室内建筑师报考条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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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室内建筑师报考条件主 要 指 从 事 室 内 环 境 设 计 、 装 修 、 装 饰 、 陈 设 的 设 计 、 科 研 和 教 学 等 工 作 的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 含 车 、船 、 飞 机 等 交 通 工 具 室 内 设 计 的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 。各 级 室 内 建 筑 师 对 其 承 担 的 工 程 负 责 , 其 职 责 主 要 是 根 据 建 筑 物 内 部 空 间 的 布 局 、 建 筑 结 构 、 功能 和 使 用 要 求 , 在 保 障 建 筑 物 的 主 体 安 全 、 设 备 运 转 正 常 、 符 合 消 防 环 保 的 条 件 下 , 运 用 技

2、术 和 艺 术的 手 段 创 造 出 满 足 人 们 生 活 和 活 动 的 空 间 环 境 。我 国 室 内 建 筑 师 分 为 三 级 : 助 理 室 内 建 筑 师 ( 初 级 职 称 ) , 室 内 建 筑 师 ( 中 级 职 称 ) , 高 级 室内 建 筑 师 ( 高 级 职 称 ) 。 其 评 审 和 管 理 归 中 国 建 筑 学 会 室 内 设 计 分 会 , 是 全 国 性 建 筑 装 饰 行 业 最 高学 术 团 体 组 织 的 专 业 资 格 考 核 、 考 试 和 认 证 。全 国 室 内 建 筑 师 技 术 岗 位 能 力 考 核 认 证 办 法第 一 章 总 则第

3、 一 条 为 了 加 强 和 规 范 设 计 队 伍 的 建 设 和 管 理 , 增 强 从 业 人 员 的 责 任 感 , 发 挥 设 计 人 员 的 作 用 ,提 高 专 业 技 术 水 平 , 参 照 建 设 部 关 于 建 设 工 程 ( 科 研 ) 中 、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任 职 资 格 评 审 量 化标 准 ( 试 行 ) ( 建 人 教 1999214号 ) 文 件 精 神 , 结 合 我 国 目 前 室 内 设 计 行 业 的 实 际 情 况 , 特 制 定 本办 法 。第 二 条 本 办 法 所 指 室 内 建 筑 师 主 要 是 指 从 事 建 筑 室 内

4、( 含 室 外 ) 环 境 设 计 、 装 修 、 装 饰 、 陈 设的 设 计 、 科 研 和 教 学 等 工 作 的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第 三 条 本 办 法 对 室 内 建 筑 师 的 技 术 岗 位 能 力 分 为 高 、 中 、 初 三 个 等 级 , 其 名 称 分 别 为 : 高 级室 内 建 筑 师 、 室 内 建 筑 师 、 助 理 室 内 建 筑 师 。第 四 条 室 内 建 筑 师 技 术 岗 位 能 力 考 核 认 证 工 作 , 由 中 国 室 内 设 计 师 协 会 负 责 组 织 领 导 实 施 , 是全 国 性 建 筑 装 饰 行 业 最 高 设 计 团

5、 体 组 织 的 专 业 资 格 考 核 、 考 试 和 认 证 。第 五 条 室 内 建 筑 师 技 术 岗 位 能 力 考 核 认 证 工 作 , 在 全 国 建 筑 装 饰 设 计 行 业 内 进 行 。第 六 条 各 级 室 内 建 筑 师 必 须 热 爱 祖 国 ,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的 法 律 、 法 规 , 遵 守 和 符 合 建 设 部 部 颁 职业 道 德 标 准 和 专 业 行 为 准 则 , 具 有 一 定 的 专 业 理 论 知 识 和 从 业 经 验 , 具 备 相 应 的 学 历 , 致 力 于 我 国 建筑 装 饰 设 计 行 业 的 发 展 。第 二 章

6、申 报 条 件第 七 条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者 , 可 以 认 定 高 级 室 内 建 筑 师 ( 高 级 职 称 ) 。1 学 历 及 从 业 时 间 :( 1) 大 学 专 科 毕 业 , 从 事 本 专 业 设 计 工 作 8年 以 上 ;( 2) 大 学 本 科 毕 业 , 从 事 本 专 业 设 计 工 作 6年 以 上 ;( 3) 大 学 研 究 生 或 双 学 士 学 位 毕 业 , 从 事 本 专 业 设 计 工 作 5年 以 上 ;( 4) 大 学 博 士 生 毕 业 , 从 事 本 专 业 设 计 工 作 2年 以 上 。2 从 业 能 力 及 业 绩 ( 具 备 下

7、 列 条 件 中 的 2项 ) :( 1) 主 持 完 成 大 型 建 筑 装 饰 工 程 ( 投 资 在 1000万 元 以 上 ) 的 设 计 13项 ;( 2) 参 与 完 成 大 型 建 筑 装 饰 工 程 ( 投 资 在 1000万 元 以 上 ) 的 设 计 35项 ;( 3) 完 成 中 小 型 公 共 建 筑 装 饰 工 程 ( 投 资 在 500万 元 以 下 ) 的 设 计 510项 ) ;( 4) 所 设 计 的 作 品 或 完 成 的 项 目 获 得 过 政 府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或 行 业 组 织 颁 发 的 奖 项 。3 专 业 理 论 及 著 述 ( 具 备

8、 下 列 条 件 中 的 3项 ) :( 1) 系 统 掌 握 建 筑 装 饰 设 计 的 基 础 理 论 和 专 业 技 术 知 识 ;( 2) 系 统 了 解 国 内 外 建 筑 装 饰 设 计 发 展 的 动 态 和 趋 势 , 具 有 较 高 的 艺 术 修 养 ;( 3) 熟 练 掌 握 建 筑 装 饰 设 计 技 能 、 标 准 和 规 范 , 了 解 有 关 的 政 策 、 法 律 、 法 规 、 条 例 和 规 定 ;( 4) 独 立 或 合 作 撰 写 或 编 写 出 版 过 专 业 著 作 ;( 5) 在 专 业 杂 志 或 刊 物 上 发 表 过 专 业 论 文 ;( 6

9、) 参 加 过 全 国 或 地 方 性 建 筑 装 饰 行 业 法 规 、 标 准 、 规 范 、 标 准 图 等 的 起 草 、 编 制 、 审 定 等 。第 八 条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者 , 可 以 认 定 室 内 建 筑 师 ( 中 级 职 称 ) 。1 学 历 及 从 业 时 间 :( 1) 大 学 专 科 毕 业 , 从 事 本 专 业 设 计 工 作 5年 以 上 ;( 2) 大 学 本 科 毕 业 , 从 事 本 专 业 设 计 工 作 3年 以 上 ;( 3) 大 学 研 究 生 ( 或 双 学 士 学 位 ) 毕 业 , 从 事 本 专 业 设 计 工 作 2年 以 上

10、 。2 从 业 能 力 及 业 绩 (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中 的 2项 ) :( 1) 主 持 完 成 中 小 型 公 共 建 筑 装 饰 工 程 ( 投 资 在 500万 元 以 下 ) 的 设 计 13项 ;( 2) 参 与 完 成 中 小 型 公 共 建 筑 装 饰 工 程 ( 投 资 在 500万 元 以 下 ) 的 设 计 35项 ;( 3) 所 设 计 的 作 品 和 完 成 的 工 程 获 得 过 有 关 部 门 、 组 织 和 团 体 的 奖 励 。3 专 业 理 论 及 著 述 (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中 的 3项 ) :( 1) 掌 握 建 筑 装 饰 基 础 理

11、 论 和 专 业 技 术 知 识 ;( 2) 了 解 国 外 建 筑 装 饰 设 计 发 展 的 动 态 和 趋 势 , 具 有 一 定 艺 术 修 养 ;( 3) 掌 握 建 筑 装 饰 设 计 技 能 、 标 准 和 规 范 , 了 解 有 关 的 政 策 、 法 律 、 法 规 、 条 例 和 规 定 ;( 4) 独 立 或 合 作 在 专 业 杂 志 、 刊 物 上 发 表 过 专 业 论 文 。第 九 条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者 , 可 以 认 为 助 理 室 内 建 筑 师 ( 初 级 职 称 ) 。1 学 历 及 从 业 时 间 :( 1) 大 学 专 科 毕 业 , 从 事

12、 本 专 业 设 计 工 作 2年 以 上 ;( 2) 大 学 本 科 毕 业 , 从 事 本 专 业 设 计 工 作 1年 以 上 ;( 3) 大 学 研 究 生 毕 业 或 双 学 士 学 位 毕 业 , 从 事 本 专 业 设 计 工 作 。2 从 业 能 力 及 业 绩 (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中 的 2项 ) :( 1) 独 立 完 成 单 项 工 程 建 筑 装 饰 设 计 ;( 2) 独 立 完 成 35个 小 型 公 共 建 筑 工 程 ( 投 资 在 200万 元 以 下 ) 装 饰 设 计 ;( 3) 所 设 计 的 作 品 或 完 成 的 工 程 获 得 过 有 关

13、部 门 、 组 织 和 团 体 的 奖 励 。3 专 业 理 论 及 著 述 (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中 的 3项 ) :( 1) 掌 握 必 要 的 专 业 基 础 理 论 知 识 和 专 业 技 术 知 识 ;( 2) 了 解 国 内 建 筑 装 饰 发 展 的 动 态 和 趋 势 , 具 有 基 本 的 艺 术 修 养 ;( 3) 熟 悉 建 筑 装 饰 设 计 的 标 准 和 规 范 , 掌 握 基 本 技 能 ;( 4) 独 立 完 成 所 设 计 作 品 和 工 程 项 目 的 设 计 说 明 。第 十 条 凡 是 在 学 历 、 学 位 、 从 业 业 绩 、 专 业 理 论

14、 、 科 研 创 新 方 面 有 突 出 成 绩 和 特 殊 贡 献 者 , 不受 一 般 条 件 的 限 制 , 可 破 格 晋 升 室 内 建 筑 师 或 高 级 室 内 建 筑 师 。第 十 一 条 凡 学 历 不 足 者 , 必 须 参 加 有 关 专 业 培 训 , 通 过 考 试 合 格 后 , 才 能 参 加 技 术 岗 位 能 力 的考 核 和 认 证 。第 十 二 条 申 报 高 级 室 内 建 筑 师 和 室 内 建 筑 师 , 需 参 加 相 应 的 高 、 中 级 职 称 外 语 考 试 , 并 取 得 合格 证 书 。 通 过 全 国 外 语 等 级 考 试 四 级

15、以 上 者 可 不 参 加 外 语 考 试 。 外 语 水 平 为 考 核 认 证 的 参 考 条 件 。第 十 三 条 室 内 建 筑 师 在 达 到 上 一 等 级 条 件 时 , 可 申 请 升 级 。第 三 章 认 证 机 构第 十 四 条 为 保 证 室 内 建 筑 师 技 术 岗 位 能 力 认 证 工 作 顺 利 进 行 , 由 中 国 室 内 设 计 师 协 会 和 省 市 室内 设 计 师 协 会 共 同 组 成 全 国 室 内 建 筑 师 技 术 岗 位 能 力 认 证 领 导 小 组 , 领 导 组 织 行 业 范 围 内 的 考 核 认 证工 作 。第 十 五 条 设

16、立 全 国 室 内 建 筑 师 技 术 岗 位 能 力 考 核 认 证 专 家 委 员 会 , 负 责 高 级 室 内 建 筑 师 考 核 认证 工 作 。第 十 六 条 设 立 省 市 室 内 建 筑 师 技 术 岗 位 能 力 考 核 认 证 专 家 委 员 会 , 负 责 本 地 区 初 、 中 级 室 内 建筑 师 考 核 认 证 工 作 。 省 市 考 核 认 证 专 家 委 员 会 的 组 成 要 报 中 国 室 内 设 计 师 协 会 备 案 。第 十 七 条 设 立 全 国 室 内 建 筑 师 技 术 岗 位 能 力 考 核 认 证 工 作 办 公 室 为 常 设 办 事 机

17、构 , 负 责 办 理 考核 认 证 中 的 日 常 工 作 。第 四 章 认 证 程 序第 十 八 条 申 报 人 填 写 和 准 备 以 下 资 料 :1 全 国 室 内 建 筑 师 技 术 岗 位 能 力 申 报 表 ;2 学 历 证 明 ;3 外 语 等 级 证 书 或 考 试 成 绩 证 明 ( 供 参 考 ) ;4 培 训 、 考 试 合 格 证 书 ( 适 用 于 学 历 不 足 和 非 专 业 人 员 ) ;5 工 程 项 目 设 计 资 料 ( 包 括 图 纸 、 照 片 、 图 片 、 设 计 说 明 等 )6 论 文 、 著 作 的 复 印 件 等 资 料 ;7 获 奖

18、证 明 、 证 书 的 复 印 件 等 ;8 其 他 有 关 证 明 材 料 。第 十 九 条 参 加 高 级 室 内 建 筑 师 认 证 的 设 计 人 员 将 申 报 材 料 报 到 省 、 市 室 内 设 计 师 协 会 , 由 省 、市 室 内 建 筑 师 技 术 岗 位 能 力 考 核 认 证 专 家 委 员 会 进 行 初 审 , 经 省 市 室 内 设 计 师 协 会 签 署 初 审 意 见 后 报中 国 室 内 设 计 师 协 会 ; 由 全 国 室 内 建 筑 师 技 术 岗 位 能 力 考 核 认 证 专 家 委 员 会 进 行 复 审 , 并 提 出 复 审 认证 意 见

19、 , 报 全 国 室 内 建 筑 师 技 术 岗 位 能 力 认 证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批 准 后 , 对 合 格 者 由 中 国 室 内 设 计 师 协 会颁 发 全 国 室 内 建 筑 师 技 术 岗 位 证 书 。第 二 十 条 参 加 初 、 中 级 室 内 建 筑 师 的 设 计 人 员 将 申 报 材 料 报 到 所 在 省 市 室 内 设 计 师 协 会 , 由 省市 室 内 建 筑 师 技 术 岗 位 能 力 考 核 认 证 专 家 委 员 会 进 行 审 查 , 提 出 评 审 意 见 , 报 省 市 室 内 设 计 师 协 会 批准 , 对 合 格 者 由 中 国 室

20、 内 设 计 师 协 会 颁 发 全 国 室 内 建 筑 师 技 术 岗 位 证 书 。 初 、 中 级 室 内 建 筑 师的 申 报 认 证 结 果 , 要 报 中 国 室 内 设 计 师 协 会 备 案 。第 二 十 一 条 本 办 法 所 称 本 专 业 为 : 建 筑 学 、 环 境 艺 术 设 计 、 室 内 设 计 ; 相 关 专 业 为 : 城 市 规 划专 业 、 园 林 设 计 、 工 艺 美 术 、 艺 术 设 计 、 工 业 设 计 、 家 具 设 计 、 舞 台 美 术 设 计 、 绘 画 专 业 ; 其 他 专 业为 : 除 本 专 业 和 相 关 专 业 以 外 的

21、 专 业 。第 二 十 二 条 相 关 专 业 和 其 他 专 业 毕 业 的 设 计 人 员 在 申 报 前 , 要 进 行 培 训 , 经 考 试 合 格 后 , 才 可申 报 参 加 考 核 认 证 。第 二 十 三 条 培 训 考 试 办 法 由 中 国 室 内 设 计 师 协 会 另 行 制 定 。第 五 章 认 证 管 理第 二 十 四 条 全 国 室 内 建 筑 师 技 术 岗 位 能 力 认 证 管 理 工 作 , 由 中 国 室 内 设 计 师 协 会 负 责 , 省 市 地方 室 内 设 计 师 协 会 协 助 进 行 。第 二 十 五 条 室 内 建 筑 师 实 行 持

22、证 上 岗 。第 二 十 六 条 室 内 建 筑 师 技 术 岗 位 能 力 认 证 工 作 , 每 年 进 行 四 次 。第 二 十 七 条 参 加 考 核 认 证 的 工 作 人 员 , 必 须 认 真 负 责 遵 守 有 关 纪 律 、 规 定 , 严 格 执 行 认 证 标 准 、程 序 , 保 证 认 证 工 作 的 公 正 性 和 可 靠 性 。第 二 十 八 条 违 反 本 办 法 , 以 不 正 当 手 段 取 得 全 国 室 内 建 筑 师 技 术 岗 位 证 书 的 , 中 国 室 内设 计 师 协 会 有 权 取 消 其 资 格 并 收 缴 其 证 书 。第 六 章 附 则第 二 十 九 条 本 办 法 由 中 国 室 内 设 计 师 协 会 负 责 解 释第 三 十 条 本 办 法 自 公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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