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邯郸市科技局行政执法工作手册 邯郸市科技局印制 2017 年 6 月 2 目 录 一、三项制度 (一) 邯郸市科技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 .3 (二) 邯郸市科技局 行政执法全过程纪录制度 .7 (三) 邯郸市科技局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15 二、四类文本 (一)邯郸市科技局行政执法流程图 .19 1.邯郸 市科技局假冒或冒充专利查处流程图 .19 2.邯郸市科技局专利中介服务机构管理流程图 .20 (二 )邯郸市科技局行政执法服务指南 .21 (三)邯郸市科技局行政执法文书样本 .23 1.假冒专利案
2、件查封(扣押)决定书 .23 2.假冒专利案件 查封(扣押)物品清单 .24 3.假冒专利案件抽样取证决定 .25 4.假冒专利案件抽样取证清单 .26 5.假冒专利案件证据登记保存通知书 .27 6.假冒专 利案件证据登记保存清单 28 (四)邯郸市科技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流程图 .29 三、五个清单 (一) 邯郸市科技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30 (二) 邯郸市科技局行政执法人员清单 .31 (三) 邯郸市科技局行政执法音像记录事项清单 .32 1.邯郸市科技局行政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办法 .32 2. 邯郸市科技局行政执法影像记录设备清单 .34 (四) 邯郸市科技局 行政执法
3、 随机抽查 事项清单 .35 (五) 邯郸市科技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事项清单 .36 3 邯郸市科技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工作的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切实做到依法行政,结合科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科技局通过机关门户网站、市知识产权局网站等相关载体和方式,公示行政执法人员的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
4、社会监 督。 第三条 按照省、市统一安排部署和市科技局推进三项制度工作方案,在行政执法工作中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四条 科技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公示内容 第一节 事前公开内容 第五条 科技行政执法事前公开内容包括: (一) 执法主体。公示市科技局内设执法处室 和局属事业单位 的职责分工、管辖范围、执法区域以及所属执法人员姓名、职务、执法证件号码和执法范围等; (二)执法依据。公示行政执法
5、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事项清单、执法事项清单、执 法人员清单; 4 (三)执法权限。公示市科技局和所属事业单位行政执法权限; (四)执法程序。公示市科技局行政执法的具体程序,包括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制定行政执法流程图; (五)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公示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抽查比例、抽查频次等内容; (六)动态管理。事前公开内容汇总、发布、更新由局政策法规处牵头,相关处室、单位配合,对有关公开内容进行动态管理,及时更新 ; (七)救济方式。公示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
6、辩权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 利和救济途径; (八)监督举报。公开市纪委派驻市科技局纪检监察室地址、邮编、电话、邮箱及受理反馈程序,及时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的举报。 第二节 事中公示内容 第六条 科技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要佩戴或出示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第三节 事后公开内容 第七条 行政执法决定和结果,除法律、法规、规章有明
7、确规定不予公开的一律公开。 5 第三章 公示载体 第八条 科技行政执法相 关内容公示载体包括: 网络平台、传统媒体、市科技局机关和局属事业单位办公场所。 第四章 公示程序 第一节 事前公开程序 第九条 市科技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行政执法服务指南以及新颁布、修改、废止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通过市科技局和局属事业单位网站具体公示 第二节 事后公开程序 第十条 科技行政执法事后公开程序包括
8、: (一)公开时限。行政执法决定和结果,由相关处室和局属事业单位在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 7 个工作日之内公开。对 “双随机”抽查 抽查结果正常的市场主体,自 抽查结束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对抽查有问题的抽查对象,区分情况依法做出处理并向社会公示; (二)公开期限。 行政执法结果信息在互联网上公开满 5年或者行政相对人是自然人的,公开满 2 年。原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及时撤下公开的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并作出必要的说明。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市科技局 建立健全考核制
9、度,加强对 科技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的主要内容。 6 第十七条 市科技局 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要求公 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 施 行。 7 邯郸市科技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建设,规范
10、科技行政执法程序,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合法权益,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是指市科技局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依据法律、法 规和规章实施的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行政行为。 第三条 执法过程中,各相关行政执法处室、局属事业单位和行政执法人员应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行政执法整个过程进行跟踪记录。 文字记录方式包括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相关文书、鉴定意见、专家论证报告、听证报告、内部程序审批表
11、、送达回证等书面记录。 音像记录方式包括采用照相、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方式进行的记录。 文字与音像记录方式可同时使用,也可分别使用。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 记录应坚持合法、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推进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在行政执法信息系统中全过程进行文字、音像记录,提高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 8 第六条 局政策法规处负责全局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 局办公室负责局机关音像记录设备采购、保管和统一调配使用。局属事业单位应根据执法需要配备相应的
12、音像记录设备。 第二章 程序启动的记录 第七条 机关有关处室、局属事业单位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申请办理的事项,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申请登记、口头申请、受理或不予受理、当场 更正申请材料中的错误、出具书面凭证或回执以及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等予以记录。 机关有关处室、局属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在受理地点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实时记录受理、办理过程。 第八条机关有关处室、局属事业单位依职权启动一般程序行政执法的,由行政执法人员填写程序启动审批表,报本部门负责人、局主管领导批准。情况紧急的,可先启动行政执法
13、程序,并在行政执法程序启动后 24 小时内补报。 程序启动审批表应载明启动原因、当事人基本情况、承办人意见、承办机构意见和局领导意见。其中重大行政执法行为还应载明局政策法 规处合法性审查意见。 第九条 机关有关处室、局属事业单位接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的,需要查处的,及时启动执法程序,并进行相应记录;对实名投诉、举报,经审查不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告知投诉人、举报人,并将相关情况作书面记录。 9 第三章 调查与取证的记录 第十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在相关调查笔录中对
14、执法人员数量、姓名、执法证件编号及出示情况进行文字记录,并由当事人或有关在场人员签字或盖章。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对告知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申请 回避、听证等权利的方式应进行记录。 第十二条 调查、取证可采取以下方式进行文字记录: (一)询问当事人或证人,应制作询问笔录等文书; (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书证、物证的,应制作调取证据通知书、证据登记保存清单等文书; (三)现场检查(勘验)等,应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等文书; (四)抽样的,应制作抽查取样通知书及物品清单等文书; &n
15、bsp;(五)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应制作权利告知书、陈述申辩笔录等文书; (六)举行听证会的,应依照听证的规定制作听证全过程记录文书; (七)指定 或委托法定的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的,鉴定机构应出具鉴定意见书等文书;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调查方式。 上述文书均应由行政执法人员、行政相对人及有关人员签字或盖章。 当事人或有关人员拒绝接受调查和提供证据的,行政执法人员应进行记录。 10 第十三条 机关有关处室、局属事业单位在行政执法过程中,采取现场检查(勘验)、抽样调查和听证取证方式的,应同时进行音
16、像记录,不适宜音像记录的除外。采取其他调查取证方式的,可根据执法需要进行音像记录。 第十四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局 行政执法部门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应记录以下事项: (一)证据保全的启动理由; (二)证据保全的具体标的; (三)证据保全的形式,包括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法定文书、复制、音像、鉴定、勘验、制作询问笔录等。 第十五条 具有行政强制权的局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实施查封财物,扣押财物等行政强制措施的,应通过制作法定文书的方式进行文字记录。 依法实施限制经营活动,查封设施或财物,扣押财物的,还应同时进行音像记录。 第四章 审查与决定的记录 第十六条 草拟行政执法决定时的文字记录应载明起草人、起草机构审查人、 决定形成的法律依据、证据材料、应考虑的有关因素等。 第十七条 局政策法规处审查文字记录应载明审查人员、审查意见和建议。 第十八条 组织专家论证的,应制作专家论证会议纪要或专家意见书。 第十九条 集体讨论应制作集体讨论记录或会议纪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