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藤县 2012 年第一批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资本金补助资金评审情况公示 藤县要闻加入时间: 2012-2-9 15:08:32 作者: admin 点击: 732T T 根据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大力发展微型企业的若干意见(藤政办发 2011 112 号)的规定,现将第一批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资本金补助资金评审情况予以公示。 一、第一批微型企业创 业扶持资本金补助资金评审情况: 序号 企业名称 企业住所 负责人 出资数额(万元) 登记时间 所属人员 类别 联系电话 从事行业 按出资额补助比例 审核机构 1 藤县盛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微型企业) 藤州镇永乐街 徐伟强 10 2011.8.22 失业人员
2、 13471401559 承接装修工程、建筑材料购销 25% 藤县微型企业资本金补助资金评审委员会 2 藤县威固门业经营部(微型企业) 藤州镇民安六街 吴维雄 10 2011.11.21 大中专毕业生 13677847066 铝合金门窗加工销售 25% 藤县微型企业资本金补助资金评审委员会 3 藤县云波百货商行(微型企业) 古龙镇开发小区梁贤槐屋 梁贤槐 7 2011.9.28 残疾人 13471466685 日用百货、服装、五金交电、文具零售 25% 藤县微型企业资本金补助资金评审委员会 4 藤县天平俊锋电器行(微型企业) 天平镇天平街 53 号 谢俊锋 10 2011.9.28 返乡农民工
3、 13877443668 家用电器维修、零售 25% 藤县微型企业资本金补助资金评审委员会 5 藤县名旺环保炭厂(微型企业) 东荣镇东荣村 覃云 10 2011.11.8 返乡农民工 15677430100 环保炭生产销售 30% 藤县微型企业资本金补助资金评审委员会 6 藤县保丰化肥经营部(微型企业) 太平镇环城路 黄自伟 10 2011.10.21 返乡农民工 13317646888 化肥零售,农副产品购销(粮食、棉花、烟叶、蚕茧除外) 25% 藤县微型企业资本金补助资金评审委员会 7 藤县祥隆食品厂(微型企业) 藤州镇白泥村 覃祚乾 10 2011.8.17 农转非 1397747807
4、8 糕点(月饼)生产销售 25% 藤 县微型企业资本金补助资金评审委员会 8 藤县金鸡红阳建材店(微型企业) 金鸡镇天乐街 陈红阳 8 2011.10.20 返乡农民工 13977473285 钢材、水泥零售 25% 藤县微型企业资本金补助资金评审委员会 9 藤县和平新英水泥预制厂(微型企业) 和平镇新良村 梁耀威 10 2011.8.24 返乡农民工 18977473346 水泥预制砖、涵管生产销售 25% 藤县微型企业资本金补助资金评审委员会 10 藤县埌南丰业手袋厂(微型企业) 埌南镇埌南街 27 号 韦敏玲 10 2011.11.15 大中专毕业生 15677420351 包(袋)来料
5、加工 30% 藤县微型企业资本金补助资金评审委员会 11 藤县塘步怡莉童装厂(微型企业) 塘步开发区 陈北建 10 2011.10.13 返乡农民工 18775485025 童装来料加工 30% 藤县微型企业资本金补助资金评审委员会 12 藤县大黎金莱克专卖店(微型企业) 大黎镇大黎街 欧璐 10 2011.10.27 返乡农民工 18977435007 服装、鞋、体育用品零售 25% 藤县微型企业资本金补助资金评审委员会 二、有关 要求和注意事项: 1、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公示对象第一批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资本金补助资金评审情况有异议的,可用来电、来信、来访等形式向藤县微企办反映,凡以单位名义反映的
6、要加盖公章,以个人名义举报的应署真实姓名。 藤县微企办 电话: 7291363 7297325 藤县纪委 电话: 7275388 梧州市微企办 电话: 6025118 2、举报、反映情况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3、本公示期限为 5 天,从公示之日算起( 2 月 10 日至 2 月 14 日)。 特此公告。 藤县微企办 二 一二年二月十日 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藤政办发 2011 112 号 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大力发展微 型企业的若干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微型企业的若干意见(桂政发 20112
7、1 号)的要求,充分发挥微型企业在促进就业再就业、改善民生、构建和谐社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实现 “ 富民强藤 ” 新跨越的战略目标,现就大力发展我县微型企业提出如下意见: 一、发展微型企业的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按照 “ 以创业促就业 ” 的方针,坚持 “ 政府主导、多方联动,定向扶持、全程服务,加强监管、防范风险 ” 的原则,通 过促进微型企业健康发展,激发全民创业、自主创业热情,扩大就业,改善民生,同时增加市场主体总量,优化产业结构,推进城乡统筹发展。 二、发展微型企业的扶持范围 (一)微型企业的标准。 我县扶持的微型企业是指从业人员(含投资者) 20 人及 20 人以下、出资数额
8、或注册资本 10 万元及 10 万元以下、依法注册登记的企业。 微型企业的组织形式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列入扶持范围、符合扶持对象条件的企业在其组织形式后标注 “ 微型企业 ” 字样。 列入扶持范围的微型企业应当是 2011 年 4 月 11 日后注册登记、并符合上述要求的新办企业。 (二)扶持对象。 我县扶持的微型企业投资者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本县户籍(含集体户口),并在拟创办的微型企业所在地居住的大中专技校毕业生、城镇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 “ 农转非 ” 人员、库区移民、被征地拆迁户、残疾人、城乡退役军人等(以下简称 “ 八类人群 ” )。 2无在办企业。
9、3具有创业能力,即应当具备年龄、行为能力条件,并经创业培训,具备一定的经营管理能力。 4不属于国家禁止经商办企业的人员。 5属于 “ 八类人 群 ” 的投资者与他人创办合伙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的,其出资比例不得低于全体投资人出资额的 50%。 微型企业创办人应当在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时,提交证明其符合第 1 项条件的有关材料,工商部门应同时对申请人有无在办企业以及出资比例是否符合第 5 项条件进行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办理微型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人社部门对具备条件的人员纳入创业培训计划,组织开展微型企业创业培训;已接受创业培训或具有相关创业知识的申请人可不参加培训。申请人通过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后
10、,应在拟创业所在地的银行以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开设临时存款账户, 并将投资资金存入该账户。创业者投资资金到位、完成企业注册,并接受创业培训后,方可享受给予微型企业的财政资金补助、税收优惠等政策。 扶持对象创办的微型企业办理注销或被吊销后,重新开办企业的,不再列入微型企业扶持范围。 (三)重点扶持产业。 重点扶持劳动密集型、节能环保型微型企业,大力发展现代物流、服务外包、电子商务、科技服务、民生性服务业、文化创意、农产品加工、特色种养业等微型企业。 三、发展微型企业的扶持政策 (一)基本运作模式。 我县发展微型企业实行 “1+X” 模式,即:在 “ 投资者 出一点 ” 的基础上,采取 “ 财政补一
11、点、税收返一点、金融机构贷一点、规费减一点、职能部门帮一点 ” 等方式,扶持微型企业发展。 (二)财政资金补助政策。 在 “ 十二五 ” 期间,根据我县经济发展和财力增长状况,结合扶持对象的创业需求,县财政设立微型企业扶持资金,对新创办微型企业给予资本金补助。补助比例控制在投资者实缴到位注册资本或出资数额(不包括财政补助数,下同)的 30%以内。其中,对我县辖区内新创办微型企业的补助资金由市财政负担 50%,县财政负担 50%。补助资金由企业所在地财政统一拨付给企业,地方财政按负担比例年终清算。 在 “ 十二五 ” 期间,财政部门将微型企业上年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由企业所在地财政部门
12、统一奖励给企业。地方各级财政按分享比例负担,年终结算。奖励总额以微型企业实缴到位的注册资本或出资金额为上限。 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促进全民创业相关政策,对微型企业创业培训进行补助,补助资金由企业所在地的县财政负担。 对符合广西小额担保贷款实施管理办法的微型企业小额担保贷款,可依据小额担保贷款的相关规定享受财政贴息和担保费用补贴 。 (三)税收扶持政策。 微型企业依法享受国家和自治区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 (四)融资担保扶持政策。 开办微型企业的就业创业人员,凡符合广西小额担保贷款实施管理办法规定的对象,在符合规定审核程序的前提下均可享受贷款贴息优惠政策。微型企业创业小额担保贷款用于生产经营所需的
13、流动资金,贷款额度参照广西小额担保贷款实施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贷款期限不超过 2 年,贷款利率可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适当上浮,但最高不超过 3 个百分点。 (五)行政规费减免政策。 对属于个人独资企业形式的微型企业,免收工商登记、变更登记、年检费。 “ 十二五 ” 期间,对属于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微型企业,按现行收费标准 20%的额度收取工商登记、变更登记、年检费;新设、变更的各类微型企业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时,免收地方分成部分的行政性收费。 (六)相关部门扶持政策。 各级政府部门应在现行资金政策和项目安排上对微型企业给予与其它企业同等的待遇。工信、科技、环保
14、、农业、交通等部门应在各种专项扶持资金、项目资金等政策性扶持资金安排上向微型企业倾斜。微型企业能够纳入的均应 纳入,给予安排,并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优先予以扶持。 四、积极为微型企业提供优质服务 (一)加强创业基地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支持小企业创业基地和大学生创业园建设,鼓励发展各具特色的创业孵化园,努力为微型企业聚集发展搭建平台。加强创业辅导、融资担保、管理咨询、人才培养、技术创新、信息服务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面向微型企业开展创业指导和综合服务,提高微型企业创业成功率。 (二)鼓励技术创新。 结合转变经济发展方式,鼓励微型企业增加科技投入,研发适销对路的新产品,提高技术创新能力。支持 微型企
15、业在科技研发、工业设计、技术咨询与转让、信息服务、现代物流等生产性服务业领域和软件开发、服务外包、网络动漫、广告创意、电子商务等新兴领域发展。促进微型企业与高校合作,支持微型企业进行科学技术成果转化。 (三)开展创业培训。 积极开展微型企业创业培训,对属于扶持对象的创业者给予创业培训补贴。以提高申请人创业能力为目的,就政策解读、项目选择、担保贷款、企业管理、市场营销、会计核算、合同签订及风险规避、员工聘用与社会保障、工商税务知识、创业实例分析、创业投资计划制订等内容开展培训,增强培训的针对 性。 (四)建立定点联系帮扶制度。 各级各部门应在分类帮扶的对象中,选取一定数量的微型企业作为部门领导和
16、业务机构负责人定点联系企业,进行重点帮扶。通过深入联系企业,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精神,协助解决企业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为微型企业提供法律法规、政策业务、营销策略理念等方面的服务,增强微型企业适应市场经济的能力。 五、加强对微型企业发展扶持工作的监督管理 (一)严格审核发放扶持资金。 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制定严格的扶持资金审查发放规则,组建扶持资金发放评审委员 会,严格审查投资者资格条件、投资计划可行性等,评审结果要向社会公开。申请人或其他组织、个人对是否给予扶持的决定有异议的,可向上一级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诉。 (二)加强资本金补助资金管理。 资本金补助资金要按照
17、已审定的投资计划书中明确的用途进行支付,主要用作房租费、机器设备购置费、加盟费等,不得交由投资者自由支配,防止套取、抽逃、转移扶持资金的行为。 微型企业应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或小企业会计准则,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资本金补助列入资本公积核算,其他补贴按规定列入企业收益 核算。 (三)定期公开扶持工作情况。 资金发放评审委员会要定期公布财政扶持资金的使用情况和受助创业者、企业的基本情况,接受公民、组织对公布信息的查询。 (四)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行为。 微型企业创业扶持工作涉及多项资金的安全,必须加强风险防范。相关部门人员及评审委员在微型企业认定、扶持资金审查等工作中要严格执行回避制度,自行回避。要加强监督,依法严肃查处工作人员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行为。 六、加强对微型企业发展的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 (一)成立藤县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由 分管财政的常务副县长任组长,县工商局局长任副组长,有关主任及工商、工信、教育、科技、监察、民政、财政、人社、农业、文体、税务、质监、金融、移民、残联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负责协调解决微型企业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