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汶口镇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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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汶口镇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2008 年 4 月 25 日第一条 为实现 决策权和决策责任相统一,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健全行政决策制度,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决策 责任,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对其在实施决策过程中,因决策错误应承担的责任。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镇具有决策权的工作人员。第四条 决策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过责相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 决策人有

2、下列行 为之一的,因决策错误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产生恶劣影响的,应当追究决策过错责任:(一)决策人未按决策程序进行决策的;(二)决策人超越法定职权实施决策的;(三)决策人明知决策错误,未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的;(四)决策人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实施决策的;(五)对应由本人做出的决策进行推诿或拖延,不做决策的。第六条 决策责任追究的方式:(一)责令改正;(二)责令做出书面检查;(三)给予通报批评;(四)调离工作岗位;(五)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七条 决策 责任分为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第八条 承 办人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

3、决策过错后果发生的,负直接责任;审核人、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未予纠正,导致决策过错后果发生的,审核人负主要领导责任,批准人负重要领导责任。第九条 审 核人改变承办部门负责人的正确意见,导致主要领导发生决策过错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批准人负主要领导责任。审核人应报请而未报请批准人批准直接做出决定,导致决策过错后果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第十条 未经承办人拟办、审核人审核,批准人直接做出决定或者改变承办人、审核人正确意见,导致决策过错后果发生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第十一条 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违规干预,导致决策过错后果发生的,指令、干预的领导负直接责任。第十二条 集体研究决定,导致

4、过错后果发生的,主要负责人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承办人,一般指具体办理决策事项的部门或单位主要领导;审核人,一般指行政机关主抓决策事项的负责人;批准人,一般指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及有批准权的主要领导。依照内部管理分工规定或者经授权,由其他工作人员行使审核权、批准权的,具体行使审核权、批准权的人员,视为审核人、批准人。第十四条 根据情节轻重、损害后果和影响大小,决策过错分为一般过错、严重过错和特别严重过错。第十五条 行政决策过错责任追究,依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决定。第十六条 决策过错责任追究机关经查,对过错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应当做出决策过错追究决定;对事实不清,或者无过错的,不予追究。 决策责任追究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做出,并送达责任人和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对行政执法监督机关要求调查或者上级机关指令、责令调查的,应当将结果报送该机关。第十七条 责任人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决策过错责任追究机关在调查、处理中应当听取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第十八条 责任人对行政决策过错责任追究机关处理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决策过错责任追究机关及其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申诉处理机关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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