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华大学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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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西华大学 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国办发 2008119 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意见(川办发 200927 号)、 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成都市政府令 155 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通知(成办发200933 号)等文件精神,保障我校大学生基本医疗需求,提高我校大学生健康水平、促进社 会和谐稳定, 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由政府主办,以各级财政补

2、贴为主,个人缴费为辅的一项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国家为了保障大学生基本医疗需求,提高大学生医疗健康保障水平做出的政策性安排。 第二条 学生工作部(处)负责校本部及彭州校区学生在郫县 医疗保险 局参保工作,人南校区管理委员会、国际动画学院和安德校区管委会分别负责人南校区学生、国际动画学院学生和安德校区学生的参保工作。 第三条 西华大学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 (试行) 适用于在 校本部及彭州校区 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 学生以及 全日制研究生 ,在其他校区 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 学生参照本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章 参保与缴费 第

3、四条 校本部、彭州校区大学生的参保缴费 由 学生工作部(处)负责 办理大学生 参保登记,录入学生参保信息,代收保险费 ,发放医疗保险证、医疗保险卡,相关工作的协调以及各种数据的上传等。 第五条 大学生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所需费用,由学生个人、财政补贴等渠道筹集的资金组成。学生个人年度缴费标准以上级主管部门当年文件规定为准。 城 镇 低保家庭中的 大学生及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伤残等级为一、二级的残疾大学生(无户籍限制),个人缴费部分由 学校向郫县 民政部门 申请 通过医疗救助资金全额补助。 第六条 缴费时间和保险有效期 参保缴费原则上每学年征缴一次。学生 应当在入学报到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4、具体缴费时间为每年 9月 1日至 10月 30目,补录的新生最迟不能超过 12 月 20 日,逾期不予办理。 保险有效期为当年的 9 月 1 日至次年的 8 月 31 日 ;补录的新生 保险有效期从参保之日起至次年的 8 月 31 日。 第三章 保障方式 第七条 大学生享受的基本医疗保障,实行住院及 门诊大病统筹与普通门诊统筹相结合的“双统筹”保障方式。 第八条 门诊报销比例 普通门诊: 大学生在校医院 或校医院同意转院治疗 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门诊医疗费,由校医院按 60%的比例报销,个人负担 40%。一个保险有效期内医疗保险基金为一个大学生支付的门诊费用不超过 500 元。

5、意外伤害门诊: 大学生因外伤,在校医院 或校医院同意转院治疗 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门诊医疗费, 50 元以上的部分 由校医院 按 90%报销,一个保险有效期内,医疗保险基金为一个大学生支付的外伤门诊医疗费最高不超过 800 元。 第九 条 住院报销比例 (一) 大学生在 成都 市 行政区域内的 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一次性住院医疗费 (含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费 ),其数额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 个人只支付 应由个人负担的部分, 其余费用 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管理机构与就诊医院按规定进行结算。 (二)报销比例: 乡镇卫生院 和校医院 90%;社区卫生

6、服务中心和一级(含无级别)医院 80%;二级医院 65%;三级医院 50%。 (三) 起付标准 是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在支付报销范围内住院医疗费时的起付金额,标准以下的部分由个人承担。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起付标准为:乡镇卫生院 和校医院 50 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一级医院 100 元;二级医院 200 元;三级医院 500 元;市外转诊的起付标准为 1000 元。 (四) 门诊 特殊疾病指 患病后需长期治疗,在病情稳定的情况下,治疗可以在门诊进行,且医疗费用较高的疾病。具体病种的认定标准按照 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认定标准和诊疗范围执行。 (五) 一个保险有效期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为一个

7、大学生累计支付的 住院医疗费用(含门诊特殊疾病) 最高限额 为 11 万元( 如有变化, 以上级主管部门当年文件为准)。 第十条 对大学 生中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孕产妇,产前检查每人定额补助 100 元,在乡镇卫生院、校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一级医院住院分娩的每人定额补助 700 元,在二级和三级医院住院分娩的每人定额补助 800 元。 第四章 费用结算 第十一条 住院费用的结算。 大学生在 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的 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应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由定点医疗机构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算 ,个人只支付 应由个人负担的部分 。 第十二条 门诊费用报销。 大学生在 校医院 发生的符

8、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门诊医疗费,个人只承担应由个人负担的部分。因 校医院 条件限制,大学生经 校医院 同意在其他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个人垫付后,由 校医院 按规定比例报销。 学生寒、暑假和符合高校管理规定的实习、因病休学等法定不在校期间所发生的门诊费用不予报销。 第十三条 异地住院费用结算办理。 异地医疗是指 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外的医疗机构就医的行为。大学生寒、暑假和符合高校管理规定的实习、因病休学等法定不在校期间,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外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 由个人全额垫付 , 自出院之日起 3 个月以内(特殊情况不超过 12 个月),由学生到红光卫生院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费用

9、结算。学生 办理 异地住院费用 结算时需提供寒(暑)假开始和结束时间证明(加盖学院公章)、住院医院是定点医疗机构的证明及住院医院的等级证明、学生住院和出院的所有资料、医保卡、身份证等资料。 第十四条 以下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一 )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医疗服务项目、医用材料目录和支付标准范围以外的医疗费; (二 )除急救、抢救外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医疗费; (三 )因吸毒、打架斗殴、违法犯罪等造成伤害的医疗费; (四 )因自伤、自残、醉酒、戒毒、性传播疾病 (艾滋病除外 )等发生的医疗费; (五 )因美容矫形、 生理性缺陷、不孕不育治疗等发生的医疗费; (六 )第三方责任等引发的非疾病医疗费; (七 )在境外和港澳台地区发生的医疗费; (八 )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费。 第十五条 交通事故能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肇事方逃逸或无第三方责任人的相关证明,且没有享受相关补偿的,其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医疗费可列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试行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七条 本试行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校医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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