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共新乡市纪委 新乡市监察局 关于印发新乡市电子监察管理办法(试行) 等四项制度的通知 各县(市、区)党委、纪委、监察局,市委各部委,市直各单位党组(党委)、纪检组(纪委)、监察室,市纪委监察局各派驻纪检组(纪工委)、监察室: 现将新乡市电子监察管理办法(试行)、新乡市电子监察预警纠错办法(试行)、新乡市电子监察系统投诉处理办法(试行)、新乡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绩效测评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0 年 2 月 8 日 新乡市电子监察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条 为了确保新乡市电子监察工作的顺利开展,进一步健全信息化监督管理体系,完善权力运行管理监督机制 ,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
2、设和反腐败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河南省行政效能监察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电子监察,是指纪检监察机关及派驻机构运用电子信息网络技术,对各级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活动过程中依法行政、 规范服务、廉政勤政、政务公开及执行工作纪律等情况 ,进行实时监察、预警纠错、绩效测评、统计分析、投诉处理等方面的监督检查活动。 第三条 开展电子监察工作,应当遵循统筹规划、信息共享、统一协调、上下联动、注重实效和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 本市所有运用计算机及网络系统从事涉及党务、
3、政务、司法以及公共管理事务活动的,均应纳入全市电子监察系统接受监督检查。 属于涉密事项或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免于上网公开的信息,经市保密局认定后,依照保密法规办理。 第五条 凡选择使用、开发新建、升级改造本部门电子业务应用管理系 统,应规划实施本部门的电子监察工作和与其他业务相关部门进行数据信息对接,并将电子监察数据信息传送至上级电子监察系统。 第六条 市、县两级纪检监察机关负责本级电子监察工作 ,具体职责包括: (一)负责制定电子监察系统的发展规划与安全运行规则。 (二)负责监督检查各级各部门及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工作效能和遵纪守法情况,受理投诉及反馈、督查督办,组织绩效测评,并提供测评报告;监
4、督各项权力依法设立、变更及实际运行绩效情况。 (三)负责对电子监察系统的日常管理,监督各级各部门对电子监察网络系统及设备的建设、安全运行和更 新维护等工作。 (四)负责因法律法规出台或修改,适时修改电子监察管理规则,并对电子监察系统进行调整。 (五)负责协调本机关各职能部门电子监察日常工作,组织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及人员对派驻部门开展电子监察工作,对电子监察的实施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六)承办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及本级党委、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各级各部门及相关技术部门应支持配合电子监察工作,并负责维护本级及向上一级的网络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第八条 通过电子监察系统发现违规违纪及异常现象,
5、市、县(市、区)纪检监察机关可向问题发生单位的直接 责任人员、主管领导及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发出预警及黄牌、红牌警告或效能告诫;需进行调查的,按照“分级负责、分工归口”的原则,由分管电子监察工作的领导批转相关业务室或责任单位调查处理。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或主管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或主管机关对直接领导和有关责任人员依纪依法追究纪律责任: (一)新建独立的电子办公业务管理系统或网络,未纳入电子监察接受监管的; (二)违反电子监察系统技术标准要求,擅自接入其他应用系统、网络、设备,或阻断网络、视频数据信号及其他干扰影响电子监 察系统正常运行的; (三)应当公开的
6、党务、政务、司法、办事等信息,不上网公开或者上网公开不及时的; (四)不允许上网公开的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信息,擅自向社会公开的; (五)不遵守电子监察系统安全保障技术要求和工作规范的; (六)脱离电子监察系统监督,以其他方式实施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检查、行政征收等公务行为的; (七)有意规避或拒绝接受电子监察系统监督行为的; (八)以虚假错误信息数据,影响工作时限、程序及绩效评估结果的; (九)违犯网络管理工作纪律,办事推诿扯皮,态度恶劣,工作时间脱岗、 上网玩游戏等影响网络运行的; (十)其他违反电子监察网络管理规定的行为。 对上述行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
7、条 各县(市、区)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适用于本级电子监察管理的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共新乡市纪委、新乡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新乡市电子监察预警纠错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电子监察系统的作用,促进各级机关及其人员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许可法、河南省行政效能监察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 电子监察预警纠错,是指纪检监察机关通过电子监察系统对 各级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活动进行实时监控,针对出现的异常情况,自动或人工发出警示、警告信号
8、,并根据不同情况分类进行纠正处理的监督检查行为。 第三条 电子监察预警纠错,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预警纠错内容 第四条 电子监察系统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实施预警纠错。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错误实施决策、执行 、审批、征收、检查、处罚、公共交易以及其他公务活动的; (二)违反法定条件、权限和程序从事公务活动的; (三)违反行政服务承诺时限的; (四)违反政务公开规定,未及时、全面、真实的公开党务、政务、司法办事等信息,拒绝、回避、敷衍群众询问和质询的; (五)漏报、错报和不按时报送数据信息的; (六)法律法规发生变更不及时修正系统设置的; (
9、七)逃避、拒绝接受电子监察系统监督检查的; (八)违反规定未在全市统一电子政务平台从事审批、征收、检查、处罚、公共交易以及其他公务活动的,协同配合工作不力的,不按信息资源共享 目录提供数据信息的; (九)违反电子政务安全保障技术要求和工作规范,造成信息数据、视频信号传输中断及其他干扰影响危害网络设备安全运行的; (十)违反保密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信息的; (十一)违反网络管理工作纪律、上网玩游戏、工作时间脱岗、管理秩序混乱等影响网络运行的; (十二)接到黄牌警告信号,不能在规定期限纠正错误,造成不良影响的。对纪检监察机关转办的投诉事项未在规定期限查处和反馈办理情况的; (十三
10、)其他违反规定,需要给予预警纠错的。 第五条 电子监察系统对在电子政务系统运行时限实施监控预警: (一)对公务活动事项办理期限到期前一天的,发出预警提示信号; (二)对公务活动事项办理时间到期未办结或有第四条情况之一尚未造成不良后果的,发出黄牌警告信号; (三)对公务活动事项超过两个工作日未办结、或有第四条情况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发出红牌警告信号。 第三章 预警纠错处理程序 第六条 对发出的预警提示信号,电子监察中心用电话或手机短信方式通知承办人,督促尽快办理。 第七条 对发出的黄牌警告信号,电子监察中心向承办单位发出“效能告诫书”,督促整改纠正和实施责任追究。 第八条 对发出 的红牌警告信号
11、,经纪检监察机关分管领导批准,电子监察中心可直接进行初步调查或向 行政服务中心等有关单位纪检监察机构发出初步调查通知书。根据调查情况, 电子监察中心 提出初核了结或立案调查的建议,报纪委常委会或监察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需要立案调查的问题,按照案件调查程序和规定进行,并依据有关规定对违规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实施责任追究。 第九条 违规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书面报告纠错整改情况。电子监察中心对预警纠错问题和调查情况建档备查。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条 各级各单位及工作人员被发出黄牌警告信号的,按下 列方式追究责任: (一)诫勉谈话或效能告诫; (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三)通报批评; (四)停职检查;
12、 (五)调离现任工作岗位; (六)降职、免职; (七)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八)责令辞职。 以上方式可以单处或并处。 第十一条 被发出黄牌警告信号的,对负直接责任的人员,单独或者合并给予本办法第十条第(一)、(二)、(三)、(四)、(五)项规定处理;对负直接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的人员,单独或者合并给予本办法第十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处理。 第十二条 被发出红牌警告信号的单位及工作人员, 经调查依据有关规定和程序给予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年内被发出黄牌警告信号两次以上的,按被发出红牌警告信号的情况处理。 给予纪律处分以及负直接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的人员,
13、应当合并使用第十条所列责任追究方式。 第十三条 不配合或者阻扰对其错误行为进行调查,或者对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打击、报复、陷害的,从重处理。 第十四条 违规违纪人员主动发现并及时纠正错误,或者积极配合组织调查,未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可从轻或者免予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工作人员不承担责任: (一)申请办理行政管理事项的当事人弄虚作假,致使承办人员无法作出正确判断的; (二)因出现不可抗力导致过错行为发生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期限规定,遇法定节假日时顺延。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共新乡市纪委、新乡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新乡
14、市电子监察系统投诉处理办法 (试 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全市各级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行为的监督管理,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电子监察网上投诉处理工作,保证投诉得到及时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河南省行政效能监察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纪检监察门户网站对各级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提起的投诉,适用本办法。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其他途径提起的投诉,依照 信访举报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条 电子监察系统处理投诉原
15、则: (一)统一受理,分级负责,归口办理; (二)实事求是,有错必纠; (三)教育与处理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 (四)依法维护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 电子监察系统受理下列投诉: (一)拒绝、推诿、不完全履行法定职责的 ; (二)履行职责行为无合法依据,或违反法定条件、程序、权限和时限的; (三)不履行法定的公开和告知义务,损害行政事项申请人知情权的; (四)擅自设置收费项目并实施收费,或者不按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五)在 履行职责过程中,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的; (六)服务态度恶劣,故意刁难行政事项申请人的; (七)违法违规履行职责,给行政事项申请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