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庆后偷税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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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与宗庆后个税问题被调查相伴的是,娃哈哈与法国达能集团之间的利益纠纷。这起涉及双方合资问题的纠纷被披露已历时一年。双方都曾在媒体上大打“口水仗”,尽管双方自去年底就宣布“休战和谈” ,但明里暗里的“ 斗争”似乎仍在继续, “个税门”事件就将这场斗争进一步升级。 “税案稽查已基本结束,宗庆后所欠缴税款及滞阿纳金已全部还清,近期有关部门将会公布调查结果。 ” 5 月 7 日,娃哈哈食品集团公司法律顾问、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钱卫清告诉记者。 被炒得沸沸扬扬的“宗庆后涉嫌偷漏个税 3 亿元”的事件看似很快就会有结果了,但围绕着“个税门”产生的争议和疑团还依然牵动着人们的神经。 税案序幕揭开 2007

2、年 8 月,一名自称“税务研究爱好者”的举报人,实名举报宗庆后隐瞒巨额境内外收入,未如实申报个人所得税,从此拉开了宗庆后“个税门”的序幕。同年 11 月,杭州市地税局正式立案。令人意外的是,宗庆后已在立案的前一个月补缴了税款 2 亿多元。 媒体于今年 4 月曝光此事之时,税务部门对此案的稽查还未结束,但此时一个戏剧性的情节令舆论顿时哗然。 “这件事肯定和达能有关,举报人就是达能的秦鹏(达能中国区总裁)!”宗庆后在税案遭曝光后于 4 月 14 日抛出的这一斩钉截铁的“控诉” 令税案更显曲折,娃哈哈方面有关人员更是在公开场合多次向媒体高调表示:“达能集团是宗庆后税案的幕后推手!”在其看来,甚至“

3、举报者所选择的时机都是别有用心”! 记者了解到,举报所指的“巨额境内外收入”涉及的主要是宗庆后服务于达能娃哈哈合资公司期间所获得的部分收益。达能公司与宗庆后的银行账户往来凭证显示,从 1996 年双方合资直到 2006 年,达能方面以“服务费”、境外子公司“ 奖励股 ”股利及股权回购名义,向宗庆后支付薪酬共计 7100 万美元。 “但达能集团向宗庆后支付的报酬与宗庆后所认为的有很大差距,这使得宗庆后一直以为达能所支付的金额是境外公司已经为其在新加坡纳税之后的报酬。 ”钱卫清告诉记者。 而达能中国总部对此事的态度则相对低调,在宗庆后向媒体高调“控诉”的第二天,达能出具了一份声明,对宗庆后的指控予

4、以否认,并表示,按照达能与宗庆后于 1996 年和2003 年签署的服务协议及奖励股协议 ,达能在新加坡的子公司向宗庆后支付了相应的报酬。 记者获悉,在服务协议和奖励股协议中约定,宗庆后负责缴纳工资、奖金以及其他利益在中国及其他地区的任何种类的任何税款、收费或征费。 “达能没有替宗先生纳税的责任和义务,也从未在境外替他纳过税。 ”达能方面表示。 这一说法显然无法得到娃哈哈方面的认同, “虽然双方曾约定由宗庆后承担个税,但承担与缴付是两回事!”钱卫清说:“根据我国个税法及个税征收条例的规定,合资公司高管的收入无论境内还是境外收入,应当由合资公司或实际支付报酬的公司承担代扣代缴的义务。” 达娃 P

5、K 各执一词的宗庆后与达能公司之间凝结着怎样的利益纠葛? 税案发生后,如同在达娃并购商战中所表现出来的一样,宗庆后再次大打民族牌和悲情牌,而对此多数网友表示同情,甚至有网友将宗庆后比做“与外国列强相对抗的英雄”,当然也有人呼吁应当彻查并追究其涉嫌偷漏税的责任。 即使在全国两会这样的正式场合也依然很少打领带、经常卷着袖口的宗庆后,在熟悉他的人眼里是一个不按常理出牌、颇为矛盾的人,娃哈哈的成长历程也见证了宗庆后的性格。1987 年,宗庆后凭借 14 万元借款,创办了杭州市上城区校办企业经销部娃哈哈的前身,十几年间,娃哈哈在宗庆后的决策下发展成为中国最大、最强的饮料企业。 1996 年,娃哈哈食品集

6、团公司与香港百富勤公司以及达能集团经过洽谈达成协议,由娃哈哈公司以现有厂房、设备、土地出资,香港百富勤与达能以现金组建 5 家合资公司。在正式签订合同时,改为由百富勤与达能在新加坡组建的金加投资公司投入资金,形成娃哈哈持股 49%、金加公司持股 51%的合资公司。 亚洲金融风暴过后,百富勤将股权出售给达能,金加投资公司变成了达能独家控股公司,娃哈哈与达能的合资公司也就变成了达能控股的公司。 但合资之后,双方的合作并不愉快,再加上达能后来收购了娃哈哈的一些竞争对手。心生不满的宗庆后和中方决策班子决定,由职工集资持股成立的公司出面,于 1999 年建立了一批与达能没有合资关系的公司。 几年后,达能

7、突然以达、娃签订的商标使用合同中娃哈哈集团“不应许可除合资公司外的任何其他方使用商标”为由,要求用 40 亿元人民币的低价并购娃哈哈集团总资产达 56 亿元的其他非合资公司 51%的股权 这就是众所周知的“达能强购事件 ”。至此,达能与娃哈哈的矛盾全面爆发,甚至几度对簿公堂。 “本人从今以后不与你说了,亦不与你干了,亦不与你玩了,要养精蓄锐到斯德哥尔摩与你去讲理了。 ”面对强硬的达能,宗庆后毅然辞去达能与娃哈哈合资的所有 29 家公司及 10家二级公司的董事长职务。 与此同时,十几位高管扬言要集体请辞追随宗庆后。在 2007 年 5 月以来双方针对对方发起的诉讼仲裁过程中,宗庆后的执着与强悍及

8、其凝聚力展现得淋漓尽致。 几个回合过后,2007 年 12 月 21 日,达能和娃哈哈发表联合声明,双方同意将一切诉讼和仲裁程序暂停两个月,但随后和谈期限被一再延长。据钱卫清介绍,起初有几个方案,“要么双方合并、共同上市,但达能要求太多,没谈成;要么达能把娃哈哈的合资公司股份买走,但达能出价太低。 ” “他们的要价漫无边际,毫无诚意。竟然开价其当年投资额 13 亿元的 25 到 35 倍,也就是 325 亿到 455 亿,还要求娃哈哈在一天之内立即答复,太苛刻。 ”钱卫清说。 2008 年 4 月 10 日是上一轮和谈延长一个月后的最后期限,但双方的谈判依然没有进展。四天后,宗庆后“个税门”

9、爆出,有人认为, “如此的 巧合,不排除达能施压的可能” 。娃哈哈方面则认为“个税门” 是达能炮制的陷阱。 早在 2007 年 6 月 7 日,宗庆后在给达能的宗庆后致达能董事长里布先生及各位董事公开信中称:“现在才拿不到 3000 欧元的月薪。就算他们(达能)所承诺的合资公司年利润 1%的奖金及每年 10 万欧元左右的工资补贴,我想我亦可能属于世界上最廉价的董事长兼 CEO 了。 ”宗庆后在信中称其十年间总收入约 7000 万元人民币。 有知情人透露,达能从此时开始暗中调查宗庆后的收入,据钱卫清介绍,去年 7 月份,达能扬言要告宗庆后三宗罪:国有资产流失、商业贿赂和偷逃个人所得税,让宗庆后“

10、在诉讼中度过余生”。 “前两者根本不可能,但关于个税的问题引起了宗庆后的警觉,他发现当初的合同中有一项条款是要求其自己履行纳税义务,宗庆后感觉风险很大,通过自查发现果然没缴个人所得税,于是 10 月份在网上申报纳税。 ”钱卫清说。 宗庆后的收入有多少 作为达能娃哈哈合资企业的股东和 CEO,以及娃哈哈等多家国内企业董事长、股东,多重身份的宗庆后的收入构成一直为外界所困惑。 据了解,1996 年,达能以及达能娃哈哈各合资企业与宗庆后签订服务协议 ,根据该协议,达能为宗庆后提供的酬劳包括工资、与业绩挂钩的奖金、各合营公司规定的各项福利以及中国法律和法规要求的其他法定补贴和劳保待遇。此外, “根据合

11、营公司的经营业绩,甲方股东 (达能子公司新加坡金加投资公司 )可以其同意的形式给予宗先生任何特别奖励。 ” 据此,达能及其子公司与宗庆后签订了奖励股协议 ,达能将其境外几家子公司的股权奖励给宗庆后,宗庆后享有这些股权的分红;更大的收益则来自股权回购,双方约定,股权回购的交易价格,将与达能中国合资公司的业绩挂钩。 “虽然达能许诺的收益不少,但是其设定的前提条件也很苛刻,不是很合理。 ”钱卫清告诉记者。 公开资料显示,达能为宗庆后设定了严格的业务指标,比如,双方在当年协议中规定,1996 年总利润目标为 1.3 亿元(人民币) ,2000 年目标为 3.174 亿元。若低于目标, “各合营公司的董

12、事会可决定是否向宗先生派发奖金。 ” 再比如,若出现“在任何连续两个财政年度内,所有合营公司的销售净值的累计增长未达到 30%,或所有合营公司总利润在任何连续两个财政年度内的累计减少超过 10%”等情况,达能与宗庆后签署的这份服务协议将被终止。 宗庆后在去年 6 月 7 日给达能的公开信中所提到的 10 年 7000 万元人民币的总收入并非其收益的全部,甚至不是主要部分,更多的还来自于达能与宗庆后签署的服务协议及其附属奖励股协议 ,尤其是后者更被宗庆后本人视为其税案的关键所在。 关于宗庆后在合资公司的报酬构成,钱卫清告诉记者:“一是服务于合资公司的报酬、奖励和福利,二是达能向宗庆后提供无息贷款

13、用以购买达能在新加坡子公司股份所得的股权分红,三是达能对这部分股份进行股权回购后所产生的增值收益。 ” 记者根据采访中收集到的信息,总结出宗庆后的收入主要分为三大部分:第一,工资和奖金收入,正如他在公开信中所说,包括 3000 欧元的月薪、10 万欧元的年度补贴,外加合资公司年利润 1%的奖金, 10 年间收入共 7000 万人民币。 第二,股权分红,宗庆后除每年有合资公司年利润 1%的奖励分红,个人也在合资公司持股,因此也可获得相应分红。 第三, “境外收益” ,税务部门从达能获得的银行往来凭证显示,根据服务协议及奖励股协议等,宗庆后在 1996 年到 2005 年间累计获得“服务费”842

14、.4183 万美元;在“奖励股”安排中,达能将金加投资有限公司、卡尔文有限公司等境外子公司的若干股权“奖励”给宗庆后,1996 年到 2006 年,宗庆后从这两家公司的股权分红中累计获得收益 1505.6876 万美元;此外,达能和金加投资公司以回购上述两公司股权的名义向宗庆后支付的款项,大约 4000 多万美元。该部分共计 7100 万美元。 此次税案所涉及的欠缴税费就是指的第三部分收益的个税,但宗庆后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没有 7000 万美元那么多,实际获得的只有 4000 万美元,这是境外所得,而且这只是协议中贷款第一部分,后来的达能就没再兑现。 ” 定性及税率需具体分析 相对于娃哈

15、哈与达能在媒体的频频亮相,负责查办宗庆后税案的杭州税务部门异常低调。当记者致电杭州市地税局表明采访意图时,对方当即表示:“关于宗庆后税案的问题,一律不接受任何采访,一切无可奉告。 ” 相对于税案曝光之初的高调,如今,娃哈哈集团在此问题上略显低调,据知情人向记者透露,是为避免因频频接受采访而影响调查结果的公布。 宗庆后收入中的股权分红与股权回购的具体数额是多少、如何定性、适用何种税率、滞纳金如何计算、其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等,这些问题在调查结果公布之前,外界还无从知晓。目前争议较大的是宗庆后所获 “服务费” 及“奖励股所得” 的定性和适用税率问题,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施

16、正文告诉记者,应该根据宗庆后的收入性质和来源予以定性、确定种类,依法适用税率征收税款。 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居民个人,其境内所得和境外所得都应申报纳税。 宗庆后及娃哈哈团队都强调,其根据服务协议及奖励股协议所获得的 7100 万美元属于境外收入。施正文认为,作为在中国境内的中外合资企业中任职的管理人员,宗庆后因履行服务协议而取得报酬和股份等提供劳务所得,虽然支付地点在境外,其所得的来源地仍然为中国境内,应当按照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依法纳税,不得抵扣在境外已缴纳的税款。但对源于境外公司支付的股息、红利,则属于来源于境外所得,在给予抵扣境外税款后

17、向我国纳税。 由于宗庆后本人是合资企业股东,与合资方是否雇佣关系有待确定,所以宗庆后所获“服务费”的定性和适用税率目前仍有争议。施正文认为,如果不存在雇佣关系,仅以个人名义提供咨询服务,则这部分可认定为“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超过 10 万的,按 40%税率征税。 至于宗庆后与达能之间的股权激励协议, “要根据合同对权利义务的规定以及宗庆后取得收益的具体身份来确定宗庆后所得的股权奖励、股权回购的性质和税率。 ”施正文说。 他认为,从目前已掌握的信息来看,这些所得在实质上是宗庆后依任职业绩而取得的收益,只是以“股权红利” 和“ 股权回购 ”的形式进行奖励,实质上都可认定为属于工资薪金所得,每月

18、超过 10 万元以上部分的税率为 45%。当然还要看具体合同如何规定。 宗庆后究竟是否构成偷税或偷税罪也是目前舆论比较关心的一个话题,专家表示,要将税收违法行为、偷税、偷税罪等不同的法律概念予以区分,宗庆后是否构成偷税或者偷税罪要看其是否符合税收征管法和刑法规定的要件。 刑法规定,偷税罪成立需达到下列两个条件之一:其一,偷税数额达 1 万元以上,且占应纳税额的 10%以上;其二,行为人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 “宗庆后作为纳税人是否有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等行为。 ”施正文表示,宗庆后只有实施了上述四种违法犯罪行为之一,导致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才能认定是偷税,而只有偷税才有可能构成犯罪。 宗庆后究竟缴纳了多少滞纳金目前也还不为外界所知, “关于此案滞纳金的计算要以 2001年 5 月 1 日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施行作为分界点进行分段计算,之前的滞纳金比率为按日千分之二,之后为万分之五。 ”施正文告诉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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