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东北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校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教育部转发的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学院、直属部门和机关各处室等部门(以下简称:部门)。 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学校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学校工作人员 (以下简称 :出差人 )是指在职事业编制人员、离退休返聘人员、劳务派遣人员、与学校签订劳动合同的聘用人员及研究生等。本科生因公出差仅限于学校统一组织的各种竞赛及参与科研项目等活动。 第四条 各部门要认真编制差旅费预算
2、,严格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不得超过差旅费预算报销差旅费。 第五条 各部门要严格履行学校因公出差审批程序 (详见附表 1)。因公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本部门有关领导或项目负责人批准,从严控制出 差人数和天数;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出差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单位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六条 学校依照财政部按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制定的差旅费标准执行,并依据财政部适时调整的差旅费报销标准 ,调整我校的差旅费报销标准。 第二章 部门正职干部出差及报销差旅费的审批 第七条 机关部处、直属部门的正职干部出差及报销差旅费须经主管校领导审批。 第八条 学院院长出差
3、及报销差旅费,可由学院书记审批;学院书记出差及报销差旅费,可由院长审批;学院书记、院长一同出差及报销差 旅费,由校级领导联系人审批。 第九条 使用科研经费报销差旅费的,部门正职干部为科研项目负责人的,由学院主管科研的副院长(负责人)审批;非科研项目负责人的由科研项目负责人审批。 第三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十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出差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十一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级别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院士 火车软席(软
4、座、软卧),高铁 /动车商务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一等舱 头等舱 凭据报销 校级领导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 /动车商务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二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正高职、正处长 及五级以上职员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 /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三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其余人员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 /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院士、校级领导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以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表中“其余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因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应出具书面特殊情况说明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方可乘坐飞机经济
5、舱。 第十二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十三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四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乘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可凭据报销。往返机场或火车站乘坐出租车的,只报销住地至 机场或火车站的往返出租车费。 第十五条 因公出差学校派车、自带车、包车的,高速公路费、过桥费按差旅费报销,并以此确认出差补助的期间。 第四章 住宿费 第十六条 住宿费是指出差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
6、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七条 住宿费报销标准根据财政部分地区制定的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详见附表 2)。对于住宿价格季节性变化明显的城市,住宿费限额标准在旺季可适当上浮一定比例,具体规定按财政部发布的调整信息执行。 第十八条 院士住 普通套间,校级领导及以下人员住单间或标准间。本科生因公出差,应由组织活动部门选择经济的住宿条件,不允许住单间或一人一间。 第十九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二十条 出差人员因公到外地参加各种培训等出差,由接待单位或组织单位免费安排住宿的,不予报销住宿费。 第五章 伙食补助费 第二十一条 伙食补助费是
7、指对出差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二十二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 (日历 )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 第二十三条 伙食补助标准按财政部分 地区制定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详见附表 2)。 对于使用横向科研经费出差,凡属于从事深井、深海、深空作业,且能够提供项目合作单位出具作业天数证明的,作业期间每人每天伙食补助费标准按 150 元执行,作业天数超过一个月的部分,按财政部分地区制定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 第二十四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第六章 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五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出差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8、第二十六条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 (日历 )天数计算,每人每天 80 元包干使用。不再 报销出差期间的出差地的城市内的出租车费、地铁、公共汽车等交通费和外地通讯费。 第二十七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第二十八条 出差人员由学校派车、包车、自带车辆,无市内交通费补助。 第二十九条 出差人员到外地参加各种培训等,由组织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市内交通费补助按包干标准减半。 第七章 报销管理 第三十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标准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部门在差旅费预算中列支,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部门转嫁。未按规定标准开支差旅费的,原则上超支
9、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三十一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第三十二条 对于出差人员丢失车票、机票的,须填写东北大学票据丢失报销申请表,并由单位负责人审批,按最经济的交通工具等级的标准报销。 第三十三条 对于使用横向科研经费出差,因特殊情况未按规定标准超额支出的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由出差人 写明理由,经项目负责人审批后准予报销。 第三十四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 第三十五条 市内交通费按规定包干标准给予补助。 第三十六条 关于自带车辆出差报销的规定。对于只
10、有单程车票、机票,另一单程自带车辆、搭车或往返自带车辆出差的,且有住宿费票据,须单独写出情况说明,并提供高速公路收费票据,按差旅费报销的规定给予补助费。 第三十七条 对于使用非科研经费出差的,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如确能提供充分证据的,经部门领导审核同意后,可以报销城 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补助,否则不予报销差旅费。对于使用科研经费出差,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但是能够出示合作单位免费提供住宿条件证明的,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在一个月之内的,可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补助;超过一个月的,可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减半,无市内交通费补助;不能出示合作单位免
11、费提供住宿条件证明的,不予报销差旅费。若到外地参加各类培训,且培训费包含食宿费的,不再重复报销伙食补助和住宿费。 第三十八条 对于没有明确出差任务、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出差起止时间的,不予报销差旅费;出差人员报销差旅费时,需要出示工作证或学生证。 第三十九条 出差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表、机票、车票、住宿费票据等凭证。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 第四十条 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的出差,以及未按规定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四十一条 出差人员出差期间,因游览或非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费用,均由个人自理。 第
12、四十二条 出差人员到沈阳市远郊县(新民、辽中、法库、康平)出差,按照差旅费管理规定报销。在沈阳市八区内,因公办事不属于出差,不报销差旅费。 第八章 参加会议差旅费报销管理 第四十三条 出差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回校报销,需附会议通知书。与会议相关的会议费、注册费、版面费、资料费等,费用金额应与会议通知所列金额一致,超出部分费用自理。 第四十四条 出差人员外出参加会议,会议通知注明“会议统一安排食宿,食宿费自理”的,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统一安排住宿导致住宿费超标准的,必须由会议主办方出具充分证明,并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否则超标准部分自理。会期期间“食宿费不自理”的,仅
13、报销城市间的交通费。 第四十五条 参加会议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照差旅费管理规定报销。 第九章 调动、搬迁的差旅费管理 第四十六条 学校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因公出差的 有关规定执行。已经发放安家费的人员除外。学校工作人员调动工作,一般不得乘坐飞机。学校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所发生的行李、家具等托运费,在每人每公里 1 元以内凭据报销,超过部分自理,以上发生的各项费用,由调入单位报销。 第四十七条 与学校工作人员同住的家属(父母、配偶、未满 16 周岁的子女和必须赡养的家属),如果随同调动,其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
14、和市内交通费,以及行李、家具托运费等,按被调动人员的标准报销。 第四十八条 由部队转业到地方工作的干部,其差旅费按照解放军总后勤部的有关规定,由所在部队按合理路线、 规定标准计算发给,到达调入单位后结算,多退少补,作为增加或减少单位的差旅费处理。 第十章 监督问责 第四十九条 各部门应当加强对本部门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对本部门的出差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出差规模控制负责,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学校财务部门应当强化对差旅费报销的财务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重大问
15、题向学校相关领导报告。各部门应当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 监督。 第五十条 学校监察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各部门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各部门差旅审批程序是否健全,出差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五)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五十一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办 法规定
16、,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部门负责人和出差人员的责任: (一)部门无出差审批程序或出差审批控制不严格;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差旅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监察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应予追缴,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东北大学秦皇岛分校及东北大学科技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等学校控股的独立法人企业可参照本办法执行,或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订具体操作规定。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经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8 年 3 月 26 日发布的东北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 (东大财字 20087 号 )同时废止。此前所发文件与本办法相抵触的部分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