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女 职 工 特 殊 权 益 保 护 专 项 集 体 合 同 样 本 根 据 劳 动 法 、工 会 法 、教 师 法 妇 女 权 益 保 障 法 、女 职 工 劳 动 保 护 规 定 、女 职 工 禁 忌 劳 动 范 围 的 规 定 、集体 合 同 规 定 、山 东 省 实 施 女 职 工 劳 动 保 护 规 定 办 法 、山 东 省 人 口 与 计 划 生 育 条 例 等 法 律 法 规 ,制 定 本 合 同 。第 一 条 单 位 女 职 工 委 员 会 在 工 会 领 导 下 依 法 维 护 女 职工 的 合 法 权 益 ,单 位 必 须 对 其 工 作 予 以 支 持 ,并 将
2、女 职 工 工作 纳 入 教 育 年 度 考 核 目 标 。第 二 条 单 位 支 持 工 会 女 职 工 组 织 参 与 民 主 管 理 .工 会 委员 会 中 至 少 必 须 有 一 名 女 职 工 代 表 ,单 位 一 些 重 大 决 策 、制度 等 的 讨 论 制 定 必 须 有 女 职 工 代 表 参 加 。教 代 会 中 必 须 有 一定 比 例 的 女 职 工 代 表 。第 三 条 单 位 女 职 工 委 员 会 必 须 在 党 委 、工 会 的 领 导 和行 政 的 支 持 下 ,围 绕 教 育 教 学 发 展 、提 高 女 职 工 队 伍 素 质 ,开展 各 种 形 式 、丰
3、 富 多 彩 的 素 质 教 育 和 自 我 达 标 活 动 ,组 织 女职 工 在 教 育 教 学 发 展 中 充 分 发 挥 半 边 天 作 用 。第 四 条 单 位 在 组 织 职 工 进 修 、外 出 考 察 学 习 、岗 位 培训 时 必 须 安 排 一 定 比 例 的 女 职 工 参 加 。第 五 条 广 大 女 职 工 要 积 极 参 与 教 育 教 学 活 动 ,爱 岗 敬业 ,钻 研 教 材 、力 求 创 新 、遵 纪 守 法 ,自 觉 执 行 单 位 规 章 制 度 ,树 立 良 好 形 象 ,维 护 教 育 声 誉 。第 六 条 单 位 依 法 保 障 女 职 工 享 受
4、 特 殊 劳 动 保 护 ,改 善劳 动 条 件 ,增 强 保 健 意 识 ,不 断 提 高 女 职 工 的 特 殊 保 护 和 身心 健 康 水 平 。第 七 条 单 位 根 据 女 职 工 的 生 理 特 点 和 所 从 事 工 作 的 职 业特 点 ,对 处 于 经 期 、孕 期 、产 期 、哺 乳 期 、更 年 期 的 女 职 工 ,给予 特 殊 保 护 ;对 在 产 期 的 女 职 工 由 女 工 委 代 表 给 予 看 望 ,以 表关 怀 。第 八 条 不 得 安 排 女 职 工 从 事 因 生 理 特 点 禁 忌 从 事 劳 动- 2 -范 围 的 劳 动 。单 位 要 严 格
5、执 行 劳 动 部 颁 布 的 女 职 工 禁 忌 劳 动范 围 的 规 定 。 第 九 条 女 职 工 因 月 经 过 多 或 痛 经 不 能 坚 持 工 作 的 ,经医 疗 机 构 证 明 ,给 予 公 假 1 至 2 天 。第 十 条 根 据 单 位 实 际 ,可 为 女 职 工 设 立 卫 生 室 等 保 护设 施 ,定 期 为 女 职 工 发 放 卫 生 用 品 或 补 贴 。第 十 一 条 女 职 工 孕 期 保 护(一 )不 得 安 排 从 事 生 产 和 使 用 危 害 生 理 机 能 的 有 毒 有 害物 质 的 作 业 和 超 过 卫 生 防 护 要 求 的 放 射 性 作
6、 业 以 及 经 常 攀 高 、弯 腰 、抬 举 、下 蹲 等 容 易 引 起 流 产 、早 产 、畸 胎 的 劳 动 ;不 得 在正 常 劳 动 日 以 外 延 长 劳 动 时 间 ;对 不 能 适 应 原 劳 动 的 ,根 据 医疗 机 构 的 证 明 ,予 以 减 轻 其 劳 动 量 或 安 排 其 他 适 宜 的 工 作 。(二 )怀 孕 女 职 工 在 劳 动 时 间 内 进 行 产 前 检 查 的 ,算 作 劳动 时 间 ,并 扣 除 相 应 的 劳 动 定 额 。 (三 )对 怀 孕 7 个 月 以 上 (含 7 个 月 )的 女 职 工 不 安 排 从 事夜 班 和 加 班 劳
7、 动 ,每 天 在 劳 动 时 间 内 给 予 工 间 休 息 1 小 时 ,并 扣 除 相 应 的 劳 动 定 额 。上 班 确 有 困 难 者 ,经 本 人 申 请 ,单 位批 准 ,可 提 前 休 产 前 假 。第 十 二 条 女 职 工 产 期 保 护(一 )女 职 工 产 假 为 九 十 天 ,其 中 产 前 假 十 五 天 。难 产 的 ,增 加 十 五 天 。多 胞 胎 生 育 的 ,每 多 生 育 一 个 婴 儿 ,增 加 产 假 十五 天 。(二 )单 位 积 极 宣 传 贯 彻 山 东 省 人 口 与 计 划 生 育 条 例 ,鼓 励 女 职 工 晚 婚 晚 育 、少 生
8、优 育 。符 合 条 例 晚 育 规 定 的 女职 工 增 加 产 假 90 天 。领 取 独 生 子 女 父 母 光 荣 证 的 ,每 月 加发 5 元 奖 励 费 ,至 子 女 满 十 四 周 岁 止 。(三 )女 职 工 怀 孕 不 满 4 个 月 流 产 的 ,应 根 据 医 疗 机 构 的意 见 ,给 予 15 至 30 天 产 假 ;怀 孕 4 个 月 以 上 (含 4 个 月 )流 产的 ,给 予 42 天 产 假 。 - 3 -(四 )产 假 期 满 上 班 ,给 予 1 至 2 周 的 时 间 逐 步 恢 复 原 劳动 定 额 。因 身 体 原 因 不 能 劳 动 的 ,经
9、医 疗 机 构 证 明 ,按 患 病 的有 关 规 定 处 理 。 第 十 三 条 女 职 工 哺 乳 期 保 护(一 )有 不 满 1 周 岁 婴 儿 的 女 职 工 ,每 班 劳 动 时 间 内 给 予二 次 哺 乳 (含 人 工 喂 养 )时 间 ,每 次 为 三 十 分 钟 ,多 胞 胎 生 育的 ,每 多 哺 乳 1 个 婴 儿 ,每 次 哺 乳 时 间 增 加 三 十 分 钟 。每 班 劳动 时 间 内 的 两 次 哺 乳 时 间 可 以 合 并 使 用 ,哺 乳 时 间 和 在 本 单位 内 哺 乳 往 返 途 中 时 间 算 作 劳 动 时 间 ,应 扣 除 相 应 的 劳 动
10、 定额 。女 职 工 哺 乳 婴 儿 满 1 周 岁 后 ,如 正 值 夏 季 的 ,单 位 可 根 据具 体 情 况 ,适 当 延 长 哺 乳 期 1 至 3 个 月 ;经 医 疗 机 构 诊 断 为 体弱 儿 的 ,可 适 当 延 长 哺 乳 时 间 ,但 最 多 不 超 过 三 个 月 。(二 )女 职 工 在 规 定 的 哺 乳 期 内 ,单 位 不 安 排 国 家 规 定 的哺 乳 期 禁 忌 从 事 的 劳 动 ;上 班 确 有 困 难 ,经 本 人 申 请 ,单 位 批准 ,可 休 六 个 月 的 哺 乳 假 。其 工 资 照 发 。第 十 四 条 单 位 应 积 极 参 加 生
11、 育 保 险 ,按 时 足 额 交 纳 生育 保 险 费 ,按 生 育 保 险 办 法 的 规 定 支 付 女 职 工 生 育 期 间 的 费用 。没 参 加 生 育 保 险 单 位 的 女 职 工 怀 孕 ,在 单 位 指 定 的 医 疗机 构 检 查 和 分 娩 ,其 检 查 费 、接 生 费 、手 术 费 、住 院 费 和 药 费由 单 位 报 销 ,产 假 期 间 工 资 照 发 ,福 利 待 遇 不 变 。第 十 五 条 患 有 更 年 期 综 合 症 的 女 职 工 ,经 医 疗 机 构 证明 不 能 胜 任 现 劳 动 的 ,单 位 应 减 轻 其 劳 动 量 或 暂 时 安 排
12、 其 他适 宜 的 劳 动 。 第 十 六 条 单 位 应 切 实 做 好 女 职 工 卫 生 保 健 工 作 。对 女职 工 (含 离 退 休 女 职 工 )至 少 每 两 年 普 查 一 次 妇 女 病 ,条 件 允许 应 每 年 普 查 一 次 妇 女 病 。在 劳 动 时 间 内 进 行 检 查 的 算 作 劳动 时 间 。第 十 七 条 3 月 8 日 “三 八 ”妇 女 节 ,可 结 合 单 位 实 际 情况 ,为 女 职 工 放 假 半 天 。- 4 -第 十 八 条 根 据 单 位 实 际 情 况 ,适 当 安 排 职 工 接 送 孩 子上 学 的 时 间 。第 十 九 条 单
13、 位 集 体 合 同 监 督 检 查 小 组 要 有 女 职 工 委 员会 的 代 表 参 加 ,对 本 合 同 履 行 情 况 每 半 年 进 行 一 次 检 查 和 监督 ,并 将 履 行 情 况 与 集 体 合 同 履 行 情 况 同 时 向 职 工 (代 表 )大会 报 告 。第 二 十 条 双 方 因 履 行 本 合 同 发 生 争 议 ,首 先 由 双 方 协商 解 决 ,经 协 商 未 达 成 一 致 意 见 ,按 劳 动 争 议 规 定 程 序 处 理 。第 二 十 一 条 本 合 同 如 与 国 家 现 行 法 律 法 规 相 抵 触 时 ,以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为 准 。第 二 十 二 条 本 合 同 经 双 方 代 表 签 字 ,并 报 县 以 上 劳 动部 门 和 上 级 工 会 审 批 、备 案 后 具 备 法 律 效 力 ,双 方 必 须 依 法履 行 。第 二 十 三 条 本 合 同 有 效 期 为 年 ,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止 。单 位 名 称 (章 ) 工 会 名 称 (章 )单 位 法 人 代 表 (签 字 ): 工 会 法 人 代 表 (签 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