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 伤 管 理 制 度目 的 : 由 于 员 工 受 伤 事 故 经 常 发 生 , 除 部 分 是 意 外 原 因 外 , 其 中有 些 原 因 是 由 于 员 工 人 为 因 素 ( 忽 视 安 全 生 产 、 工 作 疏 忽 大 意 、 违 反操 作 规 程 等 ) 造 成 受 伤 事 故 , 受 伤 事 故 的 发 生 不 但 影 响 了 工 作 , 还 造成 了 公 司 和 个 人 财 物 损 失 。 为 使 公 司 的 工 伤 管 理 规 范 化 , 减 少 工 伤 事故 的 发 生 , 特 制 定 如 下 管 理 制 度 :一 、 工 伤 范 围 规 定 :1、 原 则 上 ,
2、下 述 情 况 之 一 发 生 受 伤 事 故 , 可 列 为 工 伤 : 在 抢 救 公 司 财 产 和 维 护 公 司 利 益 时 受 伤 。 在 公 司 委 派 的 厂 外 公 务 执 行 过 程 中 非 本 人 责 任 而 意 外 受 伤 。 工 作 时 间 前 后 在 工 作 场 所 内 , 从 事 与 工 作 有 关 的 预 备 性 或 者 收尾 性 工 作 受 到 事 故 伤 害 的 。 上 班 时 间 内 在 工 作 过 程 中 按 照 正 常 操 作 规 章 发 生 的 意 外 受 伤 。 法 律 规 定 的 其 它 事 项 。二 、 非 工 伤 范 围 规 定 :参 照 社
3、 会 工 伤 保 险 条 例 第 十 六 条 规 定 : 员 工 因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负 伤 、致 残 或 死 亡 , 不 能 算 工 伤 , 不 得 享 受 工 伤 待 遇 : 因 工 负 伤 后 , 本 人 故 意 加 重 伤 情 或 无 理 拒 绝 接 受 医 院 检 查 治 疗 。 由 于 本 人 违 法 行 为 或 故 意 行 为 ( 如 自 杀 、 自 残 、 斗 殴 、 吸 毒 、酗 酒 、 酒 后 上 岗 、 酒 后 开 车 、 蓄 意 违 章 等 ) 或 无 证 驾 驶 船 舶 、 机 动 车辆 。 经 人 民 法 院 依 法 判 决 认 定 为 犯 罪 行 为 。
4、不 听 从 公 司 领 导 安 排 和 指 挥 , 工 作 中 因 马 虎 大 意 、 忽 视 生 产 安全 、 工 作 时 间 内 干 私 活 、 违 反 操 作 规 程 等 人 为 因 素 而 造 成 伤 害 。 法 律 规 定 的 其 它 事 项 。三 、 工 伤 事 故 上 报 处 理 程 序 :1、 若 发 生 工 伤 事 故 , 应 马 上 报 告 部 门 主 管 , 部 门 主 管 立 即 通 知 厂内 相 关 领 导 , 根 据 伤 者 情 况 处 理 : 轻 者 , 在 公 司 内 急 救 包 扎 。 重 者 , 迅 速 安 排 车 辆 将 受 伤 的 人 员 送 往 医 院
5、 急 救 。2、 工 伤 事 故 发 生 后 7 日 内 , 部 门 要 写 出 事 故 详 细 经 过 报 办 公 室 确认 是 否 属 工 伤 ,办 公 室 初 审 , 总 经 理 和 厂 长 核 准 , 属 工 伤 的 , 按 工 伤 处理 。3、 若 发 生 重 大 事 故 , 应 保 护 事 故 现 场 , 尽 快 报 告 厂 长 。 在 24 小时 内 由 办 公 室 会 同 部 门 负 责 人 召 集 现 场 目 击 者 或 有 关 证 人 调 查 事 故 经过 , 分 析 事 故 原 因 , 制 定 整 改 措 施 。 四 、 工 伤 人 员 医 疗 费 报 销 和 工 伤 假
6、 待 遇 的 规 定 :1、 员 工 因 抢 救 公 司 财 产 和 维 护 公 司 利 益 受 伤 的 , 可 报 销 全 部 医 疗费 。 经 医 生 证 明 需 休 息 或 住 院 期 间 , 可 享 受 有 薪 工 伤 假 , 假 期 工 资 按原 工 资 标 准 计 算 。 同 时 根 据 贡 献 的 大 小 , 公 司 给 予 奖 励 。2、 员 工 工 作 过 程 中 非 人 为 因 素 ( 机 械 故 障 、 电 路 故 障 、 意 外 伤 害或 其 他 突 发 原 因 ) 发 生 受 伤 的 、 员 工 在 公 司 委 派 的 外 出 公 务 执 行 过 程中 非 本 人 责
7、 任 意 外 受 伤 的 , 可 报 销 全 部 医 疗 费 , 医 生 证 明 需 休 息 或 住院 期 间 , 可 享 受 有 薪 工 伤 假 , 假 期 工 资 按 原 工 资 标 准 计 算 。3、 员 工 在 工 作 中 因 马 虎 大 意 、 忽 视 生 产 安 全 、 工 作 时 间 内 干 私 活 、违 反 操 作 规 程 等 人 为 因 素 而 造 成 他 人 或 本 人 受 伤 的 : 医 疗 费 用 全 部 由 事故 当 事 人 承 担 , 对 公 司 造 成 损 失 的 , 公 司 将 追 究 其 法 律 责 任 , 并 进 行相 应 处 罚 。五 、 如 工 伤 事
8、故 的 发 生 主 要 由 以 下 个 人 原 因 造 成 的 , 待 工 伤 员 工 医 疗终 结 后 , 公 司 会 依 据 工 伤 事 故 对 公 司 的 损 失 程 度 和 影 响 情 况 进 行 相 应的 处 罚 。 处 罚 包 括 : 行 政 处 分 ( 口 头 警 告 、 书 面 警 告 )、 降 职 、 降 薪 、经 济 处 罚 ( 按 照 因 工 伤 事 故 发 生 对 公 司 造 成 的 经 济 损 失 支 付 赔 偿 金 )1、 违 章 指 挥 、 违 章 作 业 或 冒 险 作 业 , 造 成 工 伤 事 故 的 。2、 违 反 操 作 规 程 、 流 程 或 作 业
9、指 导 书 , 造 成 工 伤 事 故 的 。3、 不 服 从 管 理 , 违 反 劳 动 纪 律 , 擅 离 职 守 或 擅 自 开 动 机 器 设 备 ,擅 自 更 改 、 拆 除 、 毁 坏 安 全 防 护 设 备 、 设 施 , 造 成 工 伤 事 故 的 。4、 不 按 规 定 配 备 、 穿 戴 、 使 用 劳 动 防 护 用 品 和 用 具 , 造 成 工 伤 事故 的 。六 、 如 工 伤 事 故 的 发 生 主 要 由 以 下 公 司 原 因 造 成 的 , 则 主 要 责 任 后 果由 公 司 承 担 , 并 根 据 实 际 原 因 追 究 工 伤 事 故 发 生 部 门
10、负 责 人 的 相 关 责任 , 进 行 相 应 处 罚 。 处 罚 包 括 : 行 政 处 分 ( 口 头 警 告 、 书 面 警 告 )、 降级 、 降 薪 、 绩 效 考 核 扣 分 。1、 机 械 设 备 、 安 全 装 置 未 按 规 定 检 验 、 检 修 、 超 过 期 限 和 超 负 荷带 病 运 行 , 设 备 、 设 施 有 缺 陷 , 无 安 全 防 护 设 施 , 造 成 工 伤 事 故 的 。2、 对 危 及 安 全 生 产 的 隐 患 问 题 , 不 负 责 任 , 玩 忽 职 守 , 不 及 时 整改 , 造 成 工 伤 事 故 的 。3、 未 按 规 定 对 职 工 进 行 安 全 教 育 培 训 、 考 核 、 或 违 规 生 产 , 而 造成 工 伤 事 故 的 。4、 劳 动 条 件 和 作 业 环 境 不 安 全 、 不 卫 生 , 又 未 采 取 措 施 , 造 成 工伤 事 故 的 。七 、 本 制 度 自 公 布 之 日 起 执 行 并 生 效 。广西 XXXX 矿业有限公司2011 年 12 月 27 日