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篇一:餐饮公司股份合作协议书 公司股份合作协议书 甲方: 身份证号: 乙方: 身份证号: 现有甲、乙合股(合伙)开办一家 _,全面实施双方共同投资、共同合作经营的决策,成立股份制公司。经双方合伙人平等协商,本着互利合作的原则,签订本协议,以供信守。 一、 出资的数额: 甲方出资 _、出资的形式 _出资的时间 _ 乙方出资 _占公司股份 _%。出资的形式 _出资的时间 _ 二、股权份额及股利分配: 双方方约定甲方占有股份公司股份 _%; 乙方占有股份股份 _%;甲乙双方以上述占有股份公司的股权份额比例享有分配公司股利,双方实际投入股本金数额及比例不作为分配股利的依据。股份公司若产生利润后,甲乙
2、可以提取可分得的利润,其余部分留公司作为资本填充。如将股利投入公司作为运作资金,以加大资金来源,扩充市场份额,必须经双方同意,并由甲乙双方同时进行。 三、在合作期内的事项约定 1、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为 _年,自 _年 _月 _日起,至 _年 _日止。如公司正常经营,双方无意退了,则合同期限自动延续。 2、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a 入伙:需承认本合同;需经甲乙双方同意;执行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 b 退伙:公司正常经营不允许退伙;如执意退伙,退伙后以退伙时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不论何种方式出资,均以现金结算;按退伙人的投资股分 60%退出。非经双方同意,如一方不愿继续合伙,而踢 出一方时,则被踢
3、出的一方,被迫退出时,则按公司当时财产状况进行结算的 60%进行赔偿。未经合同人同意而自行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进行赔偿。 3.、出资的转让:允许合伙人转让自己的出资。转让时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如转让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第三人按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 4、的终止及终止后的事项 .合伙因以下事由之一得终止:合伙期届满;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合伙事业完成或不能完成;合伙事业违反法律被撤销;法院根据有关当事人请求判决解散。 合伙终止后的事项 :即行推举清算人,并邀请 _中间人 (或公证员 )参与清算;清算后如有盈余,则按收取债权、清偿债务、返还出资、按比例分配剩余财产的顺序进行。固定
4、资产和不可分物,可作价卖给合伙人或第三人,其价款参与分配;清算后如有亏损,不论合伙人出资多少,先以合伙共同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由合伙人按出资比例承担。 纠纷的解决 5、人之间如发生纠纷,应共同协商,本着有利于合伙事业发展的原则予以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诉诸法院。 四、在成立股东后,全权委托 _作为公司运作的总负责人 (法人 ),全权处理公司的所有事务,必须实现公司一元化领导,独立处理公司事务,如有以下重大难题和关系公司各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由股东研究同意后方可执行: 1、单项费用支付超过 _元; 2、新产品的引进; 3、重大的促销活动; 4、公司章程约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五、公司
5、今后如需增资,则甲乙双方共同出资,各占总投资额的 50%。 六、公司正常运营后,生产所需原材料必须由 _方单独供应。 九、本协议未尽事宜 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本协议一式 3 份,双方各执一份,见证方留存 1 份备案,自双方签字并经公司盖章确认后生效。 甲方(签名): 年 月 日 乙方(签名): 年 月 日 公司盖章确认: 公司负责人签字确认: 篇二:餐饮业合伙经营协议书 (终极版 ) 餐饮业合作经营协议书 甲方: _ 身份证号码: 乙方: _ 身份证号码: 丙方: _ 身份证号码: 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协商,就共同经营饭店事宜达 成如下合作协议: 第一条 合作宗旨 利用合作人自身具备的资金管理
6、优势和独特风味,使合作人通过合法的手段,创造劳动成果,分享经济利益。 第二条 合作名称 、主要经营地、法人: 合作经营的饭店名为:三鑫源 经营场所位于 : 金阳新区野鸭乡新寨村八组 法人:毛麑 第三条 合作经营项目和范围 经营项目为特色餐饮,范围包括烟酒销售、棋牌等。 第四条 合作期限 本次合作由合作人三方均同意终止合作,视为终止。 第五条 出 资额、方式、期限 1.甲方 _以 _现金 _方式出资,计人民币 _ 100000 _元(人民币大写:拾万圆整),占总股份的三分之一; 乙方 _以 _现金 _方式出资,计人民币 _ 100000 _元(人民币大写:拾万圆整),占总股份的三分之一; 丙方
7、_以 _现金 _方式出资,计人民币 _ _ 100000 _元(人民币大写:拾万圆整),占总股份的三分之一。 2.各合作人的出资,于 _2011_年 _11_月 _ 20_日以前交齐,汇到银行卡上,卡和密码由甲、乙、丙三方认同的指定人持有,使用股份资金时,需至少两人同时在场。其他合作人有监督和核查权。 3.本合作出资共计人民币 300000 元(人民币大写 _ 叁拾万圆整 _ _)。合作期间各合作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作终止后,各合作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协议终止当天或按合作人约定的时间予以返还。 第六条 盈余、工资分配与债务承担 1、盈余分配:除去经营成本、日常开支、工资、
8、奖金、需缴纳的税费等的收入为净利 润,即合作创收盈余,此为合作分配的重点,将以合作人出资为依据,按比例分配。 2、债务承担:如在合作经营过程中有债务产生,合作债务先由合伙财产偿还,合作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各合作人的出资为据,按比例承担。 第七条 合作人签单事项 合作人到店签单事项由合作人三方决定后另行约定。 第八条 入资、退资、出资的转让 (一)入资 1. 新合作人入资,必须经全体合作人同意; 2. 新合作人须承认并签署本合作协议; 3. 除入资协议另有约定外,入 资的新合作人与原合作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资的新合作人对入资前合作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退资 1. 自愿退资。在
9、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作人可以退资: 合作协议约定的退资事由出现; 经全体合作人书面同意退资; 发生合作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作企业的法定事由。 合作人擅自退资给合作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其他合作人的全部损失。 2. 当然退资。合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资: 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作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以上情形的退资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资生效日。 3. 除名退资。合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作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未履行出资义务; 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作企业造成经济损失; 执行合作企业事务时有不
10、正当行为; 合作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对合作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 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资。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 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合作人退资后,其他合作人与该退资人按退资时的合作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 (三) 出资的转让 允许合作人转让其在合作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作人有优先受让权。如向合作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第三人应按新入资对待,否则以退资对待转让人。合作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让合作企业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作协议即成为合作企业的合作人。 第九条 合作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合作人的权利: 1
11、. 合作事务的决定权、监督权和具体的经营活动,以及重要事项须由合伙人甲、乙、丙三方共同决定; 2. 合作人享有合作利益的分配权; 3. 合作人分配合作利益应以出资额比例或者按协议的约定进行,合作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作人共有; 4. 合作人有退资的权利。 (二)合作人的义务: 1. 按照合作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伙财产的统一; 2. 分担合作的经营损失的债务; 3. 为合作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条 禁止行为 (一)未经全体合作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作人私自以合作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全体合作人,造成的损失由该合作人个人全额进行赔偿; (二) 禁止合作人参与经营与本合作项目相似或有竞争的业务;
12、 (三)除合作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作人同意外,合作人不得同本合作企业进行交易; (四)合作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作企业利益的活动。 第十一条 合作营业的继续 (一)在退资的情况下,其余合作人有权继续以原企业名称继续经营原企业业务,也可以选择、吸收 新的合作人入伙经营; (二)在合作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况下,依死亡合作人的继承人的选择,既可以退继承人应继承的财产份额,继续经营;也可依照合作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作人同意,接纳该继承人为新的合作人继续经营。 第十二条 合作的终止和清算 (一) 合作因下列情形解散: 1. 合作期限届满; 2. 全体合作人同意终止合作关系; 3. 已不具备法定合作人
13、数; 4. 合作事务完成或不能完成; 5. 被依法撤销; 6. 出现法 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作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合作的清算: 1. 合作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债权人; 2. 清算人由全体合作人担任或经全体合作人过半数同意,自合作企业解散后 15 日内指定合作人或合作方共同清算或委托律师、会计师等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15 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作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 合作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合作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合作所欠税款;合作的债务;返还合作人的出资。 4. 清偿后如有剩余,则按本协议第六条第一款的办法进行分
14、配。 5. 清算时合作有亏损,合作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依本协议第六条第三款盈余分配的办法办理。各合作人应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合作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作人追偿。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一)合作人未按期缴纳或未缴足出资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作人造成的损失;如果逾期 15 日仍未缴足出资,按退伙处理; (二)合作人未经其他合作人一致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如果其他合作人不愿接纳受 让人为新的合作人,可按退资处理,转让的合作人应赔偿其他合作人因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 (三)合作人私自以其在合作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其他合作人造成损失的
15、,该合作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四)合作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或因违反合作企业法而导致合作企业解散的,应当对其他合作人承担赔偿责任; (五)合作人违反本协议第九条规定,应按其他合作人实际损失进行全额赔偿,对劝阻不听者,可由其他合作人集体决定除名。 第十四条 协议争议解决方式 凡因 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合作人之间共同协商,如协商不成,提交贵阳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五条 其他 (一) 经协商一致,合作人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补充、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 (二)新入资合同可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三)
16、本协议一式肆份,合作人各执壹份,送工商管理机关存档壹份; (四)本协议经全体合作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全体合作人签章处: 甲方: 乙方: 丙方: 签约时间:年月日 篇三:股份制餐饮公司合作协议 股份制餐饮公司合作协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中国其它法律、法规规定,出资 人遵循自愿和协商一致原则,共同出资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餐饮公司。 第二章 公司基本情况 第二条 : 门店中文名称: _(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中文地址: 电 话: 邮 政 编 码: 第三条 :本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 债务承担责任。 第四条 :公司经营范围:中式火锅、酒水、饮料、香烟
17、。 第五条 :公司经营期限为 _年,自公司批准登记之日起计算。 第三章 投资资本及出资人 第六条 :公司投资资本为 _万元人民币,出资人出资额和所占注 册资本比例的基本情况为: 甲方: _,法定代表人 _住所地: _,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出资额 _,占注册资本比例 _ %; 出资额: _,占注册资本比例 _%; 乙方: _,法定代表人: _住所地: _,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出资额: _ ,占注册资本比例_%; 丙方: _,法定代表人: _住所地: _,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出资额: _ ,占注册资本比例 _%; 丁方: _,法定代表人: _住所地: _,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出资额: _,占 注册
18、资本比例 _%; 第四章 出资人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出资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股东会,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二)、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监事; (三)、可查阅股东会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四)、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五)、按出资比例分取公司清算后为出资人可分配的资产; (六)、按章程规定转让出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八条 出资人的义务: (一) 、承认并遵守公司章程; (二)、按时足额缴纳认缴的出资额; (三)公司依法成立后不得抽回资额; (四)、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五)、保守公司内部经营方式及营运机密; (六)、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
19、度。 第五章 资金到位及核算约定 第九条 : (一)第一期资金到位:股东各方于投资预算制订后 _日内按 投资比例缴交该预算之总投资 _%金额汇至 _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指 定账户。 (二)第二期资金 到位:甲乙双方第一次次资金到位后 _日内或双 方协定本店之营运日前 _日,按投资比例该投资预算之总投资 _%金额 汇入 _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指定账户。 第十条 :本店营运前所有未列于投资预算之追加投资款项,将列入本 店投资总资本额,该金额于正常营运前 7 日内依投资比例补足缴交至甲方指定 账户。 第六章 组织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最高权力机构为股东会,股东会由全体出资人组成,为更 好地经营、管理好本店,
20、在与甲方互相协商的基础上,就聘请 甲方经营人员管理 本店。 第十二条 :董事、监事的权利、义务、议事规则由公司章程规定。 第七章 公司财务、会计制度 第十三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 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十四条 :公司每月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审查验证,第二或三个 月份派利润予各出资股东。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一)、资产负债表; (二)、损益表; (三)、财务状况表(有变动时提供)。 第十五条 :聘请其中一方 股东作为日常经营管理执行董事,对酒店经营成 果进行月度核算,并根据具体经营业绩情况,向各出资方每月固定发布经营信息
21、; 第十六条 :在经营期间,若出现盈亏,均按出资比率共同承担。 第八章 其他 第十七条 :公司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出资人的变动、合并与分立、解散 与清算等重大事项另由章程规定。 第十八条 :出资股东至本店享有买单原价七折优惠。 第十九条 :本协议经全体出资人签字后生效,并由出资人各执一份,具有 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委 托代理人: 乙方: 委托代理人: 丙方: 委托代理人: 丁方: 委托代理人: 签章:日期: 法定代表人: 签章: 日期: 法定代表人: 签章: 日期: 法定代表人: 签章: 日期 篇四:餐馆合伙经营协议书 餐馆合伙经营 协议书 依据合伙企业法及其有关规定,本着共
22、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原则,在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全体合伙人签订如下 协议,共同信守。 一、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及合伙期限 企业名称 :xx 省 xx 市 xx 酒店。 经营场所及地理位置: 1、餐馆经营面积 _平方米,位于 _; 2、娱乐业经营场地 _平方米,位于 _ 3、其他 _。 4、合伙期限为两年,自 _年 _月 _日起 ,至 _年 _月 _日止。 二、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餐饮业、娱乐业。 三、合伙人的基本情况 姓名 陈 x 兵 ,性别 _,年龄 _,住址 _。姓名 李 x 君 ,性别 _,年龄 _,住址 _。 姓名 施 xx,性别 _,年龄_,
23、住址 _。 四、合伙企业合伙人出资方式、数额和出资期限 1、合伙人李 x 君、施 xx 分别以人民币和劳务出资参与陈 x 兵所经营的 xxxx 餐饮业及娱乐业; 2、合 伙人李 x 君和施 xx 分别出资人民币肆万元,该出资作为李 x 君和施 xx 参与经营的押金于本协议签订后一年之内交付陈 x 兵; 3、合伙终止后,若李 x 君和施 xx 任何一人不愿再继续参与合伙,陈 x 兵自愿返还李 x君、施 xx 各自交付的押金人民币肆万元,但该款不计利息。 五、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 1、盈余分配:合伙企业盈余按陈 x 兵占 50、李 x 君占 25、施 xx 占 25的比例分配及承担。 2、债务承担:
24、合伙企业债务以合伙企业财产进行清偿,不足部分由全体合伙人按照盈余分配比例承担。 六、合伙企 业事务执行 1、本协议所载明的全体合伙人均可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 2、合伙企业日常管理,由全体合伙人根据自身时间安排或合伙人相互约定执行,具体权限为: 、对外接洽业务、招揽客户; 、日常事务管理; 、支付合伙企业债务; 、日常物资采购及费用支出; 、为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 务资料; 3、合伙人有权对其他合伙人所执行事务行使询问及监督权利,并有权提 出异议,在提出异议后,被执行事务应当立即暂停,并经全体合伙人表决后决定是否执行该事务; 4、下列事务必须经全
25、体合伙人同意: 、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改变合伙企业名称; 、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以合伙企业名义为其它人提供担保; 、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及财务人员; 、有关事务执行争议的处理,对事务执行人委托的撤消、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方法的变动、合伙人 增加或减少出资; 、合伙企业歇业。 5、全体合伙人对本协议未载明的关乎企业经营的有关事项的执行,实行 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办法进行表决。 七、禁止行为 1、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2、除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
26、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3、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八、入伙、退伙 1、入伙 、新合伙人入伙时,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 订立书面协议; 、订立书面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 2、退伙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 、其它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九、合伙的终止及终止后的事项 1、合伙终止的事由: 、合伙期届满; 、全体合伙人同意提前终止合伙关 系; 、合伙事业完成或不能完成; 、合伙事业违反
27、法律、法规规定被查封或撤销; 、法院根据有关当事人请求判决解散。 2、合伙终止后的相关事宜: 、全体合伙人自行或邀请相关专业人士进行财务清算; 、财务清算后如有盈余或亏损,则按本协议第五条所列比例进行分配 或承担; 、实物资产归合伙人陈 x 兵所有; 、陈 x 兵于终止事由出现后一个月内分别返还李 x 君及施 xx 押金人民币 肆万元; 十、争议的解决方式 合伙人 之间如发生争议,应共同协商,本着有利于合伙事业发展的原则予以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_种方式解决。 1提交 xx 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2. 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本协议未尽事宜,全体合伙人可通过协商一致的方式签订补充协议,
28、补充协议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事宜,按照合伙企业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十二、本协议自全体合伙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十三、本协议一式叁份,合伙人各执一份。 合伙人签章: 、 、 签订日期: 、 、 签订地点: 篇五:餐饮多人合伙经营协议书 餐饮多人合伙经营协议书 甲方: _ 身份证号码: 乙方: _ 身份证号码: 丙方: _ 身份证号码: 丁方 : _ 身份证号码 : 甲、乙、丙、丁四方经友好协商,就共同经营 店事宜达成如下合作协议: 第一条 合作宗旨 利用合作人自身具备的资金管理优势和独特风味 ,使合作人通过合法的手段,创造劳动成果,分享经济利益。 第二条 合作
29、名称 、主要经营地、法人: 合作经营的饭店名为: 经营场所位于 : 法定代表人: 第三条 合作经营项目和范围 经营项目为 ,范围包括 等。 第四条 合作期限 本次合作由合作人四方均同意终止合作,视为终止。 第五条 出资额、方式、期限 1.甲方 _以方式出资,计人民币 元(人民币大写:伍万圆整),占总股份的四分之一; 乙方 _以方式出资,计人民币 元(人民币大写:伍万圆整),占总股份的四分之一; 丙方 _以 方式出资, 计人民币 元(人民币 大写:伍万圆整),占总股份的四分之一。 丁方 _以方式出资,计人民币 元(人民币 大写:伍万圆整),占总股份的四分之一。 2.各合作人的出资,于 年 月 日
30、以前交齐,汇到银行卡上,卡和密码由甲、乙、丙、丁四方认同的指定人持有,使用股份资金时,需至少两人同时 在场。其他合作人有监督和核查权。 3.本合作出资共计人民币 元(人民币大写 整)。合作期间各合作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作终止后,各合作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协议终止当天或按合作人约定的时间予以返还。 第六条 盈余、工资分配与债务承担 1、盈余分配:除去经营成本、日常开支、工资、奖金、需缴纳的税费等的收入为净利润,即合作创收盈余,此为合作分配的重点,将以合作人出资为依据,按比例分配。 2、债务承担:如在合作经营过程中有债务产生,合作债务先由合伙 财产偿还,合作财产不足清偿时,以
31、各合作人的出资为据,按比例承担。 第七条 合作人签单事项 合作人到店签单事项由合作人四方决定后另行约定。 第八条 入资、退资、出资的转让 (一)入资 1. 新合作人入资,必须经全体合作人同意; 2. 新合作人须承认并签署本合作协议; 3. 除入资协议另有约定外,入资的新合作人与原合作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资的新合作人对入资前合作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退资 1. 自愿退资。在 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作人可以退资: 合作协议约定的退资事由出现; 经全体合作人书面同意退资; 发生合作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作企业的法定事由。 合作人擅自退资给合作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其他合作人的
32、全部损失。 2. 当 然退资。合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资: 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作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以上情形的退资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资生效日。 3. 除名退资。合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作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未履行出资义务; 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作企业造成经济损失; 执行合作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合作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对合作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资。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 30日内,向人
33、民法院起诉。 合作人退资后,其他合作人与该退资人按退资时的合作企业的财产状况进 行结算。 (三) 出资的转让 允许合作人转让其在合作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作人有优先受让权。如向合作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第三人应按新入资对待,否则以退资对待转让人。合作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让合作企业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作协议即成为合作企业的合作人。 第九条 合作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合作人的权利: 1. 合作事务的决定权、监督权和具体的经营活动,以及重要事项须由合伙人甲、乙、丙、丁四方共同决定; 2. 合作人享有合作利益的分配权; 3. 合作人分配合作利益应以出资额比例或者按协议的约定进行,合作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作人共有; 4. 合作人有退资的权利。 (二)合作人的义务: 1. 按照合作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伙财产的统一; 2. 分担合作的经营损失的债务; 3. 为合作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条 禁止行为 (一) 未经全体合作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作人私自以合作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全体合作人,造成的损失由该合作人个人全额进行赔偿; (二) 禁止合作人参与 经营与本合作项目相似或有竞争的业务; (三) 除合作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作人同意外,合作人不得同本合作企业进行交易; (四)合作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作企业利益的活动。 篇六:小型餐饮合伙协议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