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令 第 22号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已经 2009 年 12月 15 日国家税务总局第 2 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 年 3 月 20 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 肖 捷 二一年二月十日 2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第二条 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和认定以 后的资格管理适用第三条 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
2、格本办法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 12个第四条 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 ,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对提出申请并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为 (二)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第五条 3 (三)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第六条 纳税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第七条 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权限,在县(市、区)国家税 第八条 纳税人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按照下列程序办(一)纳税人应当在申报期结束后 40日(工作日,下同)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见附
3、件 1 (二)认定机关应当在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 20日内完成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三)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 规定期限结束后 20日内制作并送达税务纳税人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应当在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后 10 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见附件 2),经认定机关批准后不办理一般纳税人4 资格认定。认定机关应当在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 20日内批准完毕,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第九条 纳税人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按照下列程序办(一)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表,并
4、提供下列资料 : 1. 2. 3.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或者与中介机构签订的代理记4.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或者其他可使用场地5. (二)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当场核对纳税人的申请资料,经核对一致且申请资料齐全、符合填列要求的,当场受理,制作对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应当当场告知纳税人需要 (三)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申请以后,根据需要进行查验报告由纳税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税务查5 实地查验时,应当有两名或者两名以上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实地查验的范围和方法由各省税务机关确定并报国家税务(四)认定机关应当自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 20日内完成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并由主管
5、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第十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一般纳税人 税务登记证副本“资格认定”栏内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附件 3)。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印色为红色,印模由国家税务第十一条 纳税人自认定机关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次月起(新开业纳税人自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的当月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的规定计算应纳税额,第十二条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第十三条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对下列一般纳(一)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6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 2010 年 3月 1 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的通
6、知(国税明电 1993 52 号、国税发 1994 5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的补充规定(国税明电 1993 60 号),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办法的通知(国税函 1998 156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2 326 号)同时废止。 7 附件 1: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 纳税人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 证件名称及号码 联系电话 财务负责人 证件名称及号码 联系电话 办税人员 证件名称及号码 联系电话 生产经营地址 核算地址 纳税人类别:企业 、企业
7、性单位 非企业性单位 个体工商户 其他 纳税人主业:工业 商业 其他 认定前累计应税销售额 (连续不超过 12 个月的经营期内) 年 月至 年 月共 元。 纳税人声明 上述各项内容真实、可靠、完整。如有虚假,本纳税人愿意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签章): 年 月 日 税务机关 受理意见 受理人签名: 年 月 日 查验意见 查验人签名: 年 月 日 主管税务机关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认定机关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注:本表 1 式 2 份,主管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各留存 1 份。8 附件 2: 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 纳税人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主管税务机关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认定机关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注:本表 1 式 2 份,主管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各留存 1 份。9 附件 3: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印模式样)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1.8 厘米 6 厘米 说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印模)规格为 6 厘米(长) 1.8 厘米(宽); 采用 2 号标准宋体字刻写。 印发范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2010 年 2 月 25 日封发 校对:政策法规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