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十安办2017 75 号市安 办关于印发十堰市尾矿库“ 十三五”期间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国土资源局:根据湖北省尾矿库“十三五” 期间综合治理 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我市尾矿库实际,市安办根据相关部门职能,制定了十堰市尾矿库“ 十三五” 期间综合治理 实施方案。请各地各市直有关部门按照方案内容抓好落实。2017 年 12 月 28 日- 2 -十堰市尾矿库“十三五”期间综合治理实施方案近年来,市委、市政府对尾矿库安全高度重视,市安监局每年汛期对尾矿库安全工作早安排、早布置,组织多个督查组确保汛期尾矿库安全。在省安监局支持下,2013 年争取中央预算
2、内无主尾矿库隐患综合治理项目资金,于 2016 年底共闭库治理 20 座无主尾矿库。尾矿库数量由原来 80 座下降到 2016 年底 60 座。但由于我市尾矿库基础差、历史遗留问题多,目前仍然还有大量无主库、 “头顶库” 和危、险、病库。根据湖北省尾矿库“十三五” 期间综合治理 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我市尾矿库实际,市安办组织制定了十堰市尾矿库“ 十三五” 期间综合治理 实施方案。二、尾矿库基本情况我市尾矿库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一是危、险、病库数量大、无主库多、 “头顶库 ”风险高;二是各地尾 矿库基础资料不全,安全管理薄弱;三是部分尾矿库隐患整改投入不到位,停运尾矿库无人管理现象突出。截止 201
3、6 年底,我市有 60 座尾矿库,其中无主库(指业主破产、或无法联系到业主的尾矿库)46 座, “头顶库” (指下游 1 公里范围 内有居民、学校、厂矿及重要设施的尾矿库)30 座。2016 年和 2017 年两年,分别争取到安全生产预防及应急专项资金 1003 万、头顶库尾矿库综合治理专项资金 1140 万,正在对 16 座无主尾矿库实施闭库治理,剩余 44 座库除 2 座正常库外,还有 42 座库需要治- 3 -理。三、治理工作原则(一)落实责任、加强领导。尾矿库企业是尾矿库治理责任主体,无主尾矿库治理责任主体为属地政府,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尾矿库治理的指导、监督和实施工作,
4、强力推进尾矿库综合治理各项工作。(二)突出重点、分步实施。重点对“头顶库” 、无主库和安全度下降的尾矿库进行综合治理,在全面开展尾矿库调查摸底基础上,确定重点治理项目,制定具体治理计划,分步实施,整体推进。(三)治用结合、因地制宜。坚持最大限度消除隐患的原则,把尾矿库隐患治理与尾矿综合利用有机结合起来,引导具备条件的企业采用尾砂充填技术用于地下矿山采空区充填,大力支持尾矿库企业利用尾砂开发制造新型材料。(四)源头治理、加强监管。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定的要求,强化源头管理,严格新建尾矿库项目选址、立项、土地使用、安全、环保审查等准入环节。对尾矿库治理项目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确保工程质量。四、
5、治理工作目标通过深入开展尾矿库综合治理行动,力争到“十三五” 末,全市尾矿库数量下降 50%,消除危库和险库。完成 30 座尾矿库闭库和剩余尾矿库隐患治理任务。三等以上及“头顶库” 安装在线监测装置,并与监管部门联网。全市尾矿库整体安全水平迈上新台阶,安全风险得到有效控制。- 4 -五、治理重点及方式(一)无主库采取以下两种方式进行治理:1.闭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的有关规定,由属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实施闭库。2.销库。由县级人民政府指定有关单位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具备条件的企业对库内尾砂进行综合利用,最终达到销库的目的。(二)“头顶库 ”综合治理方式:1.头顶尾矿库符合下列
6、情况之一的,一律闭库治理:(1)总库容已满的;(2)有关部门下达限期整改指令后,尾矿库业主单位拒不整改或无力整改的;(3)经中介机构鉴定为危库或险库,且不具备治理条件的;(4)不具备升级改造条件的,或三等(含)以上尾矿库下游居民无法搬迁的;2.具备下列情况之一的,一律搬迁下游居民或生产生活设施:(1)三等(含)以上“头顶库 ”下游常住居民超 过 30 人的;(2)四等(含)以下“头顶库 ”无法提高两个等 级改造的;对尾矿库建在前的,由地方政府负责搬迁;对民房或生产生活设施建在前的,由尾矿库业主单位负责搬迁,无法确定建设关系的,由尾矿库业主单位与地方政府共同出资搬迁。- 5 -3.升级改造除上述
7、方式外,其他“头顶库” 一律采取升 级改造的方式降低“ 头顶库 ”风险,具体 办案按照湖北省遏制尾 矿库“头顶库” 重特大事故实施方案 (鄂安监函 201635 号)实施。(三)对危、险、病库的治理方式。1.属于“头顶库 ”或无主 库的,按照“头顶库”或无主库进行治理。2.其他有业主单位的,由属地安监部门下达限期整改指令书,由业主单位进行整改,达到正常库标准,原则上整改期限不得超过 1 年。(四)闭库工程应符合以下要求:1.库容在 10 万立方米以上、总坝高在 10 米以上的尾矿库,由具备金属非金属矿山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写闭库安全设施设计,并经省级安监部门组织审查通过;库容小于 10 万米立方米
8、且总坝高低于 10 米的小型尾矿库闭库可由符合要求的设计或评价单位制定闭库治理方案,并经市安监局组织审查通过。2.勘察、设计、安全评价、施工、监理单位资质符合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 38 号令)要求。3.业主单位或无主库闭库项目实施单位组织尾矿库专家进行闭库工程安全验收。4.尾矿库闭库后,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告,并明确闭库后管理单位。六、政策措施- 6 -各县市区政府要切实履行责任,统筹协调好本级配套资金,确保尾矿库治理工作顺利实施。市级积极争取上级项目资金并协调本级财政资金,视县市区闭库情况给予以奖代补政策支持。七、实施步骤(一)准备阶段(2017 年底前)。各有关县市区人民政
9、府制定本地区“ 十三五” 期 间尾矿库综合治理 实施方案,上报需治理尾矿库项目。市安监局汇总上报各地尾矿库治理项目名单。(二)实施阶段(2018 年-2020 年 8 月底)。按照轻重缓急,分三年对全市尾矿库进行治理,其中,2018 年底前,完成 16座尾矿库闭库治理任务,2019 年底前,完成 10 座尾矿库闭库治理任务,2020 年 8 月底前,完成 50%尾矿库闭库任务和剩余尾矿库隐患治理任务。(三)检查阶段(2020 年 9 月至 12 月底)。市安办组织相关部门成立联合督查组,对各地尾矿库综合治理工作进行督查检查。八、工作机构为加强“十三五 ”期间 全市尾矿库综合治理工作的指 导、协
10、调,成立由市安监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国土资源局为成员的十堰市尾矿库综合治理协调小组。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负责日常组织协调工作。有尾矿库的各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协调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尾矿库综合治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工作。各地- 7 -要严格控制“头顶库 ”加高扩容和新建尾 矿库。各有关尾矿库企业要认真落实隐患治理主体责任,主动实施尾矿库闭库或升级改造,接受各级政府和部门的监督。请各县市区于 2017 年 12 月底前将本地区尾矿库综合治理实施方案报市尾矿库综合治理协调小组办公室(市安监局)备案。各县市区每季度第三个月中旬要向市尾矿库综合治理协调小组办公室书面报告尾矿库综合治理项目进展情况。联系人:任搴华,电话:0719 -8667319。- 8 -十堰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7 年 12 月 28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