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问答题 : 1、税务文书送达的日期是如何规定的 - 答: 1、直接或者委托送达税务文书的,以签收人或者见证人在送达 回证上的签收或者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2、邮寄送达 以挂号函件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并视为已送达。 3、公告送达的,自公告之日起满 30 日,即视为送达。 2、税务文书送达有几种方式? 答:直接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 3、有关单位 未 按规定协助税务机关的检查应如何处理? 答: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有关 情况时,有关单位拒绝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 1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2、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 4、 对银行等金融机构未按照规定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或银行账号的应如何处理? 答:银行等金融机构未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号中登录税务登记征件号码,或者未按照规定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银行账号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 2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 5、对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变造完税凭证,如何处 理? 答: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 2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1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6、 实施细则规定的法律责任和处罚有哪些突破? 答:( 1)、规定了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 和换证的法律责任和处罚。 ( 2)、规定了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变造完税凭证的法律责任和处罚。 ( 3)、规定了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未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登录税务登记征件号码,或者未按照规定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 纳税人银行账号的律责任和处罚。, ( 4)、规定了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或者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的法律责任和处罚。 ( 5)、规定了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未按照规定配合税务机关检查
4、的法律责任和处罚。 ( 6)、规定了 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法 律责任和处罚。 7、哪些情况属未 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的检查? 答;按照 税收征管法 第 70 条规定: ( 1)、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 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 有关资料的。 ( 2)、拒绝或阻止税务机关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印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 3)、在检查期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隐藏、销毁有关资料的。 ( 4)、有不依法接受税务检查的其他情形。 8、 税收征管法 和实施细则对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是如何规定的? 答: 必须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应当指
5、定专人负责。 凭税务检查证、税务检查通知书和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 税务机关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 税务机关查询的内 容包括纳税人存款账户余额和资金往来情况。 9、实施细则关于税务检查中调账检查是如何规定? 答:( 1)、税务机关行使账簿检查时,可以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业务场所进行,必要时,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前年度的账簿证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税务机关检查。 ( 2)、 将账簿调回税务机关检查,税务机关必须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开付清单。 ( 3)、有特殊情况有,须设区有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将纳税人、扣缴义务
6、人当年的账簿、证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 调回检查。 ( 4)、调取以前年度会计账簿的应在 3 个月内完整退还;调取当年账簿的,税务机关必须在 30 日内退还。 10、对审计、财政机关的检查,税务机关及财政审计机关应如何处理? 答: 1、审计、财政机关依法进行审计检查时,对税务机关的税收违法行为作出的决定,税务机关应当执行。 2、审计、财政机关在依法进行审计检查时,发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税收违法行为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有关机关的决定、 意见书 , 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将应收的税款、滞纳税金按照国家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税款入库预算科目和 预算级次收缴入库。 3、 税务机关应
7、当自收到审计机关、财政机关的决定、意见书之日起 30 日内将执行情况书面回复审计机关、财政机关。 4、审计、财政机关 不得将其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的税款、滞纳金自行征收入库或者其他款项的名义自行处理、占压。 11、 税收征管法 和实施细则应该对纳税人退还多缴税款利息的范围、标准、处理是如何规定的? 答: 1、 退还多缴税款利息的范围:( 1)、征管法第 51 条规定,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 3 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税款 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 2)、实施细则第 78 条第 2 款规定,征管法第 51 条规定的应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多缴税款退税,不包括依法预缴税款形成
8、的结算退税、出口退税和各种减免退税。 2、实施细则第 78 条第 3 款规定,退税利息,按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手续当天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3、实施细则第 79 条规定,当纳税人既有退税款又有欠缴税款时,税务机关可以将应退税款和利息先抵扣欠缴税款;抵扣后有余额的,退还纳税人。 12、对欠税公告实施细则是如何规定的? 答:县级以上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将纳税人的欠税情况 ,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媒体上定期公告。 13、 在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中,对扣押、查封的物品实施细则是如何规定的? 答:( 1)、确定扣押、查封的物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价值时,参照同类商品的市场价、出厂
9、价或者评估价估算。 ( 2)、确定应扣押、查封的物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价值时,应当包括税款、滞纳金和扣押、查封、保管、拍卖、变卖所发生的费用。 ( 3)、对价值超过应纳税额且不可分割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税务机关在纳税人、扣缴义务 人或者纳税担保人无其他可供强制招待的财产的情况 下,可以整体扣押、查封、拍卖、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扣押、查封、保管、拍卖等费用。 ( 4)、 实施扣押、查封时,对有产权证件的动产或者不动产,税务机关可以责令当事人将产权证件交税务机关保管;同时向有关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机关在扣押、查封期间不再办理动产或者不动产的过户手续。 ( 5)、对查
10、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税务机关可以指令被执行人负责保管,保管责任由被执行人承担。 ( 6)、继续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不会减少其价值的,税务机关可以允许被执行人继续使用,因被执行人保管或者使用的过错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 ( 7)、税务机关将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变价抵缴税款时,应当交由依法 成立的拍卖机构拍卖;无法委托拍卖或者不适于拍卖的,可以交由当在商业企业代为销售,也可以责令纳税人限期处理,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商品,应当交由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 ( 8)、 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扣押、查封、保管、拍卖等费用后,剩 余部分,应当在 3 日内退还被执
11、行人。 ( 9)、 税务机关依照 税收征管法 第 37 条的规定,扣押纳税人的商品,货物,纳税人应当自扣押之日起 15 日缴纳税款,对扣押的鲜活,易腐烂变质或者易失效的商品,货物,税务机关根据被扣押物品的保质期,可以缩短扣押期限。 14、 税收征管法 和实施细则对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执行物的范围是如何规定的? 答: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执行物的范围: 存款;商品;除商品、货物外的其他财产,包括纳税人的房地产、现金、有价证券等动产和不动产;机动车辆、金银饰 品、古玩字画、豪华住宅或者一处以外的住房不属于征管法所称个人用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税务机关对单价 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
12、活用品,不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 15、税务机关对关联企业进行纳税调整的方法有哪些? 答:税务机关可以按下列方法调整关联企业的计税收入额或者所得额 ( 1)、按照独立企业之间进行的相同或者类似业务活动的价格 ( 2)、按照再销售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者的价格所应取得的收入和利润水平 ( 3)、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 用 ( 4)、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 16、按照实施细则的规定,什么是关联企业? 答:关联企业是指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 1)、 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 ( 2) 、直接或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 ( 3) 、其他在利益
13、上具有查关联的关系 纳税人有义务就其与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向当地税务机关提供有关的价格,费用标准等资料 17、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 额有哪些方法? 答:纳税人有税收征管法第 35 条或者第 37 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采用下列任何一种方式核定其应纳税额 ( 1)、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 ( 2)、按照营业收入或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 ( 3) 、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方法测算核定 ( 4) 、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采用前款所列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额时,可以同 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 18、实施细则规定的
14、委托代征税款的原则是什么? 答:税务机关根据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原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代征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 19、实施细则规定税款缴纳的原则是什么? 答: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方便、快捷、安全的原则,积极推广使用支票、银行卡、电子结算方式缴纳税款。 20、 实施细则规定税款征收方式的原则是什么? 答:税务机关根据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方便纳税人、降低税收成本的原则, 确定税款征收方式。 21、关于委托代征税款,实施细则是如何规定的? 答:( 1)、委托代征税款的原则是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 ( 2)、委托代征税款的范围是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 ( 3)、
15、委托代征税款的主体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接受委托的有关单位和人员。 ( 4)、委托代征税款要履行必要的手续,由税务机关对受托的单位和人员发给委托代征证书 ( 5)、受托代征单位和人员按照代征证书的要求,以税务机关的名义依法征收税款,纳税人拒绝的,受托单位 和人员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 22、关于延期缴纳税,实施细则是如何规定的? 答: 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 在办理延期申请时,应报送如下材料,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资产负债表,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 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延期缴纳
16、税款报告之日起 20 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不予批准的,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次日起加收滞纳金。 23、关于延期申报,实施细则是如何规定的 ? 答: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局面的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的期限内办理; 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但是,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当查明事实,予以核准。 24、 对使用会计电算化系统计账和核算的,实施细则是如何规定的? 答:纳税人使用计算机记帐的应当在使用前将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17、备案; 纳税人建立的会计电算化系统应当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并能正确、完整核算其收入所得;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会计制度健全、能够通过计算机正确、完整计算其收入和所得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情况的,其计算机输出的会计记录打印成完整的书面记录后可视同会计账簿; 会计制度不健全,不能通过电子计算机正确、完整计算其收入和所得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情况 的,应当建立总账及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其他账簿。 25、关于税务登记的报验登记,实施细则是 如何规定的? 答: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 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挂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
18、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 180 天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26、纳税人在办理哪些涉税事项时必须持税务登记证件? 答:除按照规定不需要发给税务登记证件的外,纳税人在办理下列涉税事项时必须持税务登记证件: 开立银行账户;申请减税、免税、退 税;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领购发票;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办理停业、 业;其他有关税务事项。 27、税务人员应该回避的是指与税务人员有哪些关系的人? 答: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其他利害关系。 28、在
19、税收执法中,税务人员在哪些情况下应该回避? 答:核定应纳税额;调整税收定额、进行税务检查、实施税务行政处罚、办理税务行政复议时,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其他法定代表人、直接责任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9、关于鼓励纳税人诚信纳税,实施细则是如何规定的? 答:税务机关负责对纳税人纳税信誉等级评定工作,使纳税的管理制度化; 第 3 条规定纳税人订立的合同,协议不能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要求纳税人要诚信纳税,不能以牺牲国家利益为代价获取自身利益; 第 48 条规定,享受税收优惠的纳税人,当条件发生变化时应要 15 日内及时、主动、据实报告税务机关; 对欠税纳税人以欠税公告的方式,促进纳税人诚
20、信纳税; 实行举报税收违法行为的奖励制度,提高促进 纳税人诚信 纳税的社会监督力度; 对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规定了其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先向税务机关报告,体现了要诚信纳税的原则。 30、关于税务稽查局的执法主体,实施细则是如何规定的? 答:税收征管法第 14 条所称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是指省以下税务局的稽查局; 稽查局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 国家税务总局应当明确 划分税务局和稽查局的职责、避免职责交叉。 31、新税收征管法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是如何规定的? 答:新税收征管法第 31 条第 2 款规定,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
21、、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2、 简析税务机关对欠税实行定期公告的作用? 答:税务机关对 纳税人 欠 缴 税 款的情况定期予以 公告 ,这是给税务机关新增加的一项义务。税务机关通过一定的方式公告各纳税人以前的纳税信用情况,一方面可以起到督促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尽快缴 清欠税的作用,另一方面对与纳税人进行交易的第三方,了解纳税人欠科情况提供方便,减少交易第三方的风险。税务机关应当认真履行这项法律义务,不断探索,积极实践,为建立和完善这一制度而努力。 33、新税收征管法第一次在税收法律上确定了税款优先原则,具体包括哪些方面内容? 答:税收
22、优先于无担保的债权,法律别有规定的除外; 纳税人发生欠税在前的,税收优先于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的执行; 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 ,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34、税务机关在调查税务违法案件时,可采用哪些取证手段? 答:税务机关在调查税务违法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当然这些手段只适用于税务违法案件的调查,而不适用于一般的税务检查对象,而且调查取证的对象必须是与税务违法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不能随意扩大化,更不能将所了解的情况和取得的资料用于税务违法案件处理以外的非法用途。 35、新税收征管法对银行或者其他金
23、融机构在协助税收征管中的哪些违法行为规定了哪些 法律责任? 答:根据新税收征管法第 73 条的规定: 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造成税款流失的; 拒绝执行税务机关作出的冻结存款或者扣缴税款的决定,造成税款流失的; 在接到税务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存款,造成税款流失的; 对于上述行为,由税务机关对该银行或者金融机构处于 10 万元以上 50万元户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36、 非法印制发票,按照 新 税收征管法 规定应承担怎么样的法律责任 ? 答 : 新税收征管法第 71 条规定,非法印
24、制发票的,由税务机关销毁非法印制,的发票,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7、纳税人在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时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答:申请应以书面形式提出; 税款的延期缴纳,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方可有效。 延期内纳税人应当积极筹建资金缴纳税款。 延期期 限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同一笔税款不得滚动审批。 批准延期内免予加收滞纳金。 38、纳税人未按规定将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税务机关可以根据新税收征管法 的规定采取何种处罚? 答:纳税人未按规定将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
25、正,可以处以 2000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2000 元凡例上 1 万元性命下的罚款。 39、新税收征管法规定违反日常税务管理的行为有哪些? 答: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 未按照规定 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 未按照规定 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 未按照规定 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 未按照规定 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 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
26、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 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 40、新税收征管法中规定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实施税务检查时有哪些检查权? 答:税务机关实施税务检查时有以下职权: 检查纳税人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 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要检查纳税人应纳税商品、货物或者其它财产; 责成纳税 人提供与纳税有关的文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 询问纳税人与纳税有关的问题和情况; 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托运、邮寄应纳税商品或
27、者其它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 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在银行或者其它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税务机关在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经设区的市、自治州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人员的储蓄存款,税务机关查 询所获得的资料,不得用于税收以外的用途。 41、 简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少缴税款的补缴及追征期限规定? 答: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少缴税款的补缴及追征期限规定如下: 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 3 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不得加收滞纳金; 因纳税
28、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 3 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 5 年。 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 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42、简述新税收征管法税款的退还制度? 答: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 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 3 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 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规定退还。 43、税务机关行使撤销权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 行使撤销权的
29、条件,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或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借以逃避纳税义务并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 撤销权由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行使;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和滞纳金为限; 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欠税的纳税人负担; 建立欠税公告制度。 44 简述税务机关行使代位权的前提条件? 答: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者放弃到期债权 ,也就是说纳税人的债权必须是到期债权,如果不是到期债权,税务机关就不能行使代位权; 纳税人的上述行为必须对国家造成了损害的后果,如果没有损害,同样谈不上行使代位权,同时代位权的行使,以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和滞纳金为限。 45、纳税人有分并、分
30、立情形时,欠缴税款由谁承担纳税义务? 答: 纳税人有分并、分立情形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并依法缴清税款,纳税人合并时未缴清税款的,应当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纳税人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46、简述税务机关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它财产时,必须开付收据;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它财产时,必须开付清单的法律意义? 答:这是税务机关的一项法定义务,如果税务机关在执行扣押、查封措施中,不给当事人开具扣押收据和查封清单,不仅会给当事人无法判别真伪,很容易给违法犯罪分子钻空子,而且也容易事过境迁,无凭无据。引起不必要的纠纷,所以法律上作出了此项强制性规定,对于违反
31、法律这一规定的行为,当事人有权拒绝扣押或查封商品、货物或其它财产。总之,这一规定对于约束税务机关严格依法行政,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不受侵害,都具有重要意义,税务机关必须认真贯彻执行。 47、简述适用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条件? 答:根据新税收征管法第 40 条的规定,税务机关适用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条件如下: 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可以适用于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纳税担保人; 对纳税期满后仍不履行法定义务者,税务机关应当先责令限期缴纳; 在责令期满之后仍未缴纳的; 应当报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才可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另外,税收 强制执行措施的执行对象不仅包括税款,还有滞纳金,税
32、收强制执行措施 以实现税款、滞纳金从纳税人到国家的全面转移这终目的。 48、 简述新税收征管法对加强欠税的清缴力度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答:新税收征管法在欠税管理上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增加或修改了内容,加强了欠税清缴力度。 严格控制缓缴税款的审批权限,缓缴税款的审批权限规定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主税务局。 确定税款优先原则。 ( 1)、税收优先于无担保的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 2)、纳税人发生欠税在前的,税收优先于抵押权、质权和留质权的执行; ( 3)、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建立了欠税清缴制度,防止税款流
33、失。 ( 1)、扩大了阻止出境对象的范围; ( 2)、建立改制纳税人欠税的清缴制度; ( 3)、大额欠税处分财产报告制度; ( 4)、税务机关可以对欠缴税款的纳税人依法行使代位 权、撤销权。 49、简述离境清税的税收规定? 答: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50、简述税收保全措施和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主要形式? 答:税收保全措施主要形式 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它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
34、的商品、货物或者其它财产。 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主 要形式 书面通知 其 开户银行或者其它金融机构 从其存款中扣缴 税款; 扣押、查封 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 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它财产 ,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缴纳税款。 51、简述适用税收保全措施的条件? 答:税收保全措施的条件 只适用于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必须是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或者其它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等行为或迹象; 必须是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和责令 限期缴纳的期限之内; 必须在纳税人不肯或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的情况下; 必须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52、新税收征管法对于未
35、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规定了什么样的税款征收制度? 答; 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 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 扣缴后缴纳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扣押,并归还所扣押的商 品、货物; 扣押后仍不缴纳应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的的商品、货物,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53、 新税收征管法规定在哪些情形下税务机关有权核定纳税人的应纳税额? 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
36、税资料的; 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 查账的; 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54、 纳税人、扣押义务人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税务机关可依法采取哪些行政处罚措施? 答:新税收征管法第 70 条规定,纳税人、扣押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55、 纳税人不进行纳税时,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应承担哪些 法律责任? 答:依法向税务机关进行
37、纳税申报是纳税人的义务。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 并处 不缴 少 缴的税款 50%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 56、什么是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编造虚假计税依据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计税依据也称计税标准,是指对征税对象具体进行征税时所据以计算税的数量、价格、件数的数额。计税依据主要有销售额、所得额、财产额等。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是指编造虚假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或者通过修改、 涂改、挖补、等手段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或者擅自虚构有关数据、资料编造虚假的财务报告或者虚假亏损等。 根据新税收征管法第 64 条规定,对于编造虚
38、假计税依据的行为,税务机关在责令限期改正的同时,并处以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57、 当事人与税务机关之间的哪些 争议适用行政复议前置? 答:所谓行政复议前置,上指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必须先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新税收征管法第 88 条第 1 款规定,纳税人、扣 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的争议,当事人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税务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才能提起税务行政诉讼。在法定复议期内,当事人就此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 法院不
39、予受理 58、什么是行政处罚时效?税务行政时效是多长时间? 答:行政处罚时效是指对违法行为人的违反行政法规的行为追究行政责任,实施行政处罚的有效期限。 税务行政处罚时效为 5 年,即从税务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 5 年内未被发现的。按照法律规 定不再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计算。 59、税务机关查询个人储蓄存款账户有哪些规定? 答:只能在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对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才可查询; 查询必须事先经设区的市自治州税务局(分局)局长 批准; 查询所获提的资料,不得用于税收以外的用途。 60、与原税收征管法规定相比。税务所的处罚权限有何变动? 答:新税收征管法
40、第 74 条规定,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罚款额在 2000 元以下的,可以 由税务所决定。与原税收征管法规定相比,税务所行使处罚权的范围大大扩大,由原来的“个体工商户及未取营业执照从事经营的单位、个人”扩展到了按新税收征管法规定可实施处罚的所有当事人;其次是处罚的金额限度由 1000元提高到了 2000元。 61、按照新税收征管法规定, 直接妨害税务机关税款征收和违法行为包括哪些,应如何处理? 答:偷税。对纳税 人偷税,税务机关除追缴其不缴、少缴税款、滞纳金外,应并处不缴、少缴税款 50%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对扣缴义务人采取偷税手段不缴、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的,由税务机 关追缴其不缴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少缴税款 50%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 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