坚持“开胸验肺”,用一个人的无奈之举,揭穿了谎言。职业病诊断难、鉴定难,是职业病防治中遇到的“瓶颈”之一,张海超“开胸验肺”事件,正是职业病诊断难和鉴定难的现实体现。职业病诊断难、鉴
3、定难,难在哪里?,案例1:张海超事件(二),一方面,职业病诊断机构过少;另一方面,劳动者往往无法掌握职业病诊断需要的资料,例如职业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等。针对这两个难题,职业病防治法修正案草案一审稿修改了相关规定,一方面明确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同时规定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均可取得职业病诊断资质。三审稿增加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职业病医疗康复机构的建设。,案例1:张海超事件(三),单位私扣“尘肺”复查通知张海超是新密市刘寨镇老寨村村民,2004年6月,他到新密曲梁乡的郑州振东耐磨材料有限公司(下称振东公司)上班,先后从事过杂工、破碎、开压力机等有害工种。2007年下半年,
4、他感到身体不适,主要表现为胸闷、咳嗽,他也没太在意,一直当做感冒来治,但效果不好。,案例1:张海超事件(四),2007年10月,张海超从振东公司离职不久,又到郑州市第六人民医院检查,医生怀疑他是肺结核,但不能确诊。此后,意识到问题严重性的张海超先后去过郑州市二院、省胸科医院、省人民医院、北京协和医院、首都医科大学朝阳医院、北京大学第三附属医院等数家医院检查,医生们都给出了一致的结论:职业病尘肺。,案例1:张海超事件(五),这个不幸的消息让张海超回忆起了2007年1月单位曾在新密市卫生防疫站为职工做过体检,还拍了胸片。“今年1月6日,我到新密市防疫站查询,防疫站说2007年拍胸片时就发现我的肺有
5、问题,并通知单位让我去复查,但单位并没有通知我。”张海超说,他又找到单位询问,才知道单位私自扣下了复查通知。对此,新密市卫生防疫站耿站长接受记者采访时称,职工体检是受企业委托,检查结果也只对单位,不对个人。,案例1:张海超事件(六),郑州市职防所鉴定为“肺结核”据了解,按照国家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职业病的鉴定由当地职业病防治所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需要用人单位出具相关证明,譬如,组织机构代码、职工工作时间、从事工种等。由于振东公司单方不配合,张海超无法到职防所进行鉴定,而其他综合类医院又无权对职业病进行鉴定,无奈,张海超于2009年2月7日到新密市政府有关部门求助。“直到今年5月,新密市信
6、访局终于表态,由郑州市职防所为我的病情进行鉴定。”张海超说,5月25日,郑州市职防所出具了诊断证明,让他震惊的是,鉴定结果是“无尘肺0期(医学观察)合并肺结核”。给出的意见是:进行肺结核诊治,建议到综合医院进一步诊治。,案例1:张海超事件(七),铁了心“开胸验肺”弄清病情“这个结果我无论如何也不能接受,郑州和北京的各大医院都认定我是尘肺。”张海超说,“而且就在去郑州市职防所正式鉴定前,我曾拿着胸片找那里的工作人员,当时他们看后也说是尘肺。你说这是不是有人捣鬼?”张海超决定“开胸验肺”,弄清自己的病情。6月1日,张海超来到郑大一附院门诊,6月9日住院,6月22日不顾医生劝阻,他铁了心要开胸。“当
7、时郑大一附院的医生劝我说,凭胸片,肉眼就能看出你是尘肺,从技术上讲,职防所也不可能做出这么低级的误诊。你为啥非开胸?这很危险。”张海超说,在他的一再要求下,郑大一附院于7月10日为他做了手术。,案例1:张海超事件(八),结果胸部一打开,医生就发现了他肺上的大量粉尘,肉眼可见。医生还为张海超做了肺部切片检验,排除了肺结核的可能。在郑大一附院出具的张海超的“出院诊断”中载明:“尘肺合并感染。”医嘱第1条就是:“职业病防治所进一步治疗。”2009年9月16日张海超证实其已获得郑州振东耐磨材料有限公司各种赔偿共计615000元。,案例1:张海超事件(九),河南新密处理开胸验肺事件所涉企业及责任人员 新
8、密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此事件的后期处置工作,在切实解决张海超实际问题的同时,加大问责力度。7月29日,新密市纪委监察局和相关部门组成调查组,对事件涉及郑州振东耐磨材料有限公司进行深入调查后,依据调查结果,按照有关法律、条例,作出严肃处理。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相关条款之规定,给予郑州振东耐磨材料有限公司党总支书记侯振东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给予公司副总经理秦永彬开除党籍处分,建议公司董事会解除秦永彬副总经理职务。根据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依法追究郑州振东耐磨材料有限公司后勤负责人郑海军的责任;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劳动法、环境保护法的相关规定,责成市政府相关部门对郑州振东耐磨材料有限公司
9、罚款25万元。,案例1:张海超事件(十),据悉,新密市政府还拨款105万元,用于完善更新该市卫生防疫检测设施建设。与此同时,新密市委日前召开紧急会议,要求吸取教训,举一反三,迅速在全市开展职业卫生专项监督大检查。范围检查范围和重点是:粉尘危害企业,重点是采矿、水泥、建材、洗煤等行业;生产、使用有毒化学品的企业,重点是化工、电力、冶炼、铸造、印刷、装潢等行业;其他职业卫生问题突出的中小企业。为了确保工作实效,新密市政府决定成立18个督查组,分别对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专项监督。对工作措施得力,效果明显的单位给予通报表扬。对不履行或履行职责不到位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对失职、渎职导致重大职业病危
10、害发生的要依法、依纪追究相关单位及其领导责任。,张海超身上的伤,是他寻求真相的印记,张海超向记者出示诊断书。,7月27日,张海超展示一份新的诊断证明书(右),这张证明书与之前的诊断证明结论不同。,张海超家中堆满点滴瓶子,郑州振东耐磨材料有限公司,是一家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座落在郑州南25公里的新密市境内,北靠密杞公路,东临107国道,西临轩辕皇帝宫,距郑州国际机场15公里,环境幽雅、通讯便捷,交通便利。境内矿藏资源丰富,为生产耐火材料和磨料具提供了得天独厚的有利条件。公司现有员工1200多名,各类工程技术人员265名,建筑面积12万平方米,主要生产设备280多台套,具有年产各种耐火材料制品20万
11、吨,创产值近8亿元的生产能力。,郑州振东耐磨材料有限公司,近年来公司积极响应国家节约能源和环境保护的号召,投资1500万元,新上耐火材料生产用能系统优化项目,新建了高温隧道窑、梭式窑、隧道式低温干燥窑、双段式煤气发生炉、混合料自动化生产线、安装了除硫、除尘设备等优化项目,彻底淘汰了传统落后的生产工艺及设施1999年率先通过ISO2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2003年5月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耐火材料产品生产许可证;2010年5月公司通过了国家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 ( 2009年9月赔偿受罚),郑州振东耐磨材料有限公司,1988年以侯振东为首的三位下岗职工靠5000
12、元起家,在2亩多地盘上从一个作坊式小厂发展起来的中型民营明星企业。公司领导以自力更生、艰苦创业、务实高校、滚动发展的发展模式,连续保持15年上台阶式的发展势头,以管理严、发展快、效益好、贡献大等优势跨入全国民营企业同行中的先进行列,并荣获中国优秀民营科技企业称号。,郑州振东耐磨材料有限公司,主要产品有:镁碳砖、铝镁碳砖、镁质大砖、帖补砖、透气砖、座砖、水口砖、自流修补料,焦炉用硅砖、玻璃窑用硅砖、热风炉用硅砖,各种浇注料、火泥、棕刚玉砂、酚醛树脂等。畅销北京、天津、新疆、山东、广州、广西、江苏、湖南、湖北等十多个省(市)自治区,其中镁碳砖、铝镁碳砖系列产品,在新密市独家荣获河南省名牌产品。,郑
13、州振东耐磨材料有限公司,公司新建一条建材生产线,主要从事A1级发泡陶瓷保温板的技术研究和产品开发,各项产品技术均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公司自主研发和生产的轻质发泡陶瓷保温板系列制品体积密度小,导热系数低,耐酸碱腐蚀,无放射性有害物质。具备安全防火、隔热保温、抗冻抗渗、轻质高强、耐久性好等综合特性。是建筑节能应用领域新型的无机陶瓷功能材料。,郑州振东耐磨材料有限公司,公司建厂以来,不欠国家贷款,不欠国家税收,不欠工人工资,以回报祖国、奉献社会、富裕职工为宗旨,为国家作出了应有贡献,为群众及公益办了不少实事,为当地农民和下岗职工就业致富奔小康创造市委市政府评为先进企业,并连续三年荣获振兴杯奖;被国家工
14、商行政管理总局评为全国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被中国市场研究质量、服务、信誉AAA企业;中国冶金报、中国质量时报、中国耐火材料、河南日报、郑州晚报等期刊,中央电视、河南电视台等多国家新闻媒体对公司的发展业绩进行多次报道。,案例2:仙游事件(一),2003年6月数十名贵州等地到福建省仙游县务工的农民,被发现患有严重的职 业病。石英加工作坊业主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漠视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一些地方领导官僚主义严重,对东湖村非法石英加工中存在的职业病危害问题放任不管; 一些职能部门严重失职,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监管不力。,案例2:仙游事件(二),仙游县东湖村有户石英粉(砂)加工作坊,加工设备
15、简陋、 工艺落后,除户是手工湿式作业外,其他户均为干式生产。加工作业场 所不具备基本的通风防尘设施,出料、筛粉、包装过程中扬尘严重;个人粉尘 防护用品质量不合格,无法起到有效的防护作用;除经业主进行简单口头交代 外,务工人员没有经过任何职业卫生培训。调查组对其中个作业场所的抽样 测试结果表明,除个湿式作业场所外,个干式作业场所的个采样点中有 个粉尘浓度严重超标,最高超标倍,且的粉尘为极易吸入的细 微粉尘颗粒,个沉降尘标本游离二氧化硅含量均超过。,案例2:仙游事件(三),此类粉尘吸 入后对人体危害极大。据对个曾在东湖村务工的贵州籍农民工死亡案例进 行调查,其中人被确诊为矽肺病患者,人为典型矽肺并
16、发症状。对从东湖 村务工返乡的名贵州籍农民工进行身体检查,其中人确诊患矽肺病。 对东湖村现有的名外来农民工进行身体检查,发现人患矽肺病。,案例2:仙游事件(四),调查中还发现,仙游县东湖村石英加工作坊属严重违法违规经营,户 加工作坊都是无名称、无工商登记、无职工健康档案的非法生产经营实体。石 英加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作业现场电源线头和闸刀裸露,电动传送皮带没有安装防护罩。劳动用工管理极不规范,所有加工作坊都没有用工记录,更没有与外来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12月4日获悉, 湄潭县从福建省仙游县东湖村务工返乡后被确诊患矽肺病的46名农民工获得业主总计222万元的赔偿。(4.8万元/人),职业病防治法
17、实施前的最大赔偿案,吴家岭隧道事件全国首例群体尘肺病做出一审判决 温州民工获赔2亿职业病防治法通过时间: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职业病防治法施行时间:2002年5月1日职业病防治法修正条款施行时间:2011年12月31日,吴家岭隧道事件,2001年10月24日,全国首例群体尘肺病人身损害赔偿案由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辽宁省交通厅、浙江省泰顺县隧道工程公司等,致使泰顺县三魁、洲岭等近10个乡镇的196名民工在公路隧道施工中患上尘肺(又名“矽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人身权益,其中已有10名患者死亡。根据有关法律,被告人赔偿原告因工致残和工亡
18、的医疗费、伤残抚恤金、丧葬费、工亡补助金等总计2.08亿元。2002年2月8日,温州市鸥海区人民法院以重大劳动安全罪分别判处两名责任人陈益校、王运福有期徒刑7年和5年。,吴家岭隧道事件,事情起源于1993年秋,浙江省温州市泰顺县三魁、洲岭等贫困山区的蔡思叶、张晓云等数百名农民为了谋生,受雇于泰顺县隧道工程公司及该县的陈益校、王运福和张万民,被召到沈阳至本溪高速公路吴家岭隧道第七合同段“打山洞”。该隧道工程的业主(发包人)是辽宁省交通厅,承包人为东北煤矿工程公司,转包人是沈阳矿务局矿建工程处和七台河市矿务局工程处,再转包人由泰顺县隧道工程公司及上述三个自然人拼凑而成。该项工程的地质结构为石英砂岩
19、、石英岩,二氧化硅含量高达97.6,工程层层“批发”,承、转包后,雇主(再转包人)隐瞒地质实情,令民工们用风钻“干式掘进”打炮眼,也不向民工提供有效的防尘面罩,不知情的民工们从早到晚,长时间的在二氧化硅粉尘飞扬的隧道中埋头作业。,吴家岭隧道事件,不仅如此,作为发包人(业主)的辽宁省交通厅,不按合同履行对民工代为投保等义务。施工三年多,雇主也不为民工体检和与民工签订劳动合同。1996年,吴家岭隧道工程竣工验收被交付使用。1998年以来,许多民工先后被发现患有程度不同的尘肺病。,吴家岭隧道事件,2000年7月以来,从泰顺县贫困山区频频传来噩耗,张晓云、陈逢近等10名尘肺病患者肺泡板结、呼吸衰竭,进
20、而全身发黑,相继病亡。此事很快引起浙江省有关方面的高度重视,并召开了专题协调会。2000年9月,浙江省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对400多名泰顺县民工进行鉴定,确诊196名民工患有一至三期(危险期)尘肺病,分别构成二至七级伤残。(7年发病率达49%,以后还有病人出现)2001年4月,受害民工及其家属等230人,陆续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吴家岭隧道事件,有人认为,这是一起普通的“工伤索赔案”,而由温州市司法局组织的法律援助团团长、一级律师童平宇指出,这是一起因劳动合同纠纷而产生的人身损害赔偿。发包人、承包人、转包人的一系列过错,都表明这是一种对人身权益侵害的行为。因此,该案的本质是人身损害
21、赔偿案。这个主张最终被法院采纳。,吴家岭隧道事件,此案审判长于伟说,弱势群体人身权益受到侵害,又死了人,又无钱打官司,进不了法院大门,就会走投无路。而法律本来就是保护老百姓的最后一道屏障。如果把弱势群体“逼上梁山”,势必造成社会不稳定。为了不使受害者在诉讼期间断药,温州市中院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用对雇主财产诉讼保全所得的部分资金先解受害者的燃眉之急。在收费上,中院不仅对这些弱势群体25万元的诉讼费全部缓收,而且为他们花了100多万元的办案经费。 (法律法院支持),吴家岭隧道事件,温州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决,原告蔡思叶(包括家属)等230人按伤残等级分获3.896万元至38.96万元不等的经济赔偿。 (90.4万元/人),Thank yo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