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士兵问答(3).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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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今年是 2011 年退役士兵安置改革政策实施后征集的首批义务兵退出现役的第一年。为方便即将退出现役的士兵准确掌握安置政策,合理选择安置方式,民政部优抚安置局、总参谋部军务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士兵服役条例、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和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国发 2010 42 号)、国务院办公厅 中央军委办公厅转发民政部总参谋部等部门关于深入贯彻;扎实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 2013 78 号)、关于实 施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政策的意见(财教 2011 538 号)、退役士兵档案移交审核工作规程(试行)(参务 2013 360

2、号)、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民发 2013 158 号)、工商总局关于进一步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工商个字 2013 163 号)等政策文件,以问答形式对现行退役士兵安置政策规定进行解读,供退役士兵、军地有关部门了解掌握、贯彻执行。 民政部优抚安置局 总参谋部军务部 2013 年 11 月 18 日 退役士兵安置政策问答 1. 退役士兵包含哪些对象? 答:退役是与现役相对的。现役士兵是依照法律规定,经兵役机关批准服现役,并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规定被授予相应军衔的义务兵和士官。他们退出现役后,称为退役士兵。 2. 士兵退出

3、现役的条件是什么? 答: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第四十二条对士兵退出现役作了规定,即,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退出现役:( 1)义务兵服现役期满未被选取为士官的;( 2)士官服现役满本级规定最高年限未被选取为高一级士官的,在本级服现役期限内因岗位编制限制不能继续 服现役的;( 3)服现役满 30 年需要退出现役的或者年满 55 周岁的;( 4)因战、因公、因病致残被评定残疾等级后,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5)患病医疗期满或者医疗终结,经军队医院证明和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审核确认,不适宜继续服现役的;( 6)因军队编制调整需要退出现役的;( 7)因国家建设需要退出现役的;( 8)士兵家

4、庭成员遇有重大疾病、遭受重大灾难等变故,确需本人维持家庭正常生活,经士兵家庭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证明,经师(旅)级以上单位司令机关批准退出现役的;( 9)其他原因不适宜继续服现役,经师 (旅)级以上单位司令机关批准退出现役的。 3. 实行全程退役的士官,退出现役的条件是什么? 答: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对实行全程退役的士官退出现役的条件作了规定,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在本级服役期内各个年度安排退出现役:( 1)家庭成员遇有重大变故,经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证明,本人申请退出现役的;( 2)因战、因公、因病致残被评定残疾等级后,不能坚持正

5、常工作的;( 3)患病医疗期满或者医疗终结,经军队医疗体系医院证明和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审核确认,不适宜继续服现 役的;( 4)年度考评不称职的;( 5)受降职、降衔以上处分的;( 6)留用察看期满后拒不改正错误的;( 7)受刑事处罚未被开除军籍服刑期满或者被处劳动教养期满后不适宜留队服现役的;( 8)图谋行凶、自杀或者搞其他破坏活动,继续留队确有现实危险的;( 9)因其他特殊原因不适宜在部队继续服现役的。 凡符合上述第( 6)、( 7)、( 8)项情形之一的,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可以随时安排退出现役。 4. 退役士兵安置由哪个部门负责? 答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6、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目前,负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主管部门是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5. 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后城镇兵与农村兵的安置政策还有区别吗? 答:改革后,城乡退役士兵享有同等安置待遇。退役士兵的安置政策差别仅与服役贡献挂钩,而与入伍时的户籍性质无关。 6. 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后是不是所有退役士兵政府都不负责安排工作了? 答:不是。改革后 ,退役士兵的安置方式主要有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四种。符合规定条件的退役士兵,仍然可

7、选择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7. 改革后哪些退役士兵还可以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答: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1)士官服现役满 12 年的;( 2)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3)因战致残被评定为 5 级至 8 级残疾等级的;( 4)是烈士子女的。 2011 年 11 月 1 日前入伍的士兵可按入伍时的政策执行。 8. 退役士 兵的“服现役年限”如何计算? 答: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士兵服现役年限“自兵役机关批准服现役之日起,至部队下达退役命令之日止计算”。士兵在服役期间

8、被处以刑罚、劳动教养的,服刑和劳动教养时间不计入服现役年限。 9. 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战时”如何理解?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五十一条规定,战时,“是指国家宣布进入战争状态、部队受领作战任务或者遭敌突然袭击时。”“部队执行戒严任务或者处置突发性暴力事件时,以战时论”。上述情况下荣立的三等功,按“ 战时三等功”认定。 10. 因公致残被评定为 5 级至 8 级残疾等级的退役士兵政府负责安排工作吗? 答: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前( 2011 年 11 月 1 日以前)入伍、服役期间因公致残被评定为 5 级至 8 级残疾等级的退役士兵,可以选择按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前政策由政府安排工作或

9、自谋职业;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后( 2011 年 11 月 1 日以后)入伍、服役期间因公致残被评定为 5 级至 8 级残疾等级的退役士兵,政府不负责安排工作。 11. 退役士兵安置地是如何规定的? 答:一般情况下,退役士兵安置地为退役 士兵入伍时的户口所在地,但符合规定条件的,也可以易地安置。入伍时是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的退役士兵,如果退出现役后不复学,其安置地为入学前的户口所在地。 12. 退役士兵符合哪些条件可以易地安置? 答: 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易地安置: (1)服现役期间父母户口所在地变更的,可以在父母现户口所在地安置; (2)符合军队有关现役士兵结婚规定且结婚满 2 年

10、的,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户口所在地安置; (3)因其他特殊情况,由部队师 (旅 )级单位出具证明,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易地安 置的。 13. 因战致残的退役士兵可以申请易地安置吗? 答:可以。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十二条规定,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本人申请,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按照有利于退役士兵生活的原则确定其安置地: (1)因战致残的; (2)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3)是烈士子女的; (4)父母双亡的。 14. 在部队驻地找对象结婚的退役士兵可以随配偶易地安置吗? 答:按规定符合在部队驻地找

11、对象结婚的中级士官、年龄超过 28 周岁的男士官或 者年龄超过 26 周岁的女士官以及烈士子女、孤儿或者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士官,结婚满 2年的,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户口所在地安置。 15. 如何理解“结婚满 2 年”的规定? 答:结婚满 2 年,是指自士官夫妻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并领取结婚证书之日起,至士兵被批准退出现役之日满 2 周年。 16. 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能不能享受与安置地士兵同等的安置待遇? 答:能。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享受与安置地退役士兵同等安置待遇。 17. 退役士兵易地安置条件中的因战致残 ,是如何界定的? 答:因战致残主要是指因作战、训练

12、和执行任务造成的残疾。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只要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都可以评定为因战致残: (1)对敌作战负伤致残的; (2)因执行任务遭敌人或者犯罪分子伤害致残,或者被俘、被捕后不屈遭敌人折磨致残的; (3)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或者执行反恐怖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致残的; (4)因执行军事演习、战备航行飞行、空降和导弹发射训练、试航试飞任务以及参加武器装备科研实验致残的; (5)在执行外交任务或者国家派遣的对外援助、维持国际和平任务中致残的。 18. 烈士子女退役士兵是如何认定的? 答:士兵的父亲或母亲有一方被批准为烈士的,士兵本人即为烈士子女。士兵与其养父、养母收养关系依法确

13、立,其养父、养母有一方被批准为烈士的,也是烈士子女。 19. 退役士兵申请易地安置由什么机关批准? 答:在同一省级行政区域内易地安置的,由该省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由政府安排工作、供养的退役士兵,符合跨省 (自治区、直辖市 )易地安置条件的,由军队大单位汇总上报总参谋部主管部门统一审核,并经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审批后下达计 划。作退休安置的,参照退休军官的有关规定执行。 20. 退役士兵申请易地安置的程序是什么?要提供哪些材料? 答:由本人申请,军队相关单位审核,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按民政部办公厅、总参谋部军务部退役士

14、兵档案移交审核工作规程 (试行 ) (参务 2013 360 号 )的规定执行。具体是: (一 )随配偶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需提供结婚证原件、配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原件 (或集体户口复印件盖户口专用章 )、工作单位证明信 (无工作单位的由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证 明 ); (二 )随父母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需提供父母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原件 (或集体户口复印件盖户口专用章 )、工作单位证明信 (无工作单位的由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证明 ); (三 )随配偶父母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需提供配偶父母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原件(或集体户口复印件盖户口专用章 )、工作单位证明信 (无工作单位的由社区

15、居委会或村委会证明 )、结婚证原件、配偶与其父母的关系证明。 21.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是否可以不回安置地报到?报到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答:不可以。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十三条 规定,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应当自被批准退出现役之日起 30 日内,持退出现役证件、行政介绍信原件到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报到时间通常在每年的 12 月至翌年 1 月。 22. 退役士兵无正当理由不按照规定时间报到超过 30 天的,怎么办? 答:退役士兵无正当理由不按照规定时间报到超过 30 天的,视为放弃安置待遇。例如,自主就业安置的,不再享受地方人民政府发放的一次性经济补助等待遇;符合人民政府安排

16、工作条件的,不再享受地方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待遇。 23. 退役士兵因家庭成员发生重大伤亡 、因受灾家庭遭受重大损失、本人突发重大疾病等不可预知的客观原因,不能按时报到、上岗的,怎么办? 答:士兵退出现役后应该按规定时限到安置地主管部门报到。确因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突发重大疾病、发生意外事故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报到的,退役士兵有能力时应及时与安置地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取得联系、说明情况,申请延期报到。 24. 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可以选择自主就业吗? 答:可以,但应在退役前确定退役安置方式时作出选择。 25. 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安排工作后是否可以要求重新安排? 答:不可以,安置地政府

17、只负责保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第一次就业。 26. 在艰苦地区和特殊岗位服现役的退役士兵,如果符合安排工作条件,可以优先安排工作吗? 答:可以。退役士兵如果是在艰苦地区和特殊岗位服现役的,应当优先安排工作。艰苦地区,通常是指国家规定的几类地区,那里工作、生活条件艰苦和特殊,作出的牺牲贡献较大;特殊岗位,通常是指机要保密、涉放射性、潜艇等岗位。这两个特殊条件下的退役士兵,退役后在就业等方面应当享有更多的关心优待。 27. 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在待安排工作期间,能否向政府 申请生活费? 答: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在待安排工作期间,由安置地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标准,按月发给生活补助费。 28. 由

18、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官,集中交接的时间、工资、档案材料有何规定? 答: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官的集中交接时间,一般从翌年的 1 月开始,至 4 月底结束;集中交接的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官的工资,由部队发至翌年 7 月 31 日;集中交接的档案材料,由军队各大单位军务部门分别向有关省级安置部门进行移交;各省级安置部门应及时审核档案材料,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签发接收安置通知书,对不符 合规定条件的,应及时将档案材料退回军队大单位军务部门;集中交接的退役士官接到接收安置通知书后,应在规定时间到地方安置部门报到。 29. 接收安置单位应在安置部门开出安置介绍信后多长时间安排退役士兵上岗? 答: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19、规定,接收安置单位应在政府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出介绍信1 个月内,安排退役士兵上岗。 30. 对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进行安置的原则是什么? 答: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安置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 士兵进行安置,保障其第一次就业。 所谓属地管理,可理解为一般情况下,退役士兵由其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进行安置,根据实际地市级或省级人民政府统筹安排也属于属地管理。所谓保障第一次就业,是指政府要通过法律规范、政策引导、行政激励等手段,切实保证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有业可就、有岗可上,同时也明确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对符合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

20、安置的责任是有限的,即保障其退役后第一次的就业。退役士兵就业后即与接收单位建立了人事、劳动关系,属于单位人员,享有与本单位同工龄、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同样待遇。 31. 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到安置地民政部门报到后,通常要等待多长时间才能安排工作? 答: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 35 条规定,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在接收退役士兵的 6 个月内,完成本年度安排退役士兵工作的任务。 32. 国家出台了哪些政策措施保障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安置岗位落实? 答:国务院办公厅 中央军委办公厅转发民政部总参谋部等部门关于深入贯彻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扎实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 2013 78 号

21、 )规定,要采取有力措施保障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 兵就业。主要政策: (一 )加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国发 2005 23 号 )等法律法规政策的贯彻执行力度,强化保障措施,按规定为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提供就业机会。 (二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各类社会组织,不分单位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依法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责任和义务,特别是中央国家机关和国有大中型企业要带头履行好接收安置任务。任何部门、行业和单位不得下发针对退役士兵的歧视性文件,严禁以劳务派遣等形式代替接 收安置。 (三 )地方各级民政部门要会同机

22、构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原则,科学合理拟订安置计划并报同级人民政府下达。退役士兵安排工作任务重的县 (市 ),可以由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内统筹安排。 (四 )在招录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 (单位 )工作人员,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时,要确保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聘用 )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边疆、民族地区乡镇机关招录公务员时,可拿出一定数量的职位,招录符合职位要求、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退役士兵报考公务 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龄。财政支付工资的各类工勤辅助岗位遇有空缺时,应

23、当首先用于接收由政府安排的符合岗位条件的退役士兵。 (五 )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企业在新招录职工时应拿出 5%的工作岗位,在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之间公开竞争,用人单位择优招录。确有困难的国有企业,经当地政府批准后,可适当降低接收比例。 (六 )各用人单位要切实保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的待遇落实,要及时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尽快安排上岗,依法合理确定工资福利,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续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关系,保证享受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同等待遇,军龄 10 年以上的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3. 接收安置单位与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最少签订几年合同? 答:接收安置单位

24、应与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依法签订期限不少于 3 年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 34. 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所在单位倒闭了怎么办? 答:在安排工作退役士兵与接收安置单位签订的合同存续期内,如果单位依法关闭、破产、改制,退役士兵与所在单位其他人员一同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35. 安排工 作退役士兵遇上单位裁员可以不可以优先留下? 答: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接收退役士兵的单位裁减人员的,应当优先留用退役士兵。 36. 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算不算工龄? 答: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和符合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的待安排工作时间计算为工龄,享受所在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工资、福利待

25、遇。 37. 接收安置单位对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不按规定安排上岗该怎么办? 答: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因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单位未按 照规定安排退役士兵上岗的,应当从所在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出介绍信的当月起,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平均工资 80%的标准逐月发给退役士兵生活费至其上岗为止。 38. 对安排工作的残疾退役士兵有哪些特殊保护政策? 答: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所在单位不得因其残疾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安排工作的因战、因公致残退役士兵,享受与所在单位工伤人员同等的生活福利和医疗待遇。 39. 退役士兵不服从政府安排工作的,会有什么后果? 答:退

26、役士兵安置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符 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安置地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视为放弃安排工作待遇。在当前就业形势十分严峻的情况下,各级政府和各用人单位努力克服困难、积极创造条件,对部分服役年限长、贡献大的退役士兵给予安排工作的特殊优待,保障第一次就业,其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是维护退役士兵正当权益。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应当倍加珍惜荣誉和机会,服从组织安排。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的,视为放弃安排工作待遇,按社会灵活就业人员对待。 40. 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在待安排工作期间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其工作待遇是否 被取消? 答:是的。退役士兵在待安排工作期间被依法追究刑事责

27、任的,取消其由政府安排工作的待遇。 41. 哪些士兵退役后政府不负责安排工作而是采取自主就业的方式安置? 答:不符合安排工作、退休、供养条件的退役士兵,退役后均采取政府扶持、自主就业的方式安置,主要是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 12 年的士官。 42.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享受哪些待遇? 答: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享受一次性退役金、免费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等待遇。同时,在考学、考公务员、就业应聘、参加社会保险和个体经营时的贷款、纳税等方面 ,对退役士兵实行优待优惠。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退役士兵自主就业的指导和服务,如可以采取组织职业介绍、就业推荐、专场招聘会等方式,切切实实地扶持退役士兵进行自主就业。 43

28、. 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能否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答:能,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四条对此有明确规定。 44.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可以免费参加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的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吗? 答:可以。按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 (国发 2010 42 号 )规定,退出现役 1 年内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可选择参加政府组织的免费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 45. 组织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参加免费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有哪些基本要求? 答:政府组织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要坚持以以促进就业为目的、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中等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为主

29、体、以高等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为补充,本着退役士兵自愿参加、自选专业、免费培训的原则,以省或市 (地 )为单位统一组织实施,力求通过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使大多数退役士兵取得相应学历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 46. 免费教育培训为多长时间? 答:免费教育培训期限一般为 2 年,最短不少于 3 个月。具体期限由各地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47. 政府为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组织的免费教育培训有哪些类型? 答:有技能培训、中等职业教育、高等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 48.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参加政府组织的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可以免哪些费用? 答:可以免学杂费、住宿费、技能鉴定费,生活费给

30、予补助。具体标准由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 )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教育培训机构收费标准、 教育培训时间及成本等因素确定。 49.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可以自己选择免费教育培训机构吗? 答:可以。但应在政府确定的承担退役士兵免费教育培训任务的各级各类院校和机构中选择。 50. 参加免费教育职业和技能培训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培训期间由谁负责管理? 答:原则上与教育培训机构内的其他学员混合编班,按照教育培训机构制定的规章制度进行管理。 51.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参加免费教育培训的学习模式和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 (国发 201

31、042 号 )规定,民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指导教育培训机构针对退役士兵学员的文化水平、自身特点和就业需求,制定相适应的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计划和大纲,并采取学分制、半工半读、工学结合等多种学习模式,同时还要求加大实际操作课程的比例,重点培训就业所需的知识和一些专业技能。 52.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参加教育培训后如何就业? 答:参加教育培训的退役士兵主要通过三种途径实现就业:一是开展校企合作,通过培训机构与企业单位合作实现就业。二是适应社会需求,由就业机构搭建就业 平台,积极推进就业。三是落实自主就业优惠政策,鼓励退役士兵自主创业。 参加“订单式”技能培训的,培训结束并取得

32、相应等级的技能资格证书后,直接到订单约定的企业就业;参加非“订单式”技能培训的,培训结束并取得相应等级的技能资格证书后,由承训机构负责推荐就业。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为退役士兵学员提供就业信息、职业介绍等免费服务。 53. 退役士兵退出现役 1 年以上的,参加职业培训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答:退役士兵退出现役 1 年以上的参加职业培训的,按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 (国发 2010 36 号 )规定的政策执行。优惠政策主要有:培训合格并通过技能鉴定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根据其获得职业资格证书或就业情况,按规定给予培训费补贴;企业新录用的符合职业培训补贴条件的劳动者,由企业依托所

33、属培训机构或政府认定培训机构开展岗前培训的,按规定给予企业一定的培训费补贴;对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54.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退役 1 年内报考普通高等学校以及接受成人教育的,可以享受哪些优惠待遇? 答:退役 1 年以内的自主就业 退役士兵报考普通高等学校以及接受成人教育的,享受加分及其他相应的优惠政策。具体如下:退役士兵报考成人高等学校的,投档总分增加 10 分,其中,服役期间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投档总分增加 20 分;报考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的,投档总分增加 10 分,其中服役期间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被大军区以上奖励

34、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投档总分增加 20 分;具有本科学历且报考研究生的,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予以复试或录取。 55. 对退役 1 年以上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有什么优惠政策? 答:退役 1 年以上,考入全日制 普通高等学校 (包括全日制普通本科学校、全日制普通高等专科学校和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学校 )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可以按照财政部 教育部民政部 总参谋部 总政治部关于实施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政策的意见 (财教 2011 538 号 )规定,享受教育资助政策。原则上退役士兵学生应交多少学费中央财政就资助多少,最高不超过年人均 6000 元,高于 6000 元部分自行负担。生活费及其他奖助学金资助标准,按国家现行高校学生资助政策的有关规定执行。 56. 对退役 1年以上考入大学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教育资助的方式和期限是怎样规定的 ? 答:资助的学费,由财政、教育部门按程序补助退役士兵学生所在学校;生活费及其他奖助学金资助,直接补给退役士兵学生本人。资助期限包含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一个学制期。 57. 对退役 1 年以上考入大学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教育资助流程是怎样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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