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广州市医药卫生科技项目管理办法 穗卫科 2007 3 号 各区(县级市)卫生局,局属各单位,各有关单位: 现将广州市医药卫生科技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馈。 二七年三月十二日 2 广州市医药卫生科技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州市医药卫生科技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管理,促进医疗卫生科技进步,加强自主创新,加快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进一步提高 我市医疗卫生水平,参照国家、广东省及广州市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在对 广州市医药卫生科技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穗卫科 2004 25号)和 广州市中医药科技项
2、目管理办法(穗卫中 2006 2 号) 进行修订的基础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选题必须紧密联系公共卫生、临床医疗和中医药实践。项目以应用研究为主,兼顾应用基础研究和科技成果转化研究。重点支持实用性强,覆盖面广,辐射力强,解决我市公共卫生和临床医疗实际问题的应用型研究项目。鼓励开展跨行业、跨领域、跨学科的合作研究。 第三 条 广州市卫生局根据广州地区重大健康问题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需求与变化,适时公布项目指南和年度立项项目数量 。 3 第四条 项目设重大项目、重点项目、一般引导项目、县级市及乡镇医疗卫生单位新技术、新项目推广应用项目 以及配套资助项目。 一、重大项目。由市卫生局根据本地区阶
3、段性医疗卫生领域重大问题而确定的研究项目。针对严重危害广州地区人民群众健康的重大疾病和公共卫生问题,面向广州地区医疗卫生单位组织力量进行联合攻关,带动广州地区医疗卫生科研能力和科研水平的整体提高,促进预防、诊疗、保健和康复、中医药等医疗卫生事业 的全面发展。研究周期一般为 3年。不确定年度项目数量(可空缺)。每项资助 30 50 万元。 二、重点项目。资助对象是广州 市医疗卫生机构重点专科和专项, 广州地区其他医疗卫生单位可参与联合申报 。 鼓励在本地区有一定优势的专科在基础理论、新技术、新方法等方面进行研究,不断提高专科建设水平,提升专科发展地位。研究周期为 2 3 年。重点专科项目每项资助
4、 30 50 万元,重点专项项目每项资助 15 25 万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重点专科项目每项资助 5 10 万元。 三、一般引导项目。资助广州市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中青年医务工作者在公共卫 生、临床医学、中医药学以及相关领域追踪学科前沿,探索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促进青年科技人才的培养。研究周期为 2年。每年资助 300 项,4 其中中医药项目 100 项,每项资助 1万元。该项目同时设立部分立项非资助项目。 四、 县级市及乡镇医疗卫生单位新技术、新项目推广应用项目 为促进县级市及乡镇医疗卫生单位提高医疗服务水平,设立县级市及乡镇医疗卫生单位新技术、新项目推广应用项目。申报条件和具体要求按照
5、省人事厅和卫生厅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配套资助项目。为鼓励局属各单位积极申报高层次的科研项目,促进项目的 实施和完成,对获得国家、省部级有关科技管理部门立项的项目,视具体情况给予一定的配套经费资助。 第五条 各区(县级市)卫生局、各医疗卫生单位要不断增加卫生科技投入,各区(县级市)卫生局每年用于发展卫生科技工作的经费不低于卫生事业经费的 1%,各医疗卫生单位每年用于科技发展的经费不低于年度业务收入的 23%。把不断增加卫生科技的投入作为评价医疗卫生机构及考核其主要领导的重要指标。 第二章 项目申请 第六条 项目申请应按指定的时间申报,原则上在非指定时间不受理申报。 5 第七条
6、项目申请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请项目必须符合广州卫生局当年发布的申报指南确定的研究领域。 二、项目牵头单位必须在项目所属专业领域内具有较扎实的医疗、科研和人才培养条件。 三、项目负责人应是申报单位的在编在岗人员,具备良好的科研道德修养、组织管理能力和较高的学术水平。重大项目负责人应有正高级技术职称。重点项目负责人应具有副高级以上技术职称。一般引导项目负责人原则上应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硕士以上学位。原则上不受理已有 2 项以上(含 2 项)在研项目的项目负责人申报。 四、项目研究组成员年龄、知识结构、职能分工合理。 五、项 目名称应确切反映研究内容和范围,最多不超过25 个汉字(包括标点
7、符号)。 六、立题依据充分,研究目标明确,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合理、先进、科学、可行。 七、具有较好的研究工作基础。 八、项目预算编制规范合理。 九、预期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的归属明确。 十、原则上不受理已经获得国家和省、市有关科技管理部门立项资助项目的申请。 第八条 项目申请应提交的材料: 6 一、 项目申报书。 (一)申报重大项目、重点项目和一般引导项目,需填报广州市医药卫生科技项目申报(任务)书或者广州市卫生局中医科研课题申请书。 (二)申报县级市及乡镇医疗卫生单位新技术新项目推广应用项目,需填报广州市县级市及乡镇医疗卫生单位新技术新项目推广应用项目申报(任务)书。 (三)申请配套资助项目需提
8、交广州市医药卫生科技项目经费配套资助申请书。 二、 项目辅助资料。 (一)科技查新报告。 (二)使用实验动物的,需提交医学实验动物合格证。 (三)申报重大项目、重点项目的须同时提交项目可行性报告。 (四)多个单位联合申报项目,应提供相应的合作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自所承担的工作和责任、技术合作方式、产权归属、投入比例、收益分配等 。 (五)申报单位须按要求提供配套资金承诺函。 (六)其它相关资料。 第九条 申请材料须经项目 所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审核 盖章, 并在审核意见中注明该项目负责人的在研项目数量和该项目是否已经获得 国家、省和市有关科技管理部门 立7 项, 在指定项目受理时间内 统一报送。
9、 不受理个人和非主管单位的直接申报。 第三章 项目评审 第十条 市卫生局委托广州市卫生技术鉴定和评估中心组织评审工作。 第十一条 评审专家从广州市医药卫生科技项目评审专家库中抽取。 评审专家接受聘请前须签署专家承诺函,评审时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地对项目做出评价或提出意见; 二、坚持保密原则,妥善保存相关材料,不复制、不扩散相关内容; 三、坚持回避原则,若发现与评审项目存在利益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性的关系时,立即主动向评审工作的组织机构申明并回避; 四、坚持廉洁原则,不得擅自与申报单位及相关人员接触,不得索取或者接受申报人以及相关人员的礼品、礼金、有价证
10、券、支付凭证、可能影响公正性的宴请或其他好处。 8 第十二条 市卫生局对专家评审组意见进行审定并批准项目立项。立项项目由广州市卫生局以文件形式下发。 第十三条 广州市卫生局从立项项目中择优推荐申报广东省医学科学技术研究基金项目。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十四条 经批准立项的项目,由市卫生局在项目申报书签署“同意立项”并加具公章,即视为任务书,返回主管 部门(或申请单位)和项目申请人各一份。 第十五条 项目所在法人单位必须建立专项技术档案资料。受资助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要各负其责,协同配合,按照项目特点对立项项目严格管理,包括计划实施、经费管理、结题验收等,并按照申请书的各项指标及进度执行。 第十六条
11、各类研究项目实行 “项目排名第一人负责制”。项 目负责人负责全权管理项目及其课题组,并承担相关的责任义务;制定课题计划和预算;在批准的计划任务和预算范围内,享有自主权;负责提交年度和终期技术报告和财务报告,并接受评估和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如遇特殊情况需变更申请书内容、延长研究周期、中止研究或撤销项目时,必须办理审批手续。 9 第十八条 重大项目和重点项目在项目实施期间每年均需填报项目进展情况, 并于每年 7月 31 日前报市卫生局。 第十九条 市卫生局将根据项目实施具体情况,组织相关专家对重大项目和重点项目进行现场督促检查。 第二十条 对立项后半年内不开展研 究工作、或者执行情况不好、考核未
12、达到预期目标的项目,要求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承担单位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未达到预期目标的研究项目,撤消立项,并对项目承担单位和 /或项目负责人进行相应处罚。 第五章 项目经费管理 第二十一条 项目研究经费按立项资助额划拨有关单位。同时项目所在法人单位必须按 1:1 给予配套经费。项目所在法人单位不按要求匹配经费的, 2 年内不再受理该单位的科研项目申请。 第二十二条 实行项目预算制。项目负责人必须根据项目实施过程的具体工作内容和实际情况,在项目申请时制定项目经费预算。项目预算在 实施过程中原则上不允许修改,如确需修改,须由项目承担单位根据项目负责人提出的意见组织专家评估,报广州市卫生局批准后方可执
13、行新的预算方案。 10 第 二十三 条 科 研项目经费必须专款专用, 在财务制度范围内,给予项目负责人科研经费支配权,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挪用、克扣、截留。 第 二十四 条 科研经费主要用于以下开支: 一、研究经费,是指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的费用,包括: (一)实验材料费:原材料、试剂、药品等消耗品购置费,实验动物、植物的购置、养殖、种植费,标本、样品的采集加工费和包装运输费。 (二)仪器设备费: 专用仪器设备购置、运输、安装和修理费,自制专用仪器设备的材料、配件购置和加工费等。此费用只能 在项目所在法人单位配套经费中开支,且不能超过配套经费的 40%。 (三)科研协 作费:外单位协作承担项目部分研究实验工作的费用。 (四)科研业务费:测试、计算、分析费,调研和学术会议费,资料、论文版面费和印刷费,文献检索、学术刊物订阅费, 研究成果评审鉴定费、科研咨询费、交通费等,但不包括国际合作交流费。 二、劳务费,是指用于直接参加项目研究的外聘相关研究人员的劳务费用。重大项目和重点项目的劳务费开支不得超过市卫生局资助经 费的 10%。一般引导项目劳务费开支不得超过市卫生局资助经费的 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