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外承包工程出口货物退税政策及管理思考对外承包工程是我国“走出去”战略的重要内容,也是国际经济技术合作的组成部分,同时也是我国施工企业由“本国企业”向“跨国企业”发展的必然方向。近年来,国家对境外工程承包给予了大力扶持,对外承包工程合同额和营业额分别由2002年的150.5亿美元和111.9亿美元增至2011年的1423.3亿美元和1034.2亿美元,年均分别增长30.4%和31.3%,是我国发展最为迅猛的行业之一。对外承包工程的发展也带动了我国大批的工程材料、机电设备的出口,其对上游经济的拉动得到国家的高度重视。税务、财政、金融、海关、外汇等部门均出台了鼓励对外承包工程的政策和管理办法,其中
2、税务部门的出口退税政策就是其中重要的部分。对外承包工程出口货物及时、足额的享受出口退税,对于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减轻资金压力、增强企业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具有重要的意义。从2011年起,我市的大型国有建安企业开始开展对外承包工程业务,工程分布在非洲和亚洲,承建的项目主要是矿山和公路,目前在建项目有4个,工程合同总价为5850万美元,其中援建项目2个,承包项目2个,已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税691万元。一、现行的出口退税政策2012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39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 (2012年24号公
3、告)两个政策文件,这是自1994年以来最为系统、最为完善的出口退税文件,对以前对外承包工程出口货物的退税政策进行了修订和完善,进一步明确了对外承包工程货物的退(免)税范围,对以前含糊或易引起歧义的表述进行了调整。根据新政策,用于对外承包工程的设备、原材料、施工机械以及办公用品、劳保用品、生活物资等货物的出口均可以享受退免税政策,同时新文件还对对外承包中的分包工程退税、对外援助工程退税等情况进行新的规定。二、对外承包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退税风险防范以及企业内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建议对外承包企业出口退税政策虽然进行了修订和完善,但由于缺乏管理细则,在实际操作执行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困难
4、,主要表现在出口退税政策、退税风险防控以及企业内部管理等三方面:(一)出口退税政策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建议现行的出口退税政策对生产企业和外贸企业的出口货物退免税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执行起来比较明确,但对于对外工程承包企业出口机器设备等,文件中仅仅规定按视同出口货物享受退免税,具体操作是比照外贸企业执行,由于外贸企业与工程承包企业业务性质的不同,政策执行起来存在一定的问题:1.出口退税规定与会计制度在出口货物收入确认时间上存在冲突。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建安企业是按照成本法或或完工进度法确认工程收入,一般要工程进行到一定阶段才能确认工程收入,而出口退税相关政策规定,对外承包工程出口设备等货物的退税管理比照
5、外贸企业,要求出口企业账务上确认销售收入后才能申请办理退税业务。我们认为,对外工程承包企业的出口业务与外贸企业的出口业务,无论在出口货物性质还是流程上都有所不同,因此不能把针对外贸企业的是否进行销售收入账务处理作为对外承包企业办理出口退税的条件,否则会造成企业财务核算的混乱,同时会影响企业的退税进度。所以我们建议对外工程承包企业出口机器设备时,开具形式发票,企业帐务处理上按照会计制度的要求确认工程收入,在企业进行出口退税申报时,不必要求企业财务账上先进行收入的处理,仅仅需要企业在货物报关出口的次月进行增值税免税收入的申报,即尊重企业会计核算的正常处理,允许企业的退免税申报收入与会计账面收入存在
6、时间性的差异。2.对外施工设备的退运回国全额补税规定不尽合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24号公告规定,出口货物发生退运的,出口企业应当先向主管税务机关全额补缴已退的增值税。因此对外承包工程企业运出境外的施工机械等货物,施工完毕后需要复运入境的,企业需向主管退税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 ,对于已经退税的货物,需将已退税款全额补缴入库。我们认为,对外工程承包企业退运回国的货物同外贸企业退运的货物有所不同,外贸企业因产品规格、质量等商业纠纷发生的退运,其货物的物理性状及经济价值并未发生本质变化,因此运回国内全额补缴已退增值税从税法原理上讲是合适的,但对外工程承包企业运回国内的施
7、工机械、设备等货物,由于在对外承包工程中已经实际使用,其价值已经通过工程施工转移到工程价款中去,当工程结束退运回国内时,只剩余部分价值,但却要按全新货物的退回一样全额补缴已退增值税,特别是对于一些工程期限较长的机器设备,由于折旧年限长剩余价值低,此规定更显得不合理。因此,我们建议国家在对于工程承包中退运回国的机器设备等货物,应该按照设备的剩余价值补缴增值税。3.消费税和增值税的“捆绑式”式退税不合理。根据财税字2012年39号文件规定,对外工程承包企业出口的机器设备等货物,如属于外购的消费税应税货物,可以退还前一环节已征的消费税,比如一些应征消费税的车辆,但是实际操作中,由于消费税缴纳方面的问
8、题,有些出口企业无法取得该货物的消费税缴款书,或是由于其他的原因不能满足消费税退税的条件,那么按照现行规定,对于消费税退税审批没通过的货物,不仅消费税不能退,连带该货物的增值税也不能享受退税。我们认为,对于此问题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虽然消费税退税的条件不满足,但只要增值税资料信息齐全,手续完备并且在系统中审核通过的增值税款,如果企业声明自愿放弃退还消费税,退税机关应当为其办理增值税的退税。同时,经我们测试,在目前的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中,同一货物的消费税退税审批通过与否不会影响该货物增值税的退还,因此从技术操作层面该处理方法也是可行的,这样对企业也更公正合理。(二)对外承包工程出口退税风险防范
9、中的困难及对策1.出口退税审批中的风险及对策。对外承包工程出口设备,一般在异地采购,异地出口,并且通常由供货商直接发往出口报关的港口,作为税务主管部门甚至企业管理人员都难以见到出口货物的实物;此外,从2012年8月起,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税时,不再提供核销单,税务机关也不审核出口收汇核销单及相应的电子核销信息,而海外承包工程的结算收入时间较长,并且收汇款项与出口货物之间不像外贸企业那样有明显的对应关系,这些特点都增加了对外工程承包退税的管理难度,相应也增加了税务机关的管理风险。针对对外工程承包出口退税的特点及风险,税务机关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管理、应对风险:一是加强出口货物函调工作,尤其对首次
10、采购的供货商以及金额较大的出口货物,应加强函调从而核实货物真实性;二是定期抽查出口单证,虽然新政策取消了对外承包工程出口货物的单证备案要求,但税务机关仍然可以定期抽查出口货物的相关单证,比如出口装货单、港口装箱单、海运提单、承运票据、海运保险单据等,从而了解和印证出口货物的真实性;三、注意采购合同与相关单据的一致性,比如异地货源异地出口的货物,注意核实采购合同中注明的运达地点与报关出口的港口是否一致,国内运输发票注明的信息是否与供货商的运输路径相符等等,从而能够及时发现异常加以防范。2.退运货物的管理问题。现行出口退税政策规定,出口货物退运回国,应补缴已退增值税。由于对外工程承包运回国内的机器
11、设备出口时的退税情况较为复杂,有的享受退税,有的只享受免税,有的还可能要征税,所以退运回国时也要根据当初出口时的税收情况分别进行处理,但由于退运回国的时间一般距离出口时间较长久,增加了退运货物税收管理的难度。针对此问题,税务机关和出口企业应双方同时加强管理,以便准确地核实退运货物的退税情况。税务机关应当加强企业政策培训,引导企业提早关注货物退运的税收问题,提前做好准备;而对于出口企业,应当建立出口货物的明细清单,准确记录货物出口时的退税情况,并保存相关资料和单据,尤其对运出境外没有申报退税的资产要保存相关单据,以便退运回国时提供给税务机关核查。(三)工程承包企业自身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2012
12、年出台的出口退税新政策,其中一个重要特点就是扩大了对建安企业出口货物享受退税政策的范围,放宽了退税限制,比如退税的货物范围新增加了办公用品、劳保用品、生活物资三大类;增加了海外工程分包企业享受退税的内容;放宽了对外援助工程享受退税的条件;延长了企业申报退税的时限等等,对出口企业是实实在在的利好。但我们在调研中发现,由于新政策出台时间短,企业在应对新政策时显得准备不充分,比如购进的生活物资,由于没有考虑退税问题,就没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从而不能享受退税;国内的工程分包企业是建安企业,没有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也无法办理退税;对外援助没有积极索取相应的批文等等情况,使得退税新政策给企业带来的效益打
13、了折扣。为了充分享受出口退税新政策对企业的政策扶持,税务主管机关和出口企业都应当针对新政策加强学习理解,提高管理水平。作为税务主管部门,要转变服务观念,提高纳税服务的主动意识,退税部门要加强与企业的沟通协调,尤其对于大型的海外工程项目,在工程的洽谈阶段和合同的签署阶段就应当提前介入辅导,对企业建筑工程的承包方式,运作模式、盈利测算等方面提供税收政策的咨询和辅导,避免出口企业由于不熟悉税收政策,出现决策不当或操作失误,给企业带来损失。作为对外工程承包企业也应当在以下几个方面加强管理,提高自身的管理水平:一是企业财务部门应当加强与物资采购部门、招标管理部门、工程施工部门的沟通,将出口退税政策传达这些部门,使这些部门在物资采购和施工过程中有意识地索取和保存退税的相关文件、发票和资料;二是积极为享受退税创造条件,比如以前是小规模纳税人的建安企业分包商,为了享受退税政策,应当积极办理一般纳税人的资格认定,从而充分享受国家对企业的税收政策扶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