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 经营一案的调查终结报告分局:我们在市场巡查中发现 在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情况下,擅自在 从事 经营活动。我分局向其下达了催办照通知书 ,要求 自接到通知书后办理登记手续合法经营,但其逾期均未办理并继续从事 经营活动。鉴于以上案由,我们于 2011 年 1 月 8 日填写立案审批表并附上述催办照通知书 、现场检查笔录、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报市局领导批准立案。经市局领导批准,指派以 为案件主办人,为协办人的案件调查小组对本案予以调查,现该案已调查终结,具体情况报告如下:当事人: 住 址: 身份证号: 经查实:自 2010 年 10 月 1 日以来,当事人在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
2、准登记的情况下,擅自在 从事 经营活动。我们于 2010 年 10 月 11 对其下达了催办照通知书 ,要求其三日内到我局办理领取营业执照手续,合法经营,但当事人逾期未办理并继续从事经营活动。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现场检查笔录、 催办照通知书 、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鉴于以上事实,案件调查人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七条第一款” 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的个人或者家庭,应当持所在地户籍证明及其他有关证明,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经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之规定.依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二) 、(四)项“个体工商户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的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罚:(二)罚款;(四)责令停止营业”及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根据条例第七条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颁发营业执照擅自开业的,属非法经营,应予取缔,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 鉴于当事人在我分局的依法执法中能够积极配合,案件调查人建议分局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非法经营活动;二、处以 元罚款。以上报告妥否,请分局批示!案件调查人: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