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装 订 处女职工的法律保护问题摘 要 “妇女解放”这个口号提出已经近百年了,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我国妇女得到了前所未有的解放,妇女的各项地位得到了提高,在各行各业里都有女性职工的存在。而女性职工作为劳动者,由于所特有的生理特点,所以在我国的劳动法中特别提出了关于“女职工的劳动保护” 。而除了依法能享受劳动法所规定的一般劳动者所能享受的一切权利以外,各地政府也出台了相关法规规定了女职工的劳动保护,女职工能得到更多的法律保护了。关键词女职工 法律保护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企业的不断变化、各种新型职业的诞生,女职工也越来越多地出现在各个行业中。我国女职工已占职工总数的近一半,如果忽视对女职工的法律保
2、护,不仅会影响企业的经济效益,还会引起社会不安定。但是由于法律、法规对职工的劳动保护特别是女职工的劳动保护规定的不够明确,有些法律、法规过于陈旧,因而社会上出现了许多对女职工劳动保护不力甚至侵犯女职工合法权益的案件。一、女职工法律保护的意义 女性承担着孕育下一代的重任,所以对女职工进行法律保护,是有利于国家的兴旺发达,有利于民族优秀体质的延续。由于女性自身的身体结构和生理机能与男性存在着差异,例如妇女生长发育机能、生理机能(血液循环、呼吸等机能) ,对外界环境的反应机能(基础代谢,对高温、寒冷等条件的承受机能)等。所以这就决定了在法律上对女职工要给予特殊的保护。女性在一生中所遇到的经期、孕期、
3、产期、哺育期生理机能的变化过程,是需要在劳动中给予特殊保护,有一些作业环境是有害的,例如铅、苯、汞、磷、尼古丁等有毒物质通过胎盘进入胎儿体内,对胎儿发育产生不良影响。也可通过乳汁进入婴儿体内,对婴儿的健康也会产生不良影响。对女职工进行法律保护是世界各国普遍实行的一项法律制度。我国在 1949年的共同纲领第三十二条中就提出“保护青工女工的特殊利益。 ”,在之后的几部宪法中也提到了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同工同酬。根据宪法保护妇女的原则,为了保护妇女在劳动中的特殊权益,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发布过一些行政文件,指导各地加强女工的劳动保护工作。近年来,女工劳动保护的法装 订 处律保障受到重视。1990
4、年劳动部颁发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 ,对女职工在劳动保护方面作出了具体的特殊的保护规定。1995 年 1 月 1 日开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章专章规范了女职工的特殊保护。使我国女职工的劳动保护工作有了较为明确的法律依据。国务院于 1998 年 7 月 21 日发布了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于同年 9 月 1 日开始实施。这是建国以来第一个正式实施的妇女劳动保护法规。各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根据这些规定,陆续制定了一些条例和办法,各单位根据这些规定,也制定了不少措施保护女工的特殊权益,建立了一些女工保护制度。 二、 女职工法律保护的问题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
5、立,企业的“身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国有企业原有的管理体制、思维观念、生存方式正经受着前所未有的冲击,而企业里领导、职工的思想观念、行为方式和价值准则也都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由于我国目前存在着多种经济成份,在这个多元化的国家里,女职工的劳动保护也出现了多元化,存在着积极保护、消极保护和不予保护等多种局面。 (一) 国有企业的保护是积极的,同时也有着消极的一面国有企业对女职工的保护都是由工会组织实施的。目前,我国的基层工会组织还都比较健全。所以工会组织的存在和制度的健全,能够促进女职工的劳动保护,在贯彻执行劳动法等法律、法规方面都能发挥着一定的作用。但也有相当一部分企业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仅是一般
6、性保护甚至是消极性的保护,这些企业由于一味追求企业经济效益,主张经济效益第一,而忽视了劳动安全保护,致使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并且发生了许许多多的劳动安全事故。有的企业领导甚至不知道劳动法 ,他们只管企业的效益、报表、数字、自己的政绩,只知道自己赚钱,而不管职工特别是女职工的身体健康和劳动安全,这无疑是不能保护女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因素。 (二) 其他企业经常侵犯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大力鼓励发展私有经济,允许多种所有制经济成份的存在,涌现出一批不同于国有企业性质的其他企业,例如集体企业、联营企业、私营企业、合资企业、独资企业等。一方面由于这些企业不同于国装 订 处有
7、企业,在管理制度、利益分配方面等都与国有企业有很大的差异,特别是目前市场经济正处于转轨阶段,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和发展还处于摸索实践阶段,这些企业在不同程度上忽视了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还有些地方政府一味追求政绩,对一些法律、法规的宣传不够及时、彻底,监督管理不够扎实,从而导致了侵犯女职工合法权益案件的时有发生。另一方面这些企业的业主、法人的法律意识淡薄,他们的目的是赚取最大的利润,而不考虑工人的死活。法律、法规规定的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工资、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社会保险等制度,他们是置若罔闻,我行名素。在这些企业工作的女职工的合法权益被侵犯的事情屡见不鲜,女职工们经常加班加点,劳动与工资不能
8、挂钩,同工不能同酬,生病、怀孕、生孩子就有可能被辞退,职工培训、社会保险仅是形式上的,甚至就没有。更有甚者,有的企业让女职工从事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中的工作,对怀孕 7 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仍让其加班加点和安排夜班劳动,有的企业虽然规定了女职工有产假,但规定的产假少于 90 天,对请假(包括产假)的妇女停发工资、扣发奖金、取消福利待遇,甚至加倍扣工资、奖金。对经期、哺乳期的妇女更是谈不上什么保护。案例 1:某企业劳动合同制女工赵某和李某于今年 1 月起休产假,产假期满后,二人要求厂方补发她们 3 个月产假期间的“工资” 。厂方解释说,厂里实行的是日工资,不上班不发工资,从而拒绝了赵某和李某的要
9、求。赵、李二人认为这不符合劳动法的规定,侵犯了她们的合法权益,于是上诉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依法秉公处理。(三) 法律制度不健全使女职工得不到法律保护尽管我国劳动法在第七章专章规定了对女职工的特殊保护。此前,国务院、劳动部也分别颁布了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 ,但由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尚不尽人意,而且有些规定又滞后于社会的发展,致使在保护女职工合法权益方面出现漏洞,在女职工劳动保护方面出现了“无法可依”的局面。近年来,随着就业压力的增大,性别歧视问题越来越突出的。有些职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男士已成为默认的规则。这种性别歧视首先侵犯的是女性的平等权,并进而侵犯到女性赖以
10、实现经济独立的就业权。女性连基本的就业问题都得不到保障,怎么来保障她今后的生活呢。虽然我国装 订 处已经在各种就业政策中对这一做法予以禁止,但由于没有一定的法律做保障,收效甚微。另一方面,性骚扰也在成了日益突出的问题。据人民网 2002 年报道,有关统计资料显示,在中国,相当多的职业女性遭受过不同形式的性骚扰,30岁以下的未婚职业女性最为深受其害。性骚扰中 50%来自工作场所,其中 36%来自上级,14%来自同事。性骚扰的危害结果往往表现为被害人情绪波动,心理加压,名誉受损,家庭出现矛盾,对社会产生不信任感及由于离职等因素造成经济上的损失。查看我国的法律法规,没有专门意义上的性骚扰规定,性骚扰
11、在我国的立法上还是空白点。在对性骚扰处理方面,我国司法界还存在法律依据不足,受理投诉后举证困难,没有专门的受理投诉机构等问题。(四) 宣传不彻底、执法不严,使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在很多企业,女职工对劳动法不够了解,有些企业里甚至都不知道劳动法 ,女职工对自己应该享有哪些合法权利,都不清楚,劳动保护又何从谈起。如果女职工自我保护意识不强,那么一旦她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也只有听天由命,自认倒霉。尽管各地都设有妇联会,但能够到此投诉伸冤、请求法律援助和保护的毕竟是少数,而且由于妇联会的职能限制,在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有时也是束手无策。尽管劳动法也规定了劳动争议仲裁制度,但仲裁机构迫于
12、地方经济的保护主义对这类案件受理和裁决一般都有从企业利益着想,有些案件甚至受到非法干预,即使诉讼到法院,处理结果往往也有不尽人意。更有甚者,有的单位在女职工诉诸法律时,采取的措施是处分、开除甚至诋毁名誉,进行人身攻击,这些都严重地侵犯了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三、女职工法律保护的未来让人感到可喜的是,我国已经出台了许多有关保护女职工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应该说目前为止还是很好的。但是在执行的过程中还存在着许多的问题,国家应该进一步完善各项法律、法规对女职工劳动保护的相关规定,加大惩处侵犯女职工权益的力度,明确违法责任,加强可操作性。相信女职工的明天会越来越好的。参考文献 装 订 处1 刘术林:用立法和制度保障女职工劳动保护.劳动保护2001 年第 2 期。2 朱安平:不应忽略的空白非公有制企业女职工劳动保护透视.劳动保护2000 年第 3 期。3 李新敏:当前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石油化工管理学院学报2010 年第 1 期 . 4 刘慧玲:增加惩处性骚扰规定,完善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国妇运2004 年第 9 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