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医疗安全(不良)事件报告,医疗安全(不良)事件报告制度,医疗安全事件报告暂行规定,医疗安全事件报告暂行规定,医疗安全(不良)事件报告制度,为了更好地保障医疗安全,减少医疗(安全)不良事件,确保病人安全,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政策法规要求,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济钢总医院医疗(安全)不良事件报告制度,具体如下:,一、医疗(安全)不良事件的定义,本制度所称医疗(安全)不良事件指在临床诊疗活动中以及医院运行过程中,任何可能影响病人的诊疗结果、增加病人的痛苦和负担并可能引发医疗纠纷或医疗事故,以及影响医疗工作的正常运行和医务人员人身安全的因素和事件。包括:,一、医疗(安全)不良事件的
2、定义,(一)可能损害患者健康或延长患者住院时间的事件;,一、医疗(安全)不良事件的定义,(六)可能给医院带来经济损失的事件;,二、医疗安全(不良)事件分级,非预期的死亡,或是非疾病自然进展过程中造成永久性功能丧失。,(一)警告事件,(二)不良事件,在疾病医疗过程中是因诊疗活动而非疾病本身造成的患者机体与功能损害。,二、医疗安全(不良)事件分级,虽然发生的错误事实,但未给患者机体与功能造成任何损害,或有轻微后果而不需任何处理可完全康复。,(三)未造成 后果事件,(四)隐患事件,由于及时发现错误,未形成事实。,三、接收报告单位,医疗安全(不良)事件信息表统一上报至医务科,由医务科初步审核后及时转发
3、相应职能部门进一步分析处理。其中:,(一)医疗安全(不良)事件,由医务科处理,(二)护理安全(不良)事件,转发护理部,(三)感染相关安全(不良)事件,转发院感办,三、接收报告单位,(六)设施安全(不良)事件,转发后勤部,(七)服务不良事件,转客户服务部,(八)行风不良事件,转院务部,(四)药品安全(不良)事件,转发药剂科,(五)器械、设备安全(不良)事件,转发设备科,四、上报流程,(一). 上报形式,发生安全(不良)事件后48h(药品不良反应等事件按照规定时限上报)内,当事人或其他发现人员按照要求填写医疗安全(不良)事件报告表,上报至医务科。,2、网络直报,四、上报流程,(一). 上报形式,可
4、利用我院OA办公系统进行网络直报,。,2、网络直报,1、书面报告,四、上报流程,(一). 上报形式,仅限于在安全(不良)事件可能迅速引发严重后果的紧急情况使用,并随后履行书面补报。夜间及节假日应统一上报医院总值班人员。,。,2、网络直报,1、书面报告,四、上报流程,(二). 发生或者发现医疗安全(不良)事件时,医务人员除了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害扩大外,应立即向所在科室主任报告,同时采取适宜的形式上报医务科。,。,四、上报流程,(三).医务科初步审核后根据不良事件主要责任情况转发给各职能部门进一步处理。各职能部门在接到报告后应登记备案,及时调查核实,做出处理,督促相关科室限期整改、落实,消除
5、隐患。必要时上报分管院领导。,。,四、上报流程,(四).如上报医疗安全(不良)事件涉及2个或2个以上部门,由医务科将不良事件转交相应的职能部门,并协调相应职能部门共同解决,必要时召开部门间联席会议。,。,五、医疗安全(不良)事件报告的自愿性、保密性、非惩罚性,医院各科室、部门和个人有自愿参与(或退出)的权利,提供信息报告是报告人(部门)的自愿行为。,(一)自愿性,(二)保密性,在报告人可通过各种形式具名或匿名报告,相关职能部门将严格保密。报告内容不作为对报告人或他人违章处罚的依据,也不作为对所涉及人员和部门处罚的依据。,(三)非处罚性,六、监管与奖惩,六、监管与奖惩,七、,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
6、行,院发201112号文废止。,。,医疗安全(不良)事件报告制度,2012年工作思路,医疗安全事件报告暂行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部直属有关单位,部属(管)医院:为建立健全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和预警制度,指导医疗机构妥善处置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推动持续医疗质量改进,切实保障医疗安全,我部组织制定了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各地在贯彻实施工作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联系我部医疗服务监管司。二一一年一月十四日,。,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暂行规定的通知,卫医管发20114号,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暂行规定,第一章. 总则,
7、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制度,提高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报告的质量和效率,指导医疗机构妥善处置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推动持续医疗质量改进,切实保障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由于诊疗过错、医药产品缺陷等原因,造成患者死亡、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等明显人身损害的事件。,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暂行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报告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报
8、告管理工作。,第四条,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定报告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不得瞒报、漏报、谎报、缓报。,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暂行规定,第二章. 报告要求,第五条,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实行网络在线直报。卫生部建立全国统一的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报告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信息系统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分别设立相应权限的数据库。,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暂行规定,第二章. 报告要求,第六条 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及损害人数,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分为三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暂行规定,第二章. 报告要求,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设立或指定部门负责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报告工作,为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报告工作提
9、供必要的物质条件支持,并配备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暂行规定,第二章. 报告要求,医疗机构应当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有关卫生行政部门)网络直报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或者疑似医疗质量安全事件。,第八条,尚不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医疗机构应当通过电话、传真等形式,向有关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医疗质量安全事件的报告时限如下:,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暂行规定,第二章. 报告要求,第九条,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实行逢疑必报的原则,医疗机构通过以下途径获知可能为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时,应当按照本规定报告:,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暂行规定,第二章. 报告要求,医疗质量安全
10、事件报告暂行规定,第二章. 报告要求,医疗机构报告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或疑似的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后,有关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进行核对,核对时限要求如下:,第十条,重大、特大大、特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应当分别逐级上报至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部数据库。,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暂行规定,第二章. 报告要求,第十一条,有关卫生行政部门收到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或者疑似医疗质量安全事件的报告并核对后,应当及时进行网络在线直报。医疗机构和有关卫生行政部门完成初次报告、核对后,应当根据事件处置和发展情况,及时补充、修正相关内容。,第十二条,信息系统通过语音电话、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对有关卫生行政部门进行提示。收到提示后,有
11、关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登录系统查看相关信息。,第十三条,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每季度第一周将上一季度本辖区内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数据库中的信息进行汇总,并上报至卫生部数据库。,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暂行规定,第三章. 事件调查处理,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有关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医疗机构的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或者疑似医疗质量安全事件调查处理工作进行指导,必要时可组织专家开展事件的调查处理,并按照规定及时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调查处理结果。,第十六条,有关对于涉及医疗事故争议的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应当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处理。,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暂行规定,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各级
12、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统计分析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及时向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反馈,加强医疗质量安全管理指导工作。,第十九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报告情况作为重要指标纳入医疗机构等级评审和医院评优的指标体系。,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暂行规定,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对于健全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制度,准确上报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调查处理及时,整改有力,医疗质量安全水平有显著提高的医疗机构,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予表扬和奖励对瞒报、漏报、谎报、缓报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或对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处置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医疗机构,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相关责任人
13、,并予以通报。,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暂行规定,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一条,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未及时、认真核对医疗机构上报信息的,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暂行规定,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本规定所称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的核对,是指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及时性、完整性的核对,不涉及事件性质、原因、责任等。,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暂行规定,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的规定(卫医发2002206号)同时废止。,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