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背离”规则的理解和运用2008 年 6 月 17 日摘要:文章对如何正确理解1972 年国际海上进碰规则中有关“背离”条款的精髓以及船舶在紧迫危险中如何准确运用“背离”行为进行了阐述,对“避碰规则”在实际运用上有着积极意义。关键词:船舶、背离、避碰条款、理解、运用1972 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以下简称规则),是国际海事组织指导各类船舶在海上安全航行的重要文件,是航海人员必须遵守的重要规则,其权威性是不可动摇的。然而海上情况错综复杂,会遇格局千变万化,以及受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和制约,使规则不可能在任何时候都实用,甚至还可能出现因为执行规则中的有关规定,反而导致碰撞事故的发生。因此规则第二条第二
2、款中规定:“在解释和遵行本规则各条时,应适当考虑到,为了避免紧迫危险而须背离本规则各条规定的一切航行和碰撞危险”,在紧迫危险时运用规则中的“背离”条款,灵活地采取各种必要的措施避免碰撞,从而提高规则的实用性、灵活性和可操作性。1 关于“背离”条款“背离”条款是规则中理论性和实践性最强、内容最丰富的条款之一。海上避碰中,如果一船为了避免碰撞而必须背离规则,那么这种背离行为不仅会得到肯定,而且也是必须的,是规则所期望的。在紧迫危险时采用背离规则的应急操纵是船舶驾驶人员所必须掌握的一项避碰技能。正确理解规则中的“背离“条款,是在紧迫危险时准确运用该条款的前提。1.1“背离”条款的起源在1854 年英
3、国商船航运法第 296 节中,即“本规则应由所有汽船和帆船遵守,除非情况达到这样的程度以至于有必要背离规则以避免紧迫危险”,首次提出有关“背离”的条款。在 1863 年英、法商定的海上避碰规则中“背离”规则被列为正式条文,并在 1889 年、1910 年、1948 年、1960 年几经修改的规则中作了补充和修订。1972 年规则将其合成一条置于总则中,并冠以“责任”条名,统一了“背离”条款的适用范围,更加突山了海上避碰中背离行动的重要性。不难看出,“背离”条款的实质是为船舶驾驶员在复杂的局面下提供一个灵活机动处理避碰行动的机会。这种机会的提供,可以使船舶驾驶员运用丰富的操纵经验,良好的心理素质
4、如判断力、洞察力和应变能力等,在操纵上采取不符合或不完全符合规则的行动,从而摆脱紧迫危险。1.2 对“背离”条款的理解“背离”条款就其设立的意图来说,是对规则中其它条款的丰富和补充。“背离”的含义主要是指,“不论由于何种原因,两船己逼近或者已处于紧迫局面时,任何一船都应当果断地采取有助于避碰的行动,包括在紧迫危险局面背离本规则,以挽救危局。”由此可见,背离的只是规则中的“航行与驾驶”中的部分条款,并非规则中的所有条款均可背离。“背离”是在紧迫危险时采取最有助于避碰的行动,避免碰撞事故的发生,或在无论如何也避免不了碰撞时,尽可能地减少困碰撞带来的损失。其目的是为了避免规则中规定的紧迫危险,包括“
5、航行和碰撞危险”。判断“背离”行为是否有效的标准是:该行动是否最有助于避碰的行动,或“不背离反而不能避免紧迫危险,或不能避免碰撞或不能减轻碰撞的程度”,也就是说“当存在着按规定行事反而无法避免紧迫危险或碰撞,或出现了无法遵守规则的特殊情况时”应该允许而且必须背离规则。背离的实质是船舶在紧迫危险时,灵活采取有效措施,避免碰撞的发生。这些措施甚至是背离了规则中其它条款,表面上是没有遵守规则,在满足背离的条什时,实际上是对规则的全面的执行和遵守,这样的背离规则行为是必须的,正当的,也是规则所期望的。背离条件是指两船当时所处在紧迫局面之中,船舶驾驶员可以而且必须采取最有效的背离规则的行为,才能避免碰撞
6、。此时船舶驾驶员能清楚地意识到,继续遵守规则中的其它条款,就将导致碰撞,而背离规则则可避免碰撞。采取背离规则的行动时,应满足下面三个条什之一:一是危险是确实存在的,而不是臆想、或虚构的;二是危险必须是紧迫的;三是背离是合理的,不背离反而不利于避免碰撞或者损失更为严重。背离时机就是自紧迫危险开始点起到可能发生碰撞前的一段极短的时间。在紧迫危险发生之前,船舶驾驶员应该全面遵守规则,并充分运用良好的船艺,以避免紧迫危险的发生。一旦船舶驾驶员认为两船的态势己处于紧迫危险之中,则应果断的采取最有效的措施,甚至是背离规则的行为以避免碰撞。如果两船在进入紧迫危险之前,其中一船或两船采取与规则不相符的行为,这
7、不是背离,而是违反规则,这两者应该严格区分。2 “背离”的运用允许“背离”的行为是指在紧急情况下只能背离规则中“航行与驾驶”的一些相关条款,绝大多数规则是不能或不允许背离的,特别应注意规则中有些并不涉及到具体避让操纵的条款与规定。在第三和第四章中的许多规定是如此,即使在第二章中,有些条款如“了望”、“安全航速”和“碰撞危险”是根本不能背离的,如高速船并不能因为自身条什而背离安全航速规定。根据“背离”的条件和时机,考虑到一切航行利碰撞的紧迫危险,在实际的海上实践中,背离行为主要应用于三个方面:航行方法的背离、处于紧迫危险中的背离和协议背离。2.1 航行方法的背离在特殊的情况下,若在当时局面和条件
8、下有必要可以采取背离规则的航行方法。规则第九条 1,2款,第十条 4,5,11,12 款,都引用“如当时环境许可”、“尽可能”这些术语,意味着不能满足的话,即可背离规则。规则在第九条 l 款规定中提到“只要安全可行”,若不能满足,船舶沿狭水道或航道行驶时,可以背离其“靠近本船右舷的该水道或航道的外缘行驶”的规定,靠左航行。2.2 处于紧迫危险中的背离“紧迫危险”一词,目前还没有统一的解释,一般认为,“当两船逼近到单凭一船的行动己不能避免碰撞”的局面。当船舶间的态势出现紧迫危险时,可以且必须背离规则采取行动,如果此时不采取背离规则的行动,则是违反了规则的精神。例如,规则中规定直航船应保向保速,或
9、保持原来的航行,但又规定直航船在紧迫危险时,应独自采取最有助于避碰的行动。可见后者是对前者的背离,但其前提条件是当时处于紧迫危险。2.3 两船协议背离在航海实践中,允许两船协议背离。在司法实践中应该注意:一船提出的背离规则的建议对另一船没有法律的约束作用,另一船可以接受,也可以不接受;在一船的“背离”提议被另一船接受之前,两船都必须遵守规则;这一提议一旦被另一船接受之后,则应按规则规定的两船的权力与义务立即终止,两船都同等地受特殊情况下谨慎驾驶原则的约束,并按照良好船艺来实施避碰行动。3 实践中运用“背离”时注意事项3.1 背离规则不等于违反规则满足条件下的“背离”行为属丁遵守规则中第二条之第
10、二款,是规则所期望和准许的,也是必须的,不属于违反规则,而恰恰反映了船舶驾驶员出色、全面地遵守了规则,真正理解和领会了规则的实质内涵。相反,该背离时没有采取背离行为,不该背离而采取了所谓“背离行为”,这不是真正的背离,这属于违反规则的行为。3.2 背离条款不等于规则的所有条款都可以背离“背离”条款绝不允许背离规则所有条款,仅限于与“背离”相关的某些条款的具体规定,而规则中的“了望”、“安全船速”、“碰撞危险(的判断)”、“避免碰撞的行动”等条款,“第三章号灯和号型”、“第四章声响和灯光信号”以及 4 个附录,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允许背离。3.3 背离规则的行动应符合良好船艺的要求虽然行动背离了规则
11、,但在具体操作时,应使用规则规定的良好船艺。密切注意对方及周围的动态,与对方加强联系,协调动作,做到积极、主动。在紧迫危险下,即使是直航船也应采取最有助于避碰的行动。为了避免碰撞,在最短的时间内采取切实有效、立竿见影的操作,要自信、大胆,切忌缩手缩脚、优柔寡断。4 结束“背离”是防止船舶发生碰撞事故而采取的最后的有效行动,广大船舶驾驶人员应该对“背离”条款有着充分而且正确的理解,用以在实际操纵当中指导船舶安全航行。参考文献1王敬全,刘志刚.背离条款和背离操纵问题探讨J.中国航海,1998(1):79-85.2李东俊.船舶避碰M.北京:解放军出版社,2003 年 3 月第 1 版:95-98.3袁安平,王新华.船舶避碰M.大连: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1998 年 8 月第 4 版.4司玉琢,吴兆麟.船舶碰撞法(第二版)M.大连:大连海事大学 出版社,19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