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开大电大民法学(2)形成性考核册作业答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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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民法学( 2)作业 1 及答案 一、名词解释 : M5 k9 K( Z: X3 k Z7 u1、债 答: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2、按份之债 $ E S2 W H, “ J6 b/ V 答:按份之债是指债的多数人主体一方的当事人各自按照一定份额享受权利或者负担义务的债,包括按份债权的按份债务。 3、质押 5 m% e# n2 I p; F 0 e- A 答: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一定的动产作为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担保,债权人占有该动产、并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进,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质押物优先受偿。 4、合同 答:合同是当事人之

2、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5 K% Z: * U9 C7 5、要约 6 a/ T( w e1 w D2 答:要约是订约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缔结合同的提议。 ; O; n5 u: E% X0 s1 A“ L, w; H5 . _ 6、不安抗辩权 答:不安抗辨权是指在未约定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 7 L* 7 E. , b1 ?3 “ b+ X4 s. z) S $二、填空题 1、债的履行,指债的当事人按照 合 同的约定 或者 法律的规定 履行 债务,实现债权 的法律现象。 . H) 4( H/ U3 p b# J( K

3、 2、网上讨论:你对公民隐私权的看法?(电大在线民法学 2 课程论坛网上发贴) 点评:本题不要求有一致的观点。答题的方向学生可以提出自己的看法,要点是要划清隐私权的界限,加 强立法,对公民的隐私给予必要的保护。 民法( 2)作业 3 及答案 . i- O% S( v“ Q0 i2 R# k/ 6 案例分析 王某有一女王乙、二子王甲、王丙,配偶、父母均已逝世,王某长期与王乙共同生活,后王乙因病去世。王某与女婿及一外孙女共同生活。王甲有一子。王丙婚后无子女。 1994年王某去世,留有遗产三万元。王某去世后,王丙因伤心过度相继病故。 问:财产如何 分配?法律依据是什么? 0 I# 5 p8 I“ x

4、1 K 点评:本案涉及二方面的问题:( 1)哪些人属第一顺序的继承人;( 2)转继承的内容;学生只有掌握这两方面的问题,才能准确的分析本案例的问题。 0 a c7 A2 R9 O- E) w4 _6 G/ W! f 答:王某死后,其遗留的三万元应分别由王甲、王丙、女婿各继承一万元,王丙所应得的一万元再由王甲继承。 本案未作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有王甲、王丙及其女婿,虽然其女儿已过世,但女婿与王某共同生活, 尽到赡养义务,因而应与王甲、王丙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同时王丙所应继承的一万元因其过世,根据转继承的规定,应由其兄弟王甲继承。 . m7 - m8 f8 P3 t8 y 民法学( 2)作业

5、 4 及答案 0 r, p/ + z* m( x3 U( w“ 一、名词解释(每小题 4 分,共 24 分 ) 1、质押 答: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一定的动产作为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担保,债权人占 有该动产、并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进,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质押物优先偿受。 2、后履行抗辩权 5 Z# _+ _7 M Z5 F 答:后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合同中,后履行的一方有权要求应该先履行的一方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应该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后履行的一方有权拒绝应先履行一方的履行请求。 - R( W d g6 H: g2 S/ t6 Z 答:名誉权是公民或法人享有的

6、就其自身特性所表现出来的社会价值而获得社会公平评价的权利。 7 ; D1 N# + _) e “ X0 U; P 5、著作权 答:著作权是指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对文学、艺术和科学工程作品所享有的各项专有权利。 6、遗赠 # | Y. u o w9 J1 1 X/ h6 i 1、债权是一种请求权,债务具有 特定性 。 3 ( k, k V- V N4 J0 g$ h, lh7 T, y* w7 9、我国继承法规定,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包括( ABD)。 . p10、民法通则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 AC)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6 ; I8 O- h8 /五、问答题(每小题

7、7 分,共 21 分。) b. n c2 P6 w: h* f% s2 J9 B 1、债的担保具有哪些特点? * e) K, u. F9 t! F* c% c d y) : C (三)可靠性。债的担保或是扩大了清偿债务人的财产范围,或是以特定财产为清偿债务人债务的保障,打破了债权人仅能以债务人的财产平等受偿的原则,从而可以确保债权的实现,因此债的担保是确保债权的可靠手段。 (四)自愿性和明确的目的性。债的担保一般是由当事人自愿设立的,而且设立 担保的目的就是为了确保债权的实现。因此,债的担保一般是当事人为了债权人的利益而自愿设立的。 5 2、要约的条件是什么? 9 z4 F8 x3 m- G%

8、 答:(一)须是以缔结合同为目的的意思表示。当事人作出的意思表示如不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则不为要约。 * H5 M“ U% G, d6 | (二)须是由特定的当事人向特定的相对人作出的意思表示。要约的作用在于唤起相对人的承诺,与之订立合同。因此,要约人必定是特定,否则受要约人无法承诺。要约的相对人一般也是特定的,因为要约人 应是向特定对象作出订约的意思表示。若作出意思表示的表意人没有特定的对象,而是希望他人向其发出订约的意思表示,则该表意人的意思表示不为要约,而仅能属于要约引诱或称要约邀请。 # r5 a- U9 n# T7 E, (三)其内容须包括足以决定合同成立的主要条款。要约既是订立合同的

9、提议,就应含有合同的主要条款,这样相对方才可考虑是否接受,而相对方一旦接受,合同就可成立。如果当事人提议的内容并不包括合同的主要条款,而是希望对方提出主要条款,则该提议不为要约,只能为要约引诱。 1 B- d$ r; g- t6 t5 _( b, g 要约的成立条件也是要约的法律特征。 ( X5 h“ d/ Z3 3 1 _ 3、一般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答:构成一般民事责任应具备以下四项要件: (一)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 民事责任具有制裁和补偿的双重性质,由此决定民事责任的追究必须以损害的现实存在前提。 f 问: 1、本案谁有继承权?为什么? 2、本案如何处理?法律根据是什么? 点评:本

10、案涉及的内容比较多:( 1)哪些财产是曾某的遗产;( 2)曾某所留下的遗嘱是否有效?( 3)哪些人是合法的继承人;( 4)曾某与丙结婚的时间约六年,其房屋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学生只有在弄懂以上 4 个方面的内容之后,才能回答问题。 答: 1、本案中,甲、乙、丙三人均享 有继承权,甲作为曾某的儿子享有继承权是无可置疑的,乙、丙享有继承权是因为曾某所立遗嘱无效。 2、本案的处理应首先分清曾某的遗产有哪些:( 1)曾某与前妻共有房子六间,根据夫妻共有及继承的规定,曾某拥有六间房屋中的三间,其他三间应为其前妻所有,其前妻死后,分别由曾某和其儿子甲各继承 1.5 间,因而,本案,曾某所遗留的财产为房屋 4.5间。 对于曾某所立的遗嘱,应认定为无效,因为曾某所立遗嘱没有考虑到作为未成年人的利益,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因而其所遗 留的房屋应作为遗产按法定继承的规定处理。“ F5 5 q! s C 本案中丙与曾某确立夫妻关系的时间尚未满 8 年,对曾某的房屋不能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但其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与甲、乙共同继承曾某的 4.5 间房屋,即甲、乙、丙每人可分为遗产为 1.5 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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