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技工学校设置标准 (试行 )、高级技工学校设置标准 (试行 )和技师学院设置标准 (试行 )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技工院校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 (人社部发 20128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为贯彻实施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 2010-2020 年)(中组发 201111 号),按照关于大力推进技工院校改革发展的意见(人社部发 201057 号)有关要求,我部在广泛调研的基础 上,组织有关专家制定了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技师学院设置标准(试行),对原高级技工学校标准进行了修订。三类标准进一步
2、明确了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师学院的办学定位和基本要求,进一步强化了技能人才培养特色。现将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高级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和技师学院设置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原高级技工学校标准废止。 附件: 1.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 2.高级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 3.技师学院设置标准(试行) 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二一二年一月三十一日 附件 1: 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技工学校设置,促进学校建设和发展,保证教育和培训质量,提高办学效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依法举办的技工学校。 第三
3、条 技工学校应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教育培训与生产实际相结合,坚持服务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促进劳动者就业的办学方向。 第四条 技工学校实行学制教育与职业培训并 举、学校教育与企业培养相结合的办学模式。技工学校培养适应现代化生产、服务需要的中级技工,同时面向社会开展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并承担职业技能鉴定和就业服务等任务。 第五条 技工学校学生实行学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 “双证书 ”制度。 第六条 技工学校应配备政治素养高、管理能力强、熟悉技能人才培养规律的领导班子。校长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以及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且具有 3 年以上职业教育、职业培训或企业工作经历
4、。其他校级领导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技师以上职业资格。 第 七条 技工学校设立 3 年内培养规模应达到 1600 人。其中,学制教育在校生规模800 人以上,年职业培训规模 800 人次以上。学校应紧密结合区域经济发展需要设置专业,常设专业不少于 3 个。 第八条 技工学校校园占地面积不少于 3 万平方米(约 45 亩);校舍建筑面积不少于1.8 万平方米,生均校舍建筑面积不少于 20 平方米。其中,实习、实验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0.5 万平方米。企业办校的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可包括企业用于职工培训的相关场所面积。 第九条 技工学校应配备与办学规模和专业设置相适应的实习、实验设
5、备设施, 保证每生有实习工位。实习、实验设备总值不少于 300 万元。 第十条 技工学校应具备完善的学生生活设施;具备满足体育教学和学生锻炼身体需要的体育设备设施和运动场所;具备满足师生需求的图书馆、阅览室;具备满足多媒体、网络教学和信息化管理需要的软硬件设备设施。 第十一条 技工学校应拥有一支与办学规模、专业设置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师队伍。学制教育师生比应不低于 1: 20。兼职教师人数不得超过教师总数的三分之一。具有企业实践经验的教师应占教师队伍总数的 20%以上。技术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总数应不低于教师总 数的 70%。 第十二条 技工学校教师应符合国家规定学历要求,专任教师应具备相应的
6、教师资格。技术理论课教师至少具备相关专业初级技能职业资格。其中,具备中级技能以上职业资格的应不低于 30%。实习指导教师应具备相关专业高级技能以上职业资格。 第十三条 技工学校应具有与培养规模相适应的日常运行、基本建设、设备购置、师资培训等稳定可靠的办学经费保障。办学经费(含生均经费等)标准不低于当地同类学校标准。 第十四条 技工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学校应设置与技能人才培养相适应的教育教学、行政后勤服务、招 生就业及培训工作等管理机构,并建立健全相应的规章制度。 第十五条 技工学校须加强安全管理工作,实行安全责任制度,保证学生日常生活、学习和实习安全。技工学校须制定应对各种突发事件的预案。 第
7、十六条 技工学校应重视德育和学生管理工作,开展多种形式的学生思想品德教育。 第十七条 技工学校应配有与所设专业相配套的教学文件和教材。实习课时应不低于教学总课时的 50%。 第十八条 技工学校应建立校企合作办学制度。建立由有关部门、行业、企业和学校组成的校企合作指导委员会。每个专业应有相应的合作企业 。 第十九条 本标准作为技工学校初设审批标准。对于边远贫困地区和特殊行业举办技工学校,培养规模和相应的办学条件要求可适当放宽。具体办法由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备案。 第二十条 本标准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2: 高级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高级技工
8、学校设置,促进学校建设和发展,保证教育和培训质量,提高办学效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依法举办的高级技工 学校。 第三条 高级技工学校应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教育培训与生产实际相结合,坚持服务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促进劳动者就业的办学方向。 第四条 高级技工学校实行学制教育与职业培训并举、学校教育与企业培养相结合的办学模式。高级技工学校培养适应现代化生产、服务需要的中、高级技工,同时面向社会开展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和师资培训,并承担职业技能鉴定和就业服务等任务。 第五条 高级技工学校学生实行学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 “双证书
9、”制度。 第六条 举办高级技工学校,应符合当地 产业发展规划和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规划。 申请设立高级技工学校应经过技工学校办学水平评估,并举办过两期以上高级技工培训班。 第七条 高级技工学校应配备政治素养高、管理能力强、熟悉技能人才培养规律的领导班子。校长、教学副校长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以及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且校长应具有 5 年以上职业教育、职业培训或企业工作经历。 第八条 高级技工学校培养规模应达到 4000 人以上。其中,学制教育在校生规模不低于 2000 人,年职业培训规模 2000 人次以上。设立高级技工学校 3 年内高级技工 学制教育在校生规模应不低于 50,高级技
10、工以上年培训规模应不低于 800 人次。 第九条 高级技工学校专业设置应与区域经济发展紧密结合,适应新型工业化发展和产业优化升级的需要,适应社会和企业对高级技工的需求。常设高级技工专业不少于 4 个。 第十条 高级技工学校校园占地面积不少于 6.6 万平方米(约 100 亩),校舍建筑面积不少于 5 万平方米。其中,实习、实验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 1.5 万平方米。企业办校的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可包括企业用于职工培训的相关场所面积。 第十一条 高级技工学校应配备与办学规模 、办学层次、专业设置相适应的实习、实验设备设施。其中,主要设备应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并保证每生有实习工位。实习、实验设备总值不少
11、于 1500 万元。 第十二条 高级技工学校应具备完善的学生生活设施;具备满足体育教学和学生锻炼身体需要的体育设备设施,运动场地面积不少于 6000 平方米;具备满足师生需求的图书馆、阅览室;具备满足多媒体、网络教学和信息化管理需要的软硬件设备设施,并建有校园网站。 第十三条 高级技工学校应拥有一支与办学规模、专业设置和培养层次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师队伍。学制教育师生比不低于 1: 20。兼职教师人数不得超过教师总数的三分之一。具有企业实践经验的教师应占教师队伍总数的 20%以上。技术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应不低于教师队伍总数的 70%,理论实习教学一体化教师达到技术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总数
12、的 50以上。 第十四条 高级技工学校教师应符合国家规定学历要求,专任教师应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技术理论课教师至少具备相关专业初级技能职业资格。其中,具备中级技能以上职业资格的达 40%以上。 实习指导教师应具备相关职业高级技能以上职业资格。其中,具备高级实习指导教师职务或技师、高级技 师职业资格的占 45%以上。 第十五条 高级技工学校应具有与培养层次、培养规模相适应的日常运行、基本建设、设备购置、师资培训等稳定可靠的办学经费保障。办学经费(含生均经费等)标准不低于当地同类学校标准。 第十六条 高级技工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学校内设机构设置合理,部门职责和教职工岗位职责清晰,规章制度健全,建立
13、并有效运行质量管理体系。 第十七条 高级技工学校应具有健全和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落实安全责任制度,保证学生日常生活、学习和实习安全。高级技工学校应有应对各种突发事件的预案。 第十八 条 高级技工学校应重视德育工作和校园文化建设,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全过程,积极开展职业道德、公民行为规范和法制等方面的教育。建立学校、家庭、企业、社会紧密结合的德育工作网络。高级技工学校应对学生开展职业指导和心理健康教育。 第十九条 高级技工学校应设立专业教学研究机构,加强技能人才培养规律和方法的研究。学校各常设专业至少有一名专业带头人,专业带头人应在当地专业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第二十条 高级技工学校应建
14、立完善的校企合作办学制度,积极探索多种模式的校企合作方式,由有关部门、行业、 企业和学校组成的校企合作指导委员会在校企合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二十一条 高级技工学校应结合专业设置选择生产设备先进、技术处于同行业领先水平的企业合作,共建校内外生产实习基地。每一个高级技工专业应有 3 个以上合作企业。 第二十二条 本标准作为高级技工学校初设审批标准,对于边远贫困地区和特殊行业举办高级技工学校,培养规模和相应的办学条件要求可适当放宽。具体办法由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本标准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3: 技师学院设置标准(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技师学
15、院设置,促进学院建设和发展,保证教育和培训质量,提高办学效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依法举办的技师学院。 第三条 技师学院应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教育培训与生产实际相结合,坚持服务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促进劳动者就业的办学方向。 第四条 技师学院实行学制教育与职业培训并举、学校教育与企业培养相结合的办学模式。技师学院重点培养适应现代化生产、服务需要的高 级技工、预备技师,同时面向社会开展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和师资培训,并承担企业技师和高级技师的提升培训与研修交流、考核鉴定与评价等任务。 第五条 技师学院学生实行学业证书和职业
16、资格证书 “双证书 ”制度。 第六条 举办技师学院,应符合当地产业发展规划和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规划。 申请设立技师学院原则上应具备高级技工学校资格,并经过办学水平评估,且举办过两期以上技师培训班。 第七条 技师学院应配备政治素养高、管理能力强、熟悉高技能人才培养规律的领导班子。院长、教学副院长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以 及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且院长应具有 5 年以上职业教育、职业培训或企业工作经历。 第八条 技师学院培养规模应达到 5000 人以上。其中,学制教育在校生规模不低于3000 人,年职业培训规模 2000 人次以上。设立技师学院 3 年内高级技工、预备技师(技师)在校生
17、规模不低于 60,高级技工、技师、高级技师年培训规模不低于 1000 人次。 第九条 技师学院专业设置应与区域经济发展紧密结合,适应新型工业化发展和产业优化升级的需要,适应社会和企业对高级技工、技师和高级技师的需求。常设预备技师(技师) 专业不少于 2 个。 第十条 技师学院校园占地面积不少于 10 万平方米(约 150 亩),校舍建筑面积不少于 8 万平方米。其中,实习、实验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 2.5 万平方米。企业办校的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可包括企业用于职工培训的相关场所面积。 第十一条 技师学院应配备与办学规模、办学层次、专业设置相适应,具有国内领先水平的实习、实验设备设施,并保证每生有实
18、习工位。实习、实验设备总值不少于 4000 万元。 第十二条 技师学院应具备完善的学生生活设施;具备满足体育教学和学生锻炼身体需要的体育设备设施,运动 场地面积不少于 1 万平方米;具备满足师生需求的图书馆、阅览室;具备满足多媒体、网络教育教学和信息化管理要求的软硬件设备设施,并建有校园网站。 第十三条 技师学院应拥有一支与办学规模、专业设置和培养层次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师队伍。学制教育师生比不低于 1: 18。兼职教师人数不得超过教师总数的三分之一。具有企业实践经验的教师应占教师队伍总数的 25%以上。技术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应不低于教师队伍总数的 70%。理论实习教学一体化教师达到技术理论
19、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总数的 60以上。 第十四条 技师学院教师应符合 国家规定学历要求,专任教师应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技术理论课教师至少具备相关专业初级技能职业资格。其中,具备中级技能以上职业资格的达 60%以上。 实习指导教师应具备相关专业高级技能以上职业资格。其中,具备高级实习指导教师职务或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占 50%以上。 第十五条 技师学院学校应具有与培养层次、培养规模相适应的日常运行、基本建设、设备购置、师资培训等稳定可靠的办学经费保障。办学经费(含生均经费等)标准不低于当地同类院校标准。 第十六条 技师学院内设机构设置合理,部门职责和教职工 岗位职责清晰,规章制度健全,建立并
20、有效运行质量管理体系。 第十七条 技师学院应具有健全和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落实安全责任制度,保证学生日常生活、学习和实习安全。技师学院应具有应对各种突发事件的预案。 第十八条 技师学院应重视德育工作和校园文化建设,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全过程,积极开展职业道德、公民行为规范和法制等方面的教育。建立学院、家庭、企业、社会紧密结合的德育工作网络。技师学院应对学生开展职业指导和心理健康教育。 第十九条 技师学院应设立专业教学研究机构,加强高技能人才培养 规律和方法的研究。学院各常设专业至少有一名专业带头人,专业带头人应在当地专业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第二十条 技师学院应不断完善校企合作办学制度,并贯穿于高技能人才培养的全过程。校企合作指导委员会发挥指导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及时调整学校发展方向和规划的作用。 第二十一条 技师学院应结合专业设置选择生产设备先进、技术处于同行业领先水平的企业合作,共建校内外生产实习基地。每个预备技师(技师)、高级技工专业应有 5 个以上合作企业。 第二十二条 本标准作为技师学院初设审批标准,对于边远贫困地区和 特殊行业举办技师学院,培养规模和相应的办学条件要求可适当放宽。具体办法由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本标准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