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船舶法定检验审图工作指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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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共  15 页  第一部分  船舶法定检验审图工作指南  1   目的  1.1 船舶法定检验审图工作指南(以下简称指南)规定了 省局船检处和 各船检所对船舶设计图纸审查的工作流程和质量控制要求 ,旨在确保审图质量,使经省局船检处和 船检所批准的船舶设计图纸满足国家现行规范、规则和其它有关规定。  2  适用范围  2.1 本 指南 适用于 新建和重大改建的以及变更船舶检验机构的船舶图纸的审查及管理。  2.2 重大改建系指规范中的有关定义和对现有船舶所作的下

2、述改建: 实质上改变了该船的尺度及装载容量; 改变了该船的类型。  3   职责权限  3.1 省局船检处是船舶审图的管理、协调部门和主要工作的承担部门。负责对市(州)船检所的审图范围进行授权;对审图人员进行确认;按分工规定承担审图工作;受理和协调执行检验单位转移的审图工作,如船舶稳性、船舶强度审核等;必要时省局可组成审图项目组承担船舶的审图工作。  3.2 市(州)船检所根据省局 船检处 的授权,负责规定范围的船舶图纸审查工作 。  3.3 审图工作由省局船检处和授权的 市(州)船检所承担 ,分工如下:   省局船检处负责船舶大 于

3、 20 米或主机单机功率大于 29 千瓦 (含新建、改建、初次检验 ) 的船舶、客船、油船、滚装船、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和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以及首次受理审图的新型船舶或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中所指的具有新颖特征船舶的设计图纸审批。   经 省局 船检处 授权 的 各检验所负责船长等于或小于 20 米、主机单机功率小于 29 千瓦 (含新建、改建、初次检验 ) 的船舶的设计图纸审批,省局 船检处 可根据需要,用船舶审图委托单单独委托审图任务。  3.4 必要时 ,省局 船检处 可在全 省 范围内 组织人力资源成立专门 的项目审图小组 ,集中开展审图工作 。  

4、4   管理要求  4.1 省局 船检处 每年对审图机构进行考核评估,重新确定其审图权限和资格。省局 船检处 在定期机构资质认可时向主管机关上报变更的各审图机构的名称、权限等信息。  4.2 船舶检验所(站)不得超出本机构审图能力、资质或职权范围进行审图。图纸审核申请不属于本机构职权范围的,审图机构应立即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并告知图纸送审人向 省局船检处 申请。  4.3 实施审图的人员一般不应执行该船的实船初次检验。对下列船舶实施审图的人员不得执行该船的实船初次检验。 乘客定额 100 人以上的客船; 载重量 1000 吨以上的油船; 滚

5、装船、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和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第  2 页  共  15 页  船。  5   审图 人员 的 资质 要求  5.1 省局船舶检验处审图人员应为具备相关专业中级或高级职称的验船师,一般应具备 5 年以上现场检验(或船舶设计和科研、船厂检验)的工作经历;图纸 复审人员 应为资深的具备高级职称的验船师。  5.2 市(州)船舶检验所(站)审图人员应为具备相关专业中级职称的验船师,一般应具备 5 年以上现场检验( 或船舶设计和科研、船厂检验)的工作经历;图纸 复审人员 应为资深的具备中级或高级职称的验船师。

6、  5.3 审图人员的资格,除 5.1、 5.2 的要求外 ,应至少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从事同类船本专业初次(建造)检验 3 艘以上; 在有经验的审图人员指导下参加至少 3 艘同类船本专业的审图工作; 从事同类船本专业设计工作 3 艘以上; 应用电算系统进行校核计算的人员应在有相应经验的人员指导下参加至少 3艘船舶的校核计算 工作。  5.4 对于首次受理审图的新型船舶或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中所指的具有新颖特征的船舶,应特别指定审图人员并严格管理。  5.5 应组织审图人员接受下列培训: 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有关的图纸审核业务培训; 由有经验的审图人员

7、指导的培训。岗位培训的时间应与所开展审图活动或种类的难度、人员经历和能力相适应; 审图工作管理程序或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知识更新培训; 应用电算系统进行校核计算的人员,还应接受相应培训。  6   与省外其它船检机构的船舶图纸审查互认  6.1 省局 船检处 根据实际需要,可与省外船检机构自愿签订船舶图纸审核互认协议,该互认协议应至少包括船舶检验机构间审图工作的互认范围、互认限制和期限等条件以及检验责任的划分。  6.2 即使与省外船检机构间签署了互认协议,图纸审查质量均由实施初次检验的船舶检验机构负责。经省外船检机构批准(备查)的图纸在我省使用的,仍应

8、向省 局 船检 处报 送审 验 。  6.3 图纸使用所在地的船检所(站)如发现业已批准的 图纸存在重大缺陷,应立即报告省 局 船检处,省 局 船检处立即书面通知下属船检所和原图纸审批船检机构暂停使用相关图纸,并在 30 天内召回所有业已根据该图纸建造的船舶就特定缺陷进行重新整改和检验。  6.4 如船舶已变更船舶检验机构,图纸使用所在地的船检机构应立即报告省局 船检处,省 局 船检处在 5 天内确认已将相关信息书面通报给相关船舶检验机构。  7   审图工作控制  7.1 船舶设计图纸审查受理前,船东(或受船东委托人)应报送以下文件及文档资料

9、 ,审图部门方可受理审图业务。    审图申请书;    设计任务书(设计委托书);    运力批准文件 复印件 (客船、特种船);    安全评价文件( 30 客位以上客船);    设计资质 复印件 ;  第  3 页  共  15 页    送审图三套;    渡口批准文件 复印件 (渡船);  7.2 审图过程及步骤(船舶图纸审查流程图)。  船舶图纸审查流程图  负责单位 &n

10、bsp;步骤  申请方  /船厂  审图单位  省局  船检处  执行检验  单位  主   管  机   关  备    注  申请        申请评审        送审图纸        登记标识、填审图登记表       图纸验证        审

11、图       吨位计算书送  执行检单位。  免除放宽等重大技术问题处理   免除放宽法  定要求,需  得到其主管  机关批准。  编写审图意见        复核验证,并填 /复核审图项目表       与申请方设计人员交换审图意见       图纸修改后的复审        图纸批准 /图纸盖章        

12、退图        审图意见反馈        立卷、归档前审核        归档       7.3 申请、评审、派工、资料移交、初审、与设计人员交换意见、复审等主要过程完成后审图部门应形成审图 意见书 ,并依据审图 意见结论 签发批文、图纸第  4 页  共  15 页  盖章及退图。  7.4 审图周期   审图 部门 在收到图纸后,应及时进行审查,并做好退图工作。  

13、 对按常规设计送审的船舶图纸,从收到之日到审图意见书发 出之日的周期一般不超过 28 个工作日。对于新型船舶及技术要求比较复杂的船舶,审图周期可适当延长。  7.5 批准图纸的有效期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已经批准的图纸即自行失效:   设计单位自行修改已经批准的图纸,而又同现行法规、规范的要求相抵触时;   规则和规范的修改通报的生效影响认可图纸的有效性,而图纸没有进行相应修改时;   批准的图纸在审图批文限定范围(条件)以外使用时。  7.6 保密责任   审 图 部门 对送审船舶设计图纸负有保密责任。送审图纸应由专人保管

14、 ,不得向外借出 ,非项目审图人员查阅图纸 ,须事先经审图部门负责人同意。   申请方提供三套图纸,审批后提供审图单位一套,执行检验单位一套,申请方一套。审图单位、执行检验单位应为申请方技术保密。  7.7 审图注意事项   审图单位发现送的文件、文档、设计图纸不齐全,应当场或者 5 日内一次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审图部门负责人将审图任务布置给审图验船师,同时 向审图验船师移交送审图纸及相关资料。   审图人员按现行规范所列送审图纸目录要求并结合船舶的具体情况进一步确认须送审图纸目录,若图纸不齐应要求设计部门补送。  

15、; 审图 部门 对审图工作应进行专业分工,对于同一张图纸中涉及跨专业内容时,应安排相关专业审图人员进行会审。同一张图纸的意见应一次性告知。   审图意见应标注在相应的图纸上,对在图纸上标注过的审图意见应在审图意见书中指明标注审图意见的图号。   审 批图纸 应符合“ 审图意见书”( 见船舶检验相关文档 )的基本要求 ,审图意见书编号为: YJX/审图意见书流水编号 -审图工作控制号。其中 YJX 为“意见书”的首位汉语拼音字母。   审图人员发现船舶图纸存在大量显而易见的设计缺陷或基本常识性、逻辑性缺陷,显示申请人不具备整改这些缺陷的能力时,可以立即报告审图部门负

16、责人、审图 部门 领导做出本次图纸审核申请不予批准的决定,并将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对于高新技术船舶和具有新颖特征的船舶,在其主要结构图纸批准之前,应考 虑对船舶结构有关审图内容,包括结构设计的合理性、有限元结构分析等进行下述形式的验证性评审:  a) 审图部门 范围内的专家评审;  b) 省局船检处 范围内的专家评审;  c) 省局船检处的专家及省局范围内的 专家评审。   有关图纸因不能批准而需重新送审时 ,应在审图意见 书 上写明:“本图请修改后重审” ,本图不退回 , 并在原图纸盖“本图应修改并重审”  章。  

17、第  5 页  共  15 页  7.8 审图信息的反馈机制   船舶检验单位在检验活动中对审图结论有疑问时应与审图 部门 进行沟通,并做好记录。   在实船检验中,申请人拟对业经批准(备查)或复核批准的图纸修改,执行检验单位应与审图 部门 协商是否需要重新送审及处理意见,形成书面材料并分别保留在审图档案中和实船检验档案中。前述情况未解决前,执行检验单位不得签发船舶检验证书。   执行检验单位在初次检验中,应确保实船与审批图纸的一致性,落实审图意见。   审图 部门 应及时处理图纸送审方或执行检验单位对已审批图纸的

18、反馈意见。对图纸送审方或执行检验单位涉及审图意见来函的回复函 , 如涉及对审图意见的 修改 ,则应视为审图意见信函 , 按审图意见信函要求处理。   申请方对审图 部门 的答复仍有不同意见时 ,审图单位应再次审核,若仍有分歧则应报上一级船检部门处理。   在审图中发现规范的技术问题 ,审图 部门 应以信函报省局船检处 ,必要时由省局船检处报相应规范编制单位或主管机关处理。  7.9 等效、免除和认可   对于免除,审图 部门 应与申请人达成一致意见后,由检验单位或申请人向主管机关提交能满足船舶适合于预定航区、航线安全要求的技术证明和 论证材料及省 局 船

19、检处的检验意见,报主管机关申请免除。   对于等效,审图 部门 应与申请人达成一致意见后,由检验单位或申请人向主管机关提交业已通过试验或其他方法验证等效措施至少与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所要求者具有同等效能的证明,以及省 局 船检处的检验意见,报主管机关申请准许。    对于认可,除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另有规定外,审图 部门应与申请人达成一致意见后,报省 局 船检处申请批准。  8   审图费的收取  审图单位应按检验收费标准及时向申 请人收取审图费。  9   归档  图纸批准后,审图验船师应将

20、下述资料整理后交档案管理人员登记存档 ,执行船检技术档案管理办法。    审图申请书;    设计任务书(设计委托书);    运力批准文件(客船、特种船);    安全评价文件( 30 客位以上客船);    设计资质 复印件 ;      送审图三套;    渡口批准文件 复印件 (渡船);    图纸审查工作表;    图纸审查意见书;    审图意见答复书;   &nb

21、sp;审图交换意见备忘录;    审批图纸和资料;    所有与审图有关的往来信函。  第  6 页  共  15 页  第二部分  船舶 法定 建造 检验工作指南  1   目的  本指南规定了船舶建造检验的工作程序和职责,旨在对船舶建造检验过程进行有效控制,确保船舶的建 造检验和发证工作符合规范、规则以及政府主管部门发布的各项法令、法规的要求,给船东、船厂提供满意的服务。  2   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

22、于对新造船舶的建造检验工作。对重大改建船舶应视具体情况 参照本指南 执行。  3   职责  3.1 省 局船检 处、市(州)船检所、船检站的检验范围按云南省船舶检验规则( 2009)执行。  3.2 执行检验单位负责实施 现场检验 及证书和报告的发放;负责现场检验中技术问题的处理;负责检验收费及资料归档 前整理 ;负责将 船舶及检验数据 录入VIMS5.0 系统 并传送至 省局船检处或部局船检处 。  3.3 省 局船检负责对州(市)船检所检验技术业务的监督和指导,州(市)船检所负责对下属船检站检验技术业务的监督和指导。  4 &n

23、bsp; 实施步骤和要求  4.1 船舶建造检验工作程序流程图附后。  4.2 申请  4.2.1 云南籍船舶申请人向船舶拟登记地的船检 单位 提交船舶建造检验申请书。  4.2.2 对跨省、跨州市建造船舶 ,则由拟登记地的船检 单位 提出要求,由省船检处委托建造地船检 所(站) 进行检验。  4.2.3 检验 单位 负责人对 申请人 提交的申请书或船舶拟登记地船检部门提交的检验委托书进行确 认 。  4.2.4 检验单位部门 负责人将检验任务布置给适任验船师,同时向验船师移交检验相关资料。 验船师为两人及以上时,应指定其中一人为 主

24、任验船师 。  4.2.5 在检验过程中,执行检验的验船师因故无法进行后续项目检验的,应第  7 页  共  15 页  填写检验工作移交单,将检验过程的所有记录材料(包括申请资料、图纸资料等)一并交检验单位负责人。 检验单位负责人 应及时安排验船师接手工作,确保检验工作不被中断。  4.3 开工前准备  4.3.1 验船师接受任务后 ,首先应熟悉图纸 ,核查是否符合现行规范要求, 查阅施工图纸是否与批准图纸相符,审图意见是否已落实。如发现问题,应通知船厂 及时处理。对批准图纸上存在的问题应及时提出,必要时可与审图 部门 联

25、系,协同处理。  4.3.2 开工前,验船师应与厂方座谈, 并制定“船舶建造检验项目表”, 明确主要建造阶段、进度时间表、验船 单位 的主要要求、报验制度和工作协调方法 。  4.3.3 验船师应审阅“船舶检验项目表”,并根据船厂质检工作情况和船舶实际情况,适当增减(必要时补充)检验项目,然后在确认的“船舶 建造 检验项目表”上签字。  4.4 资格审查及工艺认可  4.4.1 验船师应认可船厂提交的检验、试验工艺性文件,如焊接工艺、焊接规格表,无损检测图,密性试验图 ,机座安装工艺,系泊及航行试验大纲等,签署认可意见。  4.4.2 验船师应

26、了解船厂焊工持证情况,抽查电焊工的资格证书,对焊工的控制应满足国家海事局国内航行船舶船体建造检验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  4.4.3 验船师应了解船厂无损检测人员持证情况,核查无损检测人员的资格证书。  4.4.4 验船师按照船舶建造检验规程的规定对船厂船舶建造的开工条件进行检查 ,认为基本合格后 ,书面 通知船厂 开工 。若船厂在某些方面还存在不满足开工前检查要求的,验船人员 应书面通知船厂整改要求和整改期限 。在存在问题未 整改完成 之前,船检机 构不得开展建造检验。  4.5 船用产品检验 /验证  4.5.1 验船师对船厂购进的船用材料和船用设备、

27、生产中的消耗品(如焊条、焊丝)等船用产品 ,在使用前应查阅船用产品证书 ,核对船检钢印 ,进行外观检查 ,查明有无缺陷或超期存放现象 ,必要时可进行拆检或试验 ,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第  8 页  共  15 页  用。  4.5.2 当船厂或船东购买经船检部门认可的产品确有困难或市场上没有经船检部门认可的产品可售时,不论是由船厂自制为本厂建造船舶使用的装船产品,还是购买非船检部门认可的产品时,验船师应督促船厂办理申请产品检验手续,经检验合格后,方能装船使用。  4.6 建造中检验和试验  4.6.1 在建造检验过程中 必检项

28、目 ,验船师应要求船厂质检部门先行逐项检验合格后,通知验船师进行检验。验船师应按预定时间,在厂检验人员陪同下进行检验。验船师应根据有关法规、规范的要求,按已批准的设计图纸 (含审图意见 )、相关的标准及批准的工艺文件执行检验。检验完毕后,签署结论或意见。  4.6.2 对厂检项目,验船师仍应督促船厂质检部门严格按有关规范要求进行检验,作好检验记录,必要时可进行抽查或复验,并应经常到现场进行巡回检查,掌握工程进度及施工质量,并将巡回检查的情况记录于验船师日志 中。  4.6.3 验船师应对其参加的有关检验、测量和试验报告的数据和结果进行确认,如倾斜试验报告,主尺度测量等,确认

29、后在 项目报检单 上予以签署。  4.6.4 验船师应督促船厂严格按图施工,如遇到需要变更设计(施工)图纸,采用等效材料或设备等一般性问题时,验船师应负责对业经批准图纸的非原则性修改部分进行审批和确认工作,认可后通知船厂,且船厂应征得船方的确认;如属影响船舶性能、强度及航行安全等方面的重大修改,应督促船厂填写变更设计(施工)图通知单一式五份报相关部门(现场船检部门、设计部门、审图部门、船东及船厂各 一份),经设计单位和船方代表同意,并报原审 图 部门认可后,方可施工。  4.6.5 验船师在检验过程中,如发现船舶施工与设计图纸不符,或存在某些缺陷时,应及时通知船厂改正。对检

30、验不合格的项目或产品,验船师可拒绝认可并督促船厂限期返工,如船厂不积极解决,验船师可停止对下道工序的检验,直至 报请所在检验单位 通知厂方暂停施工。  4.6.6 验船师应负责审图意见的落实,在审图意见函上逐条确认落实情况,并编写审图意见落实汇总表 报审图部门 。  4.6.7 对检验过程中所使用的检验、测量和试验设备,验船师应要求出示按第  9 页  共  15 页  与国家承认或相当的 标准具有等效关系的鉴定合格设备进行校准的证据,并按规定记录在验船师日志中。  4.6.8 下水前检验  船舶下水前 ,验船师应

31、根据船厂的申请 ,在船厂质检人员的陪同下 ,对船 体 建造期间的必检项目进行检查 ,确认全部检查合格 ,涉及水下工程的遗留项目全部完工 ,下水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完毕后 ,应签署船舶 同意下水通知书 。  4.6.9 系泊试验  验船师收到船厂提交的船舶进行系泊试验的申请 后 ,应按商定的时间到现场进行检验 , 系泊试验应按认可的试验大纲并结合柴油机动力内河船舶系泊和航行试验大纲( GB/T 3221 1996) 的有关规 定进行。  4.6.10 倾斜试验  4.6.10.1 在一个船厂同图、同批建造的首制船应做倾斜试验。  4.6.10.2 倾

32、斜试验按照船舶倾斜试验( CB/T3035 1996) 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船实际情况进行。对申请倾斜试验的船舶 ,试验前,验船师应检查试验的准备情况;试验中,验船师应 监督船厂 严格 按照 试验大纲 要求 进行试验;试验结束时,验船师应对试验数据现场进行误差检查 ,经误差检查不合格的倾斜试验应重做,作 误差检验图并签署 。  4.6.10.3 试验后,船厂应 及时 提交倾斜试验报告 、 实船稳性复核 计算书 和 含稳 性总结表 供验船师审查。 确认合格后在项目报检单及报告上予以签署。  4.6.11 吨位丈量和计算 , 系泊试验和倾斜试验完成后,验船师应 及时 进行吨位丈量

33、,编制总吨位、净吨位计算书并签 署 。  4.6.12 航行试验  4.6.12.1 船舶进行航行试验前,验船师应要求船厂消除在系泊试验中发现的缺陷,并核查救生设备、消防设备、航行设备、信号设备、通信设备、应急设备等是否处于完好且随时可用状态,合格后应根据船厂 试航 申请签发船舶试航证书。  4.6.12.2 建造船舶在完成系泊试验、倾斜试验并具备试航条件后,一般应在空载状态下进行航 行试验。  第  10 页  共  15 页  4.6.12.3 航行试验应按认可的试验大纲并结合柴油机动力内河船舶系泊和航行试验大

34、纲( GB/T 3221 1996) 的有关规定进行。  4.6.12.4 验船师应督促船厂严格控制经核准的试航人数和试航区域。 督促船厂及时提交 航行试验报告 审核,并在项目报检单和报告上予以签署。  4.6.12 船舶建造检验完成后,现场验船师应填写船检登记号申请表,向省局船检处申请船检登记号。  4.6.13 系泊试验、倾斜试验和航行试验均由船厂主持。船厂尚应认真做好记录、提交试验报告,验船师要 认真 检验。  4.7   工作状态记录  4.7.1 执行检验单位 应 用图形式表示船舶检验和试验的状态。  4.7.2

35、验船师在检验过程中应按要求填写 验船师 日志。  4.7.3 验船师应汇集被检验船舶的有关图纸、资料、函件等,并分类立卷 移交档案管理员归档 。 建造完工后,执行验船师应汇集、归档下列文件:  1) 船舶建造检验申请书;主要外购设备和原、材料的船用产品证书;  2)  完工稳性资料;  3)  检验、测量和试验报告;  4) 船舶检验项目表、程序检验报检单等;  5)  船舶证书、检验报告;  6) 变更设计(施工)图通知单、施工图纸或完工图纸(如适用时)和审图意 见信函及审图意见落实情况汇总表;  7)  验船师日志;  8)  重要的内、外部函电(如有时);  9)  本船侧面正视相片(四寸以上)。  4.7.4 执行检验的验船师在船舶开工、安放龙骨、下水、交船和发证时应及时向 单位 负责人报告并作详细记录。  4.8   证书检验报告的编写、审查与签发 按相关规定执行。  4.9 检验费的收取 建造检验单位应及时向申请人收取检验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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