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太原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出台.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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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太原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出台 来源: 山西市场导报 作者:芦燕娟 2008 年 11 月 05 日 09:15 我来说两句 本月初,省城冬季供暖全面启动,费用如何收取;纠纷如何解决等问题便成了老百姓所关注的焦点。 10 月 30 日,经过修订的太原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由太原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条例针对社会形势的发展变化,对部分条款作出修改,对事关群众利益、供暖方相关责任等方面的问题作出更加明确、具体的规定。 供热时间仍定五个月 在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中,曾一度将省城的供暖期间定为当年 11 月 1日至次年 3 月 15 日,由往年的五个月缩短为四个半月。这一修改是基于近年来暖冬

2、现象比较 频繁,也出于节约能源的考虑。 然而,这一变动向社会公布后引起了省城市民广泛的讨论,许多中老年人对缩短供热期持反对意见,因为中老年人身体抵抗和适应能力相对较差。此外,医院管理层也认为三月中下旬气候仍不太稳定,此时停止供热可能会影响住院病人的康复。同时,相关部门还调出气象资料,显示近三年来太原市三月份下半个月的气温偏低 ( 3 月 15 日至月底昼夜平均气温为 8 8 ,最高平均气温为 15 ,最低平均气温为 2 3 )。 鉴于这些情况,条例修改为 “ 本市居民生活供暖期间为:当年 11 月 1 日至次年 3 月 31 日。因特殊情 况,政府可以调整供暖期间 ” ,供暖时间仍将为往年的五

3、个月。 取暖费按使用面积计收 供暖收费事关群众切身利益,取暖费是按建筑面积收,还是以使用面积收,相关各方各持己见。热力公司认为,应按建筑面积和建筑层高收费,其理由是房屋产权证、施工图上标注的都是建筑面积,而使用面积是按建筑面积的 75换算的。太原市人大常委会则认为,按建筑面积计费,群众认同程度低,也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群众经济负担。在今后的发展中,太原市将逐步普及分户供热计量收费,目前不管是按建筑面积还是使用面积收费,均属于过渡期。 最终,条 例修改为 “ 居民热用户热费按使用面积计收,非居民热用户热费按建筑面积计收。已经安装分户用热计量装置的,应当实行计量收费。特殊层高建筑热费的收费标准按市人

4、民政府规定 ” 。 室温不达标明确责任人 根据条例规定, “ 居民热用户室温应当保持在 182 。非居民热用户的室内温度执行国家规范标准或者由供用热双方在供热合同中约定 ” ,但许多居民家的温度表显示室内温度常低于这一标准,甚至整个冬天都达不到这一标准,由此产生的纠纷不在少数。 当室温不达标时,居民应先检查一下自家的取暖设施,是否存在下列情况:室内供 热设施不能正常使用;人为造成门窗等保温设施不保温;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者室内供热设施;擅自在供热设施上安装使用热交换器、散热器、取水装置;室内装修或者其他设施严重遮挡散热器,影响供热效果;其他因热用户自身原因造成室内温度达不到规定标准。存在这些情况

5、中的任一项,室内温度不达标的责任将由热用户自己承担,由于这些原因给其他热用户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负责赔偿。 如果对室内温度有不同意见,条例规定的测量方法为, “ 在门窗正常关闭一小时以上的情况下,将计量器具置于被测房间中心,计量器具的稳定读数为实际供热温度。 ” 如双方无法取得共识,还可 “ 委托法定的计量技术机构对供热温度进行测定 ” 。 经测定,确认被测房间供热温度不达标,属于供热单位原因的,供热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证供热温度达到规定标准。供热温度不达标与达标的期间,为室内温度不合格天数,供热单位应当按照天数和计费面积退还热用户热费。 拒不交费户 供热单位有权拒供热 往年冬季,由于少数居民

6、不自觉交费,导致整座楼或整个单元居民取暖受影响,成为供热用暖双方矛盾最集中的问题之一。由于分户供热在省城尚未普及,这一问题的解决面临诸多困难。条例规定, “ 热 用户应当在每年 11 月 1日前交纳热费。对已交纳热费的,供热单位应当及时供热 ” 。也就是说,交了费就应保证用户的供热,拖延、不供热都是不允许的行为。如果产生此类行为,条例规定, “ 供热单位在采暖期内未供热的,应当在每年 5 月 31 日前按照实际未供热天数向热用户退还热费 ” 。 对于不自觉交费的,条例规定, “ 对逾期未交费的,由供热单位向热用户发出限期交费通知书。通知书发出十五日内仍不交费的,供热单位有权限制或者暂停供热,也

7、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从这一规定中可以看出,对于分户供热居民来说,通过分户控制设施可以 对不交费的用户暂停或限制供热,但对不具备分户供热条件的住宅,这一措施的落实仍存在困难,需各方协商或进一步制订更合理的解决办法。 对于部分居民多余空闲的住房是否应交热费,条例明确规定, “ 空闲房的热费由供热单位向产权人收取 ” 。 擅改供热设施要处罚 作为热用户,为了方便自己,或改善自己的供热条件而对供热设施造成损坏的,也要承担责任,严重的还要遭受经济处罚。条例规定,热用户有如下任一情形,将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处罚: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拆除供热设施的,责令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热 用户所

8、属的供热设施,因设计安装或者失修,影响供热质量或者造成跑、冒、滴、漏事故未及时排除的,责令限期修复,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未经批准擅自接通供热管道的,责令限期拆除。拒不拆除的,责令限期修复,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对单位可处以 5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 5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罚款;擅自在供热设施上安装使用热交换器、散热器、取水装置的,责令限期拆除。造成损失的,热用户应当按应交供热费总额的 50以上 100以下予以赔偿。 供热投诉电话 24 小时服务 供热质量不好,打了投诉电话却 迟迟没人来维修。这种情况,往往让群众很无奈。条例规定, “ 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供热

9、单位应当设立和公开供热投诉服务电话,实行 24 小时人员值班。在采暖期开始后的 10 日内,供热单位接到供热质量投诉的,应当在接到投诉后的五小时内到达现场处理;在采暖期的其他时间,应当在接到投诉后的两小时内到达现场处理。热用户委托的供热单位对供热设施漏水的投诉,应当在接到投诉后的两小时内到达现场抢修 ” 。 对于供热单位影响用户用热的行为,供热主管部门将出面对其进行处罚。不按规定限时供热的,责令限期供热,并可处以应退还热用户热费的 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因供热单位原因达不到规定室温的,责令限期恢复正常供热,超过限期仍达不到的,可处以应退还热用户热费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本报记者王瑞瑞 集

10、中供暖 燃气供暖 空调采暖 哪种方式更划算 在过去 10年的大部分时间里 ,集中供热在供暖方式上占据着垄断地位。 2000年以后 ,随着燃气壁挂炉、电采暖等新的供暖方式不断出现 ,供暖也进入到了多元化时代。供暖方式不再只有集中供暖一种,燃气式供暖和空调采暖也成了目前较为普遍的供暖方式,尤其是近几年新建的商品房中大多数都已经采用了燃气式供暖。这 三种供暖方式在费用、特点、适合人群方面存在着很大的差异。哪种方式更适合自己?哪种方式更省钱?这些已成为每年供暖季来临时百姓百问不厌的问题。 燃气壁挂炉花多花少自己控制 太原市民刘大妈住在三墙路一高层住宅上,她家冬天是靠燃气壁挂炉取暖。说起这种取暖方式,刘

11、大妈说最大的好处就是花多花少可以自己控制。白天她要到女儿家帮着带孩子,一般吃过晚饭才回来,每天开炉的时间大概是从下午 6时 30 分到晚上 10 点左右,一般 3 个小时要用 0.6 立方米天然气,烧水洗澡时用气量会大一些,去年冬季一共用了不到 1000 元。她觉得用壁挂 炉还有一个好处就是除了供热,还可以把洗澡、做饭用的热水一下子都解决了,要不然,这冬天用热水的地方多,单烧水也得花不少煤气钱。 空调电暖器年轻一族的新选择 除了集中供暖、燃气壁挂炉供暖外,空调也是一些家庭冬季采暖的选择。住在省城新开南巷内一小区的杨敏夫妇就打算今年冬天试试用空调取暖。 杨敏告诉记者说,她家所在的小区是集中供暖,

12、去年交了供暖费 2000 多元,她算了算觉得很不值。因为她和老公上班的地方挺远,中午都不回家,晚上才回来。她觉得自己的支出和享受到的不成正比,所以想试试用空调取暖是不是可以更经 济些。 记者在一些家电卖场也发现,不断上涨的供热价格,也催火了冬季空调的热卖。在一家卖场,某品牌空调专柜的服务人员给记者算了一笔账:空调制暖比制冷耗电量要稍微大一些,但不超过 20 平方米的房子装上一台 1.5P 的空调,室温特别低的情况下,每小时用电量是 1.5 度,室温稳定后,这种变频空调就会自动调节,用电量也会减小。 “ 如果空调用的时间少,一冬七八百元就够了。 ” 相对于有老人和孩子的家庭来说,空调取暖更受到年

13、轻人的青睐。记者采访中了解到,由于年轻人大多两人或者单身,白天上班不在家,用空调或者电暖器取暖不 失为一个既经济又环保的选择。 生火炉传统市民盼供暖 家在省城迎新街一栋老式单元楼内的陈大爷最盼的就是能住上个有暖气的房子。 “ 我们那儿没有暖气,家家户户都是烧煤,自己生炉子,地上放着堆煤的铁桶,家家都在院子里有个煤堆。这两年,煤涨得厉害,自己年纪大了,买煤、装煤、提煤,都挺费劲,但没办法。 ” 陈大爷说: “ 说实话,生炉子取暖效果不错,还能在炉子上做饭、烧水。买煤搬煤是费事,最担心的就是煤气中毒,烧完的煤渣弄得屋里新太原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出台 来源: 山西市场导报 作者:芦燕娟 2008 年

14、11 月 05 日 09:15 我来说两句 本月初,省城冬季供暖全面启动,费用如何收取;纠纷如何解决等问题便成了老百姓所关注的焦点。 10 月 30 日,经过修订的太原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由太原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条例针对社会形势的发展变化,对部分条款作出修改,对事关群众利益、供暖方相关责任等方面的问题作出更加明确、具体的规定。 供热时间仍定五个月 在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中,曾一度将省城的供暖期间定为当年 11 月 1日至次年 3 月 15 日,由往年的五个月缩短为四个半月。这一修改是基于近年来暖冬现象比较频繁,也出于节约能源的考虑。 然而,这一变动向社会公布后引起了省城市民广

15、泛的讨论,许多中 老年人对缩短供热期持反对意见,因为中老年人身体抵抗和适应能力相对较差。此外,医院管理层也认为三月中下旬气候仍不太稳定,此时停止供热可能会影响住院病人的康复。同时,相关部门还调出气象资料,显示近三年来太原市三月份下半个月的气温偏低 ( 3 月 15 日至月底昼夜平均气温为 8 8 ,最高平均气温为 15 ,最低平均气温为 2 3 )。 鉴于这些情况,条例修改为 “ 本市居民生活供暖期间为:当年 11 月 1 日至次年 3 月 31 日。因特殊情况,政府可以调整供暖期间 ” ,供暖时间仍将为往年的五个月。 取暖费按使用面积计收 供暖 收费事关群众切身利益,取暖费是按建筑面积收,还

16、是以使用面积收,相关各方各持己见。热力公司认为,应按建筑面积和建筑层高收费,其理由是房屋产权证、施工图上标注的都是建筑面积,而使用面积是按建筑面积的 75换算的。太原市人大常委会则认为,按建筑面积计费,群众认同程度低,也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群众经济负担。在今后的发展中,太原市将逐步普及分户供热计量收费,目前不管是按建筑面积还是使用面积收费,均属于过渡期。 最终,条例修改为 “ 居民热用户热费按使用面积计收,非居民热用户热费按建筑面积计收。已经安装分户用热计量 装置的,应当实行计量收费。特殊层高建筑热费的收费标准按市人民政府规定 ” 。 室温不达标明确责任人 根据条例规定, “ 居民热用户室温应当

17、保持在 182 。非居民热用户的室内温度执行国家规范标准或者由供用热双方在供热合同中约定 ” ,但许多居民家的温度表显示室内温度常低于这一标准,甚至整个冬天都达不到这一标准,由此产生的纠纷不在少数。 当室温不达标时,居民应先检查一下自家的取暖设施,是否存在下列情况:室内供热设施不能正常使用;人为造成门窗等保温设施不保温;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者室内供热设施;擅自在供热 设施上安装使用热交换器、散热器、取水装置;室内装修或者其他设施严重遮挡散热器,影响供热效果;其他因热用户自身原因造成室内温度达不到规定标准。存在这些情况中的任一项,室内温度不达标的责任将由热用户自己承担,由于这些原因给其他热用户造成

18、损失的,由责任人负责赔偿。 如果对室内温度有不同意见,条例规定的测量方法为, “ 在门窗正常关闭一小时以上的情况下,将计量器具置于被测房间中心,计量器具的稳定读数为实际供热温度。 ” 如双方无法取得共识,还可 “ 委托法定的计量技术机构对供热温度进行测定 ” 。 经测定, 确认被测房间供热温度不达标,属于供热单位原因的,供热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证供热温度达到规定标准。供热温度不达标与达标的期间,为室内温度不合格天数,供热单位应当按照天数和计费面积退还热用户热费。 拒不交费户 供热单位有权拒供热 往年冬季,由于少数居民不自觉交费,导致整座楼或整个单元居民取暖受影响,成为供热用暖双方矛盾最集中的问

19、题之一。由于分户供热在省城尚未普及,这一问题的解决面临诸多困难。条例规定, “ 热用户应当在每年 11 月 1日前交纳热费。对已交纳热费的,供热单位应当及时供热 ” 。也就是说,交了费就 应保证用户的供热,拖延、不供热都是不允许的行为。如果产生此类行为,条例规定, “ 供热单位在采暖期内未供热的,应当在每年 5 月 31 日前按照实际未供热天数向热用户退还热费 ” 。 对于不自觉交费的,条例规定, “ 对逾期未交费的,由供热单位向热用户发出限期交费通知书。通知书发出十五日内仍不交费的,供热单位有权限制或者暂停供热,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从这一规定中可以看出,对于分户供热居民来说,通过

20、分户控制设施可以对不交费的用户暂停或限制供热,但对不具备分户供热条件的住宅,这一措施的落实仍存在困难,需各方协 商或进一步制订更合理的解决办法。 对于部分居民多余空闲的住房是否应交热费,条例明确规定, “ 空闲房的热费由供热单位向产权人收取 ” 。 擅改供热设施要处罚 作为热用户,为了方便自己,或改善自己的供热条件而对供热设施造成损坏的,也要承担责任,严重的还要遭受经济处罚。条例规定,热用户有如下任一情形,将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处罚: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拆除供热设施的,责令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热用户所属的供热设施,因设计安装或者失修,影响供热质量或者造成跑、冒、滴、漏事故未及时排

21、除的,责 令限期修复,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未经批准擅自接通供热管道的,责令限期拆除。拒不拆除的,责令限期修复,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对单位可处以 5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 5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罚款;擅自在供热设施上安装使用热交换器、散热器、取水装置的,责令限期拆除。造成损失的,热用户应当按应交供热费总额的 50以上 100以下予以赔偿。 供热投诉电话 24 小时服务 供热质量不好,打了投诉电话却迟迟没人来维修。这种情况,往往让群众很无奈。条例规定, “ 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供热单位应当设立 和公开供热投诉服务电话,实行 24 小时人员值班。在采暖期开始后的

22、 10 日内,供热单位接到供热质量投诉的,应当在接到投诉后的五小时内到达现场处理;在采暖期的其他时间,应当在接到投诉后的两小时内到达现场处理。热用户委托的供热单位对供热设施漏水的投诉,应当在接到投诉后的两小时内到达现场抢修 ” 。 对于供热单位影响用户用热的行为,供热主管部门将出面对其进行处罚。不按规定限时供热的,责令限期供热,并可处以应退还热用户热费的 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因供热单位原因达不到规定室温的,责令限期恢复正常供热,超过限期仍达不到 的,可处以应退还热用户热费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本报记者王瑞瑞 集中供暖 燃气供暖 空调采暖 哪种方式更划算 在过去 10年的大部分时间里 ,

23、集中供热在供暖方式上占据着垄断地位。 2000年以后 ,随着燃气壁挂炉、电采暖等新的供暖方式不断出现 ,供暖也进入到了多元化时代。供暖方式不再只有集中供暖一种,燃气式供暖和空调采暖也成了目前较为普遍的供暖方式,尤其是近几年新建的商品房中大多数都已经采用了燃气式供暖。这三种供暖方式在费用、特点、适合人群方面存在着很大的差异。哪种方式更适合自己?哪种方式更省钱?这 些已成为每年供暖季来临时百姓百问不厌的问题。 燃气壁挂炉花多花少自己控制 太原市民刘大妈住在三墙路一高层住宅上,她家冬天是靠燃气壁挂炉取暖。说起这种取暖方式,刘大妈说最大的好处就是花多花少可以自己控制。白天她要到女儿家帮着带孩子,一般吃

24、过晚饭才回来,每天开炉的时间大概是从下午 6时 30 分到晚上 10 点左右,一般 3 个小时要用 0.6 立方米天然气,烧水洗澡时用气量会大一些,去年冬季一共用了不到 1000 元。她觉得用壁挂炉还有一个好处就是除了供热,还可以把洗澡、做饭用的热水一下子都解决了,要不然,这冬天用热水的地 方多,单烧水也得花不少煤气钱。 空调电暖器年轻一族的新选择 除了集中供暖、燃气壁挂炉供暖外,空调也是一些家庭冬季采暖的选择。住在省城新开南巷内一小区的杨敏夫妇就打算今年冬天试试用空调取暖。 杨敏告诉记者说,她家所在的小区是集中供暖,去年交了供暖费 2000 多元,她算了算觉得很不值。因为她和老公上班的地方挺

25、远,中午都不回家,晚上才回来。她觉得自己的支出和享受到的不成正比,所以想试试用空调取暖是不是可以更经济些。 记者在一些家电卖场也发现,不断上涨的供热价格,也催火了冬季空调的热卖。在一家卖场 ,某品牌空调专柜的服务人员给记者算了一笔账:空调制暖比制冷耗电量要稍微大一些,但不超过 20 平方米的房子装上一台 1.5P 的空调,室温特别低的情况下,每小时用电量是 1.5 度,室温稳定后,这种变频空调就会自动调节,用电量也会减小。 “ 如果空调用的时间少,一冬七八百元就够了。 ” 相对于有老人和孩子的家庭来说,空调取暖更受到年轻人的青睐。记者采访中了解到,由于年轻人大多两人或者单身,白天上班不在家,用空调或者电暖器取暖不失为一个既经济又环保的选择。 生火炉传统市民盼供暖 家在省城迎新街一栋老式单元楼内的陈 大爷最盼的就是能住上个有暖气的房子。 “ 我们那儿没有暖气,家家户户都是烧煤,自己生炉子,地上放着堆煤的铁桶,家家都在院子里有个煤堆。这两年,煤涨得厉害,自己年纪大了,买煤、装煤、提煤,都挺费劲,但没办法。 ” 陈大爷说: “ 说实话,生炉子取暖效果不错,还能在炉子上做饭、烧水。买煤搬煤是费事,最担心的就是煤气中毒,烧完的煤渣弄得屋也不干净,就盼这房子能通了煤气和暖气。 ” 正 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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