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阴县机关、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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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汉阴县机关、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机关和事业单位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完善公务活动接待制度,参照市财政局安财办 2009 19 号关于印发安康市市级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文件精神,结合本县实际,按照勤俭、必需、严紧、易行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乡镇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县级单位)。 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离开工作单位所在地开展公务 活动所必需的费用(不合出国出境),其开支范围包括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四条 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

2、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五条 各单位要切实贯彻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的精神,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出差、报销审批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廉政建设,不得向下级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第二章 交通费 第六条 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不含出租车和旅游船,下同),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 支部分自理。 (一)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1、 被聘为高等学校教授,科研单位研究员,医疗卫生单位主任医师,文化艺术单位艺术一级人员;职务工资在五级(含五级)以上的高级工程师,高级经济师,高级会计师,副教授,副研究员,副主任医师,副

3、教授,副研究员,副主任医师,艺术二有人员,以及相当以上技术职务人员: 火 车 软席(软座、软卧) /全列软席列车的一等软席(软座、软卧);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二等舱; 飞机 经济舱;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凭 据报销; 2、其余人员: 火 车 硬席(硬座、硬卧) /全列软席列车的一等软席(软座、软卧);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三等舱; 飞机 经济舱;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凭据报销; (二)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需经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后方可乘坐,凭据报销。 第七条 乘坐火车,从当日晚 8 时至次日晨 7 时乘坐 6 小时以上,或者连

4、续乘车超过 12 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凭票报销。凡符合上述规定而未购买卧铺票的,按实际乘坐的硬座票价 的 80给予补助;乘坐全列软席列车符合乘坐卧铺规定而改乘软座的,按软座票价的 40给予补助;可以乘坐软卧而改乘硬卧的,不再给予补助。 第八条 出差人员乘坐飞机的,其乘坐往返机场(包括出发地和目的地)的专线车费用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可凭票报销。 第九条 出差人员出本县不得租赁车辆出差,不得报销租车费用。 第十条 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到本县各镇(城关镇除外)开展工作乘车、渡船费用凭据报销。单位自带车或搭乘便车的一律不报销车费。因工作任务紧急或其他特殊情况 需租赁车的

5、,需经单位领导同意,由办公室租赁车辆。 第十一条 各镇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到村部三公里之外或到县城出差乘车、渡船费用凭据报销。干部是驾驶个人摩托车私车公用的,单位可根据情况适当予以补助车辆用油,全年每人不得超过 500 元。因工作任务紧急或其他特殊情况需租赁车的,需经镇领导同意,由党政办租赁车辆。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差实行定点住宿。出差人员应在财政部门定点的宾馆住宿,因特殊情况来到定点宾馆住宿的,原则上只能住三星级及其以下的饭店(宾馆),不得住宿豪 华房间,并在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以内凭票报销。 第十三条 出差人员住宿费在规定限额标准内凭据报销。未按规定等级住宿的,

6、超支部分自理。 (一)住宿标准:副县级及以上相当职务人员住标准间(单间),其余人员两人住一个标准间。 (二)住宿费限额标准见下表(元人、天)。 区域 级别 县辖各乡镇 市内各县区 省内其他地区 省外 副县级及以上相当职务人员 60 100 150 200 其余人员 40 80 120 150 (三)到安康市、西安市城出差按照汉阴县财政局关于机关单位公务人 员到西安、安康出差住宿定点宾馆的通知(汉财采字 2010 1 号)文件执行。 (四)单人出差或男、女出差人员为单数,其单个人可以选择单间住宿或标准间包住,其住宿费按照不超过上述规定限额标准两倍内凭据报销,超过部分自理。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由接

7、待单位免费接待或住在亲友家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第十五条 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到本县各镇(川道五镇除外)开展工作当晚不能回家需要住宿的,按规定标准凭据报销,借宿在干部房间的不得报销住宿费。 第十六条 南北二山边远镇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到 县城出差不能当日返回需要住宿的,按规定标准凭据报销。家住县城或借宿亲友家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七条 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不凭据报销。 第十八条 不分途中和住勤,伙食补助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 (一)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本县境内平梁镇、蒲溪镇、龙垭镇、涧池镇、双乳镇出差的,每人每天补助 3 元;

8、到铁佛寺镇、双河口镇、酒店镇、漩涡镇、上七镇、汉阳镇、观音河镇、双坪镇出差的,每人每天补助 5 元。到漩涡、汉阳两地出差绕道石泉的按 县境内出差伙食补助标准执行;到城关镇所辖区域的县属各工矿、企事业单位,均不享受伙食补助。 (二)各镇工作人员到本镇辖区开展工作不享受伙食补助;到县城出差,比照县级机关工作人员到相应镇的补助标准执行。 (三)在市内各县区出差的每人每天补助 10 元。 (四)在省内其他地区出差的,补助 30 元。 (五)省外出差的每人每天补助 50 元。 出差人员当天往返的,按一天计算核报伙食补助费。 第十九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伙食的,不实行伙食补助费包干办法。出差人员应

9、按规定交纳伙食费 ,并回所在单位凭据报销。 第二十条 对连续乘坐火车超过 10 小时(含 10 小时)的,可凭车票增加伙食补助 20 元;在此基础上连续乘车时间每满 6 小时可再增加 20 元,依此类推。 第二十一条 从当日晚 8时至次日晨 7时乘坐长途汽车或轮船最低一级舱位超过 6 小时的,可加发伙食补助费 20 元。 第二十二条 工作人员经批准参加学历(学位)学习的(高等学校、研究生课程进修班、专业证书班、函授面授等脱产与不脱产学习),一律不发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五章 公杂费 第二十三条 出差人员公杂费按出差自 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不凭票报销。公杂费每人每天的补助标准为:县内不

10、补助,市辖各县区 10 元,省内其他地区 20 元,省外 30 元。公杂费主要用于补助出差人员市内交通、通讯等支出。 第二十四条 出差人员自带交通工具或由其他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如实申报,公杂费减半补助。 第六章 参加会议等的差旅费 第二十五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会议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由会议主办单位按会议费规定统一开支,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回所在单位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 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和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均回所在单位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 第二十六条 县直机关工作人员到基层单位实(见)习、挂职锻炼、支援工作

11、以及参加各种工作队等人员,在途期间(仅指首次前往和期满返回)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照本办法规定回原单位报销。基层工作期间每人每天发放伙食补助费 8 元,伙食补助费回原单位报销,住宿费和公杂费不得报销。工作期间出差的差旅费,按照差旅费管理规定执行,由所在基层单位承担。 第二十七条 经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县直单位人员外出参 加 的各种培训班、进修班、业务学习班(不包括学历学位教育),本县城区学习的,学习期间单位不发放任何补助费;到县以外地方学习的,学习期间每天伙食补助费标准为:省外12 元,省内 8 元,凭票据报销本人学习期间单位至学习地往返一次的城市之间交通费,并按本办法规定报销

12、在途期间伙食补助费,不发放公杂费。 第七章 调动、搬迁的差旅费 第二十八条 工作人员调动工作在途期间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上述差旅费规定,由调入单位报销。其行李、家具等托运费,在每人每公里 1 元以内由调入单位凭据报销,超过部分 自理。托运费只得报销一次。 第二十九条 与工作人员同住的父母、配偶、子女和必须赡养的家属,如果随同调动的,其差旅费和托运费按照第二十三条办理;经调入单位同意,暂不随同调动的,以后迁移时的差旅费仍由调入单位报销。 第三十条 按有关规定,并经组织批准,将原未随本人同住的父母、配偶、子女和必须赡养的家属迁至工作单位所在地的,由工作人员所在单位按第二十四条规

13、定报销差旅费。 第三十一条 由部队转业到我县单位工作的人员,其差旅费按照解放军总后勤部的有关规定,由所在部队按合理路线、规定标准计算发给 ,到达调入单位后结算,多退少补,作为增加或减少单位的差旅费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工作人员出差或调动工作期间,经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其绕道交通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交通费,超过部分由个人自理。绕道和在家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三十三条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应按本办法规定标准自觉向接待单位交纳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不得转嫁到其他单位。出差期间,因非工作需要参观而开支的费用,均由个人自理。出差人员不准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请客、送礼、游览。对弄虚 作假,虚报冒领,违反规定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三十四条各单位应进一步加强差旅费的财务管理,单位财务人员应严格按规定审核报销差旅费,充分发挥监督作用,规范差旅费的核算。对未按规定程序审批的出差事项以及不真实、不合法、记载不完整、不准确的票据有权拒绝报销,对违反财经纪律和差旅费规定的开支,财务人员有权不予报销。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行。原县财政局关于印发汉阴县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的通知(汉财字 1997 1 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 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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