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农村公路大中修工程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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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1 -宁波市北仑区农村公路大中修工程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区农村公路大中修工程管理,积极培育养护市场,充分发挥投资效益,保障农村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 、 宁波市公路养护管理条例 、 浙江省公路养护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 宁波市公路大中修工程管理办法和宁波市北仑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和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县道、乡道和村道的大中修工程管理。其中,县道是指连接县(区)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所辖行政区域内主要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所在地、

2、主要旅游景点、商品生产和集散地、县(区)际间,经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公共道路,包括不属于国道、省道的县(区)际间、连接国道和省道的重要公路;乡道是指不属于县道及以上的县(区)级人民政府所在地通往所辖行政区域内乡镇(街道)的公路,乡镇(街道)际间、乡镇(街道)与外部连接的公路,以及具有重要联网功能的乡镇(街道)通往建制村的,经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公共道路;村道是指为农村居民生产、生活服务,不属于乡道及以上公路,用于行政村通往村民集中居住点或者行政村与外部的连接,经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公共道路。- 2 -本办法中的大中修工程主要含大修工程、中修工程和水毁工程抢修、安全设施整修、绿化等专项

3、工程。第三条 农村公路大中修工程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属地建设”的原则,实行“政府监督、业主负责、社会监理、企业自检”的质量保障体系。第四条 公路大中修工程应积极采用现代化的管理手段和先进的养护技术,加强技术创新,大力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提高工程质量,延长公路使用寿命,降低工程成本。第二章 管理职责第五条 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农村公路大中修工程的监督管理工作。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县道的大中修工程管理工作。乡镇(街道)政府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乡道和村道的大中修工程管理工作。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和区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组分别按各自规定权限不同

4、,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公路大中修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第六条 区公路管理机构和乡镇(街道)政府所属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所(可由村镇建设办、城建科兼管)统称为农村公路养护责任单位。第三章 计划管理第七条 农村公路大中修工程年度计划应优先保证具有重大社会、- 3 -经济、国防意义的农村公路和危及通行安全的农村公路构筑物整修。第八条 农村公路养护责任单位应按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路况合理编排建议计划,报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由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和编制农村公路大中修工程年度计划,经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区政府审定后下达。第九条 农村公路大中修工程年度计划一经审定,原则上不能跨年度施工,无特殊情况不得更改

5、。对上一年度农村公路大中修工程计划未完成的乡镇(街道) ,本年度可暂不安排新的公路大中修工程计划。对未列入当年计划,但路况达不到有关技术标准确需进行大中修的项目,经市、区二级审定后,在当年计划调整时予以增列,或在下年度计划中予以补列。第四章 招投标管理第十条 农村公路大中修工程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招标投标工作并接受市行业主管部门和区政府有关部门监督。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农村公路大中修工程招标投标全过程的检查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农村公路大中修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第十一条 农村公路的大中修工程招标由农村公路养护责任单位组织实施。县道的大中修工程招标由

6、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并报市公路管理局备案,乡道、村道的大中修工程招标由所在地的乡镇(街道)人- 4 -民政府监管并报区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参加农村公路大中修工程项目投标的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工程从业资质。第十二条 农村公路大中修工程的招标一般应采用公开招标。公开招标应当在政府规定的网站、报纸等媒介上公开发布招标公告。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批准可采用邀请招标,邀请招标邀请的投标人不得少于 3 个:(一)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二)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适宜公开招标的;(三)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宜公开招标的其它情形。因突发事件、自然灾害

7、需紧急抢修或战备需要而安排的特殊大中修工程项目和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招标的,可采取指定养护单位的方式进行养护。第五章 工程管理第十三条 农村公路大中修工程由农村公路养护责任单位负责开展前期工作,承担勘测设计的设计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公路设计资质要求。农村公路大中修工程可直接进行一阶段施工图设计,县道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乡道、村道由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十四条 农村公路大中修工程实行工程监理制,农村公路养护责任单位应择优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工程监理。- 5 -第十五条 农村公路大中修工程实行合同管理制,农村公路养护责任单位应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廉政合同、工程质量责任合同及安

8、全生产合同,规范各方行为。第十六条 农村公路大中修工程由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和区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组按照规定权限进行质量监督。农村公路养护责任单位应按规定办理有关质量监督手续。 第十七条 农村公路养护责任单位应严格按照审核批准的工程实施方案进行施工,不得随意变更设计。凡下列情况之一的设计变更,视为重大或较大设计变更:(一)桥梁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二)隧道的方案发生变化的;(三)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发生变化的;(四)工程实施线路长度发生变化的;(五)路肩、边沟和边坡等方案发生变化的。除重大或较大设计变更以外的其他设计变更视为一般设计变更。需重大或较大设计变更的,公路养护责任单位应以书面形式向

9、方案批复单位提出申请,经方案批复单位进行核批后方可实施。需一般设计变更的,由公路养护责任单位核批后实施。不按照规定权限、条件和程序报批工程设计变更文件的或未经审核批准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实施设计变更的,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扣除补助资金。第六章 检查与验收- 6 -第十八条 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区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组应加强对大中修工程的检查监督,建立大中修工程检查制度。第十九条 农村公路大中修工程原则上采用交、竣工验收一并进行,质量缺陷责任期应不少于一年,质量缺陷责任期满后由公路养护责任单位接养。验收工作由公路养护责任单位组织。工程验收前,公路养护责任单位应先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质量检

10、测。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工程验收小组在工程质量检测报告的基础上合理评审质量等级,同时应对工程数量进行核定,若工程数量变化较大的,则须对工程实施方案进行重新审批,并对工程预算和区补助资金进行调整。第七章 安全与环保第二十条 农村公路大中修工程设计和施工中,应结合公路安全保障的要求,综合运用交通工程技术为主要的处治措施,对已有公路及其沿线设施中存在的影响行车安全的路段进行整治,做到工程与安全保障“同步设计、同步会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第二十一条 农村公路大中修工程应严格按照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 (JTGH30-2004 )的规定,制定安全保障方案,配备足够的安全人员和设施,保障工程作业人员

11、和设备的安全,以及车辆的安全运行。第二十二条 农村公路大中修工程应本着因地制宜、合理取材的原则,在方案设计及工程施工中,加强对环境的保护。第八章 资金管理第二十三条 农村公路大中修工程资金由市、区补助资金和各乡镇- 7 -(街道)配套资金组成。区补助资金和乡镇(街道)配套资金应及时足额到位,实行专款专用。第二十四条 区补助经费具体标准如下:(一)农村公路大中修工程费用根据浙江省公路养护工程预算编制办法 、 浙江省公路养护工程预算定额及相关定额测定。(二)县道大中修工程由市、区两级立项,市级补助资金统一进入区财政总盘子,由区财政统筹安排建设资金;乡道及以下公路大中修工程由区级立项,区财政按审核后

12、预算的 50%进行补助。区财政分两次拨付区补经费,即农村公路大中修年度计划预算正式批准和相关文件下达后先拨付 60%,项目全部完成后再付 40%。(三)区补经费由区交通主管部门统筹安排,实行专户储存、专户核算、专款专用。当年余下的资金统一纳入次年的区补经费之中,超支部分由区财政核准后在次年预算中增补。第二十五条 区补助资金由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下达的农村公路大中修年度计划,按工程进度进行下拨:工程开工后,拨付区补助资金的 30%;工程形象进度达到 80%时,再拨付区补助资金的 40%;余款待项目按标准建成通过正式竣工验收,并报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凭验收报告和审计报告,一次性付清。第二十六条 为了全面提升路网综合服务水平,延长农村公路的使用寿命,提高农村公路保养水平。在农村公路使用寿命外,每延迟一年进行农村公路大中修的,其区补经费增加 10%;在农村公路使用寿命内,每提前一年进行农村公路大中修的,其区补经费相应减少 10%。- 8 -一般,水泥混凝土路面的使用寿命为 12 年,沥青路面的使用寿命为8 年。 第九章 附则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 2009 年 12 月 1 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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