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法、职业病.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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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安全培训,关注安全 关爱生命,前言,为什么组织安全培训?,国家安全生产监管局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指出,安全培训的目的是:为加强和规范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防范伤亡事故,减轻职业危害。安全教育是使广大职工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增强预防事故、控制职业危害和应急处理的能力。 安全教育是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内容,坚持安全教育制度,搞好对全体职工的安全教育,对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具有重要作用。,主 要 内 容,培训主要内容,解析,学习法律的重要性只有学习法律才能知法懂法!只有知法懂法才能遵纪守法!只有知法懂法

2、才能依法维护权益!只有遵纪守法才能免受法律制裁!,1、安全生产法的立法背景 全国安全生产状况很不稳定,重大、特大事故连续发生。在党中央提出依法治国的方针指引下,安全生产法制建设的进程不断加快。安全生产法正是在这种背景下制定的。,辽宁铁岭特殊钢厂32人死亡事故!,2007年4月18日7时45分左右,装有30吨钢水的钢包在吊运下落至就位处2-3米时,突然滑落,钢水撒出,冲进车间内5米远的一间房屋,造成在屋内正在交接班的32人全部死亡,2名操作工轻伤。,西安一工地职工宿舍发生火灾,2012年10月10日凌晨5:30分许,108国道38公里黄草坡段中铁十八局引汉济渭周至段项目部生活区一职工宿舍发生火灾

3、,造成14人死亡22人受伤1人重伤。,2010年11月15日上海静安大火58人遇难,2、安全生产法制定的基本原则 (1)人身安全第一的原则; (2)预防为主的原则; (3)权责一致的原则; (4)社会监督、综合治理的原则; (5)依法从重处罚的原则。,3、安全生产法的立法宗旨 安全生产法第一条开宗明义的规定:“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法。”,4、适用范围 1、安全生产法适用的广义范围 安全生产法适用于我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包括各种所有制的生产经营单位、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以及各类事业单位和其他中介机

4、构等单位。 2、安全生产法适用的特别范围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铁路交通安全、道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交通安全另有规定,适用其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第三条 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预防为主主要体现为“六先”:安全意识在先 、安全投人在先 、安全责任在先 、建章立制在先 、隐患预防在先、监督执法在先。,5、重点条款解析,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保证从业人员这项权利的行使,生产经营单位就有义务事前告知有关危险因素和事故应急措施,否则,生产经营单位就侵犯了从业人员的权利,并对此产生的后

5、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一,从业人员依法享有工工伤保险和伤亡求偿的权利。第二,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和给予民事赔偿,是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义务。第 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从业人员首先依照劳动合同和工伤保险合同的约定享有相应的赔付金。如果工伤保险金不足以补偿受害着的人身损害几经济损失的,从业人员或者亲属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继续求得赔偿;第四,从业人员获得工伤社会保险赔付和民事赔偿的金额标准、领取和支付程序,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有关规定。从业人员和生产经营单位均不得自行确定标准,不得非法提高或者降低标准。,“五严禁”严禁在禁火区域吸烟、动火严禁在上岗前和工作时间饮酒严禁擅自移动或拆除安全装置

6、和安全标志严禁擅自触摸与已无关的设备、设施严禁在工作时间串岗、离岗、睡岗或嬉戏打闹。,严格遵守公司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劳动防护用品按照人体防护部位分为十大类:头部防护用品 眼面防护用品听力防护用品呼吸防护用品手臂防护用品躯体防护用品足腿防护用品坠落防护用品皮肤防护用品其它防护用品,正确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技能的高低,直接关系到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可靠性。特别是从事高危行业的人员,更需要具有系统的安全识,熟练的安全生产技能,以及对不安全因素和事故隐患、突发事故的预防、处理能力和经验。这就需要对从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技术培训。,“三级安全教育”:公司级、车间级、班组级特

7、种作业安全教育培训:电工作业、压力容器操作和管道操作、电、气焊接作业、天车驾驶作业、厂内机动车驾驶作业等。,认真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安全生产法第一次明确规定了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法定义务和责任: 第一是安全生产是从业人员最基本的义务和不容推卸的责任; 第二是从业人员必须尽职尽责,严格照章办事,不得违反规程; 第三是从业人员如不履行法定义务,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是安全生产义务,可为事故处理责任追究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相关知识,2,一、职业病防治法修改的背景,(一)职业病防治形势严峻,1. 职业病病人数量大,自上世纪50年代以来,全国累计报告职业病749970例,其中累计报告尘

8、肺病676541例。 中国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超过2亿。 群发性职业危害事件时常发生,影响极大,一、职业病防治法修改的背景,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年月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年月日,河南张海超“开胸验肺”事件:,2. 新发病例数呈上升趋势,2009年较2008年增加32%,2010年较2009年增加50.3%,2011年较2010年增加%,3. 职业病种类多、分布行业广、职业危害超标严重,职业病种类多10类11

9、5种,职业病危害因素400余种,职业病危害分布广 矿山、冶金、建材、化工、电子等30多个行业。,新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层出不穷,(二)原有的职业病防治、救济体系存在缺陷,诊断难鉴定难索赔难,(三)社会意识和价值观念的转变,二、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义务与责任,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在职业活动中接触职业危害因素而引起列入国家规定的职业病目录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要形成劳动关系,1,2,3,条件,(一)作为职业病防治主体的一般义务,建立用人单位负责的机制。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

10、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二)参加工伤保险义务(三)主要负责人的义务: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四)源头预防义务: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要求,严格遵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落实职业病预防措施,从源头上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五)工作场所符合职业卫生要求的义务(六)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义务: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危害项目,接受监督。,

11、(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义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工作场所和劳动者健康的影响作出评价,确定危害类别和职业病防护措施。,(八)执行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制度的义务,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

12、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施工。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九)采取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义务,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13、;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十)保障资金投入义务(十一)采用职业病防护设施、提供职业病防护用品义务(十二)职业有害因素替代义务:用人单位应当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逐步替代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十三)职业病公告和警示义务,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

14、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十四)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场所设置必要设施并维护的义务(十五)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测、检测、评价和治理义务(十六)不得生产、经营、进口和使用明令禁止的设备或者材料的义务(十七)不得违法转移或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义务(十八)知悉职业病危害并承担责任的义务(十九)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时的告知和约定义务,(二十)培训义务(二十一)对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检查义务(二十二)建立和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义务(二十三)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控制、救治等义务(二十四)对未成年工和女职工的特殊保护义

15、务(二十五)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义务(二十六)发现职业病病人的报告和安排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的义务(二十七)保障职业病病人享受职业病待遇及相关义务,(二十八)未参加工伤保险时承担职业病病人的医疗和生活保障义务(二十九)分立、合并、解散、破产时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的义务(三十)接受、配合职业卫生监督检查的义务,三、劳动者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职业病防治法第四条第一款: 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一)受培训、教育权,劳动者享有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的权利。,四、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一)职业病诊断机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病诊断,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

16、门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的名单。,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具有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具有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具有健全的职业病诊断质量管理制度,1,2,3,4,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不得拒绝劳动者进行职业病诊断的要求。,(二)职业病诊断管辖,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三)职业病诊断的一般要求,病人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临床表

17、现以及辅助检查结果等,1,2,3,职业病诊断,应当综合分析下列因素:,(四)无检测结果等资料或有异议时的诊断、鉴定,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中,用人单位不提供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的,诊断、鉴定机构应当结合劳动者的临床表现、辅助检查结果和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并参考劳动者的自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供的日常监督检查信息等,作出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 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提供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有异议,或者因劳动者的用人单位解散、破产,无用人单位提供上述资料的,诊断、鉴定机构应当提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

18、内对存在异议的资料或者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作出判定;有关部门应当配合。,(五)对劳动关系等争议的处理,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中,在确认劳动者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时,当事人对劳动关系、工种、工作岗位或者在岗时间有争议的,可以向当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接到申请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并在三十日内作出裁决。 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主张有关的证据的,仲裁庭应当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用人单位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职业病诊断、鉴定程序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期间,劳动者的治疗费用按照职业病待遇规定的途径支付。,(六)职业病鉴定,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 职业病诊断争议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组织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 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谢谢大家祝大家工作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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