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女职工 “四期”保护实 施办法一、 目的 公司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护女职工身心健康及其子女的正常发育和成长,特制定本办法。 二、范围此文件适用于 XX 县 局(分公司)所有女职工。 三、定义女职工“四期 ”保护是指:孕期, 产期,哺乳期,月 经期。 四、内容 (一)孕期1.女员工前三个月怀孕期要拿医院的孕妇检查结果到办公室查验并备案。 2.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部门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其劳动时间。 3.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不得安排其从事频繁弯腰、攀高、下蹲及伴有全身震动的作业。 4.所在部门不得安排孕期内女职工从事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 5
2、.怀孕在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公司将安排由这部分的员工实行五天 8 小时工作制,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机器及化学品相关工作的操作;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二)产期 1.女职工享受产假,产假期限为 90 天,其中产前休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 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2.女职工怀孕流产的,根据正规医务部门的证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产假。 (三)哺乳期 1.女职工在哺乳期内所在部门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其劳动时间。 2.所在部门不得安排孕期内女职工从事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 3.哺乳期内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情况下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活动。 4.育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部门应在每班劳动时间给予其两次哺乳时间,每班每次三十分钟。 (四)月经期 1.女工月经期间不得安排其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及禁止安排有关法律法规禁止的作业项目。五、实施1.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6 年 1 月 28 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